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的就是个税的免税项目,很多项,其中第一大项和第二大项较为常用。我已经尽力了。全部都是法律规文,难找,还要归结。你看看能不能找到你要的。
1.法定所得免税。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税法第4条)
(1)奖金。省级政府、国务院部委和军队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债券利息。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补贴津贴。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细则第13条)
(4)救济性款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工会经费中支付的个人生活补助费;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救济金以及抚恤金;(细则第14条)
(5)保险赔款。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
(6)转业复员费。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7)安家费、离退休费用。按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8)外交人员所得。依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司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9)协议免税所得。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10)其他所得。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2.下列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奖金。个人举报、协查各种违法、犯罪行为而获得的奖金;
(2)手续费。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3)转让房产所得。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延期离退休工薪所得。达到离、退休年龄,但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离、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
3.外籍个人的下列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生活费用。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
(2)出差补贴。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3)其他费用。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
(4)股息红利所得。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
4.外籍专家工薪所得免税。下列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1)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2)联合国组织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专家;
(3)为联合国援助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
(4)援助国派往中国专为该国无偿援助项目工作的专家;
(5)根据两国政府签订的文化交流项目来华2年以内的文教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6)根据中国大专院校国际交流项目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负担的;
(7)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的专家,其工资、薪金所得由该国机构负担的。
5.农业税缴税项目免税。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其经营项目属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牧业税征税范围,并已纳税的,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94]财税字第20号)
6.股息、红利收入征免税。对个人从基层供销社、农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由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94]财税字第20号)
7.非工薪所得免税。下列不属于工薪性质的补贴、津贴或不属于本人工薪项目的收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89号)
(1)独生子女补贴;
(2)托儿补助费;
(3)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
(4)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庭成员的副食品补贴。
8.境外支付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满183天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员支付并且不由该雇员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例第7条、国税发[1994]148号)
9.境外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天,或在税收协定规定的期间内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天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除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外,不论是由境内企业和境外企业支付的所得,均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48号)
10.境外所得免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外的所得,仅对由中国境内企业和个人支付的部分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由中国境外企业和个人支付的境外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条例第6条、国税发[1994]148号)
11.见义勇为奖免税。对乡镇以上政府或县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奖励见义勇为者的奖金或奖品,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5]25号)
12.青苗补偿费免税。对于在征用土地过程中,单位支付给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补偿费收入,暂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7]87号)
13.个人股本免税。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个人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198号)
14.福利和体育彩票奖金免税。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彩票和体育彩票,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万元的,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1万元的,全额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4]127号、国税发[1998]12号)
15.转让股票所得免税。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暂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61号)
16.国债利息和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免税。对个人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买卖股票价差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55号)
17.差价收入免税。对个人投资者从买卖证券投资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字[1998]55号)
18.下岗职工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免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经营所得和劳动报酬所得,从事个体经营自税务登记之日起,从事独立劳务服务的自持下岗证明在税务机关备案之日起,在2003年底前,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43号)
19.教育存款利息免税。专项教育储蓄存款利息,免征利息所得税。(国税发[1999]180号)
20.国外储户存款利息免税。港澳台和国外储户在外资银行特区分行存款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21.股权式奖励免税。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的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9]125号)
22.出售住房所得免税。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出售现有住房后1年内,按市场价重新购房的,其出售现有住房应缴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全部或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重新购房金额大于或等于原住房销售额的,全部退还纳税保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购房金额小于原住房销售额的,按所占比例退还纳税保证金,余额作为个人所得税缴入国库。(财税字[1999]278号)
23.公积金和保险金免税。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比例提取并缴付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和利息所得税。(财税字[1999]267号)
24.股权资产缓税。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制形式取得的拥有所有权的企业量化资产,暂缓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60号)
25.安置收入免税。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77号、财税[2001]157号)
26.补偿收入免税。国有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数额内的,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免征标准,由省级地税局确定。(国税发[2000]77号)
27.失业保险金免税。具备《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0]83号)
28.随军家属经营所得免税。从2000年1月1日起,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0]84号)
29.无赔款优待收入免税。对于个人自己缴纳有关商业保险费而取得的无赔款优待收入(保险费全部返还个人的保险除外),不作为个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0.扣缴利息税手续费免税。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1]31号)
31.科技创新奖励免税。对在教育部和香港凯旋基金会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活动中,学生个人取得的科技创新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1]692号、国税函[2002]1087号、国税函[2006]459号)
32.外籍个人探亲费免税。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每年探亲不超过2次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1997]54号、国税函[2001]336号)
33.个人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免税。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2]128号)
34.基金分配收入免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财税[2002]128号)
35.农村费改税地区农业特产所得免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停止征收农业特产税,改为征收农业税后,对个体户或个人取得的农业特产所得,不再征收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57号)
36.高等学校教师奖金免税。对教育部组织评选颁发的第一届高等学校教学名师每人2万元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3]1294号)
37.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止,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2]208号)
38.奥运会获奖收入免税。对参赛运动员因奥运会比赛获得的奖金和其他奖赏收入,按现行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0号)
39.防治“非典”人员补助收入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止,凡承担“非典”防治任务的传染病医院、综合医院和疾病预防中心、急救中心等单位中参加“非典”防治工作的第一线医务和防疫工作者,按有关规定的标准取得的“非典”防治工作特殊临时工作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01号)
40.预防“非典”物品免税。从2003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止,为防止“非典”扩散,对单位发放给个人的用于预防“非典”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可不计入个人当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财税[2003]101号)
41.出租车司机减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期间,各省级政府可根据“非典”疫情对出租车汽车司机免征个人所得税或降低征收定额。(财税[2003]113号)
42.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免税。从200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对退役士官和义务兵,从事税收规定范围的社会居民服务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发[2001]11号)
43.转业干部自主择业免税。从2003年5月1日起,从事个体经营的军队转业干部,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个人所得税。([2001]国转联8号、财税[2003]26号)
44.“非典”期间个体户经营蔬菜免税。在“非典”期间,北京市个体工商户经营蔬菜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具体实施办法和执行日期由北京市政府根据疫情发展决定。(财税[2003]112号)
45.为了促进中日友好关系发展,加深两国人民之间的交流和理解,宋庆龄基金会遵照已故中日友好协会会长孙平化先生遗愿,专项设立了《基金》。个人获得《基金》的奖金,属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文化方面的奖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于个人获得第四届《基金》的奖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4]917号)
46.为鼓励全国广大职工积极参加群众性科技攻关、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活动,推动我国科技进步、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科学、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税的规定,对全国职工技术创新成果获奖者所得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4]1204号)
47.国家林业局属于国务院部级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科技方面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对其颁发的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获奖者(名单见附件)的获奖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4]1389号)
48.为进一步鼓励和发展高科技人才队伍,支持和促进我国载人航天事业的持续发展,增强综合国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对曾宪梓载人航天基金奖获奖者取得的奖金收入,视为外国组织颁发的科学、技术方面的奖金,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5]116号)
4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的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对第三届“中华环境奖”和“中华环境奖-绿色东方奖”获奖者个人所获奖金(详见附件),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6]323号)
50.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陈嘉庚科学奖2006年度获奖者个人取得的奖金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在陈嘉庚科学奖业务主管、组织结构、评选办法不变的情况下,以后年度的陈嘉庚科学奖获奖个人的奖金收入,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继续免征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6]561号)
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
1、应缴纳所得额=税前工资收入金额-五险一金(个人缴纳部分)-费用减除额
2、应纳税额=应纳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共分为7个档次
不超过1500元的,税率为3%;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税率为10%;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0%;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2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0%;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35%;
超过80000元的部分,税率为45%。
个人所得税的比例为: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
第三条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税率表附后)。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稿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并按应纳税额减征百分之三十。
四、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扩展资料: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一、个税起征点5000
个税起征点已从2018年10月1日开始,由3500元调整为5000元,而且全国统一为5000元。
二、新版个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个税起征点5000元)

说明:
1.本表适用综合所得,综合所得是指工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2.本表含税级距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综合所得金额-各项社会保险金(五险一金)-起征点5000元的余额
三、个税计算公式
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五险一金-缴税。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5000
扣除标准:个税按50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其中Excel个税计算公式
==ROUND(MAX((A1-5000)*0.01*{3,10,20,25,30,35,45}-{0,210,1410,2660,4410,7160,15160},0),2)
注:公式中的A1指工资数额对应的单元格。
2019年最新个税法速算扣除数:

速算扣除数使用示例:
A个人于2018年12月取得20000元工资收入,在不考虑其他所得及专项附加扣除项目的情况下,假设五险一金为4000元,再减去个税草案中的费用扣除标准5000元,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0元-4000元-5000元=11000元,再用11000元去找对应的级数,由于11000元在3000元和12000元之间,应选择第二级,即适用10%的税率和210元的速算扣除数。
计算方式:
11000元×10%-210元=890元
因此A个人在2018年12月应缴纳个人所得税890元。
批量计算怎么办?别发愁,我们有excel快捷公式奉上,还是刚才的例子,用A个人收入20000元,再减去五险一金4000元,求得16000元,填写在表格D3处:
再在E3处直接复制以下公式:
=ROUND(MAX((D3-5000)*{0.03,0.1,0.2,0.25,0.3,0.35,0.45}-{0,210,1410,2660,4410,7160,15160},0),2)



1、个税详解
跟之前比起来,每个月个人纳税额大幅度降低。
按现有税制计算个人所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3500基本减除费用-“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依法已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应缴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分级计算税率)
按税改后税制计算个人所纳税:
应纳税所得额=综合所得-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项目-依法已确定的其他扣除项目-专项附加扣除
应缴个人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分级计算税率)
※按月收入10000计算,在每月缴纳保险2000,且未提供专项附加扣除凭证的情况下:
现有税制应缴纳个人税:
应纳税所得额=10000-3500-2000=4500元
应缴个人所得税额=1500*3%+(4500-1500)*10%=345元
税改后应缴纳个人税:
应纳税所得额=10000-5000-2000=3000元
应缴个人所得税额=3000*3%=90元
可以为我们节省255元。
(举例,仅供参考)。
2、关于抵扣项目的增加
新增专项附加扣除项目,赡养父母所需费用不再被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新增项目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关于专项附加扣除如何扣,是否需要子女教育的入学证明、赡养老人证明、住房租金合同等凭证,相关部门也有回应:
“原则是尽量简化手续,便于操作。在设计流程时,能通过系统查验的,尽量不要求纳税人提供证明。”在之后发布的法规中也会日趋完善相关问题。
所以说,具体怎么执行,2019年将是实践和摸索的一年。
3、个税调整,你拖后腿了吗?
通过个税新率表来看,应纳所得税额在4500-25000之间收入的人感受比较明显,他们会有超过50%的税额降低。网友阿文感叹自己这次又拖后腿了,因为调整后他的应纳所得额为0,说明他扣除“三险一金”及抵扣项后,收入不足5000元。
在日渐增长的消费水平面前,阿文依然慌得一比。作为一个普通的职场人,他需要更有上进心。要么通过完成更高的业绩,拿到提成,增加收入。要么努力提高自己的技术和管理水平,在管理或者专业领域获得晋升,增加收入。
6个要点帮你读懂个税变化
个税起征点提高,机构测算:超1亿人无需再缴纳个税;6大专项附加扣除涉及面广,中年工薪族更享优惠
2019年1月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税法”)将正式实施。新个税法中的个税起征点提高、六大专项附加扣除等规则的落地,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也鼓了老百姓的钱袋子。
随着新个税法的实施,你的个税能少缴多少?能不能享受专项附加扣除?填报申请需要注意什么?快收好本期个税“大礼包”。
焦点1
超1亿“交税一族”有望变“0税一族”
根据税务部门的部署,5000元/月的个税起征点及相关税率已在2018年10月份实施。“仅以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每月5000元这一项因素来测算,修法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占城镇就业人员的比例将由现在的44%降至15%。”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表示。
中信证券研报分析认为,根据2017年末中国城镇就业人数4.2462亿人计算可得,旧个税法的纳税人数约为1.87亿人,修改个税起征点后纳税人数将降至6400万人左右。也就是说,有超过1亿人无需再缴纳个税。
程丽华称,起征点由3500元提高到5000元后,国家的税收一年大致要减3200亿元。
这一政策已经让不少纳税人享受了减税这一好处。在北京一家网络公司工作的孙先生称,2018年10月1日之前,他每个月要交500多元的个税。但10月1日之后,孙先生每个月交的个税就下降到了140多元,每月节税360元。
北京的职员王玲(化名)也向记者展示了最近几个月的工资条:“9月份我的工资是7000多元,扣掉1500多元的保险后,还要交96.46元的个人所得税,到10月份,公司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只有24.87元了。虽然省不了太多钱,但也够吃几顿饭了。”
李女士则因个税起征点的提高,变成了“0税一族”。李女士在广东的一家制造业公司工作,每月收入大约三四千元。“十月份之前,我大约要交税20多元/月,十月份后再发工资,都不用交个税了。”
焦点2
累计预扣法:收入极度不均者可减税
按照税务部门部署,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将采取累计预扣法计算。
累计预扣法,指的是通过各月累计收入减去对应扣除,对照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累计应缴税额,再减去已缴税额,确定本期应缴税额的一种方法。
国家税务总局称:“累计预扣法一方面对于大部分只有一处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人,纳税年度终了时预扣预缴的税款基本上等于年度应纳税款,因此无须再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汇算清缴;另一方面,对需要补退税的纳税人,预扣预缴的税款与年度应纳税款差额相对较小,不会占用纳税人过多资金。”
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助理、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解释称,“按月交税时,假设一位工作者第一个月的收入是3000元,不交税,第二个月的收入是2万元,按5000元免征点交税,总共免征额为8000元,但如果按累计预扣,那么两个月的免税额就有1万元。”累计预扣法对于月收入极不稳定纳税人而言,能够起到减税的效果。
焦点3
元旦后发年终奖,应纳税额有的“打三折”
2019年1月1日后,针对年终奖个税扣除的月度税率表也发生了调整,如果按照新的税率表,许多纳税人如在2019年才发年终奖,应纳税额将出现明显下降。
记者将年终奖按5000元为一档测算应纳税额,如在元旦后才发年终奖,年终奖在2万元-3.5万元区间,则纳税人将比往年少缴纳约69%的个税。如果年终奖在5.5万-10万元之间,纳税人可以享受到约五折的应纳税额的折扣。不过,如果年终奖在4万-5万元,或者5000-15000元区间,所对应的新旧税率表中的税率是一样的,所以纳税人感受并不明显。
不少职员对记者表示“扎心了”,“年终奖不到2万元,打三折享受不了。”在金融公司做内勤的周舟(化名)表示:“个税政策对年终奖不高的我来说,略显尴尬。”
但对一些纳税人而言,新税率确实能减不少应纳税额。在北京一家金融公司上班的杨先生表示:“我的年终奖一般是4到6个月的工资,大概是4万元到6万元。”如果杨先生的年终奖在年后发,并且年终奖在4-5万元区间,那么他在2019年收到的年终奖跟之前不会有太大变化,但如果年终奖是6万元,那么杨先生2019年到手的年终奖就能多领565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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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大专项附加扣除:中年工薪阶层福音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2019年个税变化的一大亮点。
据国务院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简称《办法》),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指的是如果纳税人的条件,符合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个专项附加扣除中的一项或多项,就可以根据定额扣除或是限额扣除的方式,来减少纳税人的月度应税收入,从而降低纳税人的税负。
对于一位上有老下有小,还要背负百万房贷的中年工薪阶层来说,这样的政策无疑是“及时雨”。该《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记者注意到,《办法》的正式文件与10月公布的征求意见稿相比,部分项目扣除的金额有所提升。《办法》还规定,大病医疗扣除还允许选择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也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张斌解释称,“这是重大改变,征求意见稿只允许本人扣除,但纳税人生病的时候往往没有工作或收入下降,这里增加了配偶扣除,是很大的进步,而且未成年子女的医疗费用也可以扣,这使得大病医疗扣除可以让纳税人获得实在好处,照顾面很广。”
个人所得税是国家对本国公民、居住在本国境内的个人的所得和境外个人来源于本国的所得征收的一种所得税。在有些国家,个人所得税是主体税种,在财政收入中占较大比重,对经济亦有较大影响。2011年9月1日起,中国内地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