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公司治理作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一大趋势。从国际资本市场和全球投资人来看,良好的公司治理是改善经营业绩、提高投资回报、走向国际化的一个重点。
在欧洲,欧盟要求前东欧国家的企业必须改革公司治理,特别是提高审计质量,增加透明度,只有这样,才能加入欧盟。
“亚洲国家的企业,在公司治理上如果不做根本性的改革,任何管理技能的提升与科技实力的发展,都不足以让亚洲企业在国际舞台立足”,这是标准普尔公司调查后得出的结论。
在公司治理上做进一步改革,同样是中国企业肩负的重任。总体上看,完善公司治理,中国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需要研究解决以下问题。
究竟什么是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结构”,以及通常所讲的“法人治理结构”,在国际上统称为“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公司治理概念界定,狭义的局限在董事会制度的安排上;广义则包括股权结构、融资结构、银行体制、企业购并、公司控制权市场、产品市场竞争度、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兼顾,等等。
目前,国际上有关公司治理的理论主要有四种:
第一,伯利等人的理论。1932年,根据对美国公司的分析,他们得出以下结论:一方面两权分离,经济上带来了高效率;另一方面也带来了经营者可能并且经常违背股东利益的问题,也就是所谓“经营者强,所有者弱”的问题。此后几十年,西方有关公司治理的研究,大多是以这一研究为基础的。
第二,费兰克斯等人的理论。1995年,他们提出了两权分离的两种类型:一种是外部型,以美国公司为典型;另一种是内部型,以欧洲大陆公司为典型。欧洲大陆企业的特点是,公司上市的较少,即使上市,股权也高度集中。比如,在法、德两国,最大的170家上市公司中,80%的公司都拥有一个股份超过25%的大股东。大股东主要为两类:一个是家族,一个是其他公司。他们认为,在西方经济学界曾流行的公司治理类型区分法,即德、日的银行导向型模式和英、美的市场导向型模式,是站不住脚的。因为德、日两国的银行在监督、控制公司方面,并未发挥什么特殊的作用。
第三,拉波达的理论。1999年,拉波达分别对27个国家中20个最大的企业进行了研究,发现两权分离的内部型,不仅在欧洲大陆,而且在全球也是主要形式;相反,外部型只存在于美、英等少数国家。出现这种情况,重要的原因是大多数国家都缺乏有效保护小股东的法律。
第四,“欧洲公司治理协会”的理论。上世纪90年代后期,他们对欧洲大陆企业作了比较研究,并提出以下结论:一是欧洲大陆企业投票权的集中度显著高于英、美国家,其控制权往往只集中在一个绝对控股的股东手上;第二,第三大股东所持的股份都很小;相反,在英、美的公司,一般不存在一个绝对控股的股东,而且第二、第三大股东所持的股份与第一大股东也相差不大。二是最大股东在欧洲大陆企业大多是家族,在英美大多是经营班子。三是在欧洲大陆,一般情况下存在一个绝对控股的家族股东,但只要不是自己而是委托他人经营,股东的控制仍较弱,“经营者强、所有者弱”的问题也仍然存在。
由此可以看出,在企业两权分离的情况下,如果股权分散,只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即经营者损害股东的利益。比如美国多数上市公司的情况;如果股权集中,存在两个突出问题,即经营者损害股东的利益,以及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比如欧洲大陆许多公司的情况;如果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则存在三个突出问题,即经营者损害股东的利益,大股东损害小股东的利益,以及大股东代表损害大股东的利益,比如我国一些国企的情况。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讲,国有企业完善公司治理,不仅要解决经营者损害股东利益、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问题,而且要解决大股东代表损害大股东利益的问题。
股份制如何讲治理效率
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并强调除极少数必须由国家独资经营的企业外,要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使股份制成为公有制的主要实现形式。中央企业在贯彻这一要求方面更需要努力。到2003年底,在189家中央企业的母公司中,大多数尚未按《公司法》改制。
在推动股份制方面,地方国企明显快于中央企业。一个重要原因,是十六大后许多地方政府,不仅有总的要求,还有具体的计划和部署。比如,一些省市政府提出,在加工工业和商贸行业,每年实行股份制改造的国有企业要达到1/3。今年国务院国资委提出,要加快中央企业股份制的改革步伐。要切实推动这项改革,需要大胆探索产权制度改革,也需要进一步制订具体的实施目标、计划与步骤。
上市是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一个重要途径。这些年来,在中央企业,相当大一部分资产已在国内外上市。在中央企业,已上市的资产不仅质量上是优质的,数量上也远远超过未上市的资产。因此,多数中央企业发展混合经济,从行业看是竞争性的,从资产看规模并不大,所以改革步子可以更快一些。特别是国务院国资委颁发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从法规上有利于规范改制工作,有利于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有利于保障这一改革的健康进行。
当然,推进股份制,并不等于建立起了现代企业制度;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也不等于建立起了现代企业制度。这已为前几年我国上市公司中出现一些民营企业成为控股股东,但治理效率仍很低下的事实所证实。在这类企业中,随着产权的变革,“大股东代表损害大股东利益”这一问题得到了改变,但各国公司治理中存在的“经营者损害股东利益”、“大股东损害小股东利益”这两个问题,并未得到根本性的改变。其实,马克思在对股份制给予充分肯定的同时,他和亚当·斯密也曾以相同的理由指出了股份制存在的问题。这就是“对经营者,作为其他人的资产而不是自己资产的管理者,他们不可能像经营自己的钱那样尽心尽力地经营别人的钱”。因此,中央企业实行股份制,包括实行了混合经济后,仍需在提高治理效率上下大功夫。
董事会如何发挥作用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关键。国务院国资委组建后强调,完善公司治理最重要的是要建立健全董事会,并提出,计划用3年或更多一点时间,在中央企业中探索建立董事会以及独立董事制度。这一设想提出后,引起了积极的反响,但也存在一些顾虑。
以前,曾有10来家中央企业建立了董事会。他们几乎都是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由内部人员担任,并与经营班子高度交叉。这样的董事会,难以发挥作用。其实,在多数中央企业推行股份制、实行混合经济后,要建立董事会,人们对此并无异议;有疑虑的是,在极少数中央企业改制成为国有独资公司后,有无必要建立董事会。人们担心在股权结构单一或国有经济绝对控股的条件下,董事会很难发挥作用,还使治理机构重叠,带来矛盾和扯皮。事实上,不论在国有独资公司,还是在其他股份公司,要建立起有效的董事会,都是挑战。问题的关键,一是董事会应发挥什么作用,二是董事会如何能发挥作用。
至于董事会的作用,2003年10月《华尔街日报》刊登长文介绍了美国各界存在的争论。很长一段时期,美国一直强调董事会的作用是领导、决策,后果是“经营者强、董事会弱”。针对这一问题,美国从上世纪90年代起,强调董事会要承担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具体措施正像2002年《哈佛商业评论丛书》概括的那样:一是董事会检查、确认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二是董事会对首席执行官(CEO)的经营业绩进行严格考核,三是董事会审查和批准公司的发展战略。
解决应发挥什么作用的问题,并不等于解决如何能发挥这种作用的问题。2001年“安然事件”后,跨国公司又把董事会如何能有效发挥监督作用作为新一轮改革的重点。在这方面,具有共同性、趋势性的做法包括:缩小董事会的规模,提高独立董事的比例,放松董事长兼CEO的规定,改善独立董事的薪酬安排,延长独立董事退休年龄,限制退休CEO留在董事会,建立独立董事的执行会议,推行董事一年一选,限制董事的兼职,聘请独立的外部顾问等。由此看来,在中央企业建立董事会并不难,难的是要建立起能真正发挥作用的董事会。在这方面,要做的工作很多,要走的路也很长,应当走出新路。
谁来担任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制度是董事会制度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前几年已开始在一些股份公司探索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目前在上市公司提高独立董事的比例已成为一种规范。这是一个进步。当然争论也不少,有的称之为“管制革命”,有的称之为“装饰革命”。这一争论本身反映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还不成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独立董事首先在于董事的独立性,因此独立董事并不等同于外部董事、非执行董事。但我们在理论和实践中,常把这几个概念混在一起。
独立董事应当由谁担任,始终是个难题。中国证监会采取了考会计师、考律师那种方式,来选拔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现在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多数是从事会计、法律、技术或经济学研究工作的。
这种做法的好处在于,能迅速组建一支独立董事队伍;不利之处在于,不少按这种方式选拔出来的独立董事,缺乏企业高层的经营、管理与监督经验,在实际工作中容易出现“董事不懂事”的现象。
下一步,在中央企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同样会遇到应由什么人来担任这一难题。独立董事队伍应包括多方面的人才,每个企业董事会的人员结构也应强调多样性,特别是对这支队伍的组成主体,要有明确的专业、阅历方面的要求。研究各国大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组成可以发现,他们多数正在或曾任其他大公司、金融机构的CEO,具有丰富的筹资、投资、购并特别是经营业绩确认评价、奖惩任免、识人用人等企业高层的经营、管理与监督经验。
建立有效的独立董事制度,不仅仅要解决由谁担任的问题,从发达国家完善独立董事制度实践来看,还有多方面的工作要做。很长一段时间,他们一直在提高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标准、增加独立董事的比例、赋予独立董事广泛的监督权力等方面进行努力。比如,要解决“独立董事不独立”的问题。“安然事件”后,他们又在独立董事的薪酬安排、独立董事的提名与选举、董事长兼CEO等方面进行改革。比如,要解决独立董事的个人利益与公司利益挂钩的问题。所以,在中央企业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不能寄希望毕其功于一役,而应当抓紧进行试点,在实践中边总结,边完善。
监督有效性如何保证
治理机构的设置直接关系到治理效率。目前在中央企业,治理机构设置的普遍形式,是国务院国资委、外派监事会、经营班子这三层。设立“外派监事会”,是1999年我国推出的一项重大改革。“外派监事会”与我国股份公司内设监事会的主要区别,不在派出主体上,两者都是出资人或出资人代表委派的,而在被派出人员的独立性、权威性等方面。从经济学来看,“外派监事会”制度中有关“由公务员组成”,“六要六不”,“不参与、不干预”等规定,都属于独立性范畴。这些规定在实践中得到了很好贯彻,因而受到了中央企业的普遍好评。
世界上公司治理机构的设置,按这些机构具有的权力,可以分为“主流型”和“非主流型”两种。“主流型”指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经营班子。世界大多数国家(包括德国的股份公司)都采取这种类型。德国等国的监事会,从责权上看,实质上是董事会。“非主流型”指设有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比如,欧洲的意大利,亚洲的日本、韩国等的股份公司都采取的是这种类型,我国的中央企业和股份公司也采取这种类型。这两种类型有一个重要的区别,这就是是否设立以及设立什么样的监事会。
出资人设立的企业监督机构,其有效性至少应具备四个条件。一是独立性。美国董事会,德国、意大利监事会都比较独立,日本的监事会不独立。中国的内设监事会基本不独立,而中国外派监事会是高度独立的。二是专业性。美国、德国的主要是企业家,意大利的全部是注册的法定审计人,日本的专业性较差;中国内设监事会的专业性较弱,比较而言,外派监事会的专业性要强。三是积极性。上述几国的董事会或监事会制度都是在探索之中,还未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四是监督权力。美国、德国具有对经营班子奖惩任免的权力,以及聘用独立审计人的权力;意大利、日本的则没有这种权力;中国的内设监事会和外派监事会,也不具备这种权力。确保企业监督机构的有效性,是一项系统工程,各项条件缺一不可,不然在有效性上难以尽如人意。2003年年底,意大利帕玛拉特公司爆出数额高达上百亿欧元的财务丑闻,被国际社会称为“欧版安然”,反映了他们的监事会制度存在重大缺陷。这两年,日本索尼、韩国电信决定改革监事会,根本目的就是要解决监督的有效性问题。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不时爆出财务丑闻。据媒体今年以来披露,某中央特大型企业被查出高达10多亿元的“涉案金额”。从对企业监督的有效性看,问题并非是我国的监事工作不努力,而是制度设计有待完善。中央企业推行股份制、建立董事会后,如果有监督权力的董事会不去履行监督职责,而履行监督职责的内设监事会又没有监督权力,在这种“责权分离”的情况下,很难实施有效的监督。所以,坚持和完善监事会包括外派监事会制度,首先应当从工作定位、拥有责权、人员积极性等方面进一步加以改进。
怎样确保业绩真实
确保经营业绩的真实性,始终是完善公司治理的重点。如果董事会成员由内部董事组成,他们又多在经营班子任职,那么,由董事会监督经营班子,实质上就是自己监督自己,这被美国著名公司治理专家蒙克斯比做是“由考生自己给自己的考卷评分”。
企业财务报告是经营业绩的反映。
中央企业的财务报告,要经过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已有多年的历史,这是一个进步。但直到目前,会计师事务所在一些由中央企业是自己聘请的,这也类似于“由考生自己给自己的考卷评分”。成绩的高低,很大程度是靠学生的觉悟,而不是制度的保证。于是在一些企业产生了一种现象,老总在位时,业绩很好,离任后一审计,往往出现问题。理论界把这一现象称为“马桶效应”。据去年多家媒体披露,2002年,国家审计署对12户中央企业负责人进行了经济责任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是,财务报表不真实的现象比较普遍,尤其是所报利润。对中央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应建立在企业盈亏的真实性上;惟有这种业绩考核、评价以及相应的激励机制,才真正有意义。
在许多国家,负责检查企业经营业绩真实性的,是董事会中的审计委员会。这个机构的有效性,同样首先取决于独立性、专业性、积极性、监督权力这些条件。在此前提下,工作的成效主要取决于两个因素:一个是工作重点要突出,负责对经营班子年度经营业绩的真假进行检查确认,科学解决“监督什么”的问题;另一个是被监督机制要严格,每年要详细披露审计委员会的成员资格、工作及薪酬情况,以及独立审计人的收费性质、水平和构成等,这有利于解决“监督者自身的可信度”问题。上世纪70年代,美国一系列公司丑闻促使他们创立了独立董事制度,要解决的就是这类问题。“安然事件”后,他们进一步加大公司治理的改革力度,颁布《索克斯法案》,要解决的也是这类问题。
我国的监事会,包括在少数股份公司已建立的审计委员会,存在一个共同的问题,就是未将检查与确认企业年度财务报告的真实性作为重点,并且也不具备聘请独立审计人对企业当年盈亏真实性进行检查和确认的权力。这使出资人难以真正了解当年盈亏的真实性,也很难真正了解企业的“家底”。这种情况在中央企业存在,在国有银行也存在。据有关专家研究,到2002年底,我国四大银行贷款余额的不良资产率中70%是1993—2002年这10年形成的。中央企业完善公司治理,建立考核制度,十分必要。应总结长期以来国企考核制度的成败得失,并把建立确认盈亏真实性的制度作为考核制度的基础。为此,聘请独立审计人的权力,应当交给监事会或董事会中的审计委员会。
董事长是否兼任CEO
董事长是否兼法定代表人,是事关完善公司治理、强化监督机制一个重要的问题。上世纪90年代中期,对国务院100家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单位,我国有关部委就提出董事长不应兼总经理的要求,并以此作为检验试点是否合格的一条标准。结果是,董事长不兼总经理,董事会仍不能很好发挥作用。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按《公司法》规定,“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我国的公司治理与欧洲、北美一个重要的区别是,我国企业全面负责生产经营活动和日常工作的,不是总经理而是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更像他们的CEO。因此,我国企业的董事长虽不兼总经理,但只要是法定代表人,就不能像欧洲、北美公司那样,董事长不兼CEO,有利于董事会去监督CEO。
解决董事长兼CEO问题,看似简单,其实不然。实践中,美国在解决这一问题上已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最早要求在确定董事会会议议题时,CEO要多与独立董事沟通、商量,任何一个独立董事都有权要求增加会议议题。二是前几年,一些公司在独立董事中增设了一名首席董事,并赋予其较大的权力,以制约CEO。三是“安然事件”后,要求董事长不兼CEO的呼声越来越高。2002年,麦肯锡在对美国500强的董事进行的一项调查表明,有70%的被调查者赞成分设。因为,董事长兼CEO会带来很多问题,最大问题是,一旦CEO控制信息流,独立董事就无法客观地实施监督。
在中央企业推行股份制中,应研究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这一问题。在欧洲,董事长大都是不兼CEO的。在美国,董事长不兼CEO已成为主导意见,而且越来越多的公司规定,前任CEO也不能留在董事会。我国上市公司中,不论董事长是否兼任总经理,只要董事长是法定代表人,董事会对法定代表人难以实行有效监督。从我国国企的实际情况来看,如果董事长不兼法定代表人,而兼任企业党委书记,有利于董事会更好发挥监督经营班子的作用,也有利于企业党组织在现代企业制度中更好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薪酬制度如何安排
检验治理机制优劣一个重要的标准,是经营班子特别是CEO的薪酬制度。这些年,我国不少公司到国外上市,股票不能以高价发行,一个原因就是国外投资人担心我国国企CEO的薪酬太低,他们难以对投资人尽心尽职。但另一方面,美国CEO的薪酬增长过快,这被看作是他们董事会失灵的一个集中表现。
目前,中央企业经营班子的薪酬存在多方面的问题,包括“一把手”与“副手”的薪酬差距没有拉开,固定工资与年度激励、长期激励之间薪酬结构不合理,福利、职务消费没有货币化和公开化;更为突出的是,与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的“外部横向差距”仍较大,难以吸引和留住人才。比如,到2001年,外资企业中国籍CEO平均年薪已超过160万元;2003年,中央企业CEO的年薪平均要低得多,另一方面与员工平均年薪的“内部纵向差距”却在拉大。
从体制上看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出资人代表未行使薪酬安排权,造成“经营班子自己给自己定工资”;二是对企业经营业绩的真实性缺乏科学的确认与评价机制,因此与经营班子薪酬挂钩的指标在真实性上缺乏制度保证;三是由于对经营班子薪酬及职务消费未建立披露机制,在少数企业也存在按“胆”分配与消费现象。国务院国资委成立后,采取了一些措施来解决这一问题,包括与100多家企业负责人签订经营责任书,推行企业负责人的年薪制试点等。当然,短期内要解决这一问题,难度很大。
世界著名公司在薪酬安排上通行的一些做法,对强化治理机制还是有用的。归结起来,一是薪酬前提。关键是对经营班子经营业绩真假的确认。二是薪酬差别。通常经营班子的薪酬比独立董事要高得多,而CEO的薪酬又显著高于经营班子其他成员,但差别不是来自工资、奖金等短期激励,而是期权等长期激励。三是薪酬披露。逐个披露经营班子成员前3年的薪酬,详细披露每人的薪酬构成,披露过去5年本公司的股东回报率与同行业同类企业的比较等。中央企业要完善经营班子的薪酬制度,应结合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经验。
以上资料仅供参考!
2010年05月19日星期三下午 05:28
上市公司
一、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是指所发行的股票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的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上市交易。
公司法对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方面进行了若干特别的规定,内容如下:
1、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制度。
3、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4、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
1、独立董事的概念。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颁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根据该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2、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2)具有《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3)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4)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3、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限制。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2)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3)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4)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5)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7)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4、独立董事的任期。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5、独立董事的特别职权。独立董事除行使公司董事的一般职权外,还被赋予以下特别职权:
(1)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2)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3)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4)提议召开董事会。
(5)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6)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
(1)提名、任免董事;
(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
(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
(1)同意;
(2)保留意见及其理由;
(3)反对意见及其理由;
(4)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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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聘请独立董事的确是一件迫在眉睫,势在必行的事情,不仅对于上市公司的科学运作有利,也是一件让中小投资者拍手称快的事。目前由于上市公司董事未能独立执行义务,出于对自身利益的关注,往往在制定政策以及对待资金管理方面有失偏颇,也致使公司的发展、运作和决策以及上市公司的结构水平形成了一些困难。其实实行独立董事有利于资金管理,使公司的运作不至于暗箱操作,也有利于吸引中小投资者的资金入市。
但是根据目前情况来看,尚须注意的几个问题,第一就是独立董事到底独立不独立的问题;第二就是这么多的上市公司所需要的如此之多的独立董事,如何确定他们的资格以及对独立董事的监督也是一个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
在国有股减持改革完成之前,国内大部分上市公司仍然是国有股一股独大,之前证券市场出现了这样那样的丑恶现象很多都是利用了这一点,由于中国传统的人情关系,独立董事难免也会成为推波助澜的工具,只有真正关注上述的两个问题并拿出确实有效的监管措施,这样才能真正利用独立董事规范上市公司的行为,不至于出现象现在许多监事会名存实亡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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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芬兰诺基亚的公司治理案例
诺基亚目前仍能在ICT行业居领先地位,一个重要的原因归功于它的公司治理。该公司治理被国际、资本市场和全球投资人看好的重要原因是,其较成熟的独立董事制度,包括独立董事的个人素质、独立性、工作手段及被监督机制。
诺基亚公司(Nokia Corporation)成立于1865年。经历了21世纪初全球ICT的剧烈震荡,目前仍能成为这个行业的“领头羊”之一,一个重要原因应归功于它的公司治理。本案例的重点是诺基亚的独立董事制度。
2001年,诺基亚居世界500强147位。2002年,总资产(total assets)241亿欧元,股东权益(shareholders’equity)148亿欧元,销售收入(net sales)315亿欧元,净利润(net profit)57亿欧元,雇员5.2万人。资产负债率为39%,人均销售额约60万欧元。销售收入中,手机占77%,网络占22%,其他占1%。销售收入在全球的分布:欧洲54%,美洲22%,亚太地区24%。按销售额划分前三位的国家是:美国15%,英国10%,中国9%。研发人员1.5万人。2000~2002年研发费(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expenses)分别为26亿欧元、30亿欧元和3l亿欧元,2002年研发费约占销售收入的10%。
一、股东大会、董事会、执委会
按照芬兰《公司法》和诺基亚的《公司章程》,诺基亚的治理机构设置为股东大会、董事会、执委会。
1.股东大会
诺基亚分别于1915年、1983年、1987年、1988年、1994年在芬兰赫尔辛基、瑞典斯德哥尔摩、英国伦敦、法国巴黎、德国法兰克福和美国纽约等六个证券交易所上市,其中美国和芬兰是最主要的两个交易场所。2002年,公司股东140万人,总流通股的25.3%被美国的2.3万人持有,没有持股超过5%的股东。1999~2001年,惟一持股超过5%以上的股东,是美国Janus Capital公司,但在2002年,它的持股比例也已下降到5%以下。可见,公司股权是高度分散的。
按诺基亚《公司章程》,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一是批准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二是批准分红方案;三是决定董事会的人数规模及董事的任职期限,选举董事包括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四是决定董事会成员的薪酬等。
2.董事会
诺基亚《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由7~10人组成。本届董事会共有9人,平均年龄为59岁,年龄最大的66岁,最小的46岁。设1名董事长(chiraman),本届是J.Ollila先生,生于1950年,获经济学、政治学和科学学3个硕士学位。设1名副董事长(Vice chiraman),本届是P.Collins女士,生于1936年,获哈佛大学MBA学位,曾任花旗银行副董事长。只有董事长是执行董事,副董事长及其他董事都是独立董事。
董事会负责监督公司的运作。主要职责:一是任命CEO,任命执委会的主席(chiraman)、总裁(president)若干人,执行副总裁(executive vice president,即EVP)若干人;二是决定CEO和执委会成员的薪酬;三是确定战略规划、批准经营计划;四是决定超过7500万欧元以上的重大投资、重大撤资项目;五是任命审计委员会(audit committee)、提名委员会(nomination committee)、人力资源委员会(personnel committee)主席及成员。董事会开会的次数,根据公司的需要而定,这几年的实际情况是,每年10次左右。在诺基亚,由《董事会章程》规定董事长的职责以及审计、提名、人力资源这3个委员会的职责。
3.执委会
执行委员会负责管理公司的运作,相当于我国国有企业的经营班子。本届执委会由10人组成,平均年龄45岁,年龄最大的59岁,最小的41岁。设主席1人,总裁3人,执行副总裁6人。董事长、执委会主席和CE0由一人担任,对公司的运作负总责,权力主要掌握在他手中。3名总裁分别负责公司运作、手机和网络;6名执行副总裁每人也都有明确的业务分工。在诺基亚只有董事长既是董事会成员,又是执委会成员,其他董事不兼任执委会成员。
二、独立董事
诺基亚公司治理为国际资本市场和全球投资人看好,一个重要原因是它有较为成熟的独立董事制度,包括独立董事的个人素质、独立性、工作手段及被监督机制等等。
1.独立董事的个人素质
诺基亚8名独立董事个人素质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是从个人任职条件看,这8人中担任或曾担任其他大公司CEO的有4人,著名金融机构CEO的2人,从事独立咨询和工商管理研究的各1人。可见,多数是企业家和金融家,这与我国目前独立董事多数由从事会计、律师、技术工作或从事经济学研究的人来担任的情况是不同的。
二是从人员组成结构看,这些金融家和企业家,各自具有不同的业界背景,在不同行业,如金融、广播、ICT、咨询服务等,具有丰富的投资、购并特别是业绩评价、奖惩、用人等企业高层经营管理经验。这与我国近年试图通过培训考试取得有关书本知识、而不要求具备丰富的企业高层经营管理经验就能担任独立董事的做法,也具有本质的不同。
三是从经济社会地位看,他们不仅在各自的行业中具有声名显赫的社会地位,也有雄厚的个人经济地位,这是独立董事所谓“声誉机制”发挥作用的经济社会基础。
四是从学历和专业看,这8名独立董事中,有3个博士,专业分别是经济学、哲学和行政管理学;有3个硕士,专业分别是工商管理学、法学和科学学。
五是从兼职情况看,这8名独立董事中,退休者有3人,这3人每人都分别在其他3家大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其他5名未退休的独立董事,除了自己本职工作外,还分别在1~2家企业兼任独立董事。
尽管美国上市公司董事会中独立董事的普遍出现是1970年代末的事情,但到1990年代初,在美国制造业的上市公司中,独立董事已占董事会成员的86%,在其他行业比例更高达91%。在美国绝大多数独立董事具有制造业、服务业或金融业公司高层的经营管理经验,只有7%-8%的独立董事由只具有良好教育背景的人担任。这几年我国上市公司开始探索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这是一种积极的探索。但目前这一制度未能有效发挥作用,从独立董事的个人素质上看,大多数在投资、购并特别是业绩评价、奖惩、用人等方面缺乏实际的公司高层经营管理经验。
2.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独立性是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一个必要条件。诺基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规定是,除了作为诺基亚董事会成员外,不得与诺基亚有任何“Material”的关系,译成中文就是不得与诺基亚有任何“物质的”、“重要的”、“实质性的”关系。具体地讲,一是身份上,本人及其亲属不在也未曾在本公司重要岗位担任过高级管理职务;二是经济利益上,本人及其亲属不能与本公司有关联交易,或持有超过规定比例的股权,也不能获取与公司效益挂钩的收入;三是在公司运作上,不能参与公司执委会的经营管理活动。
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或监事会制度不能有效发挥作用,与独立性问题没有真正解决密切相关。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或监事会成员,许多是企业的内部员工,如党委或工会的领导,或是从企业获取与效益挂钩的收入,或是直接参加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所以极不独立。我国中央企业监事会制度,在独立性方面,可以讲是世界上迄今为止解决得最彻底的。他们的组成人员实行外派,不从被监督企业获取任何报酬,也不参与被监督企业任何形式的经营管理活动,包括聘请外部审计人。当然,独立董事或监事会成员,作为公司“监督人”发挥作用,独立性只是必要条件,还需要有多方面的充分条件,包括上面提到的个人业务素质以及下面将要提到的工作手段、被监督机制、激励机制等。
3.独立董事的工作手段
独立董事发挥作用必须要有相应的工作手段。在诺基亚,独立董事与执行董事一样具有董事的权力,而且通过审计、提名、人力资源这三个委员会,还具有对董事会和执委会成员实现监督的工作手段。
一是审计委员会。1970年代末,美国纽约股票交易所为对付当时出现的公司财务欺诈,把建立审计委员会作为公司上市条件之一,并要求该委员会必须由独立董事组成。诺基亚本届审计委员会由4名独立董事组成,主席是R.Oordt先生,生于1936年,曾获经济学博士学位,现任欧洲一家大公司董事长。审计委员会的目标是,帮助董事会监督公司财务报告过程,包括监督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监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的有效性,每年聘用独立审计人并检查独立审计人的独立性。审计委员会工作的一个重要手段是,依靠独立审计人。诺基亚的独立审计人是普华永道(Pricewaterhouse)。2002年诺基亚的总审计费用为1300万欧元,比2001年的2750万欧元有大幅度下降。2002年总审计费用的构成是,审计费用(audit fees)360万欧元,与审计相关的费用(audit-related fees)120万欧元,税务代理费用(tax fees)670万欧元,其他费用(a11 other fees)150万欧元。每元总审计费用所审计的总资产额,2001年是876欧元,2002年是1854欧元。我国社会审计的质量不高、可信度低,一个重要原因是被审计企业支付的审计费用过低,也就是说,每元总审计费用所审计的总资产额过高。
二是提名委员会。在美国,提名委员会通常主要做三件事情,提醒董事长或CEO在选择公司领导时更谨慎,提供公司领导人的备选方案,改善公司领导的选择过程。诺基亚本届提名委员会由3名独立董事组成,主席由副董事长P.Collins女士担任。提名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是,向股东大会提交董事会人员组成的建议;提交董事会成员薪酬构成及原则建议;提交有关改善公司治理的建议。
三是人力资源委员会。这个委员会在美国通常称报酬委员会(compensation committee),在英国通常称薪酬委员会(remuneration committee)。在美国,20世纪后20年,许多公司CEO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收入的增长,大大快于公司利润的增长,从而损害了投资人的利益。当时为监督经营班子的个人收入,平衡他们与投资人之间的利益,建立了这个机构。通常报酬委员会也由独立董事组成,因为能够平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投资人之间利益的是独立董事。诺基亚本届人力资源委员会由4名独立董事组成,主席还是副董事长P.Collins女士。人力资源委员会的工作职责是,监督整个集团各类人员包括经营班子的人力资源政策、薪酬政策的制定;监督这项政策的实施;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整个集团薪酬的原则建议。
4.独立董事的被监督机制
独立董事要勤勉尽职,还要靠建立起有效的被监督机制。在诺基亚,这集中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透明度。在董事会上,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要以各种报表、报告和讲话的形式,向股东、投资人、监管机构、证券分析人、新闻机构公开。现在已发展到随时可进入诺基亚网站,对他们发表的意见进行查询,这就将每个独立董事的决策意见置于众目睽睽之下。
二是对独立董事的业绩考评。每个独立董事的业绩,每年都要接受外部审计人的考评。现在外部审计人对独立董事的业绩考核和评价,已成为年度审计报告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年度审计报告,除了提交股东大会外,还必须向全社会公布,这样不仅使独立董事,也使外部审计人能够接受股东和公众的监督。
三是一年一度聘任制。股东大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一个重要议题,是根据年度审计报告对每个独立董事做出的业绩考评,来决定他们每个人的去留问题。如果上年有好的业绩,则可以连任,而且无连任次数的规定;业绩不佳,就被解聘。目前8名独立董事中,平均任职年限为4年,其中已任职10年的有1人,5年的2人,4年的1人,3年的1人,2年的2人,1年的1人。
三、薪酬安排
董事会和执委会成员的薪酬安排,在国际资本市场和全球投资人看来,是公司治理的一个重点。诺基亚公司治理的成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有一套好的薪酬安排。
1.董事会成员的薪酬
在诺基亚,董事的薪酬总额、构成及支付方式,由提名委员会向股东大会提出建议后,由股东大会决定。2002年,董事长作为执行董事的岗位工资是13万欧元,8名独立董事的工资是60多万欧元,平均为7.5万欧元,最高的是副董事长为10万欧元。在独立董事的薪酬构成中,只有工资,没有奖金,也没有期权激励。独立董事的薪酬与公司的经营业绩不直接挂钩。工资的支付方式,60%是现金,40%是本公司的股票。
除薪酬外,独立董事还享有“董事会和执委会成员的责任保险”(D&O liability insurance),由公司出钱购买,主要是用于公司经营业绩欠佳、股票价格严重下滑时,投资人起诉他们具有欺诈、失职等行为时的一种保护机制。另一方面,允许董事会成员持有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截止2002年4月30日,董事长持有6.8万股;独立董事平均持有5.3万股;持股最多的人有30万股,最少的人0.2万股。独立董事的平均持股数量与董事长相差不多。
面对这样的薪酬安排,独立董事是否会勤勉尽职?应当讲,独立董事的责任是很大的,工作量也不小。诺基亚的独立董事每年参加10次左右的董事会,开会前一周可以得到会议议题及相关报告,然后花4-5天来研究分析这些报告,并在董事会上行使决策权,也就是说,每月要拿出一周的时间来履行职责。所以,仅仅相对于工作量来讲,他们的薪酬是不高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们还能勤勉尽职,其中一定有某种机制在起作用,这也许就是现在人们常说的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中所存在的“声誉机制”。作为诺基亚的独立董事,会给这些人带来巨大的无形资产。这种无形资产,对未退休者来说,是他们保持现有经济社会地位的重要资源;对已退休者来说,是继续保留在上流社会的一种标志。但这种情况能否维持,是值得研究的。因为,美国早在1990年代初就已出现越来越难寻找到合适并愿意担任独立董事人的苗头,他们所负的责任比较重,而相对于工作量的收入却比较低。当时他们的平均收入为2.5~3万美元,有近一半的独立董事在他们的收入中除现金外还包括股票;80%的公司还支付给独立董事每次参加董事会的补贴为1000美元;有1/3的独立董事可以享受公司退休计划。后来,这种情况在美国也有所改善。
2.执委会成员的薪酬
CEO的薪酬由人力资源委员会提出建议,经董事会批准。执委会其他成员的薪酬,则由人力资源委员会批准。执委会成员的薪酬由工资、短期激励、长期激励三个部分组成。其中短期激励主要是奖金,与净销售额、营业利润、流动资产利用率指标挂钩,也参考质量、技术创新、新产品收入等指标的业绩情况。长期激励主要是期权,与公司的长期业绩挂钩。
2002年,执委会1O名成员的工资和奖金为790万欧元。其中,CEO的工资139万欧元,奖金139万欧元,共278万欧元,再加上其董事长岗位工资13万欧元,共计291万欧元。这比独立董事的薪酬高出近40倍。期权是执委会成员最重要的收入。2002年,CEO已兑现的期权收入高达1359万欧元,加上作为执委会成员的工资、奖金,再加上作为董事会成员的工资,总收入共计1650万欧元,这相当于独立董事平均收入的200多倍。除CEO外,其他4名收入最高的执委会成员的薪酬情况如下,总裁的收入是711万欧元,其中工资66万欧元,奖金27万欧元,期权收入618万欧元;手机总裁的收入是421万欧元,其中工资59万欧元、奖金30万欧元、期权收入332万欧元;网络总裁的收入是294万欧元,其中工资48万欧元、奖金6万欧元、期权收入240万欧元;首席财务官(CFO)的收入是413万欧元,其中工资52万欧元、奖金29万欧元、期权收入332万欧元。这4人的平均收入是460万欧元,是独立董事的60倍左右。
此外,执委会成员还参加芬兰电信养老金制度,享有养老金。养老金的数额主要是根据执委会成员在公司的服务年数和工资水平决定。另一方面,允许执委会成员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截止2002年4月30日,他们的持股情况是,最多的持有11万股,最少的人持有2300股,平均持有54737股。他们的持股数量与独立董事的基本相同。
在诺基亚,执委会成员的收入,无论是与执行董事还是独立董事相比,也就是说比全体董事会成员都要高得多。因为执行董事的收入主要从执委会的岗位上获得,而独立董事都是兼职的,他们中未退休者的收入主要来自担任其他公司CEO的岗位。另一方面,CEO的收入又比执委会其他成员高得多。这与他们学习美国式公司治理,强调个人特别是“一把手”在经营班子中的核心作用,是密切相关的。在我国,企业董事会成员的收入与经营班子差不多,“一把手”的收入与班子其他成员也差不多,这种薪酬安排进而整个公司治理,能否为国际资本市场和全球投资人所接受,是值得研究的。
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缺失作为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其“形备而实不至”的主要表现是:上市公司股权过于集中,“一股独大”而使中小股东丧失了对公司决策的影响力;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在人员、资产、财务、业务等方面边界模糊;“内部人控制”现象严重。上市公司管理层既可以作为国家股的代表不理会中小股东的意见,损害小股东利益,又可以作为内部人不理会国家股这一大股东的意见,从而损害国家股利益。“郑百文”、“猴王”、“黎明”等证券市场造假案,无一不是由大股东派出的少数人控制董事会和管理层,致使公司治理结构形同虚设而导致的结果。来源:
在公司治理结构缺失与内部人控制的情形下,上市公司自己花钱委托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表便成为司空见惯的怪现状。失去了“角色立场”的委托者总是力图购买审计意见或与注册会计师合谋完成利益驱动过程,失去了“真正的委托人”的注册会计师被迫在收益与风险的夹缝中苦苦徘徊。
于是,“独立董事”呼之欲出。上市公司董事会必须设置不少于1/3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一名为会计专业人员。独立董事将在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中体现“独立”的价值。独立董事具有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单独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等特别职权,并就上市公司重大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等事项发表意见。
独立董事的引入,对于独立审计而言至少有三大益处:其一,委托需求的虚假动机会有所降低,这将有助于克服注册会计师接受造假“要约”的市场障碍;其二,独立董事发表的有关意见,为注册会计师评估审计风险、谨慎出具审计报告,提供了可信度较高的佐证;其三,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中任职,将有助于内部控制设计的适当性及其运行的有效性,便于注册会计师执行内部控制的测试与评价。
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为注册会计师的独立审计增添了公正性的砝码。注册会计师的监督作用与独立董事的制衡作用的合成对于上市公司的稳健运行将起到良性互动作用。与其说独立董事提升了独立审计的“独立性”,毋宁说独立审计奠定了独立董事“独立视事”的制度基础。
应从企业规划,计划完全、企业潜力等方面。评价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作用。
独立董事制度是包括独立董事“独立性”的规定、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角色与作用、必备的素质能力、推选与任免程序、任期、报酬、独立董事会议、独立董事发挥作用的机构等的一系列制度安排。独立董事制度首创于美国,根据美国法学研究所公布的《公司治理原则》,独立董事被界定为与公司没有“重要关系”的董事,又称作外部董事,或独立非执行董事。
独立董事制度之所以受到各国的普遍重视,其主要原因是来源于独立董事科学、客观、公正的独立判断能力和行为。独立董事超脱于公司的管理和经营,在公司一些重大问题上有权做出自己独立的判断,从而避免了内部董事自己评价自己的偏差,以最大限度地谋求股东利益。
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中的控股股东绝大多数是国有投资主体或国有企业,而国家作为所有者对其选择的经营管理者监督存在着不足,因而国有投资主体的代表实际上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内部人。我国上市公司之所以引入独立董事,是为了改善董事会的结构和存在质量和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减少内部人控制,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监督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利益,从而增强企业的长期可持续发展能力。
但是,纵观我国目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首先,独立董事并未实现真的独立;其次,独立董事制度未能实现其有效性。国有上市企业的独立董事作为一种形式而存在,而大多数民营企业则呈现一股独大,独立董事的选任实质上是由大股东决定的。经过分析,我们认为产生这一现象的原因大致有如下几个方面:
不健全的经理和独立董事人才市场
我国的人才市场与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具体表现在缺乏竞争机制的约束,没有行之有效的选拔、考核和奖惩的措施,或者形同虚设。在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独立董事制度是建立在经营者革命的基础上的,社会经济中存在着一个比较广泛而有效的企业家市场
在这样的市场上,独立董事大多具有企业家的素质,其选任有一个比较顺畅的市场机制,并促使独立董事能够在这些机制的约束下,忠实、谨慎、勤勉的履行其职责。但在我国,一方面缺乏健全的经理人才市场,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在素质、积极性方面本身就存在一定问题,是很难指望他们有很高能力和积极性去调动独立董事的积极性的。另一方面,目前还没有形成独立董事人才市场,独立董事还处在卖方市场。在这种市场环境下,没有竞争机制的作用,是很难选拔出既有能力又有积极性的合格的独立董事的。为此,可以通过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建立健全独立董事人才市场来得以改善,具体做法包括实行独立董事资格考试制度、加大独立董事的培训力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