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权存在的问题和产生原因 生育权存在的问题和产生原因有哪些

qq745048485 2024-11-25 阅读:1

有。生育权是指自然人依法拥有决定是否生育子女以及如何生育子女的一种权利或自由,包括生育的自由、不生育的自由以及选择生育方式的自由。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故毋庸置疑,男性享有生育权,这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不分性别。

生育权存在的问题和产生原因 生育权存在的问题和产生原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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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是与生俱来的,也是我国宪法予以保护的,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生育自由和生殖健康等内容。民法典也规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无论男女,均享有生育权。

在我国,男性是有生育权的。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中明确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公民”包括女性和男性,男性同样拥有生育权。

妻子擅自中止妊娠不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这是因为,虽然夫妻双方的生育权是平等的,但在婚姻关系中,生育权的实现,需要夫妻双方就生育问题达成共同的意向,双方共同协力,共同行使这一权利,才能实现。

如果双方就生育问题没有达成一致,发生分歧和冲突,基于生育过程中男女的生理结构和分工不同,生育任务主要由女性承担,如怀孕期间,女性为妊娠、分娩需要承担较丈夫更多的生理风险和心理压力,生育后,抚养孩子成长过程中,妻子往往也会付出更多,故法律赋予女性享有生育的最终决定权。

最新修正并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既然法律赋予女性对生育享有最终的决定权,妻子即使擅自中止妊娠,在法律上自然不存在侵害丈夫生育权的否定性评价。

法律有明确规定,妻子中止妊娠,不侵犯丈夫的生育权。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依法享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子女的自由。妇女自主决定中止妊娠,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但可能需承担因此导致家庭不和、甚至离婚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上文提及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内容是:(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即:夫妻因生育权产生纠纷,属于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被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形。

现实中,如果夫妻双方对于是否生育子女产生不同意见时,首先应平等协商,本着家庭和谐的原则妥善解决,但如果女方坚持不愿生育,双方协商无果,则必须对女方的意见予以尊重并执行,这是对女性生育权的绝对尊重,不属于对男方生育权的侵害。

首先,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女性的生育权和生育自由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和保护。因生育的最终任务须由女方来执行和完成,故妇女如不愿意生育子女,任何个人和组织均无权干涉;其次,在女方由于已经怀孕意欲进行流产等医疗行为时,如果家人或亲属意见发生分歧,也须尊重该妇女本人的意见,因为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对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医疗机构施行生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征得妇女本人同意;在妇女与其家属或者关系人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尊重妇女本人意愿。”

进入妊娠阶段后,由于妻子的生育权与身体权、健康权密切相关,妻子的生育权将被优先保护,以求在最大限度降低对女性人身伤害可能的前提下协调夫妻双方之间生育权的冲突。

可以理解为,当女性怀孕后,女性拥有最终的生育决定权,通常不涉及所谓女性擅自中止妊娠男性如何救济的问题。

通过以上分析,有人可能会提出男性的生育权似乎形同虚设。其实不然,在侵害导致男性丧失生育能力、管理不当导致冷冻精子失效之类案件中,侵害行为直指男性实现生育自由这一基础,男性关于其生育权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般可被支持。

比如说,妻子想要生育,但丈夫基于合理的原因不同意,如果妻子采用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的手段怀孕的话,也可能会构成对丈夫生育权的侵害,女性在决定生育时也要尊重男性的意愿。

有时候,夫妻之间的生育行为和夫妻的忠实义务息息相关。如果妻子婚外生育子女,且存在欺诈抚养的事实,影响丈夫正常生育亲生子女的话,也可认为属于侵害丈夫生育权。

随着价值观多元化、职场竞争压力的增加,以及对婚姻前景的信心等因素,导致夫妻间生育权冲突不断。虽然法律关于夫妻间的生育权冲突问题,作出了明确的法律规定,但现实也远比规定更复杂。律师们认为,夫妻间生育权冲突解决的关键,还在于夫妻双方能互敬互爱,共同用心经营一个健康稳定、幸福美满的婚姻生活关系,这才是有效降低夫妻间生育权冲突的基本。

十月怀胎,一朝分娩,世界上怀孕的母亲是最辛苦的,也是最美的。世事无常,维系夫妻或情侣之间的感情同样充满变数,直接影响女性对未来生活的规划,从而触发中止妊娠这一个敏感而沉重的话题!正如心之一念,或成佛,或成魔!

一、社会现状

女方怀孕后因种种原因背着男方私自做了人工流产手术,而男方及其家人都非常希望有个孩子。女方认为自身有生育自由权,男方也认为女方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生育权,到底该优先保护谁的权益?随着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女性社会地位的提高,女性在生育问题上有了更多独立的想法。因此,男女双方对生育意愿经常达不成一致,或因双方生育观念不同,或因双方感情破裂,双方都认为自身享有生育权,那么到底该如何处理呢?本文来探讨探讨。

二、法条释义

生育权在《宪法》中没有被列举出来与生命权、健康权等人权并立,在《民法典》中也没有直接被予以明确概念,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该条文直接指出了妇女享有生育自由、不被他人干涉的权利。

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该条文将享有生育权的主体扩展至公民,公民包括女性与男性,这意味着该条文承认男性与女性同等的享有生育权。

即使《民法典》对生育权没有进行明确,但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该条文一方面体现妇女的生育意愿自由,另一方面也间接承认了男性的生育权,且将生育权冲突列入判决离婚的理由之中,算是给夫妻双方就生育冲突问题找了一个突破口。

三、案情简介

案情一:姜某与孙某2016年11月结婚,婚后二人感情不合,经常吵架。2017年3月5日两人分居,分居后姜某发送侮辱性的短信、在公共场合张贴侮辱性的字报对孙某进行骚扰,孙某伤心欲绝,于2017年3月11日,擅自去医院将腹中胎儿引产。2019年4月28,孙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姜某在诉讼中反诉孙某擅自引产胎儿,损害其生育权,要求孙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案情二:张某与刘某经人介绍于2017年1月12日订婚,二人于2017年5月至10月共同生活,同居期间张某未婚受孕,后二人因感情不合,张某擅自去医院进行引产,由此产生了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并就此费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承担。刘某认为张某擅自终止妊娠行为侵犯其生育权,要求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两个案例均涉及生育权纠纷,包括婚内以及婚外,女方在未经过男方同意的情况下终止妊娠的行为是否侵犯了男方的生育权,是否应当向男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四、另眼看法

上述案例中,法院认为,生育不是婚姻的必然结果,结婚本身并不意味着双方必须“要孩子”,如果夫妻之间未达成“要孩子”的合意,那么,妻子无论是自主避孕还是堕胎,都不构成对丈夫的侵权。夫妻共有生育权,这一权利是针对社会而言的,即夫妻共同对抗第三人,用以排除外界妨碍与侵害的权利。当夫妻双方生育权发生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权利,女方享有的生育权是基于人身权中的一种生命健康权,男方所享有的生育权是身份权中的一种配偶权,当两权利发生冲突时,法律应当更加关注生命健康权。至于男方关于损害赔偿责任的主张,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

基于中国自古以来受传宗接代、夫为妻纲等纲常伦理思想的影响,女性生育不是关乎自己一个人的事,而应当关乎夫妻双方乃至两个家庭的事情,妇女生育的意愿被理所当然的认为要受到丈夫甚至婆家人的约束,女性不可擅作主张。但这样的观念在女权思想流行、女性地位不断提高的今天,似乎已经行不通,法律开始强调妇女生育意愿自由,男性享有生育权,但是男性享有生育权不得妨碍妇女享有得生育权。因此,若以夫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那么生育权应当为夫妻共同所享有的一项权利,当二人生育权发生冲突时,妻子有决定是否生育的权利。

如上述判例中所述,生育权于女性而言是一种生命健康权,因为在整个妊娠过程中,都是女性在承担因妊娠对身体带来的损害,而生命健康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神圣不可侵犯。侵犯妇女生育权就等于是侵害其生命健康权,违反了《宪法》。而男性的生育权无关乎《宪法》中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因此在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发生冲突时,妻子的生育权优先于丈夫的生育权。但是,法律并未对该问题进行一刀切,否则,丈夫享有的生育权似乎失去了存在的必要性。

为此,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将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发生冲突的情形归纳到可离婚事由里。也就是说,妻子在维护自身生育权的同时侵犯到丈夫的生育权时,丈夫以此请求离婚,将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那么对于案例二中,双方还未结婚的情况下,女方擅自引产未婚先孕的胎儿,男方是否有权向女方要求赔偿呢?案例二中的法院仍是参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对男方的诉讼请求予以驳回。此处类比于刑法中举重以明轻的解释方法,首先,生育权是公民均享有的权利,不以夫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其次,拥有婚姻关系这一束缚性条件的妇女都拥有生育自由权,那么未婚女性更应当拥有生育自由的权利,此时男性主张女性侵犯其生育权而索要赔偿更是于法无据。

不管是婚内还是婚外,在生育问题上,女性不可否定的承担比男性更大的精神压力以及身体损害,若不对女性的生育权进行保护,那么女性将会在两性关系中处于被动的地步,同时也违背了《宪法》的宗旨。当然,维护女性的生育权并不是鼓励和纵容藐视胎儿的生命,从哲学的角度出发,事物都具有两面性,法律和道德也会有相互抵触的时候。那么在此问题上,广大女性在享受自身权利的同时也不能任性妄为、把新生命当成儿戏,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生育意愿下降总体而言是多个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但其本质上仍然是一个投入收益平衡和机会成本的问题。我们先来探讨生育本身可以给你带来的收益:自古有养儿防老这个概念,但是在现如今的社会恐怕难以成立,面对大多数421的家庭结构外加现在的高房价需要掏空六个钱包的现实情境。在当下的客观经济条件下,如果你指望孩子未来可以在经济上反哺你,那这个概率可谓微乎其微。实际上他未来不啃老就已经异常优秀了,注意我说的是异常,设想在一线城市工作3-4年的年轻人就可以全款买房,emmm,我身边目前没有见过一个案例,就是连编的故事都没有出现。因此养孩子对老年的经济支持这个收益消失了。其次我们再看儿女对老年人的陪伴效应,不知道你有没有发现这样一个现象,往往日后发展的越好的儿女(有出息),他们就会离父母越远。3,4线城市的到一线城市打拼,一线城市的到国外发展。而往往那些个人发展不太顺利的子女(没出息)大多选择与父母同住,表面看确实是孝顺,但是你也不能否认他们潜在需要父母经济上的支持,最不济住在一起至少可以解决房租这个巨大的开销部分。我们每个人都希望孩子凤凰腾达,实际上作为子女也必要有所发展,因为如果你在成年后尚需啃老才能勉强度日,那你这个家族的基因延续恐怕也要成为问题。对于优秀的孩子而言,他的人生注定是与父母渐行渐远的过程,因此儿女对老人的陪伴属性也没了。很多人可能看到如上结论就会生气,大声呵斥到你怎这么没有人情味,子女的天伦之乐是多大的福分啊。当然这个收益是事情还没有那么糟糕的原因,在陪伴孩子成长的过程中父母还是能收获很多成就感的,他第一次叫爸爸,第一次用稚嫩的小手给你画一幅彩笔画。对于没有孩子的人而言这感觉类似于角色扮演游戏中你对自己角色的培育过程。当然孩子更是你理论生命的延续,基因的传承。因此养孩子获得成就感,欢乐感和基因传承的收益还是存在的。不过请别急着高兴,刚才我们说的是收益,但这个收益可不是白给的,或者实际而言你要为此付出越来越大的代价。我们来聊聊你生育的成本:经济成本上,现如今孩子的教育和养育费用早已高企入云,一年仅仅教育费用就十几万,未来的学区房,工作,结婚等等,这一点上@赵皓阳的回答论述中已十分相近我不再赘述。资本只会支付你用于再生产的工资,我身边有些朋友为了早日攒起购房首付而选择出国常驻,非洲三年归来发现多挣的50万远远赶不上房价的涨幅,他的奋斗让他离有房的梦想越来越远了。我认为高房价对社会最大的伤害其实是它在告诉青年人:“劳动的价值增长速度远赶不上资产自然的增长速度”,此刻,我们勤劳致富的信仰会从底层被彻底颠覆。但事实上并不是只需要花费金钱,时间和精力的损耗也是巨大的,从出生之后父母再也无法睡整觉,再到每天996回家之后心律憔悴却还要因为辅导孩子功课而被气出高血压。当然还要算上因为生育而损失的职场晋升机会那个多个孩子只是多双筷子,姐姐穿旧了衣服给弟弟用的粗放式育儿时代早就一去不复返了。更有趣的是随着科技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人们面对的诱惑也越来越多。20年前人们下班之后骑着永久自行车回家,除了买菜做饭再没有其他的娱乐选择,连看个电视都是奢求。现如今早已是信息爆炸的社会,一个手机就可以让你乐此不疲。包括我刚才说的角色扮演游戏,某种程度上也可以给你养育孩子所获得的成就感。所以,养育孩子唯一的那项收益也受到了极大的挑战。我个人的结论也很简单:目前的情况下最适合多生育的只有两种人,一种是财富巨量的人,因为他们本身资源无限,生育并不会给他们的财富和精力带来太大的压力,相反对他们而言稀缺的是未来继承和管理现有财富,保持家族阶级的人。另一方面,最穷的人也适合多生多育,因为反正已经没有下降空间了,多个孩子理论上还多一种可能,买3张彩票中500万的机会永远比一张大,万一真有孩子闯出来了呢。实际上客观的生育率统计数据也验证了我的分析,所有的选择和认知都是决定于我们当下的资源和所处的环境,没有人天生是高尚博爱的,也没有人从来都是卑鄙自私的,我的经历,境遇逼迫我们做出了最现实的选择。最尴尬的是中产阶级,每天很努力的996也只能勉强保持现有层级不滑落,有了孩子只会让他活的更辛苦,即便一路悉心培养,最后后代也是大概率走自己的老路,果不其然,一边是不断高企的育儿成本,一边是不断缩水的育儿收益,面对现实人们越来越“理智”。对于中产阶级而言这个问题也很好决策,如果你特别喜欢孩子,特别在意基因的延续,这就是你人生最大的意义,那你就大胆生。不过未来大概率你会活的特别辛苦,“朋友圈消失的中年人”,“为什么每天到家总爱坐在车里面不出来”,嘿别跑,说的就是你。如果你生育只是为了养儿防老,以后有人管或者孩子成为霸道总裁让你衣食无忧,那可以说你大概率想多了。面对眼前的纷繁世界,人生不易,我们为何注定要选择这苦行僧一般的生活呢

一、生育政策的具体内容和公民生育意愿的变化

(一)现行生育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章第十八条对国家的现行生育政策作出了明确规定:“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可见,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并不是一胎化的政策。

目前,对中国现行生育政策主题内容的概括仍停留在“一孩政策”(北京、上海、天津、江苏、四川等少数几个省份)、“一孩半政策”(大部分省份在农村实行的是第一个生女孩的,可以再生一个)、“二孩政策”(海南、云南、青海、宁夏、新疆等省,实行的是农村普遍生两个孩子的政策)与多孩政策(极个别省份,如西藏地区没有生育孩子数量的限制)。其他大部分省在城市,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可以生两个。还有江苏等六个省规定,在农村一方是独生子女的,也可以生两个。中国的生育政策之所以这么复杂,是由中国目前的基本国情决定的,在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很不平衡的状态下,从实际出发,制定的分类指导的生育政策。

现行生育政策主要包含三项内容:生育数量、生育年龄和生育间隔。但在我国对生育政策的关注多集中在生育数量的定位上,而对生育年龄与生育间隔无多大异议。

(二)公民生育意愿发生了可喜的变化

实行计划生育30多年来,人们的生育观念发生了显著的变化。妇女总和生育率从20世纪30年代初的5.8下降至目前的1.8左右,群众的生育意愿与国家现行生育政策之间的差距大为缩小,但不同地区不同人群之间的生育意愿又有所不同。

1、在广大城区和经济较发达地区,越来越多的人认同并接受了现行生育政策。这体现了制度、理论、政策对社会行为的引导,是一个社会控制的自觉过程。

2、80后更倾向于晚婚晚育、少生优生。大量的生育意愿调查结果表明,年轻的一代由于较少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与上一代人相比更倾向于少生、优生、优育、优教。

3、农民的生育观念也有了巨大的变化

在生育子女的数量上,“多子多福”的传统生育观念在当前农村居民中已经有了根本的改变,绝大部分农村居民理想中的生育子女数是两个,但生育一个子女也渐渐成为主流发展趋势,只有极少数人认为理想子女数是3个及其以上,几乎没有不要生育孩子的;在生育子女性别上,多数农村居民认为“男孩最想要女孩最好有”。在对生育目的的认识上,农村居民传统的传宗接代的生育观念有所减弱,而现实的老有所养的保障型生育观念得到强化。

二、落实计划生育政策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一)现行生育政策与公民生育意愿之间仍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

目前,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还有相当一部分中国人仍然没有放弃儿女双全的梦想,只要政策和经济条件允许,相当一部分中国人还是希望能有2个,甚至更多孩子。两个孩子是中国社会生育意愿的底线,也是一条合理的生育文化边界。上个世纪80年代后期,我们自觉不自觉地越过了这条合理的文化边界,因而在推行特别是在农村推行生育政策过程中遇到了相当的阻力和麻烦,甚至是血的代价和教训。

(二)新形势下生育过程控制措施乏力

生育行为具有不可逆性,但是现行的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对生育过程控制缺乏强有力的措施。在计划生育“群众工作八项纪律”、“禁止大月份引产”等新的规定相继出台后,计划生育管理所能达到的效果日益衰减,并呈现出很强的反弹势头。目前,鼓励农民外出务工又成为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要求对外出务工农民取消一切障碍,大开绿灯,这为群众以外出务工为名躲避计划生育管理以达到超生目的提供了可乘之机,且呈迅速增加趋势。

(三)与实行计划生育相配套的社会养老保障机制未真正建立起来

农村主要或者完全依靠家庭养老的现状如果迟迟得不到解决,将形成大量老龄人口生活保障低下的社会不安定局面,而这些对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落实产生的破坏作用是毁灭性的,不仅计划生育的难度得不到丝毫的减弱,反而会强化人们保障型生育观念的形成,导致出生人口性别比不断提高的趋向。

(四)现行生育政策存在不合理因素

这些因素主要表现在:一是城乡二元化生育政策与户籍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矛盾,也体现不出城乡生育权利的平等;二是汉族与少数民族在生育权利上的差距过大,难以体现公正、公平的原则;三是现行法律法规对名人富人、党员干部等特殊群体超生的制约力度太小,措施缺乏针对性,造成大量的计划外生育,给中国公民“不患贫穷患不均”的传统思想造成很大的冲击,影响现行生育政策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四是计生国策自身的局限性也导致了很多“副作用”,造成社会老龄化加速,家庭抚养比例提高,出生人口性别比失调,城乡人口流动快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水平等一系列复杂难题;五是某些规定过于复杂,基层不易理解或实际操作较难。照顾再生育一个孩子的部分条款缺少周详考虑。所有这些,都需要我们在未来的生育政策调整过程中逐步加以解决。

三、积极探索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有效途径

笔者认为,在新形势、新任务面前,必须把对公民生育意愿的引导和公共政策的完善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探索一条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有效途径。

公共政策是指公共组织为公共利益而采取的一系列行动或做出的承诺。制定公共政策旨在通过有意识地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达到公共利益的均衡合理分配,保证和推动社会的持续健康和谐发展。公共政策是针对相应的政策环境制定的,其目的在于解决社会矛盾和问题。当政策环境发生改变、政策所针对的问题发生改变,政策目标难以达到时,就必须对原有政策的目的、内容作出某些必要的补充、删减、撤换和更新。生育政策是基本国策,也是中国的一项重要的公共政策。作为一种公共政策的计划生育,更强调达到公共利益的均衡合理分配,强调生育政策与社会经济政策一起协调发展。

(一)对公民的生育意愿进行合理引导

生育意愿的转变一般要经历服从、同化和内化三个阶段。当个体把国家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内化为自己的一种意识以后,个体的生育意愿就同计划生育要求的生育规范趋于一致,从而保证生育行为按照生育规范的要求实行。

1.充分发挥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性作用

可以说,在影响生育水平的两大重要因素中,即计划生育政策作用和社会经济发展作用,后者将起着越来越大的决定性作用。人口问题的本质是发展问题,只有通过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全面发展才能最终获得解决。但是,通过经济社会发展自然而然降低生育率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基本国情决定我们不能像发达国家那样靠经济高度发展诱发生育率的下降。

2.通过宣传教育赢得亿万民众的共识和自觉参与

生育观念指导人们的生育行为。但是生育观一经形成,具有很强的惯性,要想在短时间内彻底改变是极其困难、甚至是不可能的。法国等西方国家虽然采取鼓励生育的政策,但妇女生育率仍呈下降的趋势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因此,应综合运用各种宣传方式方法,不间断地实行长期持续的宣传,使群众在新型生育文化的潜移默化中增加知识,在听、看、想和实际利益比较中转变婚育观念,理性选择。

3.建立和完善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

对群众的利益导向,应把短期内的可见利益和长远的养老保障结合起来,二者应并重,毕竟“远水解不了近渴”和“源远才能流长”都是符合常理的。国家应尽快转变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变“以惩罚多生为主”为“以奖励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如果允许普遍生育两个孩子,建议取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但是对只生育一个孩子的给予重奖,直到让生育两个孩子的感觉不划算;如果允许生育一个女孩的夫妻再生育一个子女,那么对一男户要予以重奖,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一男户虽然能满足中国人传宗接代的思想,解决劳动力问题,但毕竟一个孩子的家庭较之两个孩子的家庭承担的“空巢”风险更大。

出台奖励优待政策也不是越多越好。项政策的出台和实施应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相衔接,与当地实际相结合,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尽力而为。政策出台前,应充分考虑政策的可行性、连续性、严肃性,一旦政策出台应坚决落实到位,取信于民。如果可行性差最好别出台,以免影响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决心和信心,政府失信于民是建设和谐社会、打造诚信政府的大忌。

4.大力加强非政府组织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的作用

坚持行政管理与群众工作相结合,是具有中国特色的计划生育工作道路。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精简人员和职能的转变,在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政府应着力于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提供必要的生殖健康服务,大量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将由非政府组织如计划生育协会来组织实施,这是与国际接轨的必然趋势,也是今后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发展的方向。

(二)对现行生育政策进行调整和完善

1.继续稳定现行生育政策

我国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也是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由我国人口高增长量与低生育水平的矛盾长期并存的现状决定的。在人口规模方面,我国目前的总和生育率为1.8,即使维持这一生育水平,目前以及未来的十几年,中国每年仍有800万到1000万的净增人口,这将给本来就十分脆弱的生存环境带来极大的挑战。国家曾经作过测算,如果现在将生育政策调整为允许普遍生育两个孩子,政策生育率将达到2.15,即使计划生育率达到100%,我国总人口也将在2009年突破14亿大关。回顾发达国家的人口转变历史,在生育水平降到更替水平以下,若干年后转而回升到更替水平以上的现象也并不罕见。因此,稳定生育政策是调整生育政策的前提。

2.对现行生育政策进行适当微调

(1)生育政策的调整原因

①中国生育率的下降是以人口老龄化、出生性别比失调等为代价的。如果这种代价过于沉重,超过了未来社会经济发展和人们的心理承受能力,那么,政策的调整就是必须的。②这种在动态中不断调整和完善生育政策的思想早就明确。1984年初中共中央书记处在一次研究人口的会议上指出:“党的政策不能脱离实际。现行的计划生育政策,仍是一个历史阶段的政策,今后,随着我国经济、文化、水平等方面的提高,还可以进一步加以完善”。③在我国推行“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生育政策之初曾说过,这是个“一代人”的政策。

(2)调整生育政策必须注意的五个问题

首先,调整生育政策不能只考虑人口控制的必要性和人口增长的挑战性,必须同时对严格控制人口增长的合理程度和可行性空间予以足够重视。人口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并不完全取决于生育政策的具体规定。如果生育政策严重违反人口发展的客观规律,只能导致人口控制能力的大幅度下滑,这是我们现在调整生育政策时应该吸取的教训。

其次,调整生育政策必须充分考虑群众的心理承受能力。

生育政策并不是越严格越好,一个好的生育政策应当建立在群众拥护、干部好做工作的基础上。因此,在调整和完善生育政策时,应认真考虑人们生育观的可塑性和不断变化着的心理承受能力。上个世纪70年代推行的“晚、稀、少”政策比较切合中国的实际,群众容易接受,执行效果很好。但80年代初推行的“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政策却脱离了中国的实际,群众不易接受,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很大的阻力。

再次,调整生育政策必须广泛吸收民众参与生育政策的制定过程。这不但可以加深他们对生育政策意义的理解,而且会使他们知道生育政策何以如此,这有利于对群众生育意愿的引导,增加他们配合政策运行的自觉性。

第四,调整生育政策必须审慎微调平稳过渡。生育政策的频繁变动是导致中国80年代生育率波动的一个重要原因。生育政策的调整如果处理不好,极可能导致生育率的大幅回升与多年计划生育所取得的成果被葬送掉。

最后,调整生育政策前必须弄清楚生育政策的调整空间。中国生育政策的调整幅度是极其有限的。原因有三:一是尽管中国目前的生育率已处低水平,但生育率的下降是在普遍缺少现代化基础的条件下主要依靠行政手段所取得的,因而注定了这种低生育率格局具有不平衡性、不彻底性和不稳定性等特点;二是中国庞大的人口基数和巨大的人口增长惯性,决定了即使妇女生育率仍保持在目前的低水平,中国的人口增长仍要在几十年以后才能停止下来;三是现行生育政策即使不作调整,政策生育率也将趋于上升,而城市的上升速度则更快。因为各地基本普遍采取了“双方均是独生子女可以再生育一个孩子”照顾再生育条款。

(3)生育政策的调整办法

①调整生育政策应坚持的原则:一是生育政策调整以不突破人口控制目标为前提,适当稳妥地放开二胎生育范围;二是放到多大程度,要因此制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而定。比如,对持续多年超低生育率的地区应尽快进行调整,使超低生育水平恢复到略低于更替水平。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只要夫妇一方为独生子女,就应允许生育两个孩子;生育权是人的最基本权利之一。凡已婚未育者,无论配偶的情况如何,均应有权利至少生育一个孩子;三是农村放开的生育条件,要优先照顾群众最同情、困难最大的一女户家庭。作出生育政策的调整决策时,应十分注意前后政策的衔接,差异不能一下子拉得过大。尤其是生育数量上要采取渐变的方式。中国在未来一段时间内继续推行适度从严从紧的生育政策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