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征地补偿、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辽宁省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其他税费
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
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
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
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
(四)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五)征占林木补偿标准
1、林木补偿标准(1)杨、柳、榆、槐树林木补偿费1—3年平均每亩补偿6000元;
2、森林植被恢复费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苗圃地每亩120000元;
未成林每亩86600元
4、林业设计费按林地、林木和森林植被恢复费总和的3%收取。
(六)果树补偿标准
苹果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150-220元;梨树培育期(1-5年)平均每株补偿45-120元;桃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90元;葡萄树培育期(1-2年)平均每株补偿30-55元;枣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30-80元;杏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45-185元;杂果树培育期(1-3年)平均每株补偿25-50元;
(七)电力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低压线路改移(0.4KV)每公里补偿30000元;线路加高木杆平均每根1000元,砼杆平均每根15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2、高压线路改移(10KV)每公里补偿47000元;线路加高砼单杆平均每根60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3、高压线路加高(66KV)砼单杆平均每根5500元,砼H杆平均每基8000元,砼A杆平均每基10000元,铁塔平均每基1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4、高压线路加高(220KV以上)砼双杆平均每基2万元,铁塔平均每基20万元(含金具、线、占地、税金等费用)
(八)邮电通讯设施动迁补偿标准
1、电话线路木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000-2000元;
砼杆平均每根(含话线横担瓷瓶等)1500-3000元。
2、架空光(电)缆木杆平均每根500元;砼杆平均每根1000元;光(电)缆每米50-150元。
3、地下电缆电缆、光缆每米100-200元。
(九)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动迁补偿标准采取工程修复和补偿相结合的原则,按成本价适当补偿。
1、农村小型水库水库水面(灌溉与养殖兼用)每亩补偿19000元;。
2、农田灌溉水利设施小型闸门(砼结构)每个补偿15000-20000元;
排灌干渠堤坝每延长米补偿80元。
(十)厂矿企事业单位动迁补偿标准国有和集体所有制的厂矿企事业单位的动迁,考虑实际损失给予适当的补偿。办公用房参照民房动迁标准;厂房等生产设施按重置折旧计算,适当考虑停工搬迁损失费用。
(十一)施工运输道路补偿标准凡工程施工指定的乡村运输道路,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养护,工程竣工后按补偿标准由各市组织修复。乡村道路(沥青路面)视取料难易、路面宽度情况,每公里补偿20-35万元。
总的来说辽宁省征地补偿标准新规定还是有比较多的,有些规定的改动还是很大的,需要我们去留意。新规定一共有十一项,每一项都还有比较细致的的规定,我在这里没有详细的写出来,如果想要了解其中某一项的具体详细的规定可以询问,会有专业的人士为你解答。
辽宁省宅基地动迁补偿标准如下:
1、一户宅基地置换300平方米同一地段高层住宅:这是石家庄市政府倡导和决定的补偿方式,这是底线,不能低于此标准。各村基本参照此标准履行,也有个别村甚至会提高补偿标准,如:将300平方米以套内面积发给本集体组织村民。
2、临时安置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15元/平方米计算,搬迁费按10元/平方米,按两次计算;这是截至2011年的标准。不过最近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将该两项数额进行了提高。城中村改造补偿想必也会参考此标准进行相应提高。
3、地上房屋补偿款及装修款:无明确具体标准可供参考,一般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当然评估机构有评估具体标准。屋内装修补偿基本类似。
4、停产停业损失:该项费用主要针对营运性房屋进行的补偿,如对沿街门帘、在城中村内的企业或公司进行的停业期间内补偿的损失,一般由协商确定或评估确定。
5、拆迁奖励:各村制定各村奖励标准,不能统一。
6、电器移机费:一般按市场价位进行补偿,目前家用电器移机费:空调200元一台;有线电视150元一户;电话移机88元一部;热水器100元一台等等。如拆迁时市场价格提高也相应提高补偿。
7、其他补偿或补助:各村根据以上标准或参考以上标准的基础上,另行对困难住户或另行支付和补偿费用,这主要由村集体组织通过补偿方案确定,因村而定。
8、城中村改造拆迁是由政府倡导、开发商投资、村民自主拆迁一种三方结合方式,其拆迁主体是村集体组织自行自主拆迁。而国有土地征收拆迁和农村集体土地征收拆迁,是以政府名义进行的拆迁,其拆迁主体具有本质的区别。要根据国家实行“同地同价”的基础因村而异,综合制定出合理的补偿方案。
房屋的类型
1、商品房。商品房又称“大产权房”,商品房是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按市场价格出售的房屋,在市场上交易和流通的大多是这一类房产。
2、房改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规定,按照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但上市前必须补交土地出让金,出售前必须得到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3、安置房。这类住房是政府在城市建设中,对现有房屋的拆迁,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安置所建的房屋。但也有两种情况,产权属于集体,不允许再交易;属于个人,满足上市条件可正常交易。
4、小产权房。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未办理相关证件,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等费用,其产权证不是由国家房管部门颁发,而是由乡政府或村颁发,注意小产权房实际上没有真正的产权。
5、集资房。是改变住房建设由国家和单位统包的制度,实行政府、单位、个人三方面共同承担,通过筹集资金来建造的房屋。集资所建住房的权属,按出资比例确定。集资房一般不允许交易,房屋整体产权归单位。
6、经济适用房。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这类住房一般5年后上市交易。
法律依据: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为加强我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及规划管理工作,维护征地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城乡建设发展的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征地拆迁补偿原则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征用集体土地拆迁补偿及规划管理工作,必须坚持指导价格与评估价格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促进我市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改善的原则;坚持群众与项目法人双方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的原则;坚持公益事业用地与经营用地区别对待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二、拆迁补偿范围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是:白塔区的大林子村、原新民村、光辉村、北园村及徐往子村的一部分,文圣区的兴隆村、国庆村、裕民村、太子河村,宏伟区的徐家屯村、杜家村、崔家村、杨家村、大打白村、小打白村,太子河区的瓦窑子村、河东村、新城村、曙光村、西三里村、蔡庄村及西八里村一部分;辽阳市经济开发区4.7平方公里、桃花岛7.1平方公里。因征用上述区域内的集体土地需拆迁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均应对其所有者予以补偿。三、拆迁补偿指导价及程序因征地需拆迁农民住宅的应实行货币安置,确需异地迁建住宅的,依法批准新建宅基地或集中统一建设农民住宅。拆迁农民住宅的货币补偿金额为:被拆迁房屋有照建筑面积×被拆迁区域房屋补偿指导价格。房屋补偿指导价按房屋造价评估值计算。超出有照面积部分,按照看护房补偿标准计算补偿价格。拆迁温室、大棚及看护房,除按其拆迁补偿指导价补偿外,还要对其实际损失进行补偿。实际损失补偿标准以原价格为基数,另加土地级别和建设项目用途补偿系数。计算公式为:补偿总金额=建筑面积×拆迁补偿指导价×(1+土地级别补偿系数+建设项目用途补偿系数)。土地级别补偿系数为:七级地0-0.1,六级地0.1-0.2,五级地0.2-0.3,四级地0.3-0.4,三级地0.4。建设项目用途补偿系数为:市政设施、公益性用地0,仓储工业用地0.1,房地产开发用地0.2,商业用地0.3。公路建设用地,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在城市建成区(指有市政基础设施、上下水、市政道路、煤气、供暖等设施,管道配套完善的区域,具体由市规划局划定)范围内的,按本文件确定的市政设施、公益性项目拆迁指导价执行;在建成区以外的,按《辽宁省人民政府批转省交通厅等部门关于全省高速公路建设征地动迁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5]6号)规定标准上浮,距建成区直线距离1公里以内上浮50%,1公里以外、2公里以内上浮40%,2公里以外、3公里以内上浮30%。林木、果树按照亩适宜株数进行补偿,低于亩适宜株数的,按实际株数进行补偿。农田水利设施等需要局部拆迁的,按照局部拆迁的规模与实际价值予以补偿。拆迁城市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项目按重置价格予以补偿。对政府征地公告发布后抢栽、抢种的各种植物以及抢建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等所有附着物不予补偿。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征用拆迁补偿指导价格,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物价的变化情况,定期评估、调整并公布。征地拆迁工作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监督指导下,由项目法人申请,委托有拆迁资质的单位依法实施。征地拆迁的有关程序参照《辽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的有关规定进行操作和办理。拆迁之前,项目法人要将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标准公开。拆迁补偿当事人根据公布的补偿指导价格协商确定补偿事宜,并签订书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协商不成的,拆迁补偿当事人委托具有房地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补偿价格。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所辖区域内的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拆迁补偿当事人书面向征地拆迁主管部门申请行政裁决。拆迁补偿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四、加强集体土地上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一)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的厂房、办公楼、民房、畜牧场、饲养场等建设项目按《辽阳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49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二)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的温室、大棚(不含地扣)、看护房、鱼塘等按下列程序办理规划审批手续:申请建设的个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经村委会同意,报乡镇(街道)政府审核后,在3个工作日内报区人民政府初审。初审同意后,由区人民政府在3个工作日内报市规划局审批。市规划局对符合规划要求的,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同时抄送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及有关区政府备案,并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到现场放线定位。放线定位后,方可施工建设。工程竣工后,由建设的个人到市规划局申请规划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市规划局在3个工作日内会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规划验收。对未经审批或者经过审批未经竣工规划验收而擅自使用的,征地拆迁过程中不予补偿。(三)在城市主次干道、城市环路以及出入口两侧各50米内,高速公路、铁路、河道等规定控制范围内的集体土地上,严格控制建设温室、大棚、看护房、鱼塘等建设项目。(四)温室应座北朝南,东西延长,前屋面接受阳光,南侧温室北墙距北侧温室前底角水平距离不得少于5米。大棚的布置方向及间距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生产作业的要求确定,跨度不得少于6米,最低点高度不得低于1.5米,间距不得少于2米。看护房面积不得超过25平方米。温室、大棚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不得建看护房。城市规划区内的区、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对所在地单位及村民自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等附属物进行认真调查,调查结果经认定后登记造册,并将认定资料和登记册报市规划、国土资源和城市综合执法管理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对备案资料进行核验。今后在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实施征地拆迁时,按备案登记结合实际拆迁登记认定的情况给予补偿。没有登记和备案资料的一律不予补偿。五、明确责任,加强管理,做好征地拆迁及规划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我市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征用拆迁的监督管理工作。白塔区、文圣区、宏伟区、太子河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土地征用拆迁管理的协调工作。市规划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我市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最大限度地减少征地拆迁当事人的损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对近期建设规划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未经批准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进行清理并无偿拆除。对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处理,保证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进行。对在征地拆迁公告发布后,突击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温室、大棚等附着物以及突击种植和养殖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制止。对妨碍征地拆迁工作正常进行或严重干扰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要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各有关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村委会要确定专人负责,积极配合做好征地拆迁工作。要站在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保持社会稳定的高度,搞好政策宣传解释、信访接待和善后处理工作。纪检监察部门对违反本实施意见核发有关证件及其他批准文件的单位及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其他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解释。附件:1.2005年-2006年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价2.2005年-2006年农田水利设施补偿指导价3.2005年-2006年果木补偿指导价4.2005年-2006年养鱼池塘(不含鱼)成本补偿指导价5.辽政发[2005]6号文件公布的相关补偿标准二OO五年六月十五日附件1:2005年-2006年地上附着物补偿指导价名称等级单位补偿标准(元)附着物结构温室 1A型B型 m2 80采用砖、水泥、钢管、角钢、塑膜、玻璃等材料建成,砖墙高度2.2米以上,毛石基础、水泥梁柱、墙外水泥沙浆抹面(A型温室中沼气池、电动卷帘等设备另外核算)2C型 m2 60采用砖、水泥、钢管、型钢、塑膜等材料建成,毛石基础现浇混凝土梁柱,砖墙高度1.6米以上,墙面为清水墙。3D型 m2 40采用砖石基础,砖墙或土坯墙、塑膜,竹片等材料建成,墙高1.6米以下大棚 1 m2 40跨度6米以上,钢筋、铁丝、塑膜建成2 m2 20跨度6米以下,2米以上,竹片、铁丝、塑膜建成3 m2 10跨度2米以下,竹片、塑膜制成。看护房 1 m2 300砖石结构2 m2 200土坯结构路面 1 m2 30沥青或水泥灌浆结面2 m2 10水泥方砖3 m2 6砖地面4 m2 2沙石路面大门 1 m2 100有雨搭铁大门2 m2 80无雨搭铁大门3 m2 50木门仓房畜禽舍 1 m2 100砖木结构、灰瓦屋面、水泥地面、高2米以上2 m2 70砖混结构、灰瓦屋面、1.5米以上3 m2 40碎石结构、油毡纸屋面、高1米以上院墙 1 m 100铁制透视围墙或砖混结构、厚度24厘米以上、水泥罩面、高1.6米以上2 m 80铁制透视围墙或砖石结构、无罩面、高1.6米以下3 m 50碎砖石结构、高1.6米以下永久菜窖 1 m2 300砖混结构、捣制窖面、壁高1.8米以上2 m2 200砖混结构、预制窖面、壁高1.5米以上附件2:2005年-2006年占用农田水利设施补偿指导价名称分类等级单位补偿标准(元)附着物结构田间灌溉工程微灌亩 2000微喷、滴灌喷灌 1亩 1500固定式喷灌2亩 700半固定式喷灌3亩 600卷盘移动式喷灌管灌亩 500管道灌溉井电井井体 1米 500井深40-80米,管径∮325-425输配电千米 80000井高压输电线路个 10000电井变压器台个 3000电井配电柜台 7000—10000电井变压器50KVA及以上土井 1米 400土井直径3米以上2米 300土井直径3米以下方塘灌溉 1亩 8500有衬砌2亩 4000没衬砌附件3:2005年-2006年果树补偿指导价树种生长期、产量(斤/亩)标准行距(米)适宜保留株数/亩1年生 2年生 3年生 4年生 5年生 6年生以上油桃 20元/株 1000-1500 3000-4000 5000-6000 6000 6000 1×1.5 400杏 30元/株 80元/株 1000-1500 2000-3000 3000-4000 5000 2×1.5 200李子 30元/株 80元/株 1000-1500 2000-3000 3000-4000 5000 2×1.5 200葡萄 10元/株 1500-2000 2500 3000 4000 4000 0.5×1.5 720说明:1.未结果树补偿培育费;2.结果树按产量计算补偿3年,不另付培育费;3.水果单价按产地近3年市场平均价格计算;4.面积包括保护地内作业路等配套用地;5.其它树种按生物学特性参照本表。附件4:2005年-2006年养鱼池塘(不含鱼)成本补偿指导价名称单位补偿金额备注人工养鱼池塘平方米 9元深度0.8-1米人工养鱼池塘平方米 12元深度1米以上自然坑塘平方米 3元清淤(下挖0.2-0.3米)漫漫看吧
法律主观:
农村拆迁宅基地的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该费用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 2.周转补偿费,该费用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该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
法律客观:(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以及《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征地补偿标准。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二)其他税费1、耕地占用税,按每平方米2元计算。2、商品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每亩1万元计算。3、征地管理费,按征地总费用的3%计算。由国土资源部门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4、耕地占补平衡造地费,平均每亩4000元,由辽宁省征地事务服务处具体组织实施,统筹调剂使用,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验收。(三)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1、房屋补偿标准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650元。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550元。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400元。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300元。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仓房每平方米补偿120元。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25元。沼气池每个补偿400元。厕所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50—100元。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25—30元。菜窖每平方米补偿50—130元。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50元。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150元。大门楼每个补偿400元。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2000元。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1万元。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10—30元。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坟每座补偿300元。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6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