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有主动自首及退赃行为,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自首的减40%以下,犯罪较轻的减4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
法律客观:《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三个档,“数额特别巨大武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最高档,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假如男子诈骗后自首,积极退赃有谅解书,有没有可能缓刑?
在理论上,存在缓刑的可能性;在实务上,具有一定的难度。诈骗罪的量刑档次分为三档:第一档,三年以下;第二档,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第三档,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诈骗数额达到50万,没有特殊情节的,属于第三档次,即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考虑到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可以减轻处罚,即降低一档,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幅度内进行量刑。考虑到当事人还具有积极退赔、获取谅解的情节,可以大幅度的减轻处罚。
五十万已经是诈骗罪里最高等级“数额特别巨大”了,是很严重的罪行。虽然有自首、退账、谅解书等可以考虑的从轻情节,但刑罚是有起点刑的,有从轻情节也只能在刑期的弹性范围内考虑,可以不被判处无期徒刑,但是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刑期十年看来是跑不掉的了。奉公守法才能平安,等犯罪了再后悔就迟了。
根据法律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这里的关键是可以减轻处罚,在法律上,从轻处罚情节是不可以低过法定刑的,只有减轻处罚才可能突破法定刑的下限。也就是说,像本案法定刑在10年以上,如果只有从轻情节(比如积极退赃、取得谅解等),无论如何从轻都不能够判10年以下的刑期;但是如果有减轻的情节(比如自首)就可能在10年以下量刑。
自首退赃能减刑多少,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具体分析。自首减40%以下,犯罪较轻的减40%以上或者免除处罚,一般立功减20%,重大立功减20%
50%,主动退赃减30%以下其中抢劫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犯罪的应从严掌握。
一、认罪认罚对以下几类案件是不适用的: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属于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2、未成年人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他们的代理人和辩护人对未成年人认罪认罚有异议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不构成犯罪,以及有其他不宜适用的情形。
二、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是认罪、认罚、从宽是指什么?
1、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并签署具结书。
2、认罚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检察机关建议判处的刑罚种类、幅度及刑罚执行方式均没有异议。是否积极退赃、退赔,主动缴纳罚金,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也是评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罚的重要标准。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4、从宽是指对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减轻处罚;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的,不具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以内从轻处罚。
三、什么样的案件应当慎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1、危害国家安全、涉恐、涉黑、涉恶案件;
2、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惯犯或以犯罪为常业的案件;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深,人身危害性大的案件;
5、其他应当慎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涉嫌组织卖淫罪的,可以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是否缓刑看情节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