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之前,我也抽调到纪委办理过案件,纪委办理案件过程中所有获取言辞证据的方式统称谈话,无论是针对被查对象还是相关证人。纪委的领导也经常会提到,谈话水平怎么样,最体现一个纪检干部的水平。也就是说,会谈话、谈话效率高、质量好是衡量一个纪检干部能力的重要尺度。在很多场合,领导也会说,年轻人要多锻炼,特别是谈话是最考验人的,不会谈话以后发展的空间就小了。
但是检察院自侦部门不一样,从法律术语角度,有讯问和询问两个概念,前者针对嫌疑人,后者针对证人。通常情况下,在获取被查对象的有罪供述之前,对被查对象所做的笔录都是询问笔录,因为严格来讲,没有刑事立案不能称为嫌疑人。但是,实际上所采取的手段却是讯问,更多的时候使用的是审讯。比如,掌握了一定的犯罪证据后接触初查对象意图获取有罪的言辞证据的时候,无论是领导还是侦查员通常都是说审讯,强调加大审讯力度、争取尽快审讯突破。
监察体制改革以后,谈话、讯问、询问这三种措施都写进了《监察法》,可以说是对纪委和检察院自侦部门的工作措施进行了折中处理,都予以保留,以免工作人员不知所措。但是,这三种措施到底有什么区别,理论和实践上是很难说清楚的。一般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层面认识。第一,威严程度不同。谈话、询问、讯问,三者的严厉程度是不同的,依次递增。第二,取证意图不同。询问、讯问更多地强调查明犯罪事实,谈话还侧重教育或者挽救被查对象,以及宣传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第三,适用对象不同。谈话仅适用于监察对象,询问、讯问适用于所有知道案情的人员。
尽管可以从这三个侧面来认识谈话、询问、讯问的不同点,但是在工作实践中也很难区分每一次获取言辞证据的方式究竟是属于哪一种,最后也不过是根据案件环节或者说工作需要在笔录的文头上做文章。具体到每一次获取言辞证据的工作,很多时候是谈话、询问、讯问是相互交织的,根据对话的情况适时地在进行调整。可能原本是谈话,沟通是“软”的方式,但发现谈话对象可能涉嫌严重违纪,关键时候也只好“硬”一些,这就有了审讯的意味。也有可能,本来打算询问证人,但通过询问发现证人也可能涉嫌共同犯罪或者有其他犯罪问题,又必须要通过谈话或者审讯的方式让他讲清问题。当然,更多的是在审讯嫌疑人时或者说询问证人时,对象不能正确认识问题讲出实情,工作人员往往会跟他谈话讲政策讲规定,达到疏导情绪的目的。
综上所述,很难区分三者的界限。如今,一个审查调查专案组成立,在分组上一般来讲都是三个组,内审组、外调组、综合组。外调组,主要是外出调取书证。综合组,就是搞后勤保障。内审组,就是负责获取言辞证据突破案件。获取言辞证据,包括主要对象的,也包括重要证人。一般来讲,实践当中对内审组的日常工作,依然通称谈话。比如,领导在安排工作的时候,会说今天谁谁负责谈话,今天谈的情况怎么样。所以,谈话一词的含义,更像是对纪委监委获取言辞证据的一个归纳性统称,大家在实践中也是这样在运用。那么,说到底,审查谈话与侦查审讯到底有什么区别呢?聪哪几个方面来认识更为妥当,更对我们的融合或者说转变观念有利呢?
第一,对象不同。侦查审讯这是一个司法机关的法律术语,指的是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的一种措施。所面对的对象,也就是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反贪局所谓的初核对象,其实也是犯罪嫌疑人,只不过在审讯突破前给自己留有余地,因为一旦审讯突破不了,例如贿赂案例,有可能把他放出去,回到原来的岗位,就会面临一个司法伦理的问题,检察干警自己也不好面对,所以发明了一个缓冲地带叫初查对象。实际上来讲,当检察长决定同意接触初查对象时,侦查人员已经在心里很确信他就是犯罪嫌疑人了,下一步的工作就是要审讯拿下口供。侦查员的思维就是有罪推定的思维,已经把他放到了对立面去,要满怀信心地去突破他的口红,把他变成法律形式意义上的犯罪嫌疑人。虽然,突破后立案钱做的笔录称“询问笔录”,那也不过是形式而已。
但是纪委监委所面对的对象是不一样的,工作人员的心态也是不一样的。审查调查工作与侦查工作有他的相似性,也就是“由人查事”。也就是说被查对象是明确的,要给他找出毛病来,找出问题来,最后实在找不出来,就还人家的清白,有时是因为能力不行证据不足,有时是因为人家确实是清白的。可以说,纪委监委和反贪侦查员的工作思路是相似的,都是带着有色眼镜在工作,都是“有罪推定”思路。但是,纪委监委的工作不一样在于,不能把被查的对象直接视为法律意义上的犯罪嫌疑人。无论是从形式意义上,还是从内心意义上都不能这么简单直接,这也是我们应当注意的。所以,纪委监委有一句话,审查调查期间,我们都是同志,是平等的。事实上,也的确如此,在移送司法机关之前,被查对象不能叫犯罪嫌疑人,无论是形式上还是工作人员的内心,都不能这样去对待。因为,完全有可能出现这样的状况,核查完了以后,依据“四中形态”的前三种形态处理,被查对象仅仅受到职务调整或者是处分,而不进入司法程序。也就是说纪委监委办理的案件存在第三种情况,那就是组织处理,他依然是我们的同志,依然是领导干部。
侦查接触的对象后两种情况,构成犯罪或不够成罪(包括绝对无罪和违法但达不到犯罪标准)。而纪委监委则是三种,构成犯罪,构成违纪或者违法尚达不到犯罪程度,无违纪违法、构成违纪违法达到犯罪程度但态度好不移送司法。因此,可以说从预期的角度来讲,审查谈话面对的对象,与侦查面对的对象是不一样的,我们一线人员内心一定要清楚这一点。否则,我们在做谈话工作时会不得法,有时甚至出现不好影响。
所以,我们一定要清楚,我们面对的对象的出路是有不一样的。我们要从内心很清楚,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才行。
第二,目的不同。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目的,首先是打击犯罪。也就是,通过对有关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查处,打击职务犯罪,惩罚犯罪是首要目的。事实上,实践中,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在线索处理中,确实也是优先处理涉嫌犯罪的问题,对于一些违纪或者说普通职务违法是不予处理的,很多线索出于不了了之的状况。这种考核机制也可以表现出来,检察机关的考核职务犯罪,主要参考的数据是大要案率、起诉率、判决率、挽回损失数额等等。这些数据的考核,直接评判的是检察机关打击职务犯罪的效率和力度。
当然,打击犯罪只是目的之一,预防犯罪也是长远或者说根本目的。事实上,检察机关在本质上也是政治机关,具有政治属性。检察机关后期也认识到这个问题,成立了职务犯罪预防部门。正如刑法理论上所讲,刑罚的目的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特殊预防,指的是打击犯罪,把特定犯罪人限制人身自由,直接预防个别人犯罪和再次犯罪。一般预防,则是通过打击职务犯罪,宣传法律,告诫和教育其他人不要走上犯罪道路。因此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的目的,更具有司法性,强调司法属性,强调打击犯罪和预防犯罪。所以,侦查讯问的目的也是一样的,主要是为打击职务犯罪服务的。
监察机关则不同,更强调政治属性。纪委和监察机关合署办公,其工作职责和目的,更强调是在党的直接领导下进行,为政治服务的。简而言之,是要更好地维护党的领导,为党领导人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服务,确保国家方向的正确。当然,这其中,必然包涵对于职务犯罪的打击,以及通过打击职务犯罪来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广大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必须廉洁奉公。但是,这仅仅是其中之一。这可以从“四种形态”中,后两种形态是大多数可以看出来。
除此之外,监察机关的目的还有很多,打击职务违法和违纪,整治风气,保证当和国家的机构廉洁且高效,更好地服务人民。所以,审查谈话过程中,自然而然地必须将这一目的和工作理念融入进去。通过每一次的谈话,都要宣传我们的党的政策,不断地教育广大干部群众。甚而至于,很多时候,打击和预防犯罪不是重要目的,宣传党的路线方阵政策才是目的,让谈话对象更深刻地认识到必须拥护党的领导,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这才是根本目的。这是为了确保我们国家的政治体制安全,巩固我们国家的“颜色安全”。这才是根本目的。要通过一次次的谈话,让对象认识到纪检监察工作的目的有很强的政治性。必须考虑到一个根本问题,不能因为案件的办理,把涉案人员推到党和国家的对立面。恰恰相反,我问必须通过案件的办理,不断地维护党和国家的影响,争取工作对象支持我们的政治体制,维护我们的体制安全,不断提升党和政府的公信力。
第三,方法不同。检察机关的的职务犯罪侦查,从打击犯罪角度而言,有效利用司法资源,当然要考虑效率。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侦查审讯确实也很讲求效率。所以,专业内词汇,有突破口供子说,评价职务犯罪侦查团队的能力,关键的评价就是突破案件能力强不强,很多时候就是对审讯水平的评价。审讯水平的评价是什么呢?那就是审讯艺术、讯问艺术、审讯策略等等的有效运用。
多年来,检察机关也很注重职务犯罪侦查团队的专业化建设,包括对审讯人员的专业培训,以及侦查技术的提升,运用测谎、话单分析、数据提取等等。侦查审讯中,很注重谋略的运用,研究如何快速地突破嫌疑人的口供,让犯罪嫌疑人在证据和形势面前认罪伏法。很多侦查策略和审讯谋略的运用,带有欺骗性质和胁迫性质,可以说是一门“显学”。对侦查审讯的语言学也有专门的研究,审讯需要的开放性研究,如何运用审讯策略、巧用证据、善用形势政策等等都是侦查人员十分关注的话题。
可以说,侦查审讯更多强调“技术性突破案件”,而不注重“思想政治教育性”。即使,有研究疏导情绪,导出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也仅仅停留在技术层面,而不是停留在帮助、挽救、感化、教育的层面。所以,即便有思想工作的侦查讯问研究,也是为了突破案件,而不是从讲政治的高度,去研究如何帮助挽救谈话对象,不是去真诚的同志式的关怀与沟通。
纪检监察机关审查谈话,则不同。审查谈话首先强调的是做思想政治工作,是强调与谈话对象的沟通。可以说,审讯有居高临下之感,而谈话则有平等沟通之意。谈话期间,谈话人员与谈话对象之间是平等的同志式的沟通,要称同志。通过一起回顾入党誓词,找回初心,达到从思想层次教育挽救的目的,劝导犯错的同志主动回到正确的道路上来,相信组织依靠组织。这样的方式与侦查审讯是有很大差别的。
很多时候,依靠的不是强大的震慑力,去击垮谈话对象。相反,则是通过谈话交心让谈话对象主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真诚悔改,主动交代自己的问题。不能因为案件办理,虽然对象认罪了,但是一旦醒悟过来自己是因为谈话人员的策略高明诱导自己做了交代,而感到后悔,对纪检检监察机关产生捕好的看法。甚至认为,纪检监察工作是阴谋,就是要整治人,要打击人。
很多审查对象都是为党和国家做出重大贡献的领导干部,涉案人员群体也多,其家人亲属朋友在社会上都有一定地位。审查对象所遭遇的一切都会传导出去。如果纪检监察机关一位强调所谓的策略、谋略,就会有损这项工作的影响,可以说违背其政治性。
相反,我们必须要通过审查谈话,帮助对象真心认错悔改,不至于对党和国家产生负面影响。让工作对象,认可这项工作的正义性,是“阳谋”而不是“阴谋”。所以,审查谈话的方式与侦查审讯的方式是有很大区别的。区别就在于,审查谈话注重做思想政治工作,而侦查审讯更注重审讯技巧和策略。
法律分析: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虽然都是监察机关的调查措施,但三者在适用情形,使用主体、方式等方面都有不同。
讯问是指通过监察机关工作人员提问、被调查人回答的方式,取得印证被调查人有关涉嫌职务犯罪事实的口供及其他证据的过程。讯问的对象是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不包括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讯问的主体是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委托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工作人员进行。讯问笔录是检察机关审查起诉、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的重要证据,必须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关于证据的要求,在第一次讯问时应当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首先提问被调查人是否有涉嫌犯罪行为,让他供述涉嫌犯罪事实的情节或者没有犯罪事实的辩解,然后再向他提出问题,讯问要全过程同步录音录像。调查人员应当依法保障被调查人的权利,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供述,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调查人。
询问是指监察机关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揭露和证实涉嫌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行为,向证人等获取证言的过程。询问的对象是证人等相关人员,既包括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证人,也包括涉嫌职务违法案件的证人;询问的主体是监察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委托他人进行询问。监察机关调查人员询问证人时,应当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调查人的关系。首次询问时,应当告知证人履行作证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有意作伪证或隐匿证据要负的法律责任,但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询问证人的地点,既可以在调查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证人到办案场所提供证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九条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
第二十条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一、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的区别
1、询问笔录和讯问笔录的区别如下:
(1)记录内容不同,讯问笔录主要记录被告人的供述或辩解,询问笔录主要记录证人、被害人和知情人所提供的证据、证言;
(2)问话对象不同,讯问笔录的对象是刑事被告人,询问笔录只对证人、被害人或知情人适用;
(3)适用范围不同,讯问笔录适用于刑事案件和治安案件,询问笔录则可以适用于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
2、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条
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传唤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期限届满,未作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决定的,应当立即结束传唤。
第二百零一条
传唤、拘传、讯问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并记录在案。
第二百零二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侦查人员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讯问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个别进行。
第二百零三条
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应当首先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可以从宽处理以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让他陈述有罪的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向他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应当如实回答。但是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一次讯问,应当问明犯罪嫌疑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出生年月日、户籍所在地、现住地、籍贯、出生地、民族、职业、文化程度、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家庭情况、社会经历,是否属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理等情况。
二、询问笔录的流程有哪些
询问笔录的流程如下:
1、询问简况。按规定栏目,逐项记载询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的姓名及其工作单位,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家庭住址、工作单位。如询问时另有在场人,也应作出记载;
2、询问内容。采用问答式,如实记录被询问人所提供的证言;
3、核对笔录记载。询问结束后,记录人应将笔录让被询问人过目或向其宣读,如有出入应允许更正,在确认无误后,由被询问人在笔录上写上“以上记录已经我看过,没有出入”字样;
4、被询问人、询问人、记录人依次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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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询问和讯问的两者区别于:(一)询问的对象主要是证人,涉及自身利益不大,比较自愿作证,不能采取强制措施。(二)讯问的对象大多是犯罪嫌疑人或者与案件有关的人,由于涉及自身的切身利益,有意逃避或不愿意的成分,不采取强制措施无法正常开展司法活动。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侦查人员询问证人,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进行,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通知证人到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提供证言。在现场询问证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到证人所在单位、住处或者证人提出的地点询问证人,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