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住宅的认定标准: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140平方米)以下;
3、实际成交价低于同区域享受优惠政策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区别是:
1、定义的区别:普通住宅的定义是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标准来建造的作为居住用途的房屋。目前多是多层住宅与高层住宅。多层住宅指的是2到6层的楼房;高层住宅指的是6层以上的,多有安装了电梯。普通住宅与非普通住宅的区别是由于各地对多层及高层的定义不一致,则所划分的标准各地要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别墅、度假村等的是不属于普通标准的住宅。普通住宅都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的建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的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的成交价格要低于建在同级的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的1.2倍以下。而非普通住宅可根据上文对比;
2、税费的区别:
(1)个人所得税:成交价的1%普通住宅房产证满5年的,并且是家庭住房的,则免征。非普通住宅的,无论多少年,都按成交价的1%来征收;
(2)营业税:成交价的5.6%来征收。是普通住宅的,若满5年的(含5年)的可免征。普通住宅若未满5年的,则要全额征收。非普通住宅的若满5年了,进行差额征收。非普通住宅若未满5年的,则需全征;
(3)契税:成交价的1%,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若是买方的房屋不是住房的按成交价3%征收。成交价的1.5%需是9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以下普通住宅缴纳的,若经查不是住房的则按成交价3%征收。144平米及144平方米以上的按3%征收;
(4)土地金:成交价的0.5%,房改房需征收;
(5)土地税:成交价的1%,普通住宅可免征;
(6)印花税:成交价的0.05。若是普通住宅类的,是暂时免征的。而是赠与的、非普通住宅,需征收双方各0.05%;
(7)产权转移登记费:普通住宅及配套车库的80元每本;是非普通住宅及不配套车库的为550元每本;是共有权证的10元每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
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
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4、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5、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非普通住宅有三个标准: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下(不含1.0);
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不含144平方米);
实际成交价格高于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上三点只要符合一个,即为非普通住宅。反之则为普通住宅。
因此,高层住宅和普通与非普通没有必然的关系,但在实际中,大部分高层住宅都是普通住宅,交易契税按1.5%收取。
扩展资料:
普通住宅不等同于普通住房,两者不能混瑕。普通住宅泛指整幢楼,而普通住房指单套住房。
普通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标准建造的居住用房屋。
请注意七部委《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中明确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
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省地型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
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各直辖市和省会城市的具体标准要报建设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备案后,在2005年5月31日前公布。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普通标准住宅
一般普通居民住宅都属于“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等则不在“普通标准住宅”范围内。对“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有量化的标准。
一般普通居民住宅都属于“普通标准住宅”,别墅、度假村、高级公寓等则不在“普通标准住宅”范围内。对“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有量化的标准。
“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高级公寓、别墅、度假村等不属于普通标准住宅。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2005年5月31日以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005年6月1日起,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l.2倍以下。
普通住宅特点
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3、坐落在内环线以内的低于17500元/平方米,内环与外环之间的低于10000元/平方米,外环线以外的低于7000元/平方米。
4、须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方为普通住宅,反之为非普通住宅。
长沙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普通标准住宅审核工作的通知
(长地税函[2008]52号)
各区、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涉外分局、稽查局、机关各处(室):
为了加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防止国家财政收入的流失,根据《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通知》(湘地发[2008]16号)、《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普通标准住宅有关政策的通知》(湘财税[2006]92号)、《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对普通标准住宅审核工作的通知》(湘地税函[1995]17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普通标准住宅审核工作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范围
“普通标准住宅”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5]23号)中关于“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往房”的标准认定,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4
平方米或套内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
二、普通标准住宅的认定程序
1.纳税人于项目开工之前,应持项目计划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领取《普通标准住宅审核表》,按照表格的要求,如实填报。纳税人持《普通标准住宅审核表》、计划文件、投资概算和设计施工图纸等资料原件和复印件(设计施工图纸及资料具体包括:规划局建设用地规划审批单、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已审核的各楼层的平面设计图,各楼房建筑设计说明和设计总说明)及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相关资料,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审核手续。
2.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接到纳税人提供的资料后,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税收管理员下户调查审核,提交调查报告和审核意见,由县(市)区局主管副局长和局长审核后上报市局审批。
三、有关具体规定
1.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已开发建造普通标准住宅但未经审批确认的,须在2008年8月15日前完成普通标准住宅审批确认工作,逾期未办理相关手续的,一律从高实行预征。
2.对房地产开发公司既开发建造普通标准建造,又开发建造其他类型商品房的,其销售收入应分别核算,未就其销售收入分别核算的,一律从高预征土地增值税。
3.对已经税务机关确认为普通标准住宅实行预征,但在建设时改变了有关规划设计,达不到普通标准住宅认定标准的,一律从高预征土地增值税。
二〇〇八年七月十日
发布部门:长沙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
2008年07月10日
实施日期:2008年07月10日
(地方法规)
百度百科中“普通标准住宅”,是指按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标准建造的居住用住宅。
普通标准住宅与其他住宅的具体划分界限,2005年5月31日以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2005年6月1日起,普通标准住宅应同时满足: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l.2倍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