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刑事管辖权原则都有哪些

qq745048485 2024-11-13 阅读: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有以下几条:

刑事管辖权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刑事管辖权原则都有哪些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定罪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只有在行为的时候已经存在并且生效的法律才能对所发生的行为具有效力。禁止不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但允许有利于行为人的事后法;

2、适用平等原则,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于一切人的合法权益都要平等地加以保护,不允许有任何歧视;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轻重相适应。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第三条【罪刑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第四条【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第六条【属地管辖权】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七条【属人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刑事案件关于管辖权的规定较复杂,大致来讲就是原则上由犯罪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案件的情节轻重,可能由中级人民法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管辖。除此之外,还有移送管辖或上级人民法院制定管辖。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的相关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刑事诉讼法的》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法律主观:

以刑诉为例,说明管辖。一、属人管辖。具有一国国籍的人,该国法院就对其有管辖权;二、属地管辖。发生在该国境内的案件,法院就有管辖权;三、保护管辖。对发生在该国境外但对本国或本国国民造成危害,即有管辖权;四、普遍管辖。即对危害全人类的犯罪,如贩毒、种族灭绝等,各国法院都有管辖权。以上四种管辖方式都是确定管辖的原则,但具体适用哪一种管辖,则有各国法律具体决定适用,一般都是尽量把各种案件归入到本国的管辖范围之中。上面四种管辖都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可见我国刑诉也把管辖权扩的很大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第二十一条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第二十二条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4、普遍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

我国的三大诉讼都是有具体的管辖权规定的,通常情况下需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的管辖权来受理案件。不过,不同诉讼的管辖权规定不同,具体需要了解的原则也不同。今天,我们就刑事诉讼管辖权原则的问题,来为大家做详细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传统的刑事管辖权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种:

1、属地管辖

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

属地主义管辖又有采用结果地、行为地或者结果行为兼并适用三种具体分类。属地管辖建立在国家对于自己领域内的主权基础上。

2、属人管辖

是以一个人是国家的公民为前提,本国人犯罪适用本国法律。

属人管辖已经得到了普遍的尊重。

3、保护管辖

对于任何侵犯本国和本国公民利益的行为,本国都拥有管辖权。

4、普遍管辖

只要发生了犯罪,那么国家就有管辖权。

二、传统的案件诉讼管辖案件的诉讼管辖可以分为职能管辖和审判管辖。

1、职能管辖通常解决案件由谁去侦查、立案。

2、审判管辖解决案件由那一级审判组织审理。

我国刑事案件职能管辖权根据案件性质不同由不同机关负责侦查、立案:

普通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犯罪由检察机关负责侦查等,对于自诉案件由法院直接立案处理。

刑事案件的审判管辖基本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审判。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刑事案件为: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案件立案管辖通常与审判管辖相对应,一般案件由哪个法院审判就由哪个法院相对应的侦查机关负责立案侦查。

关于我国刑事诉讼管辖权原则的内容,主要也就是四方面,即属人管辖、属地管辖、保护管辖以及普遍管辖,具体的内容我已经在上文中进行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