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包含要素不同: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汇票出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出票时必须在汇票上进行记载,如有欠缺,汇票无效的事项。我国《票据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了七项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分别是: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
而相对必要记载,是指出票人应当在汇票上记载,但是如果没有记载,也不影响汇票的效力,而是按照票据法的规定推定其内容的事项。主要包括付款日期、付款地、和出票地三项。
2、效力不同:相对记载事项如果未记载,由法律另做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绝对记载事项不记载则票据无效。
扩展资料
汇票、本票、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各有不同,其中本票有6项,付款人名称不是本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支票有6项,收款人名称不是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汇票则包含7个要素。而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只有1个,即付款日期,支票和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相同,均为付款日期、付款地、和出票地。
除此之外,记载事项还包括任意记载事项,是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的事项,该事项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其中“不得转让”事项即为任意事项。
在记载票据的相关事项时应注意区分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的要求和效力,否则票据的效力会因为记载不当而发生改变。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绝对记载事项
百度百科-相对记载事项
法律主观: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①“汇票”或“本票”或“支票”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本票为无条件支付的承诺),不得记载“资金到达后付款”、“货物交付后付款”等字样;③确定金额(支票金额可授权补记);④付款人名称(本票不必记载此项);⑤收款人名称(支票不必记载此项);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未记载事项的认定)①付款日期,未记载则为见票即付;②付款地,据以进行票据提示或确定拒绝证书作成地、诉讼管辖。a、在汇票,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b、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c、支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为付款地。③出票地。a、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b、本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为出票地。c、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3)任意记载事项若出票人票据上载有“不得转让”字样,票据不能再依票据法规定的背书方式转让,出票人后手亦不得以此票据进行贴现、质押。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该票据的,这时的转让只是普通债权的转让,取得权利的受让人无论是否善意,都不得主张对人抗辩的切断,不得主张善意取得,转让人不承担担保责任。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四条支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一)表明“支票”的字样;(二)无条件支付的委托;(三)确定的金额;(四)付款人名称;(五)出票日期;(六)出票人签章。支票上未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支票无效。
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有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和出票人签章。
汇票(MoneyOrder)是最常见的票据类型之一。汇票是国际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信用工具之一,它是一种委付证券,基本的法律关系最少有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三个人物。
汇票是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而产生的。国际贸易的买卖双方相距遥远,所用货币各异,不能像国内贸易那样方便地进行结算。
绝对记载事项就是你必须在票上记载,否则票据无效。汇票、本票、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各有不同,其中本票有6项,付款人名称不是本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支票有6项,收款人名称不是支票的绝对记载事项,汇票则包含7个要素。而汇票的相对记载事项只有1个,即付款日期,支票和本票的相对记载事项相同,均为付款日期、付款地、和出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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