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死刑保留论学者的观点 1、死刑具有最大的威慑力,起到更好的惩罚犯罪和预防犯罪的目的。刑罚越严厉,有理性的人就越害怕,威吓作用就越大,而且死刑是最严厉的刑罚,试想哪一种刑罚能比剥夺人的生命更可怖。所谓“杀一儆百”,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2、死刑可以从根本上制止罪犯再犯罪。如果没有死刑,即使罪犯被判终身监禁,他还是有可能在监狱中犯罪,例如杀人、越狱、殴伤其他囚犯等。只有将其处死,才可以防止他继续犯罪。 3、死刑是重罪犯人应得的报应,是伦理正义的必然要求。死刑可以满足人们的报应观念,满足人们本能的报复心,对那些用残忍手段杀害无辜者的犯罪人,理应受到相同的或相称的处罚,而死刑就是最公平的惩罚,否则,就意味着被害人生命不如犯罪人生命重要。对严重的犯罪分子“不杀不足以平民愤”,中国从古流传至今的谚语“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就一直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事。在中国民众看来,“罪大恶极”便“死有余辜”。 4、执行死刑比长期监禁那些最危险的死刑犯人更省钱。处决一名死囚,只需要花费一枪、一针的代价,长期监禁则需要支出大量的财政费用,而保留了生命的死刑犯人,在长期监禁中对社会的经济贡献很小。 5、我国目前缺乏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并且不具有废除死刑的人文思想基础。任何制度的存在与发展、产生与消亡都与其一定的物质条件相适应,并要考虑社会国人的感受。我国《宪法》指出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物质基础的滞后,人们对于财产关系、经济秩序看的十分重,以至财产关系、经济秩序与生命之间的差距相对较小,甚至大于生命价值。在这样的价值观引导下,对一些财产型犯罪、贪利型犯罪像人身型犯罪一样被处死刑便是最明显的例子。另外,我国现阶段生产力供大于求,劳动力过剩导致我国对生命价值的相对轻视,不可能出现废除死刑保护生产力的状况,因此我国目前缺乏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还有就是我国受数千年封建思想的禁锢,一些原始的思维如“杀人者死”“以牙还牙”等思想长期在社会中得到宣扬。人的权利、尊严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在这种文化背景下,我国现阶段也不具有废除死刑的人文思想基础
下面是一段关于死刑的辩论赛可以参考
尊敬的老师、各位评委、同学们:下午好!我辩论的题目是“我国应废止死刑”。现今,废除死刑是必然的趋势,有四个方面的理由:第一,死刑的废除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纵观整个人类刑罚的发展史,各国的刑罚都是由苛酷到轻缓,由残酷到人道,这与人类文明的发展是相适应的。就死刑而言,仅它的执行方法就变得越来越文明。而且各国都是越来越少的适用死刑。第二,死刑的废除是世界的潮流。目前,世界上已经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或者在实质上废除了死刑。保留死刑的国家中又有很多国家只对极少的几种犯罪。第三,随着人们认识水平的提高,大家会发现死刑并不能对严重犯罪产生有效的威慑力,用死刑来减少甚至消灭犯罪,只是人们的一种迷信。“治乱世用重典”,以重刑威慑阻遏犯罪的思想,早在我国春秋战国时期就已经被法家一派的法律思想家们奉为预防犯罪、治理国家的经典。按照近代德国刑法学家费尔巴哈的“心理强制说”,人人都有趋乐避苦的本能,只要刑罚有可能带给犯罪人足够的痛苦,他就不会选择犯罪。死刑能够带给犯罪人的痛苦是最大的,当然就对犯罪人有着最大的心理强制,对犯罪行为有着最有效的威慑力。然而,思想家们却忽视了一个根本的道理:乱世并不是轻典的结果。犯罪人实施犯罪,特别是某些重大犯罪,主要原因也不是他权衡后认为刑罚不重才选择的结果。因此,重典治不了乱世,死刑也吓不住重罪。第四、生命无价、生命至上,死刑造成的冤假错案是无法纠正的,这在我国有多少血泪教训。如延安董伟之案,承德一案四判死刑等,至今也难以说个明白,如果没有死刑,就没有那么多的冤魂。如今在我国,废除死刑,是由于人类的理性正在逐渐对罪与罚有一个更高层次的认识,同时也打开了一扇尊重生命的门。所以,我国应废止死刑。谢谢大家!(2)死刑对于犯罪并无有效的威慑力
1、从理论上讲,死刑不可能对犯罪产生有效的威慑力。首先,从犯罪产生的根源来看。犯罪是一定社会中政治、经济、文化教育、道德观念、家庭关系等等社会因素与犯罪者个体相互作用的产物。死刑不可能根除产生犯罪的复杂根源,自然也不可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的产生。中国清末伟大的法学家和法律改革家沈家本就曾指出:“苟不能化其心,而专任刑罚,民失义方,动罹刑纲,求世休和,焉可得哉?”“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激情犯、情境犯实施严重罪行,如某些杀人、伤害、强奸等,犯罪人多是由于某种矛盾激化或情境刺激,以致丧失理智、感情冲动而在一瞬间实施了犯罪行为。这种情况下,犯罪人“鬼迷心窍”,往往不可能准确地去酌量其犯罪可能造成的法律后果,更不可能清醒地权衡实施犯罪之乐与应得刑罚之苦的得失比例。对这些人,死刑的威慑力可以说来不及发挥。(4)还有一些可以称之为“亡命徒”的犯罪人,虽然明知自己行为的严重性并确信犯罪后必然被判处死刑,却仍然要孤注一掷实施犯罪。对这类犯罪人,死刑的威慑力是明显没有意义的。
我国近20年来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实践,对于死刑是否具备有效威慑力,也有相当大的证明力。如前所述,这一时期我国的死刑立法和死刑适用均相当活跃。按照死刑具有最大威慑力的理论,严重刑事犯罪应当是呈下降趋势的。但事与愿违,根据官方公布的统计数字,凶杀、伤害、强奸和重大盗窃等严重刑事犯罪在刑事案件中的比重、发案率均呈递增势头。我国1997年刑法废除了普通盗窃罪的死刑,但据笔者的研究调查,近6年来重大盗窃案件的发案率,并未显现出大的变化。这也是一个有力的实证资料。当然,我们不能说死刑完全没有威慑力。因为可能有人慑于死刑的威力而放弃了犯罪的意图,但由于这种人不会到司法机关去进行登记,研究者很难掌握这方面的资料。 2、传统思想中有“杀人偿命”的观点,对于此观点,我认为不能狭隘的以牙还牙,正如一句俗语“狗咬了人,但人不能反过来去咬狗”一样,惩罚不等于报复。如果因为你杀了我,国家就要杀了你,其实是让国家代表受害人去报复犯罪,用国家权利来以暴治暴,那无疑于是国家在做最大的犯罪。如此类推,其他罪名岂不是都要改为:因为你偷了我,所以国家要创造条件来偷你;因为你强奸了我,国家也会让我来强奸你;因为你骗了我,国家也要把你来骗一骗。这其实是社会倒退的表现,更不符合一个法治国家的要求。也有人担心,废除死刑无法给犯罪分子带来威慑力,其实真正作奸犯科,无恶不为的江洋大盗又有几个会惧怕死亡呢?对不怕死,不在乎死的人来说,死刑更象是一种玩笑,一个游戏。
3、惩罚犯罪的目的是改造罪犯,而不是剥夺他的生命。不能用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来为另一个人的生命赎罪,正像不能让被偷东西的人再去偷小偷的东西,也不能让被打的人再去打人一样。一报还一报,终究不是最好的选择。
(3)总结陈词谢谢主持人,在座的各位评委老师,各位同学及对方辩友,大家好:经过刚才的唇枪舌战,真理是越辩越明,我再此重申我方观点是:我国应废止死刑。在这最后的一分钟里,我想说的是,很高兴能够与对方辩手同台辩论,我也十分欣赏了对方展现出来的精彩的口才和睿智的思维。但是很可惜,从刚才的辩论中,据不完全统计,对方犯下了几处错误,下面请允许我一一反驳:一、死刑对于犯罪并无有效的威慑力。迄今为止,尚无任何证据表明重罪的发案率与死刑的存废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有关研究报告显示:不能证明死刑具有比终身监禁更大的遏制效果。在实证研究了1983年以来中国故意杀人罪案件数量和罪犯人数的变动情况后,有关学者认为,重刑的威慑效果难以持久,而且威慑效果的巩固期有缩短的趋势。二、“杀人偿命”。有些情况下,执法者不可能也不应该以相同的方式对罪犯施以惩罚。例如,没理由判处强奸犯受害者反过来强奸,也没道理判决杀人全家的凶手要由受害者杀掉其全家。因此,不能说只有将杀人者判死刑才算是公平的。如果人们同意终身监禁是最高的刑罚,罪大恶极者被判处此刑也并不违反公平原则。综上,我认为,中国废除死刑制度是一种必然。
因为美国许多地方不允许死刑,直到2019年7月25日,美国司法部宣布,联邦政府将恢复执行死刑。根据声明,重新启动死刑后首批受刑者将是5名曾谋杀儿童的罪犯,其刑期预计安排在2019年12月或2020年1月。
死刑在美国是一个引起争议的问题。每次处决杀人犯时都会有反对死刑的人权和宗教人士出来抗议。反对死刑制度的欧洲联盟以及一些国际人权组织也批评美国联邦政府和三十三个州至今仍然保留死刑。
美国民众对死刑的反对在1966年升到最高峰,当时美国有47%的民众反对死刑,比支持死刑的(当时是42%)还多,而当时有11%的人对此“没有意见”;同时,在1970和1980年代,美国民众支持死刑的比例有所上升,对死刑的支持在1994年达到高峰,当时有80%的人支持死刑。
之后,反对死刑运动再次强化,在最近一次于2011年所做的盖洛普民意调查中,有35%的美国民众反对死刑;另外,在2012年加州死刑公投的结果,53%的民众反对一项会导致死刑废除的提案(Proposition 34),而47%的则支持该提案。
扩展资料美国死刑的废除:
当1948年联合国通过《人权宣言》时,有14个国家废除了死刑。66年后的今天,已有166个国家废除死刑或者暂停这种刑罚方式。
但世界上仍有26个国家与全球趋势背道而驰,在执行死刑。这些国家的理由多种多样,但联合国坚持认为:死刑侵犯了生命权这一基本人权,而且事实证明其惩戒犯罪的作用并非有效,而且,在错判的情况下,死刑的后果无可挽回。一位美国著名人权活动家一度在死刑犯的行列中被洗清冤屈的经历尤其说明了最后一点。请听联合国电台记者黄莉玲的报道。
在人权理事会3月5日于日内瓦举行的有关死刑问题的高级别会议上,有一位来自美国的非政府组织“见证无辜”的活动家,他的名字叫克尔克·布莱德华兹(Kirk Bloodworth)。他是美国历史上第一位通过DNA检测而免于死刑的人。
当1993年他被无罪释放时,他已经由于一个他根本没有犯的罪行在监狱中度过了八年十个月又十九天。如果当年他被立即执行了死刑的话,这个错判导致的后果永远不可无挽回,克尔克现在也不会站在讲台上,为废除死刑而大声疾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美国死刑制度
保留死刑的原因:
1、目前,我国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人文基础和信仰理念。
2、废除死刑应当立足我国的基本国情,且应避免法律层面上的死刑废立反复。
3、适用死刑与保障人权之间并非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和冲突,若保障措施得当,完全可以并行不悖。
扩展资料:
我国国情的复杂性、法制建设的长期性和艰巨性、社会发展的历史性等均决定了我国废除死刑的历程不可能是一朝一夕便能实现的。
但是,有理由相信,随着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步伐的加快以及我国社会文明程度的不断提升,一定能够在不久的将来完全废除死刑。
我国的刑法只是在条文中规定了“死刑只适用于严重犯罪”至于什么是严重的犯罪及其构成要件则没有明确的解释。这样的规定在法律上明显过于含糊,不具有严格的依据性。
参考资料来源:牡丹江市西安区法院网-关于死刑存废的法学思考
目前中国废除死刑还没有具备这个条件,在相当一个时期内也不具备这个条件。我们国家现在的政策是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在保留死刑的同时,我国始终致力于不断建立和完善保证死刑判决慎重和公正,保障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相关制度。
可以肯定的是,废除死刑是一种必然的趋势,因为社会的发展决定了刑罚的惩罚性由重到轻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在这个意义上来说,保留死刑与废除死刑之争,实际上是应当何时废除死刑之争。我国新旧刑法都规定了死刑,刑法理论也赞成现在保留死刑、暂时不废除死刑。因为在现阶段,手段极为残忍、方法极为野蛮、后果极为严重的犯罪还大量存在,一些犯罪分子气焰相当嚣张、屡教不改,只有保留死刑,才有利于抑止这些极为严重的犯罪,保卫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法益;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形势明显好转,但社会治安状况没有根本好转,不安定因素还大量存在,保留死刑有利于警戒社会上的某些不稳定分子以身试法;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期阶段,人们传统的生命价值观念、法律观念要求保留死刑,符合社会心理的需要。国外确实有一些国家废除了死刑,但离开中国的国情盲目照搬国外废除死刑的做法,并不可取。对死刑的评价不能离开本国国情。我们既不能立足中国的国情指责他国废除死刑,也没有必要因为有人立足他国国情或假借人权之名指责我国保留死刑,便对保留死刑产生抵触感或不安感。
但是,保留死刑决不意味着可以滥杀、错杀。坚持少杀、防止错杀同样既是国家一贯的死刑政策,也是人们的共识。因为我国对犯罪人一贯采取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方针,大量适用死刑违背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我国刑罚的目的是预防犯罪以至最后消灭犯罪,而不是简单的从肉体上消灭犯罪;死刑的大量适用,不利于尊重人的生命、人权保障等价值观念的形成和增强;犯罪现象错综复杂,犯罪原因多种多样,大量适用死刑并不能充分抑止各种犯罪;死刑存在消极作用,过多的适用死刑会引起恶性案件的增加。孟德斯鸠讲过:“在俄罗斯抢劫和杀人的刑罚是一样的,所以抢劫者经常杀人。他们说:死人是什么也不说的。”孟氏的话虽不是醒世警语,但也值得我们深长思之。如果对具有从宽处罚情节的故意杀人犯一律判处死刑,那么某个人基于某些特殊原因故意杀人后,他便成为“自由人”,因而往往连续杀人。另外,由于死刑是剥夺人的生命的刑罚,生命一经剥夺便不可能恢复,故必须杜绝错杀,而少杀、慎杀也有利于防止错杀。最后从法律上与实际执行上完全废除死刑。现阶段,废除死刑虽不可能,但是改进死刑立法,严格死刑适用各项条件,减少死刑罪名,进一步限制死刑的适用,则是我们应当而且能够做到的。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可以适用死刑的犯罪主要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故意杀人、抢劫杀人、绑架杀人、强奸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严重的毒品犯罪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此外,我国刑法对极少数特别严重的走私、贪污、受贿等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也保留了死刑。现阶段对这些犯罪规定有死刑,主要是考虑到:首先,我国先阶段正处在发展时期,是刑事犯罪高发期,其追严重暴力犯罪、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居高不下。这些犯罪对公民以及社会造成及其严重的危害。如暴力犯罪剥夺了公民的生命,严重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危害了国家经济秩序,严重地破坏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新和公信形象。其次,虽然近年来我国司法界、理论界以及其他社会各界关于死刑制度的思想观念和认识不断发展变化,但我国死刑制度已有4000多年历史,死刑已深深地植根于国民的意识中,民意调查表明,各界仍普遍赞成得上述犯罪使用死刑。90%的公众要求对罪行及其严重的经济犯罪和非暴力犯罪适用死刑。再次,对这些犯罪,死刑具有最大威慑力,并且最有利于预防犯罪的发生。最后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国家还保留了死刑制度,这反映出对于死刑的存在问题,无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国家政策层面,都存在较大争议,各国应当根据国情做出选择。
在保留死刑的同时,我国始终致力于不断建立和完善保证死刑判决慎重和公正,保障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的相关制度。我国刑法严格限定的死刑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即死刑只适用于罪行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并且规定了严格的适用和核准程序,我国刑诉法得保障可能判处死刑被告人的辩护权等权利做了充分,具体的规定,全部死刑案件的核准权也即将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我国还独创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对于最大限度地教育、挽救犯罪人和减少死刑适用发挥了重要作用。刑法还规定,对于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这些制度有效地保证的严格控制死刑适用。
当前,学术界及其他一些社会人士已经在讨论我国是否应当以及何时废除死刑的问题,但主流的观念仍然认为,中国目前尚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现实条件。在这一问题上,我们的基本立场是,与其他问题一样,对于死刑制度,我们也从不拒绝改革,关键是要符合中国国情,要真正起到促进保障人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