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正式实施的,不过后续有过多次的修订,最新的一次修订是2021年。
2009-02-28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15-04-24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修订)
2018-12-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含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018-12-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8修正)
2021-04-29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含:消防法、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广告法、草原法、民用航空法、海关法、食品安全法)
2021-04-29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1]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发布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通过日期
2015年4月24日
实施日期
2015年10月1日
当前版本
2021年4月29日第二次修正
颁布日期:2009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
修订情况
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
食品安全法的适用范围
《食品安全法》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①食品生产和加工(简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简称食品经营);
②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③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④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⑤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⑥有关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简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和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的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食品的贮存和运输;
(六)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