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诉法修正案12(刑诉法修正案最全新旧对照表)

qq745048485 2024-11-09 阅读:3

截止到2019年3月,已经经过三次修订。

刑诉法修正案12(刑诉法修正案最全新旧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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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是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于1979年7月1日通过,1979年7月6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令第五号公布,自1980年1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2018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1、明确监察检察职责定位,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1996年、2012年刑事诉讼法关于“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规定,是上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检察机关行使职务犯罪侦查权的重要法律渊源。

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监察委员会调查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因此,有必要区分监察调查与检察侦查的概念等问题。

2、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于刑事案件,依照法律进行的收集证据、查明案情的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施”,明确了侦查权内涵和侦查主体(即公安、检察机关)。

通过调整检察机关侦查权范围,删除了检察机关对贪污贿赂等案件行使侦查权的规定,保留了检察机关在诉讼活动法律监督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的侦查权。赋予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审查起诉权,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权。

3、建立刑事缺席审判制度,为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提供有力手段。

党的十八大以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取得重大进展,得到人民群众的广泛拥护。监察法规定,“国家监察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与境外的反腐败国际交流合作……加强对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的组织协调”。新颁布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也确定国家监察委员会是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主管机关之一。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宪法、刑事诉讼法、刑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

宪法(constitution)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特定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条件综合作用的产物,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2012年3月,刑诉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尊重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贪官外逃将人财两空。2012年9月25日,全国刑法学术年会在郑州举办,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将新增刑事和解程序。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是中国对民事活动中一些共同性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是民法体系中的一般法。1986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修订通过,1987年1月1日起施行。共9章,15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这次人大会上引起最多关注的,莫过于刑诉法修正案。对于我这个学习刑诉法16年的人而言,应该是好事。但后来发现,与流行的谬误作战,确实有点累。因为公知们误导网民说:新刑诉法尤其是73和83条,是大倒退!于是群情激愤,关于“秘密拘捕”的传闻喧嚣尘上,某些人如丧考妣。事实果真如此吗?有人骂了半天认真对比过新旧条文吗?1979年和1996年刑诉法都规定:“按照新刑诉法草案第83条的规定,拘捕必须在24小时内通知家属,有碍侦查不通知家属的情形,仅限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并规定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也就是说,新法至少做了三个限定:(1)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不再适用于任何罪名,而是只限定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大大缩小了范围;(2)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不像旧法一样随意不通知了。(3)必须通知家属,而不是家属或单位了,家属知情权得到保障。三个方面,都是限制公权,保障人权。还有人说,那去掉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主义犯罪的例外行不行?我认为不行,原因有三:(1)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主义犯罪是各国打击的重点,例如美国、俄罗斯等国家为加强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力度而限制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权利,做得只比中国更严格而非更宽松。至少新刑诉没有像美国《2011年国防授权法》那样规定不经审判就可以一直拘押犯罪嫌疑人,直到其“敌意”消失。(2)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主义犯罪属于涉及国家利益的重大犯罪,如果侦查不力,将危及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假如有ABCD四人涉嫌参与恐怖主义犯罪,现在拘捕了A,准备张网抓BCD,假如必须24小时通知家属,那BCD得知消息后会逃脱或者临时改变犯罪计划,会对公众造成更大的伤害,这时只能等BCD都抓获后一并通知家属,以免打草惊蛇;(3)担心该例外滥用,那涉及到法律执行的问题,司法机关会出台细则,刑法相应的条文也会修改。但若以可能滥用为反对的理由,那么任何法律规范都有滥用的问题,不要把立法和司法混为一谈。“在将要授权的一切情况中,首先要决定的一点是,这样一种权力对公共利益是否需要;其次是,在批准决定的情况下,要尽可能有效地防止滥用权力”——《联邦党人文集》中这句话,不能跳过第一句而只谈第二句。还有人担心危害国家安全罪规定不明确,偏要让新刑诉法规定。刑诉法是程序法,实体的问题应该由刑法规定。现行《刑法》分则第一章12个条文已经明确规定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与安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是犯罪,不惩罚思想。普通人很难犯这罪,不必有过多担忧。当然,对于恐怖主义犯罪,应该在实体法上有更明确的规定。此外,对于新刑诉法第73条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旧法本身就有(旧法第57条第一项),并非新法发明。新法扩大了其适用范围后,原先要被关进看守所拘留的人,现在有了一个可以不被直接拘留和逮捕的新选项。事实上还是变宽了。有些人认为是“双规”的扩大化,却没有想到这是“拘捕”的缩小化。旧法中监视居住的规定有漏洞,只规定未经批准不得“会见他人”,却没说不能上网。故监视居住后嫌犯仍可联系同案犯。尤其在嫌犯住所的监视居住更是如此。故实践中公安宁愿选择把犯罪嫌疑人关看守所里。新法73条扩大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范围,正使一些原本要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不用被关押。这难道不是保障人权?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而指定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情形,也是需要通知家属的,所以并不存在“秘密拘捕”。如果阻止了新法的通过,人权保障将回到旧法的状态,也就是三十三年前或十六年前的状态,这是人民愿意的吗?社会总是要前进,法治也应当进步,哪怕是一小步,都值得鼓励,而不是扼杀。好在人大代表还是顺应民意,以赞成2639,反对160,弃权57通过了新刑诉法。法治的每大一步,都是由这样的一小步一小步构成的。祝贺新刑诉法!美国《2011年国防授权法》,S.1867,Section 1031:不经审判,拘押,直到(被拘押者)“敌意”消失。至少从文字上来说,这才叫霸气。参考:新刑诉法草案全文以及新旧对比:

刑法最后一次修订时间为2017年11月4日

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

刑事诉讼法最后一次修订于2018年10月26日

(截止至2019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