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头支票是指支票持有人请求付款时,出票人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可供合法支配的存款不足以支付票据金额的支票。开空头支票是需要付法律责任,那么开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有哪些?下面就由我为大家详细介绍开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
开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有哪些呢?接下来就跟一起来了解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开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
票据法规定支票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即不得签发空头支票,这就要求出票人自出票日起至支付完毕止,保证其在付款人处的存款账户中有足以支付支票金额的资金。对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票据法规定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签发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有以下几类:
(一)签发空头支票的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_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这是我国《票据法》关于签发空头支票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又对因签发空头支票而构成的金融票据诈骗罪及其刑事处罚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
对于通过签发空头支票骗取公私财物构成犯罪的,我国刑法规定,对其可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签发空头支票的民事责任
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是被我国票据法所明文禁止的,因此,持票人除了要求出票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规定的金额和费用支付外,还可要求出票人承担因其签发空头支票给其造成损失的补偿责任。另外,《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对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还赋予持票人有权向出票人要求支付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的权利。
(三)签发空头支票的行政责任
1、罚款
我国《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企业若签发空头支票的,中国人民银行可以对其处以其签发空头支票额的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
2、资格罚
根据《票据结算办法》第一百二十五条:“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的支票、使用支付密码地区,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应予以退票,并按票面金额处以百分之五但不低于1千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对屡次签发的,银行应停止其签发支票。”此条除对签发空头支票的企业规定了罚款处罚外,对于多次签发空头支票的企业,银行还可以取消其签发支票的资格。
二、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
1、调查取证
(一)银行发现出票人有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应立即填制《空头支票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将支票和其他足以证明出票人违规签发空头支票的资料复印并签章后作《报告书》附件,于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送当地人民银行分支行支付结算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人民银行)。
(二)人民银行收到《报告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作出是否进行行政处罚的决定。
(1)、签发空头支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应作出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由主管行长授权支付结算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编制《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以下简称《告知书》),并连同拟处罚决定一并通知举报行。
(2)、签发空头支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应提出纠正意见,将材料退回举报行。
2、告知
银行应在收到人民银行作出的拟处罚决定和《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告知书》中出票人名称、违规事实等有关内容,并送达出票人。送达情况应在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告人民银行。
3、决定
(一)人民银行在银行送达《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出票人陈述或申辩的书面材料的,或在对当事人提出的陈述或申辩意见复核后不予采纳的,应编制《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并通知银行。
对于拟进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的,出票人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要求听证的,人民银行应组织听证。
(二)银行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填写《决定书》中出票人名称、违规事实、罚款金额等内容,送达出票人,并填制《送达回证》。送达情况应在当日至迟次日(节假日顺延)报告人民银行。
4、罚款缴纳
罚款代收机构应根据《决定书》决定的罚款金额收取罚款。对逾期缴纳罚款的出票人,人民银行可按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或填写《中国人民银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罚款代收机构应将所收罚款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预算科目为“4350其他罚没收入”。
代收机构应于每季终了后3日内,将上季代收并缴入中央国库的各项罚款汇总,填制《空头支票罚款收入汇总表》,分送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
人民银行分支行应按月与委托的代收机构就罚款收入的代收情况进行对账,对未到指定代收机构缴纳罚款的,应责成被处罚单位和个人缴纳并加处罚款。
5、手续费的支付
(一)代收手续费。财政部门向收取空头支票罚款的代收机构支付代收手续费法。财政专员办于每年终了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上年金融机构代收空头支票罚款实际缴入中央国库总额的0.5%,开具收入退还书,就地从中央国库退付给代收机构。
(二)协助执行手续费。协助执行手续费是指向发现并举报空头支票违规行为、协助人民银行办理行政处罚工作的出票人开户银行支付的费用。人民银行分支行向举报空头支票行为的银行按每案罚款的10%支付协助执行手续费,协助执行手续费每笔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银行分支行于每年终了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将上年应支付的协助执行手续费核付给举报行。
6、资料管理
有关空头支票处罚的资料按会计档案管理要求进行专项装订,保管期限五年。
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参照《空头支票行政处罚操作流程》,制定本辖区的处罚操作流程。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开空头支票的法律责任有哪些的相关内容,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的规定。
开空头支票的行为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是需要承担一定的罚款的。
按照我国当前实施的法律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是签发和其预留的签章不符合的支票,不采用欺骗的手段取得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百分之五,但是,不少于一千元的罚款;
我国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空头支票的罚款由出票人在规定的时间之内,到指定的罚款代收机构主动缴纳,如果在规定时间内没有缴纳的话,人民银行以及其分支机构有权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来加处罚款、或者命令银行禁止让其继续签发支票、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等措施。
另外,如果签发空头支票,是为了骗取财物,那么签发空头支票的行为就是犯罪的手段,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
法律主观:
尽管公司交给你的支票中有关签发、取得、记载事项等均符合法律规定,你基于该票据对公司也的确曾享有相应的票据权利,但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内不行使的,票据权利消灭。”即你只有在六个月内,才能用支票行使追索权,起诉要求获得相当于票面价值的金额。而你所持支票签发于八个月前,至起诉时已超过六个月,票据权利已经消灭,故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当然,这并不等于你不能获得货款,因为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即你可以以买卖合同为依据,要求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但与票据追索权诉讼相比,你的举证责任明显加重,前者直接凭票付款,不管事由;后者必须举证证明与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提供货物的种类、数量、单价、总价款、尚欠货款、付款时间及其方式等,只有证据充分才能胜诉。此外,《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钱财为目的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罚款,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即当遭遇这种情况时,可向当地人民银行举报,同时可在期限内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限期付款并支付票面金额2%的赔偿金。如果该出票人根本没有能力履行付款义务,其签发空头支票的目的是为了骗取财物,那么,依照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二百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出票公司构成金融票据诈骗罪,可对其判处罚金,并对出票人的直接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不行使权利,权利即消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票据债务人可据此拒绝履行其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二条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本法所称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
开空头支票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要根据以下情况而定,具体如下:
1、如果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如果签发空头支票骗取财物的行为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根据相关规定可以给予行政处罚。
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开立支票存款账户和领用支票,应当有可靠的资信,并存入一定的资金。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应当预留其本名的签名式样和印鉴。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分为普通支票、现金支票、转帐支票3种。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可以由存款人签发用于到银行为本单位提取现金,也可以签发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用来办理结算或者委托银行代为支付现金给收款人。转帐支票只能用于转账,适用于存款人给同一城市范围内的收款单位划转款项,以办理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清偿债务和其他往来款项结算。普通支票可以用于支取现金,也可以用于转账。但在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划线支票,只能用于转账,不能支取现金。
支票结算的特点是简便、灵活、迅速和可靠。所谓简便是指使用支票办理结算手续简便,只要付款人在银行有足够的存款就可以签发支票给收款人,银行凭支票就可以办理款项的划拨或现金的支付。所谓灵活是指按照规定支票可以由付款人向收款人签发以直接办理结算,也可以由付款人出票委托银行主动付款给收款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八十一条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