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本文为您提供《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全文。《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于2003年12月30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2004年1月6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公布的关于补充型养老保险的试行办法,意在通过国家政策规范企业为个人进行的补充型养老保险福利,并大力推行此类型的养老保险,以缓解基本养老保险领取额较低的局面。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目录】
◆条例内容
◆什么是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类型
◆企业年金与企业福利的区别和作用
【正文】
◆条例内容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已于2003年12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
第一条为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险制度,更好地保障企业职工退休后的生活,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企业年金,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
(一)、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
(二)、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三)、已建立集体协商机制。
第四条建立企业年金,应当由企业与工会或职工代表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并制定企业年金方案。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企业年金方案草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五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参加人员范围;
(二)、资金筹集方式;
(三)、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管理方式;
(四)、基金管理方式;
(五)、计发办法和支付方式;
(六)、支付企业年金待遇的条件;
(七)、组织管理和监督方式;
(八)、中止缴费的条件;
(九)、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年金方案适用于企业试用期满的职工。
第六条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所在地区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央所属大型企业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报送劳动保障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自收到企业年金方案文本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异议的,企业年金方案即行生效。
第七条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缴费的列支渠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职工个人缴费可以由企业从职工个人工资中代扣。
第八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第九条企业年金基金由下列各项组成:
(一)企业缴费;
(二)职工个人缴费;
(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
第十条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帐户方式进行管理。
企业年金基金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投资运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第十一条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
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帐户。
第十二条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帐户中提前提取资金。
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第十三条职工变动工作单位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以随同转移。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没有实行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第十四条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第十五条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
第十六条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以聘请企业以外的专业人员参加,其中职工代表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十七条企业年金理事会除管理本企业的企业年金事务之外,不得从事其他任何形式的营业性活动。
第十八条确定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方为企业,另一方为受托人。
第十九条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帐户管理机构作为帐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帐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
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受托人与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确定委托关系,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二十条企业年金基金必须与受托人、帐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第二十二条因履行企业年金合同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请仲裁或者诉讼;因订立或者履行企业年金方案发生争议的,按国家有关集体合同争议处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其他单位,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原劳动部1995年12月29日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同时废止。
◆什么是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企业年金类型
(一)根据法律规范的程度来划分,企业年金可分为自愿性和强制性两类。
1.自愿性企业年金。以美国、日本为代表,国家通过立法,制定基本规则和基本政策,企业自愿参加;企业一旦决定实行补充保险,必须按照既定的规则运作;具体实施方案、待遇水平、基金模式由企业制定或选择;雇员可以缴费,也可以不缴费。
2.强制性企业年金。以澳大利亚、法国为代表,国家立法,强制实施,所有雇主都必须为其雇员投保;待遇水平、基金模式、筹资方法等完全由国家规定。
(二)根据待遇计发办法来划分,企业年金可分为缴费确定和待遇确定两种类型。
1.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通过建立个人账户的方式,由企业和职工定期按一定比例缴纳保险费(其中职工个人少缴或不缴费),职工退休时的企业年金水平取决于资金积累规模及其投资收益。其基本特征是:(1)简便易行,透明度较高;(2)缴费水平可以根据企业经济状况作适当调整;(3)企业与职工缴纳的保险费免予征税,其投资收入予以减免税优惠;(4)职工个人承担有关投资风险,企业原则上不负担超过定期缴费以外的保险金给付义务。
2.待遇确定型企业年金。基本特征是:(1)通过确定一定的收入替代率,保障职工获得稳定的企业年金;(2)基金的积累规模和水平随工资增长幅度进行调整;(3)企业承担因无法预测的社会经济变化引起的企业年金收入波动风险。
◆企业年金与企业福利的区别和作用
有些人认为,企业年金是企业的一种福利。其实,企业年金与企业福利有本质上的不同。福利是当期消费,企业年金是未来消费,企业年金的消费权利发生在退休之后;福利体现公平,企业年金体现效率;企业的福利项目一般与生活需求等物质条件直接相关,与人的地位、级别没有关系,福利标准对事不对人,企业年金则不同,重点体现效率,企业经济效益好坏、个人贡献大小等,都可以导致企业年金水平不同;福利属于再分配范畴,企业年金仍然属于一次分配范畴。所以说企业年金是一种更好的福利计划,它在提高员工福利的同时,为企业解决福利中的难题提供了有效的管理工具,真正起到了增加企业凝聚力、吸引力的作用。
;企业年金企业所得税扣税标准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4]第20号),企业年金的缴费额度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缴纳的年金在计算缴纳所得税时能否扣除,以鼓励企业建立年金制度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企业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内,准予扣除。补充养老保险即企业年金,是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基本养老以及个人的商业养老保险共同构成养老保障的三大支柱。作为养老保险的补充,企业年金由企业方和员工方共同缴费构成。基本养老是强制性的,任何企业都必须执行,且允许税前扣除。而企业年金却是企业自愿的,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建立年金制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但在财税[2009]27号档案中,并未明确职工工资总额是按当年计算还是按照上年度计算。《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另外,由于企业年金采取的是自愿的原则,并不一定涉及所有职工。因此,企业所得税只能根据已纳入企业年金范围的职工的工资总额这个基数计算扣除。例如,某企业有员工200人,2010年度工资总额为960万元。那么,该企业如果为全体员工缴纳年金的话,缴纳额应不超过960×1÷12=8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企业年金为960×5%=48(万元),企业缴纳了80万元的年金,则有80-48=32(万元)不得税前扣除。如果按照自愿的原则,该企业只有150人缴纳企业年金,150人的工资总额为720万元,缴纳额应不超过720×1÷12=60(万元),允许税前扣除的企业年金为720×5%=36(万元),企业缴纳了60万元的年金,则有60-36=24(万元)不得税前扣除。
因此,企业2014年缴纳的年应该以2013年工资的5%计算。
劳务费企业所得税扣税标准伪命题,你支出考务费,取得了真实的发票,根据企业所得税相关原则就能扣。你所谓的扣除标准和是否劳务费无关,而是关于业务招待费、广宣费等的要求。
企业年金所得税扣除企业所得税主要针对承担年金缴纳义务的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个人所得税主要针对承担个人缴纳义务的个人。前者涉及到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处理,后者涉及缴纳及支取年金时的个人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所得税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1]的相关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为投资者或者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如果是“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费用支出”,则准予在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内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根据上述法规的规定,2009年6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就补充养老保险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事项进行了明确。主要有两点:
(一)标准内准予扣除
财税[2009]27号文规定“2008年1月1日起,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时准予扣除“。
在掌握上述政策时要特别关注以下几点:
1.全体员工的范围
补充养老保险准予扣除的一个必要条件是必须是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如果是“部分员工”,则不可以扣除。其中对“全体员工”的理解和企业所得税法上认可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物件的范围是一致的。总局在《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国税函(2008)159号)明确雇员是“因向企业实际提供服务而存在任职或雇佣关系而在缴费单位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或其他形式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投资者、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度性用工、劳务派遣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的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上述雇员的判断可以参考会计上的认定标准。《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应用指南第一条就职工的范围作出了明确,具体包括:
(1).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和临时职工。
(2).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
(3).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未与企业订立劳动合同或未由其正式任命,但为其提供与职工类似服务的人员,如企业与有关中介机构签订劳务用工合同的劳务用工人员。
以上所称“任职或雇佣关系”,一般是指所有连续性的服务关系,提供服务的任职者或雇员的主要收入或很大部分收入来自于任职的企业,并且这种收入基本上代表了提供服务人员的劳动。
2.工资总额的含义
《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企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但企业所得税法中的表述为“工资薪金”支出。因此在计算工资总额时应按企业所得税法中对“工资薪金总额”的解释进行认定。
企业所得税税法上认为,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薪金支出专案主要包括八项。即⑴基本工资;⑵奖金;⑶津贴;⑷补贴;⑸年终加薪;⑹加班工资;⑺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⑻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工资薪金支出。(注:上述⑴至⑺项为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34条2款的明确规定,⑻项为《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15号公告第1条的规定)
在对上述工资薪金专案细化上,应依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掌握。
⑴基本工资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基本工资一般包括两类,即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
①计时工资
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二)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三)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四)运动员体育津贴。
②计件工资
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一)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二)按工作任务包乾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三)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⑵奖金
奖金是指企业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①生产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上述所称“年终奖”,总局在《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1条)进行了解释:“全年一次性奖金”(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发放的年薪和实绩效工资办法发放的绩效工资),是根据企业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②节约奖;
③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等;
④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
⑤其他奖金
总局在《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5条)规定,其他奖金是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它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
⑶津贴
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如高空津贴、井下津贴等),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如工人技校师津贴),年功性津贴(就是职工在业期限内,按年工龄长短发放补偿的津贴或补贴)及其他津贴(如直接支付给伙食津贴、合同制职工工资性补贴及书报费等)。
⑷补贴
补贴是指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给职工的各种物价补贴。
⑸年终加薪
⑹加班工资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⑺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又称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一)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二)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按照合理工资薪金判断标准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的下列支出:
⑴职工福利费
①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装置、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装置、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②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③按照其他规定发生的其他职工福利费,包括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统计局1号令职工调动工作时支付一定的旅费和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⑵职工教育经费、⑶工会经费以及⑷养老保险费、⑸医疗保险费、⑹失业保险费、⑺工伤保险费、⑻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⑼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为职工承担一定的住房公积金)。
劳动保护费不属于;按照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要求,支付独生子女补贴;;按照离退休政策规定支付给离退休人员的支出等,这些支出虽然是支付给职工的,但与职工的劳动并没有必然关联,实施条例专门作出规定,将其排除在工资薪金支出范围之外。
国家统计局1990年1号令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释出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另外要判断单位性质,看是企业还是事业。企业单位企业年金费用的比例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12(约8.33%),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且当期计入的最高额一般不得超过本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分配额的3倍;还要详细检视单位年金方案,找到补充养老保险的缴纳标准。
3.税前扣除政策衔接
从2008年1月1日起按5%掌握,2008年以前仍按老规定办理。即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第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补充养老保险的企业缴费总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费用)中列支”。
(二)标准外不得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中明确企业缴费总额超出“职工工资总额5%”的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财政部关于企业新旧财务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8]34号)明确“不得由企业负担,企业应当从职工个人工资中扣缴“。如果再联络《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的规定,对企业而言,超标准部分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不得扣除,否则将面临纳税调整风险;
2.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企业即使不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得由企业负担,应由个人负担。如果企业负担,还要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
3.个人负担的超出规定比例的部分,企业在进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时,不得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上述第3项规定在“年金缴费环节个人所得税处理“中有详细规定。
企业所得税,成本扣除范围和标准福利费按工资总额的14%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工会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扣除,超过部分不予扣除
教育经费按工资总额的2.5%扣除,超过部分转以后年度扣除
业务接待费按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不得超过收入的千分之五
广告宣传费不超过收入的15%
08年企业所得税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2008年没有计税工资了,据实列支。
企业年金是什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计算税前扣除数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组成部分,由国家巨集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企业所得税问题《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档案;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你好,
收入总额=1500+100+15+10+20+8+12=1665万元,
准予扣除金额=5.75+1.52+850+6+3+78.73=945万元
说明:
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影响利润额的形成,不可以扣除的,意外损失6万元允许扣除,坏账损失允许扣除,税收滞纳金不允许扣除,赞助费不允许扣除,支付股东的红利不允许税前扣除。
所以
应纳税所得额=1665-20-945=700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700×25%=175万元
企业所得税补亏1.按规定是应该照今年的报表填报利润然后预缴所得税的,如果汇算清缴的时候是多缴了,可以办理退税,但手续较麻烦,具体资料要专管员告诉你的才最准,他说要什么就给什么.
2.你也可以现在填零,先不预交,等汇算清缴的时候再补缴好了,也没问题的。
劳社部发〔2007〕12号
关于做好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和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0号)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保障部令第23号)规定,现对尚未规范管理的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以下称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移交的范围
(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行业管理的以及企业自行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均应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移交原有企业年金主要包括基金资产、负债、账户记录、相关财务及业务档案资料等。
二、移交的原则
(二)公开透明。要认真听取企业和职工对移交工作的意见,在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清理、个人账户权益确认、管理机构选择等方面要公开,保证企业职工的知情权。
(三)平稳运作。要做好移交和接收的衔接过渡工作,采取集中移交和分散移交相结合,先移交后规范的方式进行移交。不能因移交而损害参保人员的利益和影响正常的业务运转,参保企业和职工不得借机退保,擅自分配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和收益。
(四)安全完整。要妥善处理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保护参保人员的利益,做到基金资产安全移交。要维护基金资产的完整性,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滞留、挪用。
三、基金资产的清理
(五)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采取适当方式,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进行清理,摸清基金规模、资产形态、盈亏情况等,认真核对有关账目,列出完整的基金资产清单,由各个参保企业交职工确认后,记清记实个人账户,做到账实相符。
(六)为便于移交,应尽量在移交前将基金资产转为合格的投资产品。对出现不良资产或难以兑现承诺回报的,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提出资产清理方案,按照谁承诺谁负责的原则在移交前解决;确实难以解决的,要明确责任和债务关系,选择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时如实说明情况,在各方达成协议的基础上,可将基金资产与债务一并移交。
四、基金投资的处理
(七)原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项目,在2007年底之前合同到期的,一律收回资金,不再签订其他投资合同,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后再按规定投资运营。
(八)原有企业年金基金投资项目,在2007年底之前合同未到期的,原资产管理机构应与新的受托人及投资管理人协商一致,在明确债权债务的基础上,将基金资产投资合同一并移交,同时变更合同管理人。
五、个人权益的保护
(九)管理原有企业年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参保缴费记录和基金资产收益情况,认真清理、核对个人账户信息。按照原有企业年金方案或合同等约定的条件和原则,将基金资产量化到个人,收益公平分配,亏损合理分摊。
(十)没有原有企业年金方案或合同的企业,应召开职代会或职工大会研究制定分配方案,或者在移交后制定新的企业年金方案,然后进行基金资产分配和账务处理。
六、管理机构的选择
(十一)原有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原则上应以整体移交为主,各地可根据企业数量和基金资产状况,提供若干以法人受托机构为主,包括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的方案供选择,然后进行基金资产分割。移交后,可规定1年左右的过渡期,过渡期满后,企业可以继续委托现管理机构管理运营,也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另行选择其他具备资格的管理机构管理运营。具备单独移交能力的大型企业,也可直接选择具备资格的管理机构。
(十二)建立原有企业年金的企业已破产或重组后不再继续缴费的,原则上将原有企业年金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管理。
七、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的备案
(十三)建立原有企业年金的企业,仍然生产经营并继续缴费的,要按照《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5号)规定,对原有企业年金方案进行修订,原来没有企业年金方案的要重新制定,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十四)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后,要按照规定的程序选择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并签订基金管理合同,报劳动保障部门备案。托管人要按照《关于企业年金基金银行账户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40号)规定,负责开立企业年金基金受托财产托管账户、投资资产托管账户和投资风险准备金账户。
八、移交工作的要求
(十五)《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决定,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更名为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管理运营。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各种方式,加强舆论引导,做好宣传解释工作,排除社会上对企业年金与原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误解,广泛宣传原有企业年金移交的必要性以及企业年金市场化管理运营的规则,引导企业和职工转变观念,主动配合做好移交工作。
(十六)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要坚持诚信原则,依规开展企业年金业务。当取得原有企业年金业务后,应当抓紧完成合同签订、备案等相关程序,尽快投入运作,缩短移交时限,降低移交成本,实现规范管理。
(十七)在移交工作中,要廉洁自律,严格按制度办事,不得弄虚作假,以权谋私。对出现的违规违纪问题,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九、移交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八)原有企业年金移交工作,政策性强,事关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在省级政府的领导下,成立由劳动保障厅(局)主要负责人牵头,养老保险、基金监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有关方面人员参加的工作小组,统筹研究有关问题,统一组织实施,并保证必要的工作经费。各地应于2007年4月底前将成立工作小组情况报劳动保障部。
(十九)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本意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相关政策措施、实施步骤、工作要求等,经省级政府同意,报部备案后实施。要确保2007年底之前完成原有企业年金管理主体的变更和各项业务移交到位,实现规范的市场化管理运营。自2007年5月起,部里将实行月调度制度,各地要按月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移交工作结束时,应及时将总结报告报部里。
(二十)原行业、企业要按照本意见,将规范管理原有企业年金和建立新的企业年金计划统筹考虑,制定切合实际的实施方案,报出资人代表机构审核同意,经总公司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实施,同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其中,中央企业的实施方案,报劳动保障部备案。按期完成规范和建立企业年金确有困难的中央企业,经向劳动保障部说明理由,可延长至2008年底。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问题一:本人己退休4个月,企业年金什!么时候可以发放企业年金有几种方法形式,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决定。 1.退休时一次性发放。 2.按月领取企业年金,余额继续存续,利息累计,退休人员本人企业年金直至领完为止
问题二:企业年金什么时候领取?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计划参加职工,可以领取企业年金待遇:一是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计划参加职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或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后,即可领取企业年金待遇。需要提交的资料包括企业盖章确认的待遇支付申请书、退休证明、身份证、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等。二是退休前身故。计划参加职工若在退休前不幸身故,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继承人需提供企业盖章确认的待遇支付申请书、身份证、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等材料。三是出国(境)定居。计划参加职工若在退休前出国(境)定居,也可以要求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提交的资料包括企业盖章确认的待遇支付申请书、由***部门出具的有效出国证明、身份证、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等。
问题三:中国银行的员工企业年金如何领取三种情况:
1.退休:向人力资源部提交待遇支付申请,身份证复印件,银行卡复印件,退休审批表
2.离职:新单位如有年金计划,进行计划转移申请,如没有年金计划,原单位账户封存。
3.死亡: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委托书,其他材料同退休情况。
问题四:企业年金如何提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号第八条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第十二条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帐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帐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第十四条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帐户余额由其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一次性领取。
问题五:2014企业年金发放的标准什么意思可以一次性领取,但是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你说的是对的,但是缴税比例要根据领取的金额来计算!
以前的企业年金缴纳的费用都是税后的,所以领取时不需要缴税!
现在改成EET模式,也就是在工资4%的范围内缴纳年金部分不收个人所得税,投资运作过程中也不需要收税,但是在领取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一次领领取按照领取月一次性缴纳个税,按月领取的话则每个月缴税!
问题六:发企业年金还有年终奖吗首先,企业年金和年终奖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所以发了企业年金与发不发年终奖是没有什么必然联系的。其次,年终奖一般根据你所在的公司今年的效益情况发放,一般效益好的情况下会给员工发放年终奖,当然如果公司亏损基本上就没有了或者就是象征性的发一点点,总体而言年终奖看单位效益波动大。相比较而言企业年金则不同,企业年金(如果有的话)是在公司与你签订合约的时候就承诺了的,一定会有的,但每年基本固定,与公司效益关系不大。
综上而言,你的年终奖该发还是会发的,不用担心啦!
问题七:企业年金怎么计算?工资部分个人所得税=(8692.34-1951.78-3500)*10%-105=219.056元
企业年金部分企业所得税=486.56*3%=14.5968元
合计应纳个人所得税=219.056+14.5968=233.6528元。
你的实发工资=8692.34元-1951.78元-233.65元-114.25元=6664.66元。
企业年金计税不与你的工资相合并,而是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不扣除起征点计税。
因此你的个人所得税包含两部分:一部分是薪金收入的个税(按照原来办法计算),一部分是企业年金公司缴费部分的个税(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不扣除起征点计税)。
问题八:2015年退休后企业年金一次性发放吗企业年金有几种方法形式,由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企业年金管理办法决定。
1.退休时一次性发放。
2.按月领取企业年金,余额继续存续,利息累计,退休人员本人企业年金直至领完为止。
问题九:中国人寿内部职工企业年金如何发放这个没了解过。
问题十:退休时领取企业年金的多少怎么计算企业年金不是所有人都有的,企业年金是指在***强制实施的公共养老金或国家养老金制度之外,根据自身经济实力自愿建立的一种补充性养老金制度。你单位没有上商业补充养老・・那你退休就没这个待遇・一般只有很有钱的单位才会给员工上・・・还要你一直干才行・您辞职了也没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