1、高考回避制度是指专职的高考考试工作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高考,应回避接触试题、答案和评分参考与答题卡;兼职人员,如有直系亲属参加当年的高考,不得参加当年的考试工作如监考等。
2、高考回避制度对监考老师作了严格规定,若有老师的子女或亲属是当年的考生,将不能参加监考。各考场监考员不得来自同一学校,每堂考试必须随机轮换监考员。所有监考老师必须严格培训和考核,未经培训和考核不得上岗监考,高三毕业班教师,一律不得安排监考。
监考人员与被考生有际遇关系应当回避,如兄弟姐妹、父子、母子、叔侄等亲属关系;监考人员与被考生有师生关系应当回避;监考人员因工作上的关系及其他涉及利益的关系,均应当回避。
就比如:中考和高考对于监考员都有两个回避的原则,一个是直系亲属参加当年考试的不允许担任监考员,这个基本上就是指子女了,这个回避原则很好理解,也非常有必要,因为关系到最切身的利益了,肯定要有所防备的。
总而言之,当存在一些利益关系时,监考人员需要回避。
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丈夫、妻子、父亲、母亲、儿子、女女、同胞兄弟姐妹。在某些特定的场合之下,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有权利提出跟案件有关的近亲属进行回避
亲属回避范围是指近亲属。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或者是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凡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以及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凡有儿女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的人事、监察部门工作。公务员回避制度是为了防止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为亲属徇情营私而对其任职和执行公务所采取的一种限制性的措施,亲属回避原则是指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亲属回避制度,隶属于公务回避制度,只要是属于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或者是同胞兄弟姐妹,就不能够担任两种职务,一种是上下级关系,就是领导与被领导;一种是不同时在同一行政首长管理之下任公职。只要是属于儿女亲家关系的,不能担任之前的两种职务之外,也不能在有一方担任领导的人事部门和监察部门两个部门工作。
一、亲属回避原则是什么?
(1)凡属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以及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凡有儿女姻亲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行政首长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的人事、监察部门工作。
(2)公务员回避制度是为了防止国家公务员利用职权为亲属徇情营私而对其任职和执行公务所采取的一种限制性的措施。
二、需要回避的直系亲属有哪些?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配偶亲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需要回避的主要有以下三种亲属关系:
1、夫妻关系。夫妻关系是血亲关系和姻亲关系的基础和源泉,它是亲属关系中最核心、最重要的部分,当然需要回避。
2、直系血亲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指具有直接血缘关系的亲属。法律上讲的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出生于同一祖先,有自然联系的亲属,如祖父母、父母、子女等;
第二种是指本来没有自然的或直接的血缘关系,但法律上确定其地位与血亲相等,如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直系血亲关系是亲属关系中最为紧密的关系之一,也应当列入回避范围。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旁系血亲是指源于同一祖先的非直系的血亲。所谓三代,就是从自身往上或者往下数三代以内,除了直系血亲以外的血亲,就是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实际上就是自己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与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
所谓近姻亲,主要是指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儿女的配偶及儿女配偶的父母。因为三代以内套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在亲属中也是比较亲密的关系,所以也需要回避。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十六条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
第十七条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法官的配偶、子女不得担任该法官所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关系之一者,必须实行回避:
1、夫妻关系;
2、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等;
3、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包括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叔伯姑舅姨、侄子女、甥子女等;
4、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回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