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案件已经执行完毕,并且将案卷整理在法院档案馆保存。【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档案局颁发《人民法院诉讼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管理办法》和《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的通知:第一条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是国家的重要专业文书之一,它所形成的档案,是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了人民法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令的情况和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又是人民法院进行审判活动的依据和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严格按照诉讼文书立卷的要求做好立卷归档工作。案件状态已结,在不同的阶段可以有不同的理解: 1、在审理阶段的“已结”是说该案的一审或者二审的审理程序已完结; 2、在执行阶段的“已结”是说该案的执行程序已完结。《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适用第三款规定。案件已审结就是说明本案在法律上已经有生效的判决结果,应当按照该结果执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法律主观:
分三种情况,具体如下: 1、民商事及行政诉讼案件,法院结案没有通知书。 2、法院送达民事(行政)判决书后,当事人没有上诉,就结案了。若当事人上诉,一审法院会将上诉状送达给对方。 3、若属刑事案件,结案时,法院会向看守所或司法局送达执行通知书。
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以及依法不准上诉或者超过上诉期没有上诉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第一百五十五条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判刑了,只是代表一审已经审理结束。如果被告人不服,可以提起上诉,只有在二审审理结束后进行判决,二审判决生效后,案件才算结束,但是如果对二审判决不服,申请再审的,再审法院受理再审申请后,还可能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这时只有在再审结束后,案件才是真正的结束。我们国家的审判程序是两审终审制。一审没有上诉的,或者不允许上诉的,一审生效后案件就结束。如果是上诉的,二审终结后,案件就结束,再审只是例外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法院执行已结案的意思是指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已经实际执行完毕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作知唤租结案处理的情况。在侦查阶段办案机关做出不予立案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都会导致诉讼活动的终结,严格意义上来说立案是刑事诉讼活动的开始,不予立案就不会启动刑事诉讼程序。在刑事诉讼活动启动之后,办案机关也就是公安局要做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后,才意味着刑事诉讼活动结束,彻底结案。刑事案件结案后,若受害人一方未获得赔偿或赔偿数额不满意的,可以再单独向人民法院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请求犯罪嫌疑人承担民事上的赔偿责任。刑事案件在公安局,也就是侦查阶段的话,侦查机关做出不予立案或者撤案处理决定的,算是彻底结案。
结案不一定就是结束了。
结案包括多种方式,其中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的结案方式可以恢复执行;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的结案方式是指本次案件彻底结束。
结案了,要看结案的最终结果,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可。案件结案了取保候审了之后就没什么事了。在刑事诉讼中,为了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公安司法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派出所结案不一定就是结束了。结案包括多种方式,具体如下:
1、执行完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的结案方式可以恢复执行;
2、销案、不予执行、驳回申请的结案方式是指本次案件彻底结束。
结案就是对案件做出判决或最后处理,使其结束。彻底结案有两种情况:
1、侦查终结,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由法院作出生效判决;
2、公安局撤销案件或者作出不立案决定,并在追诉时效内不再追诉。
行政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结案:
1、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
2、适用调解程序的案件达成协议并已履行的;
3、作出行政处罚等处理决定,且已执行的;
4、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转为刑事案件办理的;
5、作出处理决定后,因执行对象灭失、死亡等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无需执行的。结案后,要出具结案材料在派出所存档。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三条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
(一)没有犯罪事实的
(二)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安机关决定撤销案件或者对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时,原犯罪嫌疑人在押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书。原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应当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对原犯罪嫌疑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强制措施;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交有关部门。
对查封、扣押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或者冻结的财产,除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另行处理的以外,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