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役地的所有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与需役地部分转让时,地役权可以由受让方享有一样,供役地部分转让的,地役权的约束力对受让方也有约束力。原因也就在于,地役权为整个供役地的负担,而不仅仅只是部分供役地的负担。也就是说,应有部分的变化不应影响地役权的存在。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三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地役权的约束力指的是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二、【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第一百六十三条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第一百六十四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百六十五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第一百六十六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第一百六十七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法律分析:供役地的所有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与需役地部分转让时,地役权可以由受让方享有一样,供役地部分转让的,地役权的约束力对受让方也有约束力。原因也就在于,地役权为整个供役地的负担,而不仅仅只是部分供役地的负担。也就是说,应有部分的变化不应影响地役权的存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