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上浮不限。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50万元至l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涉外案件: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如果涉及到多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按上述标准的2至4倍收费。代理仲裁案件,按照代理民事诉讼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法律咨询及代书每小时不低于30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费数额可上浮动50%,下浮不限。无财产争议案件:普通民事、经济、行政案件,不涉及财产的,根据案件性质、复杂程度、工作所需耗费时间等因素,在6000—100000元之间协商收取。
综上问题所述辽宁省律师收费标准2022以上内容仅靠参考,建议律师收费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收费,还要根据当地的政策,自身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第一条律师服务(刑事案件辩护和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案件代理除外)。除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机构(包括乡镇、街道法律服务所)提供的下列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外,其他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的代理人。
目前网上存在两个版本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为2014年9月30日辽宁省物价局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复函(辽价函【2014】128号)》(附: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该版本可在辽宁省律师协会官网查到(网址另一版本为《辽宁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指导标准》,该版本据称于“2015年12月5日,辽宁省律师协会八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但在省律协官网查不到。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价发[2017]67号”文,自2017年8月28日起,律师服务收费价格已经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
另需着重说明的是,司法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2021年12月28日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律师服务收费的意见(司发通〔2021〕 87号)》,对律师风险代理行为做出了严格规范:(四)严格限制风险代理适用范围。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群体性诉讼案件、婚姻继承案件,以及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抚恤金、救济金、工伤赔偿、劳动报酬的案件实行或者变相实行风险代理。
(五)严格规范风险代理约定事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得滥用专业优势地位,对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各自承担的风险责任作出明显不合理的约定,不得在风险代理合同中排除或者限制当事人上诉、撒诉、调解、和解等诉讼权利,或者对当事人行使上述权利设置惩罚性赔偿等不合理的条件。
(六)严格限制风险代理收费金额。律师事务所与当事人约定风险代理收费的,可以按照固定的金额收费,也可以接照当事人最终实现的债权或者减免的债务金顿(以下简称"标的额”)的一定比例收费。律师事务所在风险代理各个环节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合计最高金额应当符合下列规定:标的额不足人民币1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8%;标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5%;标的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12%;标的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9%;标的额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得超过标的额的6%。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版本一)
关于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复函
辽价函【2014】128号
省司法厅:
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再次修订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收悉。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格[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从2014年8月1日起继续按辽价发[号文件规定执行(详见附件)。有关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或变更收费许可证,亮证收费,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附件: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2014年9月30日
抄送:各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绥中、昌图县物价局,省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辽宁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4年9月30日印发
附件: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上浮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4%5%,收费额不足2000元的每件按2000元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3%4%;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2%3%;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1%2%;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万元以上部分,按最高不超过双方协商确定。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和代理国家赔偿案件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刑事案件
1、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基准收费标准为300元/次;
2、代理申诉和控告,基准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
3、担任报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基准收费标准:
(1)侦查阶段(含申请取保候审)4000元/件;
(2)审查起诉阶段4000元/件;
(3)审判(一审)阶段5000元,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二审按一审标准酌减。
上述收费标准上浮最高不超过50%,下浮不限。
四、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基准收费标准为4000元/件,上浮不超过50%,下浮不限。
五、代理集团性犯罪和其它重大、复杂刑事诉讼案件代理集团性犯罪和其它重大、复杂刑事诉讼案件,因难度高、地域跨度大等原因,可在不高于基准价5倍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六、关于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的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情况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物价和司法部门备案,并在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后实施收费。
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版本二)
辽宁省律师法律服务收费指导标准
(2015年12月5日,辽宁省律师协会八届三次理事会审议通过)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律师服务的实际情况,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制定行业指导标准,以供辽宁省各律师事务所办理相关业务时参考。
一、行业指导价名录及其标准
(一)代理民事诉讼、仲裁案件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基准收费标准为5,000元-30,000元/件,上浮不限。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诉讼(争议)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比例为8%-10%,收费额不足5,000元的每件按5,000元收取;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7%-9%;
(3)50万元至l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6%-8%;
(4)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7%;
(5)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4%-6%;
(6)1,000万元至2,000万元部分(含2,000万元)为3%-5%;
(7)2,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4%;
(8)5,000万元以上部分,为1%-3%。
3、涉外案件:涉外(含涉港、澳、台)案件的收费标准,原则上按照上述标准执行。如果涉及到多语种法律服务的,可以按上述标准的2至4倍收费。
上述收费标准是诉讼案件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单独代理二审、再审、执行案件的,按照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对于代理的案件,再次代理的,可以给予适当优惠。
4、代理仲裁案件,按照代理民事诉讼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执行。
(二)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代理行政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执行。
(三)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申诉代理民商、行政申诉案件可参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费,上浮不超过150%。
(四)代理执行案件
1、单独承办执行的案件,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标准收费;
2、曾承办一审或二审的案件,原则上根据执行标的额,按一审收费标准的50%-80%收费。执行难度很大,执行程序复杂的重大执行案件,按一审标准收费。
(五)法律咨询及代书
1、每小时不低于300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算;
2、代书法律事务文书;
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500元-1,000元。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按所涉财产标的额的收费,但最低不得低于500元。
(六)非诉讼业务收费
非诉讼业务收费标准一般按件收费或按时收费。按件收费的标准,可以参照代理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并可以在此基础上,上浮不超过200%收费;
按时收费的标准为1,000元-3,000元/小时,上浮不超过200%。
涉及下列非诉业务的可参照以下标准收费:
1、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法律意见书、律师见证等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每件收费不低于3,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每件按财产标的的4%-9%收费;
(3)资信调查、咨询建议书、律师见证等,按财产标的额的收费,但最低不低于4,000元;
2、审查、起草、修改合同、章程,参加项目谈判,按照合同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万元以下部分(含10万元)收费不低于4,000元;
(2)10万元至50万元部分(含50万元)为3%;
(3)5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元)为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亿元以上为、公司改制,按照所涉及的标的额分段按比例累加收费:
(1)100万元以下部分(含100万元)收费不低于100,000元;
(2)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元)为5%;
(3)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元)为3%;
(4)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元)为2%;
(5)5,000万元至1亿元部分(含1亿元)为亿元以上部分为、股权转让、股票上市、参与破产程序(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收取费用),参照公司改制收费标准执行。
5、房地产项目专项法律服务,按该项目投资总额的收费。
(七)担任法律顾问
1、担任机关、事业单位法律顾问,50,000元-100,000元/年,上浮不限。
2、担任大型企业法律顾问,200,000元-500,000元/年,上浮不限。
3、担任中型企业法律顾问,100,000元-300,000元/年,上浮不限。
4、担任小(微)型企业法律顾问,50,000元-100,000元/年,上浮不限。
5、担任家庭及个人法律顾问,20,000元-50,000元/年,上浮不限。
(八)风险代理
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实行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收费一般情况下不得高于争议标的额的30%,特殊情况下双方可另议。
(九)刑事案件代理收费标准
1、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基准收费标准为300元/次。律师接受委托会见被侦查机关羁押的犯罪嫌疑人,按照本标准侦查阶段规定的 50%执行。
2、代理申诉和控告,基准收费标准为 8000元/件。
3、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指刑事部分)基准收费标准:
( 1)侦查阶段(含申请取保候审) 8000元/件;
( 2)审查起诉阶段 8000元/件;
( 3)审判(一审)阶段 8000元/件,办理一审又办理二审的,二审按一审标准酌减。
4、代理重大、复杂、疑难刑事诉讼案件或因难度高、地域跨度大等原因,可在不高于基准价 10倍的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委托人与律师协商一致,可以在上述收费标准下浮至 50%。
二、关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部分本指导标准未规定的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上述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外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根据本所情况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律师管理部门备案,应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公示后实施收费。
各市律师协会可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界定的范围,自行制定指导标准,报当地律师管理部门备案后实行。
律师事务所也可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755号)界定的范围,自行制定收费标准,报当地律师管理部门备案后实行。
本收费标准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实行。
在劳动争议当中,完全没必要对公司请的律师产生惧怕感,如果律师玩烂招,威胁你,套你的话,我们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形,按照以下方式去应对,甚至可以去治治他!
面对公司请的律师,我们要谨记这个原则你没有义务回答公司律师的话,此时律师和你说的任何话,都是为了取证,而不是解决问题!就算是公司来套话,你也没有义务回答,但对于公司的通知、限期要求等,我们要做出回应,不能不理。记住不管公司律师怎么说,你只和公司之间往来回应,不要和律师直接回应。
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很多公司自己不和员工谈,而是请律师去找员工,认为律师能够吓唬员工。但我们要记住,在劳动争议中,我们没有义务回应公司以外人员的话,即便真的有公司的委托书也不怕。
如果这种“流氓律师”单独联系你,你一句话都不要和他扯。不要认为公司请律师来是和你协商解决问题的,其实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套你的话,然后取证。
如果公司同时也在场,你一样可以不用正面回答公司的套话。对于公司的任何观点,你只说公司的违法行为即可,也不要主动说什么赔偿,除非公司主动提出,那么你可以顺着往下说,免得又说你威胁敲诈公司。这个过程记得录音。
对于这样的“流氓律师”,我们可以这样治治他!有些律师在受到公司劳动争议委托后,居然单线和员工联系,我们姑且不说这种行为有没有违反什么法律法规。但居然会打电话威胁恐吓员工,最常见的就是说员工的行为是威胁公司、敲诈勒索,已经犯法等等。此时只要我们对公司的要求是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范围内,根本不用担心。而我们要这样去治治他:
1、对于威胁恐吓。自己先打开录音,这种流氓律师一上来,就直接说我是张律师,都不敢说律所名字,接着要确认你的身份信息,问你是不是某某公司的某某员工等,对于这个你不要急于回答,然后说我没有收到公司任何通知说有律师联系我,并反问他是哪家律师事务所的哪个律师,是不是受某某公司的委托?
告诉他请把律师资格证和委托书发给我确认后才能继续沟通。一般很多律师到此为止,他不会发、也不敢发,甚至不敢告诉你是哪家律所的。
如果对方头铁,真的照做了,那么接下来就要收集他威胁恐吓你的证据,接着你告诉他,我会向司法部门投诉你的律师和你的行为。如果没效果,就向更上一级的司法部门投诉。
2、对于律师函警告。在劳动争议中,碰到律所给员工发律师函的情况少见,如果正碰到也不用怕。对你没有什么威胁,如果碰到一些需限期回应的事项,你就在避开套路的情况下,直接回应给公司,而不要直接回应给律所。此时你回应律所就一句话:针对律师函所说的情况,我已经通过某某方式回应给公司了,请你们直接与公司确认。
3、拿公司委托书说事。有些律师会直接拿出公司的委托书,并告诉员工必须要和他沟通劳动争议。其实即便如此,我们也可以直接不正面回答他的话。但此时我们还能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那就是我们也可以出一个委托书,委托给其他人,让律师去联系那个人。
当然,这个其他人,可以是是朋友也可以是家人,但要记住,劳动仲裁时的委托代理人是有资格要求的,一般的朋友是不能代理出庭的,但是在之前,和这类律师所谓的沟通,完全可以委托你这个“朋友”。但你这个“朋友”是否存在,能否联系的上,那就不关你事了。你只需要继续和公司保持好应对即可,从而避开这个律师的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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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北京丰台雪豹精英蒙冤案】
2016年5月8日,某娱乐场所起了一场江湖纷争,宋江带着鲁智深、武松等七八名兄弟,将高俅的五六名手下殴打致伤。5月10日,高俅至丰台公安分局报案。9个月后,鲁智深被抓捕,但其他参与者潜入江湖渺无声息。10个月后,五六名被打者,一致指控林冲(化名)是殴打他们的江湖人士之一。林冲表示自己只是旁观,没有殴打任何高俅手下。
被告人林冲历任:北京特警支队“雪豹突击队”班长(十三支队三大队十一中队班长)。武警北京市总队特种作战大队政治处证明:该同志,在2008年12月军委扩大会议与会代表视察雪豹突击队活动中表现突出,荣立个人二等功一次。服役期间,团结同志、训练刻苦、工作积极主动、能够用部队规章制度和条令条例严禁要求自己。
林冲,原足球运动员,“雪豹突击队”四百米障碍记录保持者,曾代表全军为胡·锦·涛、吴·邦·国表潢过战术技能。另外,林冲主动归案但并未认罪,这点应当特别重视!雪豹班长,卫戍之士,刚烈忠勇;有罪当罚,无罪莫冤!
一审庭审结束后,又经历了不断的延期。七八个月后,判决林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前期鲁智深判决二年六个月。虽说旁观但不制止道德上说不过去,但终究没有触犯法律条文,实在是令人惋惜。
【办此案共计整理6个文件夹83个文件】
庭审发问是我的经典之作,当时几名被害人同时出庭,辩护人舌战群雄,声东击西,指南打北,诱、骗、哄、故布陷井,无所不用其极,后来童配斌律师就因此转投我们汉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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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艳国律师】
辽宁省锦西人,男,1970年11月出生,原朝阳区优秀共党党员,海淀区律师协会党员代表,北京律协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委员会委员,少北拳协会会员,冬泳协会会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资格证书,中国人民大学商事犯罪研究中心助教组成员,原北京吉利大学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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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深圳宝安轻判运输毒品案】
电话铃响,半月无人接听。无奈,周四最早的航班,一人至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接待处某女联系后说李连贵(化名)检察官休假,您下周再来。听闻此言,伤心欲绝,一者周一开庭,二者车马劳顿,三者屡约不见,徘徊2小时,至光华古庙。
心有不甘,电话至公诉处闲扯多聊“李连贵,我刚刚还见到他了…”。电话李连贵办公室,多日不接的电话传来李连贵的声音…
飞奔至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接待处某女,大骂半小时,保安远遁,宾客侧目,老董疯了!有一天,老董疯了,那,一定是公检法气的…
辽宁省绥化县居住的黄药师(化名-在逃)向广东省信宜市黄药师(同案)购买毒品(含甲基苯丙胺成份),期间购买数量、价格、付款、运送方式都是黄欧二人商议确定,嫌疑人杨康(化名)全不知情。欧阳锋为向黄药师出售毒品从“亚男”(在逃)处购得毒品,并指使欧阳克(在逃)去信宜市顺丰速运门店邮寄包裹伪装(四罐山楂)毒品,邮寄费用86元欧阳克代欧阳锋已交纳。
黄药师是黑龙江佳木斯人,男,约50岁,朝鲜族,逃前居住于绥化县盛花园114号楼最里面单元2201房。因为黄药师与杨康长期来往接触,也因为黄药师故布迷阵、逃避侦查和刑事责任,有意使用杨康电话号码、银行卡、收信地址同欧阳锋联系沟通购买毒品。此真实案情因办案警力有限没能核实确定(情况说明,卷二P214)。顺丰速运绥化分公司职员本应将疑似毒品包裹送至邮寄地址:绥化县金阳家园水果超市;但在公安机关“控制下交付”和“特情引入”的前提下,要求或引诱杨康至顺丰速运绥化分公司接收疑似包裹。
案发前黄药师曾经有过让杨康接收包裹的意思和表示,但杨康并未放在心上,也犹豫是否帮助接收。当顺丰快递要求杨康取货时,杨康以为是收取自己预订的快递其他产品。结果,杨康在顺丰快递绥化分公司见到快递时才知是黄药师预订的包裹,在拒绝收货的情形下,仍然被控制下交付的公安人员抓捕。
此案运输毒品395克,一审判决七年,二审法官电话里对董彦国律师说:可以了,哪有什么东邪黄药师,是你们生生编造出来的东邪黄药师。本该是判决15年的…
后来,家属以没判无罪为借口,一直没有支付拖欠的后一半律师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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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彦国律师】
辽宁省锦西人,男,1970年11月出生,原朝阳区优秀共党党员,海淀区律师协会党员代表,北京律协商事犯罪预防与辩护委员会委员,少北拳协会会员,冬泳协会会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资格证书,中国人民大学商事犯罪研究中心助教组成员,原北京吉利大学讲师。
【自我画像】
生命历经坎坷,真诚始终不渝。为人踏实谨慎,一贯耿直仗义。维护正义是我一生的追求,天理自在人心,公理当尽力而为。不能尽善尽美,但求无愧我心。
【明日发布,梅州涉黑报案纪实,期待…】
[下面是我阅卷后第二天写的全部材料之一]
涉案毒品扣押、保存、计量和移送(附4)
意见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毒品犯罪案件中,查获的毒品是最重要的物证。定案证据标准要求:收集证据过程中,应注意固定、保全证据,防止证据在转移过程中因保管失当而发生变化或灭失。
本案是在机场安检过程中发现的涉嫌毒品犯罪,而后“控制下交付”于辽宁省绥化县的顺丰速运。包裹从安检发现疑似毒品到毒品入库经过了机场安检部门、机场分局刑警大队、南山分局招商派出所、检验鉴定部门、深圳市公安局毒品库,并且往返中国南北近5000公里。
基于本案毒品证据经手多个部门,此物证收集、固定、计量和移送存在严重的违法之处。辩护人认为,相关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并致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一、扣押、保存、移送、计量的证据说明及意见
本案毒品证据经手多个部门,更应严格和谨慎的审查证据的关联性和同一性,下面针对性分别说明。
(一)安全检查报警单(货检)(卷二P2)
1、内容: 4包,410克;没有交方接方公章和交接时间;——安检部门出据
2、说明:安检部门不打开包裹不可能知道是四包毒品,安检部门不打开包裹分离山楂和毒品不可能计量为410克;没有任何执行人、见证人、照相条件下开箱、检查、分离和计量;
3、认为:此毒品证据已经被安检部门第一次污染,并且关联性和同一性不能确定。
(二)移交物品清单(卷二P4)
1、内容:详情单据一张,毒品4包410克;只有接收方签字和公章,没有交方签
字和公章及时间;——机场公安部门出据
2、说明:此可以印证山楂与毒品已经分离;机场分局向南山分局违反移送的程序和规定;
3、认为:移送违法,毒品证据第二次污染,关联性同一性第二次不能确定。
(三)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卷二P198)
1、内容:除了证明机场所在没有其他证明内容,工作记录无见证人;——招商派出所出具
2、说明:招商派出所三名警员没有接收毒品证据;不能有效证明机场分局向南山分局,进行有效合法的移送毒品证据;
3、认为:由机场分局向南山分局移送毒品证据第三次被污染,关联性同一性不能确定。
(四)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卷二184-191)扣押视频(卷二P210)
1、内容:见证人身份不明,申请核实;不是当场开封、分类、标签;没有称量、取样、封存;——招商派出所出据
2、说明:安检部门已将山楂和毒品分离,何时如何部门将两者从新包装不明;
3、认为:扣押等程序违法,毒品证据第四次污染,关联性同一性第三次不能确定。
(五)鉴定文书(卷一P17)
1、内容:没有南山公安分局向鉴定部门移送检材或样本的材料和证据;——鉴定部门出据
2、说明:无法证明机场查获物与检材相一致;
3、认为:由南山分局向鉴定部门移送毒品证据第五次被污染,关联性同一性不能确定。
二、重要证据收集和适用违反法律规定
(一)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卷二184-191)程序违法
本案毒品扣押不是现场完成,即:顺丰公司绥化分公司完成。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对扣押的财物,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当场开列清单”之规定,明显违反程序法。
本案毒品扣押未附笔录,不能证明疑似包裹来源不详,对特征、数量、质量等没有明确说明。依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条“扣押的物证,未附笔录,不能证明物证来源的(对物品的名称、特征、数量、质量等注明不详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明显违反程序法,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辩护人同时申请对见证人(名字太草看不清楚)身份进行核实确实。
(二)违反毒品案件证据收集固定之规定
本案公安机关在顺丰速运绥化分公司现场,没有充分获取、及时固定有关证据。没有称量、取样、封存。依据《公安机关缴获毒品管理规定》第五条“对收缴的毒品一般要当场称量、取样、封存,当场开具《扣押物品清单》”明显违法,重要证据疑似毒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公安机关虽然制作的包裹的开封、分离的直播视频,但是没有制作说明等,内容也只太过简单。《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物证的录像,没有制作人关于制作过程存放地点的说明;收集程序有疑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
三、本案重要物证毒品包裹关联性和同一性存疑
本案包裹内的疑似毒品物是孙聪运输毒品案的重要证据,其证明作用不言自明。从深圳机场查获疑似毒品开始经过:(一)安检部门开箱、分离、称量;(二)安检部门向机场分局刑警大队移交;(三)机场分局向南山公安机关所移交;(四)南山公安机关带往辽宁省绥化县;(五)绥化县开封、分离未称量未取样未封存;(六)南山公安机关带回深圳;(七)南山公安机关向检验鉴定部门移交检材。嗣后,(八)存入深圳市公安局毒品库。
本案重要物证八个过程中:(二)(三)(七)三次移交关联性同一性不能确定;
本案重要物证八个过程中:(一)(五)二次开箱分离不符合法律规定;
本案重要物证八个过程中:(四)(六)什么时间什么方式重新包装不能确定;
综上,刑罚适用的严肃性,决定刑事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应严格和谨慎。刑事证明应当有严格的法律要求,并完全符合程序性规定。恳请检察机关本着严格谨慎的原则审查和适用上述证据,并作出不予适用的认定。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北京市汉卓律师事务所
律师董艳国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