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证据清单(范本)序号证据名称证明对象和内容页码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1 2、企业工商注册电脑咨询单/组织机构代码数据登记表证明被申请人主体资格2 3、劳动合同书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入职时间3-6 4、工资条/银行存折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申请人工资数额7 5、工作牌/上岗证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申请人的工作岗位8 6、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证明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9 7、工伤认定书、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书证明申请人被认定为工伤及伤残等级10-15 8、医院疾病证明、住院出院证明、收据证明申请人伤亡情况,医疗期及已支付费用等16-18 9、考勤记录证明申请人工作时间、加班时间19 XXXXXXXXX提交人:张三提交时间:XX年X月X日接收人:接收时间:年月日劳动仲裁的范围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具体包括以下几类:(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但下列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1)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2)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3)对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以下是一个示例证据目录清单表的模板,你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自定义和调整:
证据目录清单表
日期:[日期]
案件名称:[案件名称]
案号:[案号]
法院:[法院名称]
请注意,这只是一个示例模板,你可以根据你的具体需求进行修改。在表格中,你可以包括不同的列来描述每个证据的相关信息,如证据编号、证据名称、证据描述、证据类型、是否争议、备注等。你可以根据案件的特点和需要添加或删除列。
此外,你还可以根据需要对表格进行进一步的格式化和美化,以使其更符合你的需求和审阅的要求。
法律分析:1、劳动者入职方面的证明:如,《入职登记表》、《聘用书》等;2、劳动者工作内容方面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入职登记表》、《岗位调整通知》、《借调函》、《岗位说明书》、《员工绩效考核表》等;3、关于约定工资、工作时间的证明:如,《劳动合同》、《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4、劳动者工资发放的证明:如,《工资条》、《银行打卡记录》等;5、劳动者具体工作时间的证明:如,《考勤表》、《考勤记录》等;6、劳动者离职方面的资料:如,《离职交接表》、《辞退书》、《辞职申请》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人民法院证据清单(范文样本)
(20XX)连民初字第×××号
案由:原告张三诉被告李四离婚纠纷
提交人:张三提交时间:20XX年3月1日
接收人:×××接收时间:20XX年3月1日
扩展资料:
民事诉讼举证须知
证据是查明和确定案件真实情况的根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举证,不仅是一项诉讼权利,也是一项诉讼义务。因此当事人应主动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或者证据线索,或证明自己的主张和反驳对方的主张。当事人拒绝提供证据,或者提供不出证据,经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仍未收集到应有证据的,将承担不利于己,直致败诉的法律后果。
1、民事诉讼证据的种类
(1)书证;
(2)物证;
(3)视听资料;
(4)证人证言;
(5)当事人陈述;
(6)鉴定结论;
(7)勘验笔录。
2、人民法院调查证据的范围及要求
根据有关法规规定,人民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包括:
(1)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
(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
(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
(4)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
人民法院收集调查证据时,应由审理人员主持,两人以上共同进行。
3、对举证的一般要求
(1)从有关单位、部门摘抄的证明材料,应说明材料的名称、出处,并由有关方面加盖公章;
(2)由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交来的材料,应要求其在该材料上签名及注明交付日期;
(3)证据材料为复制件的,提供人应提供原件供审判人员验证。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诉讼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4)审判员在验证后,应在复制件上注明,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并签上验证人姓名。
参考资料来源:连城县人民法院-连城县人民法院证据清单(范文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