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优先原则的基本涵义是指法律对于行政立法几行政法规和规章的优越地位。从这个角度而言,法律有限实质上强调的是法律的位阶体系。所谓法律位阶,是指“一部法律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纵向地位。”
法律优先原则,又称为法律优位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最高的行为准则,一切行政决定都要服从宪法和法律。
在我国,法律优先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方面是法律高于行政,即法律效力高于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必须从属于法律,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不得在事实上废止、变更法律;另一方面,行政行为至少不得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具体来说,法律优先的内容包括:第一,在效力上,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规章及行政机关做出的任何行政决定。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的任何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第二,在宪法之下,法律具有最重要的地位,法律优先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优先于本级政府的规章,行政法规优先于地方性法规等。
第三,就某一事项,在法律尚无规定而其他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时,这些法律规范有效,而一旦法律就此事项作出规定后,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都必须服从法律。
从狭义上说,法律在效力上高于任何其他法律规范。从广义上说,法律优先是指上一层次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次的法律规范。法律优先具体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第二,在法律尚未规定,其他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时,一旦法律就此事项作出规定,法律优先,其他法律规范必须服从法律。法律优先在于保证国家法制内部的统一与和谐。
法律优先原则是指在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已有规定的情况下,下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上一位阶的法律规范抵触;上一位阶法律规范没有规定,下一位阶法律规范作了规定的,一旦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就该事项作出规定,下一位阶法律规范就必须服从上一位阶法律规范。实践中,若是法律、法规、规章均对某事项作了规定,法规、规章与法律不一致的,适用的顺序依次是法律、法规、规章。这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守的基本准则。
法律优先是指法律在效力等级上高于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上一层级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级的法律规范的效力。因此,任何其它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都以法律为准。
法律优先原则,又称为法律优位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坚持以宪法和法律为最高的行为准则,一切行政决定都要服从宪法和法律。
一、法律优先原则主要有两方面的含义:
1、一方面是法律高于行政,即法律效力高于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必须从属于法律,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不得在事实上废止、变更法律;
2、另一方面,行政行为至少不得与法律规定相违背。具体来说,法律优先的内容包括:第一,在效力上,法律高于行政法规、规章及行政机关做出的任何行政决定。在已有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任何其他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行政机关的任何行政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第二,在宪法之下,法律具有最重要的地位,法律优先于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优先于本级政府的规章,行政法规优先于地方性法规等。
第三,就某一事项,在法律尚无规定而其他法律规范作了规定时,这些法律规范有效,而一旦法律就此事项作出规定后,其他法律规范的规定都必须服从法律。
综上所述,法律优先是指法律在效力等级上高于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上一层级的法律规范的效力高于下一层级的法律规范的效力。因此,任何其它法律规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凡有抵触,都以法律为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十条
授权决定应当明确授权的目的、事项、范围、期限以及被授权机关实施授权决定应当遵循的原则等。授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但是授权决定另有规定的除外。被授权机关应当在授权期限届满的六个月以前,向授权机关报告授权决定实施的情况,并提出是否需要制定有关法律的意见;需要继续授权的,可以提出相关意见,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九十二条
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