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的性质(继承权的性质是财产权还是人身权)

qq745048485 2024-11-12 阅读:5

法律分析:继承权是一种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双重属性的权利。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权是基于近亲属的身份关系而发生的财产权,因而兼有人身权和财产权的双重属性。继承权包括了财产利益的内容,继承权的取得要以一定的身份为基础,所以不能单纯地说继承权为财产权或人身权。继承权和所有权的性质区别,继承权是指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它体现为继承人的继承地位。它包括继承开始前,即被继承人死亡前继承人的继承地位。它属于一种继承期待权。继承开始后即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的地位。其在理论上称为继承既得权,是一种现实的权利。继承权是为身份权或为财产权与继承法之为身份法或为财产法相关联。那么继承法即为亲属关系上的财产法,则继承权亦应确认为亲属关系上的财产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继承权的性质(继承权的性质是财产权还是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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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权的性质是:

1、补充性。即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2、法定性。即法定继承权是民法典明文规定的权利;

3、法定继承权的其他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你好,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享有权利的性质究竟是什么呢,希望下文能够帮助你认识继承权。

在具体分析之案前,我想先引入一个案例。李某于1994年死亡,继承人为两个儿子。长子李一和次子李二,遗产为8万元人民币,在李某死亡后两个儿子并未提出分割。到1995年,李一因意外事件死亡,李一的妻子王某和女儿李小就遗产分割发生争议。女儿李小主张就李一应分得的4万元与王某均分,一人2万元。而王某则认为其应分得三万元。

不难看出,争端的根源在于继承中一个基本问题我们尚未能很好的解决。那就是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权利认定问题。如果继承人取得的是所有权则李一应得的4万元遗产应属与王某的,在李一死亡后,则先按夫妻共有王某先得两万元。剩余的两万再由王某与李小继承,则王某应分得三万元而李小分得一万元。但如果把继承人权利解释为继承权,则继承权转归王某和李小时,显然每人应取得的份额是两万元。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知道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取得权利性质的认定不仅仅是一个理论上的问题,同时对于司法实践产生很大作用。同时,正是由于继承问题往往发生于亲属之间,这种伦理因素、情感因素的介入使我们很难从个案总结一定规则。母女之间,是以3万、1万还是各2万分割,很难说哪一种显失公平。所以,从最终结果反推制度规定的合理性似乎是一条行不通的道路。我们必须尝试着从理论、逻辑分析上来解决问题。

我想第一步我们应当做一些基本准备工作,

一、继承权与所有权的比较

(一)继承权与所有权性质比较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它体现为继承人的继承地位。它包括(一)继承开始前,即被继承人死亡前继承人的继承地位。它属于一种继承期待权。(二)继承开始后即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的地位。其在理论上称为继承既得权,是一种现实的权利。①继承权是为身份权或为财产权与之为身份法或为财产法相关联。那么继承法即为亲属关系上的财产法,则继承权亦应确认为亲属关系上的财产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于法令限制范围内,对于所有物的支配物权。②所有权是一种物权,而物权在其本质上应归结为对物之直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和排他之保护绝对性。③从二者性质上的比较分析,我们可以知道二者虽均为财产权,但其基点还是有差异的。继承权更侧重于从身份关系确认对财产加以保护。而所有权则更强调支配性,强调主体对于财产处分的能力。当然近代所有权体现出一种观念性,所有权享有并不以对标的物占有为必要。但我们应当明确,所有权的意义恰恰还是在于宣称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能力。其针对的是财产的用益和流转。而从继承权的角度来看,它恰恰不关注这一点。

(二)、继承权与所有权内容的比较

权利总是包含两个方面。即它的积极方面和权利被侵害以后的保护方面。保护的问题我们单列出来谈。

对于所有权的内容我们再熟悉不过了。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占有,强调的是所有权人对于标的物为管领的事实;使用,是依所有物性质和观念在不毁损所有物本体或变更其性质情形之下,对物加以利用,以供生活需要;收益,指收取所有物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权能;处分,指依法对物进行处置,从而决定物的命运的权能。④

继承权内容应包括三方面:接受或放弃继承遗产的权利;取得遗产的权利;继承权受侵犯时的恢复请求权。第三方面我们先不谈。接受继承遗产的权利,是指继承人有权就同意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而为的意思表示。放弃继承的权利是指继承人有权就不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为意思表示。取得遗产的权利,是指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丧失继承权并表示接受继承,即有权直接参加遗产分割,依法律规定或按照合法有效的取得被继承人遗产当中应当由其继承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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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权的性质是:

1、法定继承具有补充性;

2、法定继承具有限制性,即法定继承人仅为与被继承人有血缘关系、姻亲关系的近亲属;

3、法定继承具有法定性;

4、法定继承权的其他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