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014年11月1日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签署第1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是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制定后作出的首次修改。
2、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法律分析:民事诉讼法自从通过以后一共修改过三次。
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法律主观:
行政诉讼法修改后起诉期限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同时,也可以先提起行政复议,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2014年11月1日表决通过了修改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签署第1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是行政诉讼法自1989年制定后作出的首次修改。
2、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