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及我们的思考
http://www.yfzs.gov.cn/ 2005-09-14 20:26:10
【内容提要】70年代末以来,我国从事婚姻家庭法学研究的队伍不断壮大,学术活动增多,学科体系得到建立和完善,在诸多学术领域获得研究成果的同时,对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研究亦功不可没。21世纪的中国婚姻家庭法学,应改变重应用、轻理论的功利化倾向,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加强学术上的开拓与创新,争取在广度和深度上更上一层楼。
【关键词】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法、婚姻家庭法学
婚姻家庭法学是广义民法学的组成部分,基于它在民法学中具有的相对独立的性质和我国法学研究的传统分工,现已成为新中国法学的一个重要的分支学科。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学学科建设初创于本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之交,在被称为“文化大革命”的十年内乱中陷入混乱和停滞。70年代末期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得到全面发展,婚姻家庭法学也获得了新生,在研究的广度和深度上均有长足进展,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
一、研究队伍的壮大和学术活动的增多
70年代末80年代初,“文革”中被撤销的法律院系逐渐恢复,不少大学新创办了法律学系。婚姻家庭法学的教学研究人员增加了约十倍,形成了老、中、青梯队。特别是90年代以来,一批青年学者脱颖而出。在某些地区如北京、西南、中南地区,学者们通力合作结为较为固定的研究群体,在该领域进行“集团作战”,推出了一批研究成果。
从社会方面看,组织推动婚姻家庭问题研究的学术团体、反映研究成果和开展学术交流的刊物日益增多。全国性的学术团体有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建设协会。各省、市、自治区也有相应的学术团体。以婚姻家庭为内容的学术刊物从80年代的几种增加到90年代的十几种。
1984年,全国第一次婚姻家庭学术讨论会在京召开。此后,以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全国妇联为龙头,主持召开了多次全国性婚姻家庭问题研讨会;各省、市地方婚姻法学研究会以及有关杂志期刊社亦不断举行各种类型的婚姻家庭学术研讨会。会议内容既涉及宏观的、全局性的研究,如我国婚姻家庭的现状与未来等;也涉及微观的、具体制度的研究,如离婚的法定理由、夫妻财产制、无效婚姻、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区际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等。这些学术活动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范围不局限于婚姻家庭法学,比较注重跨学科、跨领域的综合性研究,充分估计婚姻家庭问题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二是求真务实,重视调查研究,关注婚姻家庭的社会热点。许多会议收到的论文中,都包括若干很有价值的婚姻家庭问题的调查报告或疑难案件分析。90年代,随着国家立法速度的加快和学者参与立法活动的机会增多,婚姻家庭法学的许多学术活动以完善婚姻家庭法制为中心议题,实际上成了立法问题研讨会。
国际性的和区域性的学术交流亦很频繁,婚姻家庭法学界人士通过与外国及台、港、澳学者互访等多种途径,开阔了研究视野,掌握了世界婚姻家庭法学的动态,有效地促进了自身学术水平的提高。
二、学科体系的建立与完善
70年代末,婚姻家庭法学从“民事政策和法律”课程中分离出来,被列为各法律院系的必修的独立课程。与此同时,不少高等院校开始招收民法专业硕士研究生,婚姻家庭法学是其中一个研究方向。到80年代初,某些院校为该方向研究生开设婚姻家庭法专题研究、中国古代婚制研究、比较家庭法等必修课程;为法律专业本科生开设比较家庭法和家庭社会学等选修课程。1994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开始招收以婚姻家庭继承制度为研究方向的博士生,现已培养博士生11名(包括已毕业的和在校的)。
1978年,北京大学法律系编写、出版了“文革”后第一种婚姻家庭法学教材《婚姻法概论》(民法教研室集体编著,杨大文执笔定稿),这部教材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政法院系开设婚姻家庭法课程的急迫需要。但是,由于思想禁锢尚未完全解除,教材的某些部分还明显地存在“左”的痕迹。
80年代是我国婚姻家庭法学发展的重要时期,多种婚姻家庭法学教材出版是其一大标志。1982年,由杨大文任主编、杨杯英任副主编的《婚姻法教程》出版,该书内容包括婚姻家庭制度与婚姻法、婚姻法的历史发展、中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和婚姻立法、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亲属、婚姻的成立、婚姻的效力、婚姻的终止、离婚的法律后果、父母子女、收养、婚姻法的适用等章。这部教材以马克思主义的婚姻家庭观和法律观为指导,总结了中国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实践经验,对婚姻家庭领域的各项具体制度做了比较科学、系统的研究和阐述。对一些重要的制度和规范,还从比较法的角度进行了探讨和评析。它初步奠定了我国婚姻家庭法学教科书的框架,在国内有着广泛的、重要的影响,对构建我国婚姻家庭法学学科体系也起了有益的作用。
1985年,纳入国家教委“七五”规划文科教材建设的婚姻家庭法学五个项目同时上马,包括法律专业本科必修课教材《婚姻法学》(注:杨大文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出版。)、选修课教材《比较家庭法》(注:李志敏任主编,张贤钰任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1988年出版。该书既是高校文科教材,也是比较法学著作)以及中外婚姻家庭法参考资料、案例选编等,于1990年全部出版。《婚姻法学》与《婚姻法教程》相比较,在内容上有所扩展,有所提高,标志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学教材渐趋成熟。这两部教材分别获国家教委高等学校文科教材一等奖和司法部全国法学教材优秀奖。此外,各种类型的成人教育教材如大学函授教材、电视广播教材、自学考试教材等也纷纷出版。
近几年来,婚姻家庭法学的教学和教材有一种回归大陆法系民法典体系的趋势,个别院校将课程冠以“亲属法学”的名称。1997年出版的“九五”规划高等学校法学教材(民商法系列)定名为《亲属法》(注:杨大文主编,法律出版社1997年出版)。该教材对原有的婚姻家庭法学教材体系做了重大调整和补充,内容包括亲属法概述、亲属关系原理、结婚法、夫妻关系法、离婚法、亲子法、收养法、监护法、抚养法等章。将监护法和抚养法作为全书重要组成部分,标志着中国婚姻家庭法学正在超越现行婚姻法的范围;盛行已久的婚姻家庭法学教材在形式上与婚姻法体例的相似性及其在内容上所具有的注释特征正在得到改变。
在教材建设的同时,一批质量较高的专著和译著相继问世,打破了教科书一枝独秀、注释研究独撑天下的局面,为婚姻家庭法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其中有杨怀英、赵勇山等人的《滇西南边疆少数民族婚姻家庭制度与法的研究》(注:法律出版社1988年出版);巫昌祯、王德意、杨大文主编的《当代中国婚姻家庭问题》(注:人民出版社1990年出版);李志敏著《中国古代民法》第三章《中国古代民法中的婚姻家庭制度》(注:法律出版社1988年出版。其第三章以独特的视角挖掘了中国古代婚姻家庭法倡导的亲属尊老爱幼、老妇相敬如宾爱而不淫等优秀文化遗产。书中关于儒、道、释三教对中国古代婚姻家庭制度的影响的研究,超越了20世纪前半叶婚姻家庭史学著作的研究范围,结论精辟独到);陶毅、明欣著《中国婚姻家庭制度史》(注:东方出版社1994年出版。这是我国20世纪唯一一部婚姻家庭法制史专著);陈鹏著《中国婚姻史稿》(注:中华书局1990年出版);陈小君、曹诗权主编的《海峡两岸亲属法比较研究》(注: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出版)以及翻译作品《美国婚姻与婚姻法》、《日本民法•亲属法》、《离婚法社会学》、《婚姻与家庭的起源》(注:这几本书的原作者分别是:〔美〕威廉•杰•欧•唐奈、大卫•艾、琼斯;〔日〕我妻荣;〔日〕利谷信义、江守五夫、稻本洋之助;〔苏〕谢苗诺夫。翻译者分别是:顾培东、杨遂全;夏玉芝;陈明侠、许继华;蔡俊生)等。
与婚姻家庭法学相关的一些领域,如人口法律制度研究、婚姻家庭社会学、婚姻家庭心理学、婚姻家庭伦理学等也得到了长足发展,硕果累累。
三、理论问题的研究和探索
70年代末以来,随着婚姻家庭法学的逐步恢复、发展和繁荣,研究领域越来越宽,各种专题研究越来越深入。现将学者们关注的一些问题及论点简要概括如下:
1.关于婚姻家庭法的地位和特性。这个问题在80年代早期还鲜为人们议论,学者们几乎顺理成章地接受了50、60年代关于婚姻家庭法是独立法律部门的思维定式。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颁布后,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在立法体制上得到了解决,确定婚姻家庭法为民法的组成部分。婚姻家庭法学界到80年代后期,终于打破了以往把婚姻家庭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研究的局限和偏狭。学者们论证了婚姻家庭法在法律体系上归位于民法的种种理由,指出:在调整对象的外延上,婚姻家庭法与民法具有同一性;在调整对象的内涵上,婚姻家庭法与民法具有一致性,两者构成了“私法”的完整内容;在法的作用上,婚姻家庭法与民法具有统一性;在现代市民社会中,身份关系渐趋弱化,婚姻家庭法在原则上不断向民法靠近。
与此同时,几乎所有的婚姻家庭法学者都主张,婚姻家庭法同其他民法规范相比,仍有其身份法的固有特点,所以它在民法中具有相对独立的性质。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是存在于具有特定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本身并无经济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虽然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但它是从属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的,这种财产关系无非是人身关系所引起的相应的后果。其他民事法律中的财产关系主要反映商品经济的要求,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反映的却是亲属共同生活、实现家庭经济职能的要求。其他民事法律中的财产关系一般都有等价、有偿的性质,而婚姻家庭法中的财产关系则不具有这种性质,因此决不能将其与一般的共有和债权、债务关系等量齐观。学者们还认为,婚姻家庭法在内容上具有强烈的伦理性,其中的规定多为强行性规范;并且提出了亲属法律行为的限定性,亲属法律关系的相对稳定性和亲属间权利和义务的关联性等论点。主张对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律行为应当提出更为严格的要求;民事法律中通行的意思自治原则在婚姻家庭法中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
学者们指出,婚姻家庭法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同婚姻家庭法学能否成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是性质不同的两个问题。从婚姻家庭法学的广泛内容和发展婚姻家庭法学的实际需要来看,似以作为法学中独立的分支学科为宜。90年代的婚姻家庭法学者均不采部门婚姻家庭法说而采学科婚姻家庭法说。
2.关于事实婚姻和无效婚姻。事实婚姻是相对于法律婚姻而言的。在我国婚姻家庭法学中,事实婚姻属于违法婚姻和无效婚姻的范畴。1980年婚姻法对婚姻的无效或撤销未作明文规定。对事实婚姻的概念及效力,有人认为须以男女双方均无配偶为事实婚姻的构成条件之一;有人则认为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也构成事实婚姻(事实重婚)。有学者提出对事实婚姻应采取不承认主义,确认其为无效婚姻,双方不产生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子女为非婚生子女,男女一方提出解除同居关系的,得自行解除,不以离婚论。还有学者主张对事实婚姻采取限制承认主义,即根据我国国情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为合法婚姻。还有少数学者坚持采取承认主义,凡男女以夫妻名义同居者,不论登记与否均以结婚论。
到90年代,有关事实婚姻的研究被无效婚姻的研究所包容。学者们认为,我国现行婚姻法中仅有关于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的规定,而无关于无效婚姻的规定,这是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一大空白。有关无效婚姻的规范体系,是结婚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无效婚姻是欠缺婚姻成立要件的违法结合,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这种违法婚姻的存在有其多方面的原因,在立法层次上确立有关无效婚姻的规范体系,是防治违法婚姻的根本对策。学者们从法理、立法、司法实践和婚姻管理等角度对无效婚姻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究。许多人提出,当事人欠缺结婚合意、未达法定婚龄、违背禁止结婚或暂缓结婚的规定、不合法定结婚方式均为婚姻无效的原因。确认婚姻无效可以兼采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确认无效和人民法院确认无效两种程序。婚姻无效为自始无效,当事人间不发生夫妻身份与权利义务关系,子女为非婚生子女,双方的共同收入和财产应按民法中有关共有的一般规则处理,而不应按夫妻财产制处理。
3.关于夫妻财产制。学者们普遍认为,共同财产制比分别财产制更能反映夫妻关系的本质和特征,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更符合社会主义社会中婚姻家庭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也有助于保障那些由于从事家务劳动而无收入或收入较低的妇女的利益。但是现行的婚后所得共同制是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的大背景下,按照当时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制定的,内容过于简单,与改革开放后出现的新的情况和问题不相适应,内容显然滞后。有的学者认为,解决的办法是改婚后所得共同制为婚后劳动所得共同制,缩小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扩大个人财产的拥有。有人进一步主张实行婚前财产登记,以防止婚后对婚前财产的所有权或婚姻终止时对婚前财产的归属发生争执。有人建议提高约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明确夫妻财产约定有优先适用的效力。约定必须遵循男女平等和夫妻家庭地位平等原则,双方意思表示必须真实自愿;约定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不得规避法律义务,不得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夫妻财产约定可在婚前,也可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应以书面为之。婚前所做约定应列入结婚登记事项,婚后所做约定则须经过公证或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报,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约定应以夫妻财产所有权为主,也可在管理、使用、收益权等方面做合法约定。
4.关于离婚观和离婚制度。早在70年代末,学者们就提出应当正确评价离婚制度在宏观上改善婚姻家庭关系的积极作用,同时又应依法防止轻率离婚,以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许多人主张在立法上采用无责主义的离婚理由,是否准予离婚应以感情是否无可挽回地破裂为客观依据,而不应过分地强调理由、过错等因素。准予离婚只是对已经死亡的婚姻从法律上确认其死亡,不能片面地用不准离婚来惩罚有过错的一方。至80年代、90年代,学者们仍然坚持既要保障离婚自由又要防止轻率离婚的指导思想,但是对判决离婚的理由是否要以夫妻感情破裂为标准争议较大。对此,大致有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法定离婚条件是有充分理论和实践根据的,既符合马克思主义的离婚观,又是我国几十年司法实践经验的总结。第二种观点认为现行法定离婚条件与改革和现代化建设对婚姻家庭之稳定的需求形成了明显的冲突,客观上削弱了法律对婚姻家庭的保护作用和控制程度。因此有必要强调离婚中感情与义务的统一,不能把感情破裂作为离婚的唯一标准。对过错方故意制造离婚纠纷的,应加以必要的限制。第三种观点认为感情破裂作为法定离婚理由不尽科学,将其改为“婚姻破裂”或“婚姻关系破裂”更为妥当。理由是:(1)以婚姻破裂为法定离婚理由,是各国离婚立法的发展趋势。如1969年英国离婚改革法、1970年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的规定。(2)婚姻是作为男女两性精神生活、性生活与物质生活的共同体而存在的,感情交流只是夫妻精神生活的内容,它并不等于也不能代替构成婚姻本质的另外两个方面。所以婚姻破裂并不只是感情的消失,只有上述三方面的内容都遭到了破坏,才意味着婚姻的崩溃和死亡。(3)感情作为人们的一种心理状态,属于精神生活的范畴,不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如改为“婚姻关系破裂”,我们就不再是用主观标准评价某一婚姻关系的实际,而是用客观标准来认定它的现状,从而决定应否准予离婚。第三种观点后来被婚姻家庭法学界的多数学者接受。
在离婚法律后果的讨论中,对于配偶与第三者通奸,受害配偶可否向通奸双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也是一个被人们广泛关注的问题。对此有两种不同的看法。一种是否定说,认为不得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理由是:(1)法无明文规定,该行为侵害的婚姻家庭关系不是侵权行为法救济的对象;(2)对此行为的处罚已有党纪、政纪规定,不必再适用赔偿损失的责任形式。另一种是肯定说,认为应允许请求赔偿。但对通奸行为到底侵害了配偶的何种权利则有不同见解:(1)侵害的是“夫妻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权利;(2)违背夫妻忠实义务,侵害“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性的专用”权利;(3)较多的人认为侵害了妻(夫)的名誉权,因为这种行为使受害配偶一方的社会评价降低,并遭受精神痛苦和内心创伤,对工作、生活和前程均可能产生不良影响,情形严重者如同名誉权受损害。民法通则关于名誉权受侵害可要求赔偿损失的规定,为无过错的配偶一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提供了法律依据。此外学者们还就赔偿的条件、赔偿的主体、赔偿的标准等问题发表了各种主张和意见。
四、对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研究
我国婚姻家庭法学界对婚姻家庭立法和司法实务方面的研究是功不可没的。数位婚姻家庭法学者曾担任《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收养法》、《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计划生育法》(草案)等法律、法规的起草组成员。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早在80年代末就率先提出了修改现行婚姻法的建议,这方面的立法研究是近年来婚姻家庭法学研究的重要成果。
1992年至1994年,婚姻法学研究会承担了中国法学会的“八五”课题《完善婚姻家庭法立法研究》,有近20名学者参加了课题的调研和报告撰写。1995年出版了课题成果《走向21世纪的中国婚姻家庭》,该书是一部专门研究婚姻家庭法修改和完善的学术著作。学者们总结了我国婚姻家庭立法的历史经验和教训,论证了修改婚姻法、制定新婚姻家庭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了新婚姻家庭法的立法模式和体系结构。学者们对现行婚姻法的立法空白和滞后性做了深入的评析;对需要增设或修改的各种具体制度和规范,如有关亲属的通则性规定、无效婚姻、夫妻财产制、亲权、监护、扶养、有关离婚理由的列举性规定、涉外婚姻家庭关系和区际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等,都提出了明确、具体的主张和方案。
五、婚姻家庭法学面临的问题和发展前景
70年代末以来的中国婚姻家庭法学,从恢复到发展其基本走向是不断进步的,也达到了相当程度的繁荣,但是我们也应当清醒地看到它存在的问题,认识和解决这些问题,是发展21世纪婚姻家庭法学的关键。
1.专业研究者势单力薄,高水平的理论著述为数不多。法学界虽然出现了一些颇有名望和建树的婚姻家庭法学家,近年来又产生了一批优秀的年轻学者,但是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婚姻家庭法学的专业研究队伍都还比较薄弱。学术著作不仅量少,而且有些是“教材式”专著,有些是“法律导读式”专著,真正称得上担纲之作的著作极为少见。有些论文因袭教材,或者仅就有关法律条文、司法解释及一些社会问题做一般性的论述,学术上的开拓、创新明显不足。
2.许多教材雷同,模式陈旧。70年代末以来的婚姻家庭法学教材有几十种之多,而其体系结构和内容大同小异。一般是先论述历史唯物主义的婚姻家庭观、婚姻家庭制度的历史类型、婚姻法的概念、对象、历史发展和亲属的一般知识,接着对婚姻法的基本原则进行阐释,然后分别对结婚制度、家庭关系、离婚制度进行阐述。当然,近年出版的某些教材也逐渐增加了一些现行婚姻法规定之外的内容,如适当地介绍外国婚姻家庭制度和理论,增加对婚姻家庭法学基本概念和原理的论述。尽管如此,从总体上讲,婚姻家庭法学的注释婚姻家庭法律的特征并未彻底改变。
3.基础理论研究薄弱,学科体系不够健全。80年代以来大量的婚姻家庭法学论文,大多数属于立法研究或法律对策研究的性质。而有关婚姻家庭法的原则、婚姻家庭法的价值、婚姻家庭制度的变化规律、婚姻家庭法学的体系和内容、婚姻家庭法学的研究方法等基础理论问题却少有人问津,而基础理论问题恰恰是一门学科的基石。婚姻家庭法学重应用、轻理论的功利化倾向应当引起我们注意。作为一门学科,婚姻家庭法学不能只是对现行法律条文进行学理解释,也不能只是将古今中外婚姻家庭法律知识进行简单堆砌,而应当从丰富的婚姻家庭法律和法律现象中抽象和提炼出有着内在逻辑的理论系统。婚姻家庭法学的体系,无论从深度还是从广度讲,都要比婚姻家庭法的体系和作为一门课程的教材的体系有更大的容量和内涵。如何打破“注释法学”和“教材法学”的藩篱,构建一个更科学的婚姻家庭法学体系,仍然是婚姻家庭法学界面临的重大课题。
婚姻家庭作为社会最基本的细胞和最普遍的社会关系,与社会的发展变革息息相关。21世纪的到来,为婚姻家庭领域的法制建设提供了新的机遇和条件,也对婚姻家庭法学研究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应吸引更多的年轻学者加入到婚姻家庭法学的研究队伍中来,出一些高质量的学术论文和专著。要进一步开阔研究视野,运用多学科的研究方法,特别是哲学的理性思维和逻辑推理的方法、社会学的调查和实证的方法、数学的定量分析的方法以及伦理学的、心理学的方法等,进行综合性研究,力争在下个世纪使中国的婚姻家庭法学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开拓性的进展。(杨大文马忆南)
人们为什么要选择结婚人为什么要结婚呢?这个问题应该很多人都有想过,有些人想明白了选择了结婚,有的人也想明白了然后选择了单身,有的人稀里糊涂就结婚了有的人稀里糊涂地又单身了。那么人们为什么要结婚?人们为什么要结婚1人到底为什么要结婚结婚有什么意义人为什么要结婚呢?这个问题应该很多人都想过,有的人想明白了选择了结婚,有的人也想明白了选择了单身,有的人稀里糊涂的结婚了有的人稀里糊涂的单身了。人到底为什么要结婚我们活着是为了让自己快乐,让身边的人快乐。我们结婚,是为了让这份爱完整,丰满。传说中女人是男人遗失的肋骨,男人和女人打从一生下来,就只有一半的生命,我们一直在寻找着自己的爱人,寻找着属于自己的另一半。茫茫人海,我们只有找到了自己的另一半,才能拥有完整的人生,才能让生命丰盛、快乐。所以我们不停地寻找,勇敢地恋爱,错了,伤了,痛了,然后绝望了,迷失了,因为没有找到真正的爱人,因为真爱是可遇不可求。人这一生可能会遇到好几个爱人,也可能只有一个。你可能会和爱人永远在一起,直到老死的那一天;也可能幸福就像昙花一现,快乐或者忧伤,都是爱情,都是婚姻。其实很多人误解了结婚的真正含义,特别是一些年轻的懵懂少年.结婚应该是真爱最终的见证,是神圣而庄重的,也许有人会误认为结婚是一种枷锁,可以将两个人栓在一起,或者有人认为是有个家的归属.虽然结婚实质上也只是一种形式,但却一定具有很深刻的意义的.不管怎么样,都该自然而然,不问原因。一切该发生的就让它发生着,顺势而为,不用勉强,也无需刻意。很喜欢这样一句话:结婚去吧,反正闲着也是闲着,实在无聊了斗斗嘴也好,免得一个人寂寞。结婚好还是不好要从各方面分析: 1、延长寿命:男性更受益。婚姻对健康的最大好处就是能延长寿命。不过,男人从中受益更多,伦敦经济学院人口学教授迈克尔·莫菲通过调查发现,未婚中年男性的死亡率要比已婚中年男性高出2倍,未婚女性和已婚女性差异则没有这么大。研究者认为,结婚有助于男性远离一些致命的意外事故、暴力犯罪和可避免的自然灾害。 2、抵御疾病:男性更受益。婚姻能大大降低人们患上多种疾病的可能,包括糖尿病、心脏病、老年痴呆、肺病等。其中,对男性心脏病的预防最为明显。2009年的一项研究发现:与已婚男性相比,未婚男性死于心脏病的可能性会高出3倍。 3、远离抑郁症:女性更受益。婚姻关系对男女的精神健康都有好处,但女性从中受益更大。美国北卡州维克森林大学社会学教授罗宾·西蒙通过研究发现:女性更容易因为心情忧伤而患上抑郁症,但已婚女性患上抑郁症的'可能性会明显降低。 4、克服不良习惯:男性更受益。结婚后,男性在改正不良习惯方面进步的空间更大。2006年的一项研究详细追踪记录了上千位年轻人结婚前后的生活习惯,结果发现,婚后男性饮酒、吸烟的量会有所减少,作息也更正常。人们为什么要结婚2人们总是认为,一段爱情最终的结局就是婚姻。但是,前几天有一个朋友问夫人:“我不想结婚,算非主流吗?”也有人和夫人说,“我渴望婚姻”。现在的人对“婚姻”这个东西有各种各样不同的理解,可谓甲之砒霜乙之蜜糖。那么,婚姻的意义在哪里?人为什么要结婚?结了婚就会更幸福吗?今天的这一篇,夫人还是要介绍钱岳博士编译的一篇论文,关于婚姻的过去和未来。你会发现,你并不了解婚姻的过去,而婚姻的未来也许会颠覆你的三观。近几十年来,中西方的婚姻模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初婚年龄上升、只同居不结婚现象日益普遍、结婚率下降、离婚率上升、未婚生育增加……这些变化引发了学术界对于“婚姻”这一社会制度前景的热烈讨论。早在2004年,美国极负盛名的专业期刊《婚姻与家庭期刊》就专门刊发了一组有关“婚姻及其未来”的学术文章。其中,家庭社会学领域最有名的美国学者之一Andrew Cherlin的论文《美国婚姻的“去制度化”》被广为引用。这是一篇关于美国婚姻制度变迁的文章:其主要观点是婚姻的约束力在过去的几十年中逐渐变弱。具体的表现包括同居的增加以及同性婚姻的出现。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社会变迁导致婚姻的意义发生了变化。 20世纪50年代以前,美国的婚姻主要是制度化婚姻。也就是说,通过婚姻而形成的家庭给人提供性交和繁衍后代的合理场所。换句话说,婚外性行为、未婚生育都是不被社会认可的。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婚姻逐渐由一种制度化关系变成了一种相互陪伴的关系。夫妻双方应当是对方的朋友、恋人,而对伴侣这样的要求在以前的制度化婚姻里是几乎不存在的。当时美国正处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经济繁荣期,丈夫赚钱养家,妻子做全职家庭主妇是最主流的家庭角色分工模式。夫妻的主要精力集中在经营包括他们孩子在内的核心家庭,而且他们对婚姻关系的满意程度主要取决于他们自己以及配偶是否扮演好了各自在婚姻中的“角色”、是否履行了各自的责任和义务(如男人赚钱、女人顾家等)。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陪伴式”婚姻在美国也渐渐失去主导地位。女性受教育程度提高,她们和男性一样在外工作、赚钱养家,相应地,妻子和丈夫在婚姻中的“角色”和责任就变得比较灵活,而且可以协商了。当人们开始评估他们对婚姻是否满意时,他们更多关注的是他们自己是否在婚姻中有所成长,他们的想法、感受是否在婚姻中得以表达。这时,婚姻已经从“陪伴式”婚姻转变成“个人化”婚姻。个人化婚姻强调人的自我成长,即每个人应该发展独立、有成就感的自我,而不是仅仅为了伴侣而牺牲自己。同时个人化婚姻强调当遇到问题时,夫妻之间的沟通和坦白是必不可少的。这几次婚姻意义的转变直接体现的是人们企图从婚姻中获取的东西发生了改变。现在人们较少关注自己是否扮演好了社会认可的角色(比如称职的父母或忠诚、有牺牲精神的配偶)。相反,人们希望获得的是个人的成长和深层次的亲密感。这种亲密感是通过坦诚相见的沟通以及与配偶分享内心的感受而达成的。因此,在婚姻去制度化的过程中,有关家庭和因为家庭而约束个人生活的社会规范逐渐变弱。相反,个人选择和自我成长是他们维系婚姻关系的主要目标。这时,就有一个疑问了:人们到底为什么还要结婚?虽然美国目前的结婚率较20世纪中期有所下降,但一项近期的研究表明接近90%的美国人最终都会结婚。80%的年轻人都期待自己会结婚,并且这个比例一直保持稳定。那么到底为什么同居伴侣仍然倾向于选择结婚而不是一直同居呢?这份研究认为婚姻的主要功能在于提供可强制的信任(enforceable trust)。婚姻仍然要求夫妻双方有一个公开的对长期关系的承诺。而同居关系则仅仅需要伴侣之间私人的承诺,因此比较容易破裂。同时,婚姻已经发展成为一种象征社会地位的指标。人们通常只有在获得了稳定的职业、积累了一定的存款之后才选择结婚。人们的婚礼也越来越盛大,因为他们企图通过婚礼仪式、买房、购买其他家庭生活设备来向其他人证明他们已经获得了一种有声望的、舒适的、稳定的生活状态。以前,人们是先成家后立业,但现在经济基础往往是婚姻的先决条件。现在,婚姻已经成了人们在人生发展巅峰时才会做出的选择。那么,未来婚姻会是什么样的?作者提供了三种设想。第一,婚姻逐渐重新制度化,即变回20世纪中期的那种婚姻关系模式。但作者认为这样的可能性非常小。第二,婚姻维持现状,即婚姻仍然是去制度化的,但保持普遍并且区别于其他的两性关系形式。但作者怀疑目前去制度化的婚姻模式在美国可能无法维持很长时间。人们为什么要结婚3人要结婚的原因:当你老的时候,或是需要被照顾的时候,那个人可以理直气壮的一直陪在你身边。之前看到一个女网友分享自己的离婚经历。作为33岁大龄剩女的她,除了要独自面对工作压力以外,还要天天承受着父母的催婚压力,还有接受周围人异样的眼光。在经过10多次相亲无果之后,她被终于被父母说服了:结婚,无非就是找一个人凑合过日子而已,你太认真就输了。后来,她遇到前夫,这个男人是一个底层公务员,工作和生活都是规规矩矩,也是一个老实人,唯一的兴趣就是打游戏。她想着自己也33岁了,再不结婚,一方面是对不起父母,另一方面是担心自己太晚生孩子了。除此之外,她对他没有太多的好感。最终,他们两个人就扯证结婚了。结果,结婚不到一年,两人都爆发严重的“冲突”。她是一个有洁癖的人,而他是一个一回到家,就把脱袜子乱扔的人。她是一个讲究浪漫的人,而他是一个理工男,说一就是一。我们常说,当你爱一个人的时候,你会包容他一切的缺点。现在的问题是,她并不爱他,所以也就接受不了他的缺点,因此他身上的缺点,就会被无数倍地放大。直到两人的婚姻出现危机,也无法解决。因为,两人都不够爱对方,所以两人都不愿意向对方妥协。结果,就是闹到民政局去离婚!现在35岁的她,正享受着自己的单身生活,特别是经历过这一段婚姻,她清楚地知道:如果一段婚姻,不是为了自己幸福,而是为了孝顺,为了生孩子,那这一段感情最后的结果,注定是以悲剧结尾的。在我看来,结婚是因为两个人爱情到达一定的境界,而选择的结果,他们希望以合法的身份,一直守护着彼此这一份爱,这期间与“孝顺”、“孩子”没有关系!
文/慕小七
民国才女林徽因的婚恋经历一直是文人与自媒体津津乐道的话题。
遗憾的是,大部分作品或捕风捉影,或夸大其实,研究意义自然不大。
基于史料与心理学方面的研究更是寥寥无几,因此,基于此,梳理林徽因的恋爱经历,探讨林徽因的恋爱观,启发当代人,或有别开生面之处。
01"林徐之恋"伊始:"自我同一性"的模糊追求林徽因与徐志摩的结缘,得益于徐志摩与林父的频繁往来。
1920年,林徽因随父亲林长民前往欧洲游历,期间,徐志摩多次与林长民联络,并成为忘年之交。
渐渐地,徐志摩与林徽因也熟络起来。
当时的林徽因,年仅十六岁。
根据弗洛伊德的人格理论,十六岁正是身心剧变的两性期。该时期的心理能量主要投注在形成友谊,生涯准备,示爱及结婚等活动中。
根据埃里克森的人格发展八阶段理论,12—20岁之间,青少年面临职业选择、交友、承担社会责任等方面问题。在自我探索的过程中,如果能将在自己各方面的角色同一起来,就会顺利地度过青春期,否则就会感到迷惘、痛苦。
此时的林徽因正值花季年华,身处异国他乡,说不寂寞是假的。
林徽因期待与异性接触来建立性别角色,对爱情自然也是渴望的。
林徽因后来就这段时期的回忆也证实当时的内心,确实如上所述。
回忆中这么说:"理想的我老希望着生活有点浪漫的发生,或是有个人叩下门走进来坐在我对面同我谈话,或是同我同坐在楼上炉边给我讲故事,最要紧的还是有个人要来爱我"。
此时,徐志摩的闯入,恰好能够满足林徽因内心的渴望与需求,两人的感情也迅速升温。
1921年,徐志摩写下《我所知道的康桥》《再别康桥》等散文、诗歌。
林徽因在回忆中,也承认自己是爱着康河的一个人,对康河的晚春景有特殊情感。
不可否认,林徽因对徐志摩产生了爱恋情愫,但是这种爱恋是朦胧的,更是林徽因开始追求"自我同一性"的表现。
只是,此时的追求是模糊的,对与错、是与非的界限并不明确。
假设,闯入林徽因生活的的不是徐志摩,而是张志摩、李志摩,但凡符合林徽因内心深处对男性角色的期待与渴望,同样会得到林徽因的倾慕。
02"林徐之恋"受阻:多重因素的制约徐志摩与林徽因交往两个月后,写信表白,但未如愿。
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方面,这与林徽因的童年经历有关,另一方面也受父亲婚恋观与社会压力的影响。
林徽因的母亲何雪媛是父亲林长民的妾,何雪嫒文化程度不高,且未留男嗣,自然不受林家人待见。
林徽因的童年时光,是伴随着母亲在林家的遭遇度过的。
心理学研究表明,童年的生活经历与遭遇,对以后成年的行为特征、处事方式以及为了适应自己所生活的社会环境而遇到的困难有极大的关系。
当时的徐志摩,为了追求林徽因,不惜与妻子张幼仪离婚。
这对于林徽因,意味着"一个失去爱情的妻子被抛到一旁,而她自己却要去顶替她的位置。徽因不能想象自己走进一种人生的关系,竟使她自然联想到母亲一样的羞辱"。
林徽因的母亲就是被林家遗弃的对象,她不愿意成为第二个母亲被遗弃,更不愿意别人因为她而成为被遗弃的对象。
因此,她不能接受徐志摩。
同时,林徽因的父亲林长民早就有意让女儿与梁思成结为连理。
林长民对自己的婚姻是不满意的,自然希望女儿能找个好归宿。
在林长民看来,对于爱情,"这种种用情缠绵婉转处,叫做情结,或是断的,或是续的,都算是爱情"。
而对于婚姻,则需要综合考量多重因素,社会反响,财产制度,价值匹配等都是需要慎重考虑的因素。
徐志摩长林徽因八岁,且为人夫,为人父,与爱女林徽因相爱,不是长久之计,结婚更是使不得。
父亲的婚恋观也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林徽因。
再者,林徽因也无法挣脱家族、社会的束缚。
正如林徽因所说:"我的教育是旧的,我变不出什么新的人来"。
林徽因一旦选择了徐志摩,流言蜚语与各种压力就会扑面而来,这些是她承受不起的。
基于上述多重因素的考量,林徽因没有接受徐志摩。
03"林梁牵手":不得已而为之?还是两厢情愿?1921年10月,林徽因随父亲回国,回来后,林长民就想把梁思成与林徽因的婚事定下来。
梁思成的父亲梁启超认为为时尚早,让孩子们自然发展为好。
1923年5月,梁思成因车祸腿部受伤,于是林徽因每天去照顾。相处的这段日子里,林徽因与梁思成的感情日益笃深,同时,梁思成决定与林徽因一起学建筑。
1924年6月,林徽因与梁思成共赴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攻读建筑学。
1925年12月,林长民在反"奉"战争中不幸身亡。
林徽因无法承受亡父之痛,几度欲弃学回国,在梁启超的精神鼓励与物质资助下,才坚持下来。
林长民遇难后,梁启超帮忙料理了林长民的后事,照顾林长民的眷属,待林徽因如同亲女儿。
梁启超的无微不至,让林徽因重新获得了"父爱",在"父爱"的关怀下,逐渐走出生活的困境。
当林徽因得知徐志摩与陆小曼再婚后,深感内疚与不安,认为徐志摩是追自己不得,转而与陆小曼结婚。
1927年3月,林徽因写信给胡适,请他代转徐志摩,"请你告诉志摩,……告诉他我绝对的不懂他,只有盼他原谅我从前的种种的不了解。但是路远隔膜误会是在所不免的,他也该原谅我。我昨天把他的旧信一一翻阅了,旧的志摩我现在真真透彻的明白了,但是过去的算过去,现在不必重提了,我只永远纪念着。"
以前的徐志摩,林徽因现在懂了,只是,过去的事就该翻页,不再重提,念着就好。
简单几句,算是为两人往日的爱情纠缠画上了句号,也为林梁关系的更进一步开了路。
梁思成的才华与品格,对林徽因的爱,以及林梁父辈的交好等,使得林徽因与梁思成的婚事水到渠成。
1927年林徽因与梁思成毕业,次年3月,二人结婚。
新婚之夜,梁思成曾问林徽因:"你为什么选择的人是我?"
林徽因回答说:"这个问题我要用一生来回答,你准备好了吗?"
婚后,梁思成夫妇辗转全国各地,测绘考察,致力于祖国的建筑事业。
携手向前,彼此成就。
有人说,林徽因深爱的人永远是徐志摩,梁思成只是综合权衡下的合适人选。
也有人说,林梁的结合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惺惺相惜。
究竟是不得已而为之,还是两厢情愿?
其实并不重要。
爱情向左,婚姻向右,本就是常态。
从心理学层面来看,爱情是"知觉"的产物,婚姻则是"思维"的产物。
爱情与婚姻的斡旋,是伴随着"知觉情感"与"思维理智"的较量而展开的。
于十六岁的林徽因而言,爱是朦胧、纯粹的,不会受任何其他事物的干扰。因此,所有符合她"知觉"情感的需求"徐志摩"们,都可能成为她倾慕的对象。
随着林徽因的成长,理性思维的逐步构建,林徽因在恋人的抉择,特别是配偶的选择上,必然会倾向于价值匹配、志趣相投、目标相仿的"梁思成"们。
这是由进化心理学决定的。
根据进化心理学理论,男性每小时产生的精子有一千两百万个,而女性穷其一生可生产的卵子数量约为四百个。
单就生育,女性付出代价要比男性高得多。十月怀胎、母乳喂养、婴幼儿的培养等。
所以,女性在结婚对象的选择上,具有更高的风险觉悟,倾向于对感情忠诚、情绪稳定、行事理智、人品好的男性。
林徽因如此,王徽因、赵徽因也如此;过去是这样,现在、未来同样是这样。
04林徽因的婚恋经历给我们的启示(1)重视父亲对女儿择偶观的影响
林徽因在伴侣的选择上,很大程度受父亲林长民的影响,前文已述。
权威期刊《Developmental Psychology》今年4月发表的论文也得出:父亲行为会影响女儿未来的择偶观。
论文以233对亲姐妹为研究对象,把姐姐与妹妹分开,其中让一方与父亲一起生活,另外一方则与父亲隔离,进而观察她们的表现。
最后得出:
和父亲生活时间更长,感受过更多父亲恶劣行为的女孩,对男性的要求更低,可能会拥有更多的性伴侣。
换言之,相比没有父亲,糟糕的父亲更容易让女孩建立消极、无所谓的择偶观。
以前也有学者研究表明,如果父亲对女儿打击、漠视,女儿很容易形成讨好型人格。
父亲给予女儿尊重与疼爱,女儿在择偶方面也更理智,独立,有底气。
如王尔德所说:"所有女人都会变得像她们的母亲一样。但这背后起决定作用的,其实是她们的父亲。"
重视父亲对女儿择偶观的影响,与女儿多互动多交流,尊重女儿的想法、积极鼓励并引导女儿,为女儿进行榜样示范,就是给女儿最好的嫁妆。
(2)强化父亲对女儿"阿尼姆斯"的作用
阿尼姆斯简单来讲就是女性身上所表现出的男性气质。
荣格说:"对于女人的阿尼姆斯产生决定影响的是她的父亲。"
林徽因被林长民以嫡长子的角色对待,去往欧洲游历前,林长民就告诉林徽因"我此次远游携汝同行。第一要汝多观览诸国事务增长见识,第二近我身边能领悟我的胸次怀抱……第三使汝暂时离去家庭繁琐生活,俾得广大眼光养成将来改良社会的见解和能力"。
在父亲的培养下,林徽因的阿尼姆斯形象十分突出。
林徽因在管理家务,职业选择,爱情抉择等方面,都具有一定的男性特征,性格中的阿尼姆斯一直在发挥作用。
这样的阿尼姆斯可以转化为无价的内心伴侣,赋予女性进取心、创造能力、勇气、客观性和精神的智慧等男性品性。给予女性精神上的刚毅,弥补女性外表的软弱。
因此,在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在求学抉择、职业规划,择偶等重大决策上,要强化父亲的指导作用。
(3)认清"同一性危机",才能真正实现同一性
埃里克森指出,所有的人在生命中都面临着八种主要的心理社会危机或冲突。
个体必须充分地化解每一阶段的危机,以应对下一阶段的要求。反之,就会影响往后阶段的完成。
图:埃里克森八阶段
八阶段理论之中,最著名的就是青春期(12-20岁)的"同一性危机"。
这一时期,青少年试图弄清楚自己的独特性,努力发掘自己独特的优缺点,以及在未来生活中能扮演的最好角色——决定此生要做什么并为之努力。
这一时期,他们会通过在个性、职业、性和政治的承诺方面缩窄自己的选择来试图理解自己是谁,即同一性对同一性混乱阶段。
林徽因早期对徐志摩的爱就源于自我同一性对角色的混乱。
随着心智的发育与成熟,会逐步进入"同一性的巩固时期"。这个时期的青少年开始,
"寻找职业道路,发展与伴侣的亲密关系,形成与家庭联系的新方式,发展一切有意义的价值观以带到成年的生活之中"。
林徽因也是通过上述方式逐步走出了"同一性危机",并在与梁思成的恋爱中获得了她感情、理想、人格的同一性。
由此可知,认清"同一性危机",是实现同一性的前提。
爱某个人之前,首先要了解自己。
—END.
爱情和婚姻确实有密切的关系。从抽象和实际上来说,爱情和婚姻都是人们寻求和享受爱情的不同路径。但是,它们之间仍存在明显的差异。
首先,爱情是一种感情,在社会上被认为是强烈的和持久的。它是心灵间的情感,生活在两个单独的人间。已婚夫妻可以享受爱情,也可以享受恋爱,但是它始终存在每个人的内心深处。爱情不能像婚姻一样有法律上的定义或规定,它由双方的信任和实践来建立的。
其次,婚姻是一种法律上的关系,也是一种文化和道德上的关系。它是由两个人(男人和女人)形成的一种社会关系,也是在宗教仪式中的一种关系。婚姻具有特定的法律职责和义务,这些义务必须严格遵守,例如夫妻之间的赡养义务、债务义务等。婚姻只有在经过公证程序之后才能被视为合法的。
爱情和婚姻都是人们最重要的心灵支持。爱情是一种激动人心的感情,它可以为我们的生活带来快乐,而婚姻则是一种社会承诺,可以使我们的爱变得更加坚定和持久。爱情和婚姻都是人类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它们可以满足我们对友谊和爱情的渴望,给我们带来真正的快乐。
原文链接:抒怀驿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