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的适用范围包括?行政许可法作用

qq745048485 2024-11-12 阅读:6

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所以不管在什么地方,都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旦出现违规的情况那么就会受到发法律的制裁,因此需要行政许可的事项一定要按相关要求来,否则的话就是违法的。

行政许可法的适用范围包括?行政许可法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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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的特征有哪些

1、行政许可是依法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相对方针对特定的事项向行政主体提出申请,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前提条件。无申请则无许可。

2、行政许可的内容是国家一般禁止的活动。行政许可以一般禁止为前提,以个别解禁为内容。即在国家一般禁止的前提下,对符合特定条件的行政相对方解除禁止使其享有特定的资格或权利,能够实施某项特定的行为。

3、行政许可是行政主体赋予行政相对方某种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是针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作出的具有授益性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和适用条件的角度来说,大体可以划分为五类: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因此在实际生活中,假如自己想要开一家公司,那么首先就要准备好相关的材料,进行行政许可登记,否则的话就是违法相关法律规定的,自然也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只有正常的进行行政许可登记,那么才会有对应的备案,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

行政许适用范围域限制于没特别规定域限制许则全范围内效般说于行许域限制较例集游行示威必须关机关指定路线区域范围内进行于资格资质许没域限制较例律师规定律师执业受域限制根据行政许规定律、行政规设定行政许原则全范围内效律、行政规规定行政许适用域范围除外规定目主要于防止某些政府部门利用行政许权利推行保护。

法律依据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一、行政许可的设定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1、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的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凡设定行政许可的,都需要经过行政机关的审批,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是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

下列事项可以设定行政许可:

(一)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

(四)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

(五)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

二、不设行政许可的条件是什么

不设行政许可的条件具体如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3、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行政许可这一措施在行政管理中广泛地应用于经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所以力图用比较抽象的语言,对其调整范围作出准确的概括,是非常困难的,法学界也有许多争议。我国《行政许可法》的调整范围主要是依据第二条和第三条:

第二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这里对行政许可的界定,实际是从行政许可的实施角度来表述的。实施行政许可,也就是法定的行政机关,按照法定条件、标准和程序,决定是否给予申请人许可以及由此产生的对被许可人的监督管理行为等。实施行政许可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具体内容包括实施主体的确定、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对被许可人实施许可行为的监督等。行政许可的实施是将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转化为现实的社会关系,转化为特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具体体现行政程序的各项原则和要求,是行政许可法所调整和规范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不适用本法。”

本条第一款从正面规定了适用本法的两个方面,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设定行政许可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独立作出哪些行为需要经过批准才可以进行,应当按照什么样的程序和条件来进行批准或者不批准的规定。设定行政许可,是一种立法行为,严格来讲,并不是一种行政许可行为。我国行政许可的设定,最基本的和最主要的形式还是法律,在地方主要是地方性法规。行政许可涉及公民的权利义务,原则上应由法律作出规定。但由于我国地域辽阔,经济发展不平衡,并且法律体系尚在完善过程中,不可能将行政许可的所有事项都交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规范,需要赋予行政机关和地方权力机关一定的设定权。这就需要对各个立法主体的设定权限作出规定。本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不适用本法的事项有两类:一是有关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二是行政机关对直属事业单位有关事项的审批。本条第二款对不适用本法调整范围事项的规定,排除的是哪些同本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密切联系,在工作中难以严格区分,执行中又难以按本法规定办理的事项。

除了第三条明确规定不适用本法的行为外,在实践中还有一些容易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相混淆,但不具有行政许可特征的行政行为。这些行政行为也不适用本法,主要有:

一是内部审批行政行为,亦即上级行政机关基于行政隶属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有关请示报告事项的审批。在行政管理中,下级行政机关经常就工作中的一些重要计划、规划、决策以及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方针政策中的问题请示上级国家机关,由上级国家机关予以审查批准。这种审查批准,是一种内部行政法律关系,是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领导关系的一种体现,不同于作为外部行政法律关系的行政许可,因此这种审批不适用本法。当然,在上级对下级报批事项的审批中,有一些是下级行政机关受理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按照管理权限,经本级行政机关审查提出意见后,报上级审批。这种审批属于行政许可决定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应当适用本法。

二是处置财产权利的审批,如行政机关以出资人的身份对国有企业资产处置等事项的审批。这种审批是因为资产所有权而产生的,行使的是所谓“老板权”。国家将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由于交由行政机关去审批,发生了主体的竞合。这时的行政机关具有双重身份,既是行政管理机关,又是国有资产所有者的代表。它在对国有资产处置进行审批时,是作为所有者的代表在履行职责,因此不属于行政许可。这里如果不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就容易混淆两种审批的性质。随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深化,这种审批区别于行政许可的特点将越来越明显。就全国而言,国务院设立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作为其特设机构,负责国有资产的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不属于行政机关,对国有企业有关事项的审批,当然不属于行政许可。

三是行政机关确认财产权利及其他民事关系的登记。我国的登记种类很多,概括起来是两类:一类是确认登记,主要包括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结婚登记、收养登记、个人身份登记、特定事实登记等,不属于行政许可。这类登记属于事后程序,是保护和确认登记人的权利,而不是重新赋予其权利。在这类登记中,行政机关行使的不是行政管理权,而是以第三人的身份出现,起证实和确认作用。另一类是设立、开业登记。设立法人登记的实质是取得民事权利能力,取得行为能力。因此设立、开业登记都是行政许可。

法律分析: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立法界定,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法律明确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其适用范围没有地域限制的,申请人取得的行政许可在全国范围内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