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证据法学之源头,应该是在二十世纪二十年代。1929年,杨兆龙(1904-1979)先生在上海法政大学开设《证据法概论》课程,并于翌年出版了《证据法》教材。这是我国第一部证据法学的著述。杨兆龙认为,“证据法者,规定证据之方法之法律也”。
所谓“证据之方法”,按照杨氏的解释,乃是关于事实的法律上的证明方法,因此,它既有别于规定权利义务的实体法,也有别于法律解释学的方法。在他看来,证据法的目在于确定某事实的存在或真实与否,与实体法中权利与义务的存在范围和效力毫无直接关系,而只对实行和保护实体权利义务关系的程序上提供一个推断的根据,应当属于程序法的一部分。
杨兆龙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分野以及功能主义的角度,提出了证据法的目的和意义,确立了证据法的独特品格。不过,从该书的体系与内容看,基本上是以介绍英美证据法的基本知识为目的。
该书与其说是证据法学的独立著作,不如说是英美证据法的一个概论,因为是为授课而写,故比较简略,仅三四万字,在体系结构上比较粗糙,内容显单薄。但是,作为国内第一部证据法学教材,它开启了学习与研究证据法学的序幕。
此外,上海法政学院还出版了钱承均的《证据法讲义》(34页,586.6),林行规的《英法证据法讲义》。
【扩展资料】目前,在中国,有关证据的法律散见于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司法解释中,中国的司法界曾尝试制定统一的证据法法典,但至今仍未成功。
理论界和实务界在是否制定统一的证据法法典问题上,存在不少争议。证据法本质上是一个法律化的“认识法”,其基础是经验,基本方法是盖然性的。因此,任何证据法都不可能是天然的事实查证保证法。
截至2019年,没有。
证据法是诉讼中证明活动的法律规范。
目前,在中国,有关证据的法律散见于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组织法(人民法院组织法、检察院组织法等)、司法解释中,中国的司法界曾尝试制定统一的证据法法典,但至今仍未成功。理论界和实务界在是否制定统一的证据法法典问题上,存在不少争议。
《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总结了近几年来我国证据法研究的最新成果,分析了我国现行证据法律制度以及这些制度在司法实践运用中的经验与教训,在对证据法基础理论进行研究的基础上,广泛借鉴国内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证据法律制度,以比较法的视野,结合中国证据法律文化传统与现实,确定了一些新的证据理念与基本原则提出了我国证据立法的模式和内容选择。
可以说,它是我国证据法教学和研究的一次检阅,不仅奠定了我国证据法学科的理论体系,而且也为立法机关将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提供了理论依据和范式。
扩展资料:
证据法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遵守法制原则,
实事求是原则,
证据为本原则,
直接言词原则,
公平诚信原则,
法定证明与自由证明相结合的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证据法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国证据法草案
一、证据的分类(刑事证据)
我国对诉讼证据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二、常用的证据划分标准1、以对案件事实的反应程度为标准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单独一个证据就能反应案件的主要事实。如:犯罪嫌疑人供述的贩卖毒品经过,被害人陈述的被强奸经过,盗窃现场的监控录像;交通肇事现场证人的证词。
间接证据——需要多个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事实。如:凶杀现场留下的脚印,犯罪嫌疑人妻子提供的案发时丈夫不在家的证言,从犯罪嫌疑人身上搜出的赃物;被打捞上来的尸体;专家对尸体的鉴定意见。
直接证据能够全面揭露案情,中国人有重视直接证据的传统。但直接证据带有很大的主观性,被告人、被害人、证人都有撒谎的可能,侦查人员更有按照自己的需要选择性的记录的可能。过于重视直接证据是产生逼供、诱供、暴力取证的根源。
间接证据比较客观,更能反应案件真实情况。但需要多个证据的结合才能案件真实情况,但各个简介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不能由矛盾,一旦发现证据之间有矛盾,所有证据都会被推翻。
2、以证据来源为标准划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原始证据——来源于第一手的事实材料。如:被告人口供、被害人陈述、被烧毁的房屋、被砸的汽车、被撬开的保险柜、被杀的尸体、走私的货物、伪造的货币。
传来证据——来源于第二手的事实材料。如:审讯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被烧毁房屋主人对房屋烧毁前的描述,被砸汽车的照片,尸体检测报告、走私货物清单,价值鉴定意见。
传来证据是保存原始证据的一种方式。有些原始证据不方便拿到法庭出示(如房屋、汽车、尸体)只能出示传来证据。有些传来证据比原始证据更有证明力,如让被害人到法庭当庭脱衣验伤,不如出示医院的诊断证明。
传来证据经控辩双方质证,认为与原始证据相符的可以作为定案证据。
传来证据也可能被否定。如控方出示的血型鉴定(传来证据)证明被告人血型与犯罪现场遗留血迹血型一致,被告人称“我的血(原始证据)不是这个血型”。
3、以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为标准划分为人证和物证。
人证:以语言表述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如: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口供、鉴定意见。
这类证据带有主观性,又称主观证据。
物证:以实物形态为表现形式的证据。如:物证、书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
这些证据是客观存在的,又称客观证据。
物证具有稳定性,不易推翻。法院定案必须有人证和物证。
比如强奸案,强奸多是在没有证人在场的情况下发生的,必须要求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口供在细节上完全一致。但这都是人证,还不行。还必须对双方描述的犯罪现场进行勘察、拍下照片。对案发时双方所穿的内衣进行检查,拍下照片。没有物证不能定案。
4、以是否有利于被告人为标准划分为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
控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和罪重的证据。
辩护证据——证明被告人无罪和最轻的证据。
辩护律师只能出示辩护证据。可以要求公诉人出示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可以提供线索,要求检察院、法院提取对被告人有利的证据。
1、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或者被告提出反诉,应当提供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
2、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说明举证的要求及法律后果,促使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积极、全面、正确、诚实地完成举证。
3、当事人以不动产作为证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该不动产的影像资料。
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查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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