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的处罚标准?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qq745048485 2024-11-12 阅读:5

违反广告法处罚视情况而定。处罚具体内容如下:1、如果广告主发布虚假广告,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2、如果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则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应当予以制止。

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的处罚标准?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的处罚标准是什么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二)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发布处方药广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广告、戒毒治疗的医疗器械和治疗方法广告的;(三)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发布声称全部或者部分替代母乳的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的;(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发布烟草广告的;(五)违反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利用广告推销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或者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六)违反本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的。

工商总局还确定了20个违法药品、食品、化妆品、收藏品广告案件,进行重点督办。截至8月22日,各地已立案137件,罚没款(含拟罚没款)总数为1007.13万元。

《广告法》第55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这次的新广告法,加大了对虚假广告违法广告的`惩罚力度,如果违反是可以处20万以上罚款的。

《广告法》其规定极限用语的处罚为:罚款二十万元起,堪称“史上最严”的处罚,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合法使用广宣内容哟!

以下广告内容禁止使用,请大家熟记、执行。尤其是经销商门店(海报、灯箱、展板、X展架、画册、单页等)及自主的网上宣传平台(如:微信公众号、微博、官网等),请立即自查自纠,若存在、发生违法问题,别说我没提醒你,后果要自负了哟!

以下列举的是现在不能再使用了,我们以前使用过的、常见的、部分广宣内容(未列举的内容请参照以下标准和广告法要求自行整改)。如仍在使用,请务必立即停止使用、立即整改,具体方案请与各市场部或品牌中心联系。

①与电动车质量排名相关的词语或相关海报:电动车质量排名第一、电动车质量排名最权威、最新电动车质量排行榜、电动车质量最好等相关词语。

②与电动车品牌排名相关的词语和相关海报:中国电动车创新领导品牌、电动车品牌排行第一、最佳品牌、中国国家田径队官方指定品牌/电动车(注:不能使用“指定”)等相关词语。

③相关荣誉、牌匾: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最佳品牌奖牌和最佳发明奖牌等。

特别提醒:其它敏感广告内容也不能使用,如:好到违反广告法、发红包求转发(如果转发的广告存在违法情况,发布者也要承担相关责任)等。

新《广告法》与我司相关的主要内容附下,请大家认真学习、执行。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1、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2、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3、国家级、世界级、最高级、最佳、最大、唯一、首个、首选、最好、最大、精确、顶级、最高、最低、最、最具、最便宜、最新、最先进、最大程度、最新技术、最先进科学、国家级产品、填补国内空白、绝对、独家、首家、第一品牌、金牌、名牌、优秀、最先、独家、全网销量第一、全球首发、全国首家、全网首发、世界领先、顶级工艺、最新科学、最新技术、最先进加工工艺、最时尚、极品、顶尖、终极、最受欢迎、王牌、销量冠军、第一(NO.1/Top1)、极致、永久、王牌、掌门人、领袖品牌、独一无二、独家、绝无仅有、前无古人、史无前例、万能等均属于极限用语。

极限用语包括但不仅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的标题,副标题,主图以及详情页,商品包装等。对于极限用语的店铺,一经发现违规店铺将给予扣分并进行罚款,处于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

法律主观:

广告法第九条规定,一直是法律人士们讨论的焦点之一。倘若广告法第九条能够落实到市场经济活动中,那么对于规范行政行为,净化市场环境,树立法律威信而言,将具有积极的作用。下面是关于广告法第九条的具体介绍,希望通过本文的具体梳理,能让大家更好的理解这项法律条文,维护良好的广告业发展环境。

一、《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立法用意

新《广告法》于2015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亮点之一是大大提高了对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处罚力度,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立法部门的目的十分明确,通过加重处罚来杜绝广告中出现“绝对化用语”。《广告法》为什么要禁止绝对化用语呢?新《广告法》实施以来,尚未有官方对该条款作出解释。从执法的角度来看,《广告法》禁止绝对化用语的用意应从三个方面来把握:一是绝对化用语违背了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二是绝对化用语容易给消费者造成误导;三是绝对化用语可能导致不正当竞争。然而新《广告法》实施一年多,该法条鲜有适用之例,即使适用也多与《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配合使用,究其原因是立法部门对现实状况存在误判。

二、《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现实状况

在传统经济中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在市场参与者中所占比例不高,同时他们又占据着信息发布权,当他们蓄意误导消费者时,往往会对市场造成较大的不良影响。1995年施行的旧《广告法》首次出现禁止绝对化用语的规定,就是基于对这种市场状态的规制。然而近几年来,网络经济发展之势犹如大雨倾盆,一时间众多商家似雨后春笋般涌现网络市场。网络经济其势已成,全民经商大势所趋。而网络经济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一种眼球经济,或者说注意力经济,如何做广告、如何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就成了商家进入网络市场的入门功课,于是拥入网络市场的经营者在搭上网络经济这艘巨轮的同时又多了一重身份,即广告主。网络市场的门槛是如此之低,几乎人人可以进入其中,但是成为一个合法广告主却是需要一定的法律常识作为基础的。绝大多数新晋广告主们对于法律认知还处在“杀人偿命,其债还钱”的原始状态,出于生计考虑进入到网络经济中的他们对《广告法》的免疫能力近乎为零。新晋广告主们和新《广告法》的遭遇双方均措手不及。在这种情况下立法部门显然低估了违反该法条的“犯罪黑数”,也低估了二十万元的起罚标准对于现实状况下绝大多数广告主的杀伤力。与此同时,更讽刺的是该处罚额度对于体量庞大的广告主完全没有约束力,立法部门又高估了一百万元处罚上限对一些商家违法意愿的约束力。

三、《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对应的二十万和一百万

2015年9月1日后,新《广告法》禁止绝对化用语条文的实际适用中有两起事件极具代表性。其一是2016年3月杭州方富林炒货店因使用绝对化用语被杭州西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处罚款二十万元。对于方富林炒货店来说这二十万元足以使其破产,因此富林炒货店以处罚过重为由向法院提起了诉讼。现该案审理结果还未对外公布。其二是2015年11月某品牌汽车的新车发布会上汽车厂商宣称该车为“23万区间最高效标杆动力总成”、“25万区间最专业全路况能力”、“27万区间最丰富科技”明显违反广告法。就此次事件来讲,首先该汽车厂商不可能没有相应的法律部门对其宣传用语进行审查,其使用绝对化用语的行为应当被视为存在主观故意;其次,该汽车厂商在一个全国性的商业广告活动公然使用被禁止的绝对化用语,其主观恶意较大。虽然笔者未曾获悉该事件的处理结果,但是很显然该汽车厂商已经做好了将违法处罚作为广告宣传投入的一部分,而从其经济体量来看,即使市场监管部门以最高罚款额度一百万元对其进行处罚也完全在该汽车厂商的承受范围之内。

广告行业往往会用一些艺术的夸张手法来宣传产品,合理的夸张在增加广告趣味性的同时,也能更好的宣传产品。但是广告法中第九条明确不能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可以很好的防止夸张广告,虚假宣传,对于维护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的信赖利益都是必不可少的。

法律主观:

随着广告法的逐渐贯彻实施,许多广告商都早已对自己的商品、平台进行了整改。但是,由于广告行业良莠不齐的现状,依然有少数商家铤而走险,钻法律的空子,违反了新广告法,例如滥用违禁词语,夸张甚至虚假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章明规定了违反广告法的处罚,所以希望所有的广告商都能在合法的范围内进行广告。一.违反广告法的处罚1.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发布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3.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九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发布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发布者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5.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发布药品、医疗器械、农药、食品、酒类、化妆品广告的,或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要产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改正或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6.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或者在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可以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7.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批准,发布广告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主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或者转让广告审查决定文件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广告审查机关对违法的广告内容作出审查批准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行政监察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9.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和广告审查机关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广告中损害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身心健康的;假冒他人专利的;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中未经同意使用他人名义、形象的;其他侵犯他人合法民事权益的。二.对于处罚不服的救济手段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我国之所以出台了如此严厉的广告法,在于市场经济的特性,倘若虚假夸张宣传,或者是使用违禁词语等方式,不仅会给消费者带去损失,还会危害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队伍我国建设和谐社会有百害而无一利。只要在严格的法律规定的限制之下,才能约束广告商的行为,保证行业环境的单纯和积极氛围,对于消费者、广告商都有着良好的作用。

法律客观:

随着微信的用户群体的迅猛增加,越来越多的商家将注意力投向微信营销模式。于是,不知道从什么时候起,我们的朋友圈不时被各路微商广告刷屏,让人不胜其烦。然而,根据2015年9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广告法》有关规定,在朋友圈乱刷广告将有可能被索赔。广告法解读:朋友圈刷广告的小心被索赔“收到微信小红包的朋友,请帮我转发一下广告。”在微信群中抢红包可要注意,发红包者往往会要求拿到红包的朋友帮忙转发广告。收红包手要快,帮忙转发广告却要“三思”。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告监管处处长谢旭阳告诉记者,自9月1日起,新《广告法》实施后不仅对温州的企业、商家在进行广告宣传时有较大影响,实际上对今后我们在微信朋友圈、微博等地转发广告也有约束。“新广告法大大拓宽了广告发布者的范围。”谢旭阳告诉记者,之前的旧广告法规定,广告发布者只能是“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同时发布者和商品经营者之间需要有支付“费用”的前提。但在新《广告法》中,无论单位还是自然人,有无收取费用,只要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就构成了广告行为。如若发布的广告内容虚假,对消费者造成欺骗和误导,那么广告发布者就可成为索赔对象。据了解,在朋友圈的购物流程是这样的:一般是卖家在网络上发布商品信息,买家看中某样产品后向卖家下单,先付部分或全款,然后卖家再发货。卖家多是依靠熟人的信任经营。抢了红包帮转广告却惹纠纷市民林莉莉(化名)交际很广,在微信上拥有几百位微信好友,她却因为热心遭遇到麻烦。前不久,她的一位好友在推销面膜,有一次,该好友在闺蜜群中发了一个微信红包,林莉莉随手抢了一个红包。但随后,其好友就半开玩笑地让抢到红包的朋友帮她转发面膜广告,还直接将面膜广告发到群里让朋友转发。林莉莉告诉记者,她当时也没有多想,就直接将广告转发到朋友圈。过了一段时间,林莉莉就接到另一位好友的埋怨,“我朋友打来电话说,她购买了我转发广告中的那一款面膜,使用之后发现是一款叁无产品,皮肤严重过敏。她把怒气发在我身上,还说我也要承担责任。”只抢到0.3元红包的林莉莉一肚子委屈。最后,林莉莉只能自己掏腰包买礼物安抚朋友,才让这场朋友圈广告风波得以平息。但这一件事也让林莉莉对于朋友圈转发广告产生了谨慎之心。记者采访了解到,近几年,伴随移动互联网的兴起,微博微信火了,微信朋友圈、微博的广告也越来越普遍。有的市民甚至在微信群中发红包并要求抢到红包的朋友帮忙在朋友圈发布广告,抢到红包者虽只抢到“几毛钱”的红包也只能碍于面子帮忙转发广告信息。但是,因为这种随手转发广告而引起的矛盾纠纷也越来越多。在这些矛盾纠纷中,市民产生了不少疑惑:收了“小红包”帮忙转发朋友圈广告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没有收取任何费用,帮忙转发广告推销产品是否也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自然人在自媒体发广告需担责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赵波律师早已关注到新媒体发布广告存在的法律责任问题。昨日,赵波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2015年9月1日,新广告法即将实施,在新广告法第二条中,对于广告发布者的范围,由之前旧广告法规定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范围,已经扩展延伸到了自然人,也就是说,新广告法规定,自然人也属于广告的发布者。如何界定朋友圈发出的信息属于广告?赵波说,按照新旧广告法中的规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就是一种广告的行为。如果转发者并未收取红包或其他费用,帮助他人发布广告信息,又是否属于广告呢?新广告法已经删除了旧广告法中关于涉及“费用”前提,因此,自然人无论是否收取了费用,都不影响其所发布信息,是属于广告的性质。如果市民主体身份属于广告发布者,也的确发布了广告,其需要承担哪些责任呢?赵波进一步解释,按照新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如果发布广告者无法提供广告源基本信息,那因其广告购买产品遭遇损失的朋友可以先向广告发布者索赔。赵波提醒,在信息化社会中,每一个人都是自媒体,都可以在朋友圈中分享自己的工作与生活。但是对于陌生的广告信息,还是谨慎转发。法律人士:维权可参考新《消法》“淘宝还有不少漏洞,更何况微信买卖又没有第三方担保,只靠朋友之间的信任,这就难免会有滥竽充数的产品进入微信平台,如果在朋友圈购物受骗了,应该如何维权?”有微友发出这样的疑问。对此,法律人士认为,可以参考新《消法》,针对网络购物的条款进行维权。“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特殊情况,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消费者需要自己承担退货运费。”不过,也提醒市民,当前微信并未实行实名制,交易行为也存在私密性,缺少消费凭证,不像实体店那样存在大量现货可查,因此监管上存在难度。另据市工商局12315申诉举报指挥中心工作人员介绍,如果没有卖家的真实信息,工商部门也很难受理此类投诉。但是根据属地原则,购买商品网址的实际地址或手机号码的归属地在哪儿,消费者可以向那里的工商部门或消协投诉、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