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根据实际而定。在法院立案前调解的,法院不收取诉讼费,但如果需要法院出具法律文书的,会减半收取诉讼费;如果在法院立案后调解结案的,法院会减半收取诉讼费。
一般民事案件都是原告在的时候先预交诉讼费,收到诉讼费才会立案,等到做出判决了,诉讼费由败诉方承担。但如果具有特殊的法定情形,也可以申请先立案,缓交诉讼费。调解和撤诉退一半,但这个具体的操作,各地各法院都有不太相同的做法。但大的原则是撤诉,退一半诉讼费。调解,如就诉讼费用的负担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最高院的诉讼费收费办法,也是可以退一半的。以调解方式结案的诉讼费用减半收取,关于调解结案律师费要由双方协商来进行处理,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
【法律依据】
第二条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向人民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对不符合司法救助情形的,不应准予免交、减交或者缓交
诉讼费是要退的。调解成功并以调解方式结案的,交纳的案件受理费退还一半。其他费用,例如申请费以及证人出庭的花费,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法院确定。
法律分析
民事主体向人民法院起诉,应当根据法律规定的诉讼费交纳标准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证人、鉴定人等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根据现有规定,原告应当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若法院以判决的方式结案的,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如果当事人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对此法律有明确规定,即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则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因此,如果民事诉讼经调解成功结案的,双方当事人首先可以协商确定相关费用的承担。协商不成的,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以及证人出庭的费用如何承担则由法院进行确定。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一条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的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如果调解结案诉讼费是减半收取的,此时再结案之后人民法院是要将诉讼费用退还的。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的费用交纳的规定中,如果是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案件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多请求部分予以退还。
一、如果调解结案诉讼费减半吗?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诉讼费退费工作流程:
1.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向案件承办法官提交退费申请。
2.承办法官当日对退费申请进行审核,填写《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并经相关负责人审批。
3.当事人持《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结算通知书》及相关材料到法院财务窗口办理退费业务。
4.财务人员当场对退费业务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开具《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退费)》,办理退费业务。
二、诉讼费退费范围
(一)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
(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退还案件受理费。
(三)案件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多请求部分予以退还。
(四)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移送、移交的案件,诉讼费全部移交所接收案件的人民法院。
(五)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涉嫌刑事犯罪并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当事人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予以退还;移送后民事案件需要继续审理的,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予退还。
(六)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案件,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不予退还。中止诉讼、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恢复诉讼、执行的,不再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七)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将案件发回重审的,应当退还上诉人已交纳的第二审案件受理费。
(八)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应当退还当事人已交纳的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对第一审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的,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退还当事人己交纳的案件受理费。
(九)判决生效后,胜诉方预交但不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应当退还,但胜诉方自愿承担或者同意败诉方直接向其支付的除外。当事人拒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十)其他依法应当退费的情形。
对“胜诉先退”所形成的应由败诉方交纳的诉讼费,由案件承办法官负责向败诉方追缴诉讼费;败诉方拒不交纳需要强制执行的,案件承办法官应将有关材料和生效法律文书移交立案部门立案后,转执行部门执行。
我国的民事诉讼的程序是十分复杂的,我们如果在日常的生活中遇到了相关的需要进行民事诉讼的案件的时候,一定要注意相关的程序,以免受到侵害。
法律分析:是的,根据国务院出台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法律依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六条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
(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
(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