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探矿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在勘查作业区内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在勘查作业区内及相邻区域通行。而采矿权人的权利则主要是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建设采矿所需要的生产和生活设施;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和期限内从事采矿活动。探矿权与采矿权统称为矿业权,都是一种用益物权,权利人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享有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五条国家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但是,国家对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费用,可以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予以减缴、免缴。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资源税和资源补偿费。
一、二者内容不同:
采矿许可证是采矿权人行使开采矿产资源权利的法律凭证。
采矿权出让合同是采矿权人依法将已获得的采矿权出让与第三方时所签订的合同。
二、二者规范主体不同:
采矿许可证授予采矿权申请人开采矿产资源的许可证明,主体是采矿权人。
采矿权出让合同是采矿权人将采矿权出让给受让人,主体是受让人。
三、二者核发机关不同:
34种重要矿产大型规模以上矿山的采矿许可证由国土资源部直接颁发,34种重要矿产中型以下矿山(含中型)及34种重要矿产之外的其他矿山的采矿许可证由省国土资源厅颁发,小型非金属矿产资源由市国土资源局颁发。
采矿权出让合同的生效,首先采矿权人满足出让资质、受让人满足受让资质,之后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分立采矿权的申请,经批准并办理采矿权变更登记手续。
总结,通俗点说,前者是获得采矿权的证明,后者是出让采矿权的证明。
1、采矿权,又称“矿产使用权”,是指采矿企业或个人在开采矿产资源的活动中,依据法律规定对矿产资源所享有的开采、利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
2、开采权,是指矿产资源使用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前者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后者是指在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矿产品的权利。
一、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
1、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区别如下:
(1)权利内容,探矿权是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采矿权是开采矿产资源和获得所开采的矿产品的权利;
(2)权利行使的结果,探矿权人行使探矿权的结果是地质成果报告,作为一种智力成果属于无形财产;而采矿权人行使采矿权的结果则是获得矿产品,作为一种实物商品属于有形财产。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采实行许可证制度。勘查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勘查许可证,取得探矿权;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申请登记,领取采矿许可证,取得采矿权。矿产资源勘查工作区范围和开采矿区范围,以经纬度划分的区块为基本单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制定。
二、取得采矿权的方式有哪些
取得采矿权的方式有以下:
1、申请探矿权,经探明矿产资源储量后申请成为采矿权;
2、通过采矿权主管部门组织的招标拍卖挂牌方式竞争取得;
3、通过其他采矿权人转让转让采矿权而取得。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采矿权可以转让,受让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领取采矿许可证,成为采矿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