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与员工签阴阳合同显然是不合法的,违反了《民法典》、《刑法》等法律,对于阴阳合同的签订,是需要严格按照有关合同纠纷的处理意见来处理的,构成犯罪的还需要追究有关刑事责任。
企业与员工签阴阳合同显然是不合法的,违反《民法典》、《刑法》,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阴阳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3.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4.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5.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6.《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7.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8.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9.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10.铁路运输合同纠纷及与铁路运输有关的侵权纠纷,由铁路运输法院管辖。
企业与员工签阴阳合同的情况是比较常见的,主要目的在于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但同时也造成了对公共财产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侵害,所以是需要追究有关法律责任的,特别是存在欺诈或者诈骗等违法事实的,还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公司职员的职位有哪些
fvg
什么是员工?什么是职工?
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处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具体的看百度百科
员工福利待遇有哪些
很多人在找工作的时候不知道该从哪些方面了解一个企业的薪酬福利情况,也不知道一般意义上的员工福利待遇包括哪些方面,现在来帮大家总结一下:
一、基本月薪和提成
就是你的基本工资,深圳的最低基本工资刚刚升到1100元/月,这个每个公司都会和所招聘的员工讲的很清楚,需要注意的是:1、一般企业的月薪是税前工资,如果你在之前的企业是税后工资,简历要求的也是指的税后的工资额一定要在面试的时候讲清楚,省的日后发生不必要的纠纷。2、很多企业有规定绩效工资,这个也可能是个陷阱,也就是在和你谈好的工资额中抽出一定的比例(一般是30%)作为绩效工资,根据绩效考核的结果来决定发放的额度,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很多都成为企业变相减薪的一个手段了。3、如果你是销售人员,基本工资更多是个底薪的概念,更关注的应该是平台的好坏和提成比例。
二、现金补贴
很多企业有给员工提供现金补贴,最常见是三种:餐补、公交补贴和通讯补贴,一般出差、日常的打车什么的也有实报实销,但是也有这样的情况,例如,有的企业的打车补贴是按照职责和层级来规定的,是一种包干的形式,就是给这个数不管你这个月实际用了多少。实际上这种制度很不合理,容易造成越多做事的越要贴钱的现象。
其他补贴如结婚、生子、丧事补贴、也有公司有开车的油补、租房的房补等等,不过所占的比例较小。
三、节日礼金
出于对中国传统习惯的尊重,也是符合中国的国情,绝大部分企业会给员工提供接节日礼品或礼品,最常见的是在春节、端午、中秋,多少先不计,至少可以让员工感觉到企业的人性化。这一方面本地企业和台资企业做的比较好,外资企业和港资企业则有可能忽略。
现在也有不少企业文化较好的企业会给员工生日礼金或开生日会,也是不错的,让人感觉很温馨。
四、年终奖金
年终奖金在很多企业中占员工收入的很大比例,有时甚至占到30%—50%,有的企业直接规定年终双薪、三薪或者更多,也有的企业是按照企业业绩拿出一定的比例来分给员工,这些都是可观的一笔收入。
但是很多企业将年终奖作为留人的一个手段就不大好,比如笔者经历的一个企业,上一年的年终奖要一点一点发到下一年的7月才最终给完,不等吧可惜了,一等半年走了今年的又可惜了,这样就不好,违背了年终奖的初衷。
五、保险
一般企业都按照法律规定给员工购买社会保险,一般包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工伤和生育保险,加上住房公积金统称五险一金,不过实际操作中很多企业都能省则省,购买三险就不错了。更别提连整个深圳都还没开始买住房公资金。很多企业为了逃避缴纳保险,会和员工签订阴阳合同,合同上体现的工资额一般是所在地的最低工资,这样的话,员工要仔细衡量一下后果,可能你以后的退休工资是非常少的。
有的企业会帮员工购买集体商业保险,一般是意外险,是少数优质企业才有的福利。
六、带薪年假
劳动合同法有规定企业应该给予做满一年的员工以带薪年假,一般为1年5天,企业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中层管理员工或有突出贡献的员工多一些天数的年假,但是一般是以平时义务加班为代价的。
七、旅游、拓展和培训
公司一般都会在一年中组织一次到两次的员工外出旅游,以缓解工作压力,增进企业凝聚力和员工间的感情,有时以户外拓展的形式进行。
企业的培训分为内部培训或者外部培训,一般外部培训费用较高,有的企业会要求员工填写培训合同,保证坐满多长时间,否则需要退换培训费,这个一般要慎重。也可以分为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外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比较好理解,技能外培训一般为:学历培训、外语培训、证书培训等。...
职工和员工有什么区别?
职工,指职员(机关、企业、学校、团体里担任行政或业务工作的人员)和工人;员工,指职员(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和工人。显然,职员、员工存在着交叉关系,员工包含于职工。确切地说,称企业职工为“员工”更为恰当职工即职员和工人;职员是担任行政或业务工作的人员。这是过去的叫法。而在民企、外企等,称之为员工。含义仍是职员和工人,只不过是职员的简称,过去用的是“职”字,现在用的是“员”字。老国有企业中,以前分干部和工人,现在打破界限,对企业来说没干部工人的区别.所以通称企业员工!
员工关系管理都有哪些内容?
从管理职责来看,员工关系管理主要有九个方面:
一是劳动关系管理。
劳动争议处理,员工上岗、离岗面谈及手续办理,处理员工申诉、人事纠纷和以外事件。
二是员工纪律管理。
引导员工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提高员工的组织纪律性,在某种程度上对员工行为规范起约束作用。
三是员工人际关系管理。
引导员工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创建利于员工建立正式人际关系的环境。
四是沟通管理。
保证沟通渠道的畅通,引导公司上下及时的双向沟通,完善员工建议制度。
五是员工绩效管理。
制定科学的考评标准和体系,执行合理的考评程序,考评工作既能真实反映员工的工作成绩,有能促进员工工作积极性的发挥。
六是员工情况管理。
组织员工心态、满意度调查,谣言、怠工的预防、检测及处理,解决员工关心的问题。
七是企业文化建设。
建设积极有效、健康向上企业文化,引导员工价值观,维护公司的良好形象。
八是服务与支持。
为员工提供有关国家法骸、法规、公司政策、个人身心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协助员工平衡工作与生活。
九是员工关系管理培训。
组织员工进行人际交往、沟通技巧等方面的培训。
员工的权力和义务有哪些 40分
给你复制一下吧。员工权利与义务
员工权利
一、员工正式录用后,公司必须与其签定劳动合同,员工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规定的各项权利。
二、公司录用员工视岗位需要按招聘工作流程进行,同等条件下公司员工优先,即先考
虑内部招聘。
三、内部招聘须公开招聘、考核结果公开,确保公平竞争。
四、公司员工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
五、公司员工有权按劳取酬,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本地区本行业的最低工资标准,工资
应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员工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六、公司员工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有权取得工资报
酬。
七、员工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和保护的权利。公司必须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
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八、公司员工有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九、公司员工有参与企业的民主管理的权利。员工有权提出合理化建议,有权投诉直接
上级的不公正待遇,有权投诉公司高层领导的违法乱纪行为,有权按规定参加职工代表大会
活动或其它企业活动。
十、
公司员工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申请调解;
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有权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
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公司员工享有国家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员工义务
一、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公司有关规章制度,遵守本岗位所属部门的各项管理细则。
二、遵循公司利益第一的原则,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严格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三、严格按公司的管理模式运作,确保工作流程和工作程序的顺畅高效,对工作流程、
工作程序及工艺流程中不合理之处及时提出,并报直接上级,确保工作与生产的高效。
四、积极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提高职业技能水平,积极参加培训和考核。
企业员工有哪些义务
企业员工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公司有关规章制度,遵守本岗位所功部门的各项管理细则。
二、遵循公司利益第一的原则,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形象,严格保守公司的商业秘密。
三、严格按公司的管理模式运作,确保工作流程和工作程序的顺畅高效,对工作流程、工作程序及工艺流程中不合理之处及时提出,并报直接上级,确保工作与生产的高效。
四、积极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提高职业技能水平,积极参加培训和考核。
职工和员工有什么区别
翻开《现代汉语词典》,看到两个有意思的注释:职工,指职员(机关、企业、学校、团体里担任行政或业务工作的人员)和工人;员工,指职员(企业中的管理人员)和工人。显然,职员、员工存在着交叉关系,员工包含于职工。确切地说,称企业职工为“员工”更为恰当。
首先,应打破过去传统的企业职工称谓,有别于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国家公务员行使职能的社会团体、事业组织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公勤人员,才能从根本上抛弃“国家干部”这一笼统概念,才有利于从职工类别上解决政企分开问题。
其次,将企业职工称为“员工”,有利于彻底打破企业中“干部”与“职工”的身份界限,从而巩固和完善企业的全员劳动合同制度。过去,在企业中,有国家干部、正式工、临时工、农民工等。在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虽然所有从业人员称为合同制工人,但传统的划分观念依然存在,制约和阻碍著企业全员劳动合同制度的巩固和完善。将企业职工确切定义为“员工”,传统的临时工、农民工、打工者等概念就将逐步消失,企业员工的平等地位才能得到体现,这也有利于所有企业从业人员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再次,将企业职工称为“员工”,有利于彻底打破传统的职工界限。如今,还有少数人认为自己是过去意义上的正式工、国家干部,企业不会也不应把他们怎样。传统的“职工”意识根深蒂固,引起了一些无端的矛盾与纠纷。通过对企业员工的确切定义,给那些死抱老观念不求进取的人敲敲警钟,增强其竞争意识和紧迫感,使之自醒、自警、自律,自觉接受全员劳动合同制度的管理。
签订阴阳合同是违法的,阳合同因为没有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所以不发生法律效力。而阴合同因为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所以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但是以虚假的意思来隐匿民事法律行为的,会依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理。
一、签订了阴阳合同是否违法?违法的。
1.阴阳合同是违法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效力,而“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产生效力。
2.《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4.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二、阴阳合同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可能会有行政处罚。
1.首先,法律上要有证据证明中介参与了阴阳合同,才会有责任问题,证据主要指中介在过户价格确认书或补充协议上签字或盖章,或者同时在预约和现售上盖章但两份合同差价悬殊。
2.其次,即便有证据证明中介参与阴阳合同,但现有民事、刑事法律对于中介这一行为并无明确规定,仅有行业规范和行政性处罚规范,故法院一般不会直接判决中介因协助避税而承担责任,最多是依职权建议有关机关追缴税款和进行行政处罚。
3.最后,行政主管机关和行业协会有权对参与阴阳合同的中介进行行政处罚。
三、如果签阴阳合同有什么后果?
可能面临高额的罚款。
1.签阴阳合同的后果有,一旦被查出,不但要补足应缴的税款,而且还面临高额罚款。过户前首先要核税,核税通不过,则无法交易;
2.如果是通过贷款方式买房,由于首付款是按真实房价支付的,而交付贷款银行的必须是送房地产交易过户用合同,如果首付款和买卖合同有出入,贷款也不能获得银行批准。
四、阴阳合同虚假行为无效的吗?
不符合法律规定,一般是无效的。
1.阴阳合同分为阳合同和阴合同,阳合同是对世人外界公布的一份合同,可以被外界所知道的所了解的,但这种阳合同是不按照当事人双方的意愿形成的,可以来说算是个“虚假合同”,是不会被法律所认可的。而阴合同是不对世人所公开的,但其实是真正双方交易的所认可的内容,所以同样法律也承认这份阴合同是附带有法律效力的。
2.但法律承认这份合同有效的前提是:这阴阳合同内容的制定一定不要触犯法律的威严,符合法律制定规定,否则无论是阳合同还是可以被法律承认有效的阴合同都不会被法律所认可,都会受到法律的深深地谴责。
如果签订了违法的阴阳合同,可能会涉及到行政处罚,也可能会面临高额的罚款等。如果企业签订阴阳合同,违背了劳动者的真实意愿,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劳动者可以收集相关的证据,比如书证,物证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姚杰,1982年生人,原平安银行温州龙湾支行的信贷客户经理,2014年8月14日因被指控违法发放贷款罪被逮捕。
记者获得的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4)温龙刑初字第719号的刑事判决书显示,2015年5月,龙湾区人民法院判决姚杰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姚杰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万元。
但此案尚在上诉阶段。
事情的起因是2012年姚杰经手发放的一笔贷款。
问题的关键在于,该贷款衍生出来的两份金额不一的担保合同,平安银行存档的担保合同金额是4600万,而为贷款提供担保的温州三杉光学有限公司则称该合同系姚杰伪造,三杉公司留存的担保合同金额只有2600万。
民营经济发达的温州,前些年属银行业不良高发的重灾区,各大商业银行的温州地区负责人也已更换了一大拨。在实体经济疲软和银行不良贷款率高企的大环境下,政府、银行、企业三方博弈不断升级,在此大背景下姚杰案无疑对于各方都具有典型的样本意义。
“阴阳”担保合同
2011年秋季,温州部分企业资金链紧张乃至断裂,爆发了局部的金融风波。
相关司法材料显示,此案的风波起于2012年2月,温州市锦泰光学有限公司(现为温州锦泰集团有限公司)向平安银行温州分行申请贷款,温州三杉光学有限公司为温州锦泰集团的借款提供信用担保。
此后,平安银行温州分行分别于2012年3月、5月、6月和8月向锦泰合计发放了共7000万元贷款,姚杰为经办的信贷客户经理,至案发,该贷款至今未能收回。
温州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2年2月初,平安银行(原为深圳发展银行)温州龙湾区支行信贷客户经理姚杰在办理温州市锦泰光学贷款业务中需要锦泰提供担保,而锦泰除了提供房产担保之外,温州三杉公司也同意为锦泰保证担保2600万元。
起诉书指控,姚杰在2012年2月6日向三杉公司确认担保金额为2600万元后,又以需要空白合同备用为由索取了盖有三杉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和股东大会决议。
起诉书指控而后,姚杰未经担保人三杉公司同意,擅自将担保金额2600万元篡改为4600万元,并将篡改后的担保金额4600万填进空白的担保合同和股东大会决议。然后手写了一份担保金额2600万元的担保合同加上最后一页盖有三杉公司印章的空白合同拼凑成为一份担保合同传真给三杉公司。
此外,温州龙湾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还指控,姚杰未能在撰写贷款调查报告过程中审慎审查信贷资料,没有审核出贷款企业锦泰的诉讼纠纷情况,以及锦泰法人董某提供的抵押物房产已经在2012年4月被法院冻结。
针对这一关键情节,姚杰辩解称,与三杉公司约定的担保金额为4600万,其没有签订空白合同,没有篡改合同。而且,他当时也通过“浙江法院网”查询过,并没有查询到锦泰公司的诉讼纠纷。根据银行的相关规定,他仅对贸易合同进行审核,无需实际查看货物;董某的房产并非是抵押物,无需核实;此外,姚杰还否认了伪造三杉公司的盖章和签名的指控。综上,他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犯罪VS违规
姚杰一审的辩护人项建挺提出,公诉机关关于姚杰拼凑了2600万的保证合同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该合同系传真件,出处无其他证据证明。存在三杉光学有限公司为免除担保责任而自编自导的可能性。目前的证据无法证明传真件2600万元保证合同系姚杰书写,无法证明该件系姚杰传真或者姚杰让他人传真,无法证明传真的即为本案的2600万元保证合同。
项建挺还提出,姚杰承认在2012年2月曾书写错误的2600万元担保合同,随手放在一旁未使用、盖章,传真件2600万元的合同版本为2012年5月14日使用,故该传真件不是姚杰书写。姚杰在录音中承认其让银行其它工作人员传真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三杉光学公司故意设置陷阱诱导,以及姚杰担心三杉光学员工受责而主动承责所致。
项建挺提出,书证4600万元保证合同是真实有效的合同,2600万元保证合同系伪造,从三杉光学提供的第二次声明书,可以证明其已经明知担保为4600万元仍出具声明书愿意为锦泰公司担保,说明对担保金额4600万元无异议。
此外,有无涉及诉讼,银行方面的做法是向人民法院网、银行征信系统调查,而没有到法院直接调查,是因为不具有可操作性和可行性,企业完全可能在其它法院被起诉,信息不齐。
而关于贷款是否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姚杰采取了现场和非现场方式进行了尽职调查,付款也是直接付给合同相对方,故项建挺提出姚杰已经尽了尽职和审慎的调查职责。
同时,姚杰一审的辩护人盛少林也提出,刑法中规定违法发放贷款罪必须是违反国家规定,而《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贷款通则》都不属于国家规定,公诉机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
对此,龙湾区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52条规定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其它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和《贷款通则》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52条规定的“其它各项业务管理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三杉公司法人吕某的证言,三杉公司在2012年8月初就已经得知其担保金额为4600万元,但是考虑到银行处于强势,而企业处于弱势一方,报案压力大。并且姚杰表示董某已经有房产抵押承诺给银行,并会很快将担保金额恢复回2600万元,所以当时没有选择报案。
一直到2012年11月份,三杉发现前述房产已经早在2012年9月份被董某转让给他人,故认为姚杰涉嫌与董某串通篡改担保金额,才来公安机关报案。
而对姚杰不利的证据还包括,公安机关从三杉公司处接收的谈话录音显示,谈话过程中姚杰承认三杉公司收到的2600万元担保合同传真件系姚杰叫他人传真的,出现2600万元和4600万元两个担保合同的责任在姚杰等。该录音经鉴定是姚杰本人所说,也未发现被剪辑。
法院最后认定,姚杰利用客户信任,签订空白担保合同,篡改双方口头约定的担保金额;又违反国家规定,在授信、贷款调查中严重不负责任,未审慎调查贷款的相关资料,发放贷款70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造成该贷款至今未收回,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