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出资人和中央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中央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和法律风险防范机制,规范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央企业,是指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务院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诉讼、仲裁的案件:
(一)涉案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的;
(二)中央企业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四)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中央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第四条国务院国资委负责指导中央企业做好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第五条中央企业应当依法独立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第六条中央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案件,鼓励双方充分协商,妥善解决。第七条企业法律顾问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或者减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中央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企业法律顾问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第二章处理第八条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或者分管有关业务的企业负责人分工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第九条中央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聘请律师事务所、专利商标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法律中介机构)进行代理的,应当建立健全选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法律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管理,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第十条中央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负责选聘法律中介机构,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第十一条根据企业选聘的法律中介机构的工作业绩,统一建立中央企业选聘法律中介机构的数据库,并对其信用、业绩进行评价,实行动态管理。第三章备案第十二条国务院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第十三条中央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及时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涉及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1个月内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中央企业子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报中央企业备案。中央企业应当每年将子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备案的汇总情况,于次年2月底前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第十四条中央企业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文件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发。第十五条中央企业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等;
(二)处理措施和效果;
(三)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四)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结案后,中央企业应当及时向国务院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第十六条中央企业应当定期对本系统内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情况进行统计,并对其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完善防范措施。第四章协调第十七条中央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中央企业依法自主处理。
国务院国资委对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予以协调:
(一)法律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二)有关政策未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
(三)受到不正当干预,严重影响中央企业和出资人合法权益的;
(四)国务院国资委认为需要协调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国务院国资委协调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
(二)依法维护出资人和中央企业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三)保守中央企业商业秘密;
(四)依法办事,公平、公正。第十九条中央企业报送国资委协调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事前应当经过企业主要负责人亲自组织协调。
以下干货总结来自于4月12日,我与“中国著名饭店法律问题管理专家、《中国旅游饭店行业规范》起草人”袁义的视频号连麦,分享主题是“酒店常见典型法律纠纷案例解析”,
我认为适合所有中高端酒店业主、总经理以及相关部门管理人员,分享给你。
1、客人用餐时饭菜中发现异物要求高额赔偿作何处理
第一是赔礼道歉,第二给客人换菜或者是说这道菜免单,第三根据情况灵活处理。在法律上面掌握几点,第一个要有事实,确实是否是在你酒店吃饭过程或住宿过程当中发生的,是否造成实际伤害。第二个是否对他精神造成损害。如果造成了实质损失,也要评估损失带给你身份、年龄段、职业到底对应的是什么?第一讲证据,造成的伤害是哪方面;第二伤害要可量化;第三特别严重的需要有关机关或机构鉴定。
2、饭店是否有权谢绝客人自带酒水进入餐厅
到现在为止,从国家层面上面来讲,从法律角度上面来讲没有一个定论。如果需要自带酒水,需征得饭店的同意,比如说大家都知道婚宴可以自带酒水。建议我们酒店在我们的菜单上面写一下:饭店谢绝客人自带酒店以外的食品饮料进入酒店。因为酒店综合成本高、避免发生食品安全卫生的问题、品质和价值要相符、品牌代表价值、酒店有自主经营权。
3、客人在酒店摔倒受伤,酒店是否有责任进行赔偿
积极配合处理:
第一让客人讲述事件经过,第二要有专人记录,第三步让客人做一个签字确认。比方说客人当时受伤比较严重,已经受伤了,你要立即给他送到医院。送医院过程当中你要了解过事情发生前后经过的情况。如果他有一个同行的人,比方夫妻、他的朋友、一起来开会的同事,就跟其他人了解。
预防措施:
布局合理,放置防滑垫,装防滑把手,贴小心地滑、小心摔倒的标识,使用防滑拖鞋......
掌握两点:
第一要有法律意识。第二要有安全意识。
公平原则:
法律上面有一个叫公平原则,什么叫公平原则呢?如果说这个人摔的伤比较重,而且是非常非常重,而且完全不是他本身的意愿造成的,这个时候酒店相应也要赔偿一点,这个在法律上面叫做公平原则。同样一个案例,完全一模一样的,你在同一个法院不同的酒店发生的法律判决是不一样的,什么意思呢?就是客人在二星级饭店还是三星级还是四星还是五星,它的赔偿是不一样的。
4、客人不能在酒店随意调取录像
大厅的摄像头一定要暴露的,电梯里面的摄像头要隐蔽。大家要注意,我们酒店和客人之间,它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公安机关说要来检查,你让不让他检查,肯定要来检查,公安机关说什么就什么,所以只有公安机关可以看录像。
5、客人把客房的马桶弄坏了的处理办法
三看一原则:
一看是不是马桶不稳,二看马桶是否有合格证书,三看安装单位是否有资质,四遵循公平原则。
预防措施:
要买合格的产品,马桶一定要选底座大的,最好上下差不多一般粗的;在卫生间放卷纸,以便客人使用;给客人准备一次性马桶垫;提示马桶已消毒;保留好马桶的相关证书。
6、酒店全体员工注意两点:一是预防,二是懂法。7、窃听和录音是有本质区别的
留证据可能有很多种方式,可以用笔记的方式,因为笔记很容易记到关键词,并且可以让对方确认到。另外我们再说到录音,录音和监听是两回事。如果我们两个就一件事情在进行探讨的时候,你是可以拿录音笔或者什么来记录的。但是这个录音的仪器是不可以放到客人比较隐秘的地方,比如说他在客房,那这个就叫窃听,这个就不对了。
录像录音是需要征得同意的。
8、客房收费以中午12:00为结算时间节点是否合理、合法
饭店收费以客房收费,以间夜为计算单位(钟点房除外)。我们经常说酒店退房时间是中午12点,是我们正常的一个惯例,坚决反对 24小时制的,这几年我们国家的法律法规规范不断地完善,饭店客房收费是以间夜为计算单位的,次日中午 12时以后十八时以前办理退房手续者,饭店可以加收半天房费。第一,符合国际惯例。第二,我们酒店还要打扫卫生,上午客人离开了,我们打扫完卫生,准备迎接下一波客人。
9、处理问题:一要有依据,二要有事实,三要有证据。
10、客房部门工作人员应具备安全防范知识
酒店按规定安装提示牌、告示牌、警示牌,比如符合消防规定的安全出口的颜色是绿色,绿色在有烟雾的情况下穿透力强。酒店员工应熟识各种标识。从总经理到每一个员工,一定要培训,而且一定要到位。
而且要用底线思维去思考问题和处理问题。
处理纠纷的部门
处理纠纷的部门,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与其他人产生冲突与纠纷,产生纠纷的时候一般会先争取人民调解,若不愿意接受调解,其他人均不能强迫之。下面来看看处理纠纷的部门。
处理纠纷的部门1纠纷问题找哪个部门解决?
一般的民事纠纷可以找法院。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其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解工作在哪些方面?
平等自愿原则。人民调解,必须在当事人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得强迫。这一原则的要求,
1、纠纷的受理,必须基于当事人自愿,而且是各方当事人自愿,如果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或者不愿意接受某个组织和个人的调解,或者有一方当事人不愿意接受调解,均不能强迫之;
2、在调解的过程中,对当事人必须进行耐心细致的劝解、开导、说服,不允许采取歧视、强迫、偏袒和压制的办法;
3、经调解达成协议,其是非界限、责任承担、权利义务内容,必须由当事人自愿接受,不得强加于人。
合法合理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主义道德进行。
这一原则要求,一是人民调解活动必须合法,其调解范围、程序步骤、工作方法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调解行为规范、公正、合理;
二是调解民间纷纷的主要方式是以国家法律、党和政府的政策以及社会主义道德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使当事人按照法律、政策和道德,分是非、辨责任;三是纠纷调解的结果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确定,不得违背法律、政策和道德的要求,不能用本地的“土政策”代替法律,也不能在法律与情理发生抵触的时候违背法律的规定,无原则地求得纠纷的平息。
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民间纠纷发生后,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得因未经调解而限制其诉讼权利。在调解民间纠纷过程中,当事人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都可以中断调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纠纷,当事人仍然有权利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纠纷及其协议予以裁判。
处理纠纷的部门2常见的纠纷类型主要有以下三种:
1、民事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涉及人身关系或财产关系的'纠纷。包括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房产物业、人身损害、合同、借贷等民事行为引发的纠纷;
2、行政纠纷是指各级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行政争议和纠纷。包括土地、山林、水利、资源权属、医疗卫生、治安管理、城市管理等行政行为引发的争议和纠纷;
3、涉法涉诉纠纷是指当事人对刑事执法、行政执法等权利部门对案件或问题处理不满而又引发的矛盾纠纷。涉及到刑事、民事和行政诉讼判决或裁定,有些是历史遗留问题,有些是现实问题,主要是当事人对己经生效的法律判决或行政裁决表示不满。
民事纠纷类型有哪些
1、民事纠纷是作为平等民事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等就人身和财产关系等属于民法调整范围的法律关系发生的各种纠纷。
2、民事纠纷分为两大内容:一类是财产关系方面的民事纠纷,另一类是人身关系的民事纠纷。
3、民事纠纷包括:债权债务纠纷、房屋产权纠纷、合同纠纷、损害赔偿纠纷、离婚纠纷、著作权纠纷等。
民事诉讼律师费用由谁来承担
1、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
(1)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2)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3)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2、诉讼费用负担的其他情形: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改变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的,应当相应变更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诉讼费用负担的决定。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一条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处理纠纷的部门3民事纠纷的类型
民事纠纷的类型,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1、以纠纷的主体为标准,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公民个人之间的纠纷。如公民个人之间的婚姻、财产纠纷,买卖纠纷,债务纠纷等。
(2)公民个人与团体之间的纠纷。如公民个人与某团体之间因经济合同、著作权、债务等发生的纠纷。
(3)团体与团体之间的纠纷。如不同企业之间的债务、合同、商标纠纷等。
2、以纠纷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四类
(1)婚姻家庭纠纷。如发生在家庭内部的夫妻感情纠纷,抚养和赡养纠纷,财产和收养纠纷等。
(2)邻里人际关系纠纷。邻里之间因言语交往、利益冲突或生活琐事等而引起的纠纷。如因传闲话、公共卫生、宅基地等引起的争吵、斗殴。
(3)公共生活中的纠纷。如在娱乐、旅行、购物等公共场所,因行为、言语不文明等所引起的纠纷。
(4)经济交往关系中的纠纷。如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团体之间以及团体与团体之间,因借贷、租赁、买卖等所引起的经济纠纷。
3、以纠纷的表现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认识上的冲突。当事人双方由于对某些权利与义务认识上的不一致而产生的心理冲突。如在经济纠纷中关于权利与义务之争,往往是认识上的冲突。
(2)情感冲突。当事人双方由于认识上的不一致进而导致情感上的对立。如夫妻之间由于观念上的冲突导致情感上的冲突,最后导致婚姻纠纷。
(3)意志冲突。当事人双方由于认识、情感上的冲突,必然导致意志上的冲突,甚至出现相互攻击的行为。
第一条人民法院受理下列专利纠纷案件:
1、专利申请权纠纷案件;
2、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3、专利权、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4、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
5、假冒他人专利纠纷案件;
6、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费纠纷案件;
7、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件;
8、诉前申请停止侵权、财产保全案件;
9、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案件;
10、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维持驳回申请复审决定案件;
11、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决定案件;
12、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决定案件;
13、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实施强制许可使用费裁决案件;
14、不服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行政复议决定案件;
15、不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行政决定案件;
16、其他专利纠纷案件。第二条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三条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撤销请求复审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四条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1年7月1日以后作出的关于维持驳回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决定,或者关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的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五条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第六条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第七条原告根据1993年1月1日以前提出的专利申请和根据该申请授予的方法发明专利权提起的侵权诉讼,参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人民法院在上述案件实体审理中依法适用方法发明专利权不延及产品的规定。第八条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
(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
(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
(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第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届满后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不应当中止诉讼,但经审查认为有必要中止诉讼的除外。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决定中止诉讼,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责令被告停止有关行为或者采取其他制止侵权损害继续扩大的措施,并提供了担保,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在裁定中止诉讼的同时一并作出有关裁定。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应当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载明要求协助执行的事项,以及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并附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书。
对专利权保全的期限一次不得超过六个月,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之日起计算。如果仍然需要对该专利权继续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另行送达继续保全的协助执行通知书。保全期限届满前未送达的,视为自动解除对该专利权的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出质的专利权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不受保全措施的影响;专利权人与被许可人已经签订的独占实施许可合同,不影响人民法院对该专利权进行财产保全。
人民法院对已经进行保全的专利权,不得重复进行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