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需要起诉作出行政行为的具体行政机关,即要起诉镇政府里面的具体哪个部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如下:
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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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
(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
(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
(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漏加转:国务院多部门联合执法,原告只告一个或多个部门,法院通知追加其他部门的,当事人拒绝的,其他的转为第三人。
错变驳:告错了法院告诉当事人要变更被告,不变更的就给他驳回。
两个以上主体共同作出一个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中,若申请人申请复议时遗漏了一方主体,则复议机关应当直接将被遗漏主体追加为共同被申请人;而在行政诉讼中,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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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它对保障一个国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利免受行政权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
行政诉讼的特征有:
1、行政诉讼所要审理的是行政案件。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通过审判方式进行的一种司法活动。
3、行政诉讼是通过对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以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
4、行政诉讼是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
5、行政诉讼中的当事人具有恒定性。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行政诉讼
新行政诉讼法的新制度新规定新要求较多,该司法解释从九个方面做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一、是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边界,既要解决“立案难”痼疾,又要防止滥诉现象。解释用排除法进一步明确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规定: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过程性行为、协助执行行为、内部层级监督行为和信访办理行为等五种行为不在可诉之列。
二、是总结行政诉讼管辖改革成果,既要解决“诉讼主客场”的问题,又要遵循“两便”原则。司法解释就跨行政区划法院管辖改革以及需要履行的程序作了进一步明确,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执行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2款的规定。
此外,为了解决司法实践中个别当事人利用管辖权异议制度干扰行政诉讼的问题,解释明确规定了管辖异议处理程序制度。
三、是明确界定当事人资格,既要畅通救济渠道,又要确保有限司法资源的效益最大化。为了确保有限司法资源得到充分利用,解释对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作了明确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在行政诉讼被告方面,明确了开发区管理机构及其职能部门、村委会和居委会、事业单位和行业协会的被告资格。
四、是完善行政诉讼证据规则,既要力求恢复客观真实,又要坚持程序公正的导向。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处于取证优势地位,为确保“官”民在诉讼程序中处于实质平等地位,解释细化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明确了当事人的到庭义务和因被告原因导致损害的举证规则。
五、是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度,既要保障当事人合法诉权,又要保证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实施立案登记制后,一些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因为没有进行必要的审查进入到诉讼程序,导致案件激增。
为全面落实立案登记制,解释在几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起诉人提交必要起诉材料的义务、人民法院的审查权力和释明义务、复议维持情形下的起诉期限和行政机关未履行教示义务情形下的起诉期限。
六、是规范审理判决程序,既要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又要注意提高诉讼实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理和判决程序,不仅要求审理的实体和程序公正,也要求行政诉讼的实际效果。司法实践中,个别当事人的行为损害了诉讼程序的严肃性,还有的案件判决标准和规则不统一,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
据此,解释明确了滥用回避申请权的法律后果、拒绝陈述的法律后果、确认无效的判决规则、共同过错的赔偿责任和不作为的赔偿责任。
七、是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要体现行政诉讼的严肃性,又要确保行政纠纷实质化解。
为了进一步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确保行政纠纷获得实质化解,解释适度扩大了行政机关负责人的范围,明确了应当出庭应诉的情形和行政机关负责人不出庭的说明义务,明确了“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含义、负责人和相关工作人员均不出庭应诉的不利后果。
八、是落实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制度,既要强化行政复议监督职能,又要聚焦真正争议的解决。新行政诉讼法为了强化行政复议监督职能,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
为了在强化行政复议机关监督职能前提下,保证争议真正得到解决,解释明确了复议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概念,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法定性、举证责任和裁判规则。
九、是细化规范性文件附带审查,既要依法维护合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又要防止不合法条款进入实施过程。司法机关在行政诉讼中有权对规范性文件进行附带审查,是新行政诉讼法的制度创新。
对于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行政行为的执法依据;对于不合法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依据。为此,解释明确了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的权利、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具体方式、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处理方式,以及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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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十大亮点:
一、立法目的作变化,删去维护行政机关行使职权。
二、明确行政首长出庭制度,告别“告官不见官”的历史。
三、破除地方行政干预司法审判,实行跨区域审判。
四、复议维持共同告,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
五、起诉期限延长至六个月,更好地保护原告诉权。
六、诉讼审查范围扩大,可附带审查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
七、部分行政案件可调解,服务社会稳定大局。
八、明确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彻底做到定纷止争。
九、建立公告制度,促使行政机关履行相关职责。
十、建立简易审判程序,高效便民解决争议。
参考资料:建湖县人民政府-浅析行政诉讼法修改的十大亮点
参考资料:中国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提升司法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