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羁押期限在什么阶段 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多久

qq745048485 2024-11-13 阅读:5

一般刑事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侦查羁押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两个月,共计可以达到5个月:(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对上述四类案件中可能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重刑犯,侦查羁押期限最长可以到达7个月。

一般羁押期限。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特殊羁押期限,可以根据不同的情况延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4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两个月。如果犯罪嫌疑人在逮捕以前已被拘留的,拘留的期限不包括在侦查羁押期限之内。一般情况下,侦查机关应当在法律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侦查终结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4条: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5条: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推延期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6条:(1)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2)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3)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4)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

在看守所关六个月属什么阶段需要根据情况来定。

不能从时间上来区别的,案件处于哪个阶段都有可能(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如果是一般的案件三四个月就审理完毕。如果在看守所关押六个月,期间可能是公安已将案件移送检察院,检察院又退回公安补充侦查。在审判阶段仍然会出现上述情况。退回补充侦查后,时间会重新计算。

看守所是指涉嫌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法院暂时还没有做出司法判决,用于暂时性扣押犯罪嫌疑人的公安机关。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机关。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看守所收押犯罪嫌疑人,须凭送押机关持有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签发的逮捕证、刑事拘留证或者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改造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追捕、押解犯罪嫌疑人临时羁押的证明文书。没有上述凭证,或者凭证的记载与实际情况不符的,不予收押。

看守所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当坚守岗位,随时巡视监房。对已被判处死刑、尚未执行的犯人,必须加戴械具。对有事实表明可能行凶、暴动、脱逃、自杀的犯罪嫌疑人,经看守所所长批准,可以使用械具。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使用,然后报告看守所所长。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予以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第十条看守所收押人犯,应当进行健康检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收押:

(一)患有精神病或者急性传染病的;

(二)患有其他严重疾病,在羁押中可能发生生命危险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但是罪大恶极不羁押对社会有危险性的除外;

(三)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侦查羁押的期间

一般不超过2个月。

案件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经上一级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

对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以及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的3个月侦查羁押期限内不能办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

对于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上述5个月内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此处的侦查羁押期限总结为一个公式:2+1+2+2+X

▲解除查封、扣押、冻结期间

对扣押、冻结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3日内解除扣押、冻结,退还原主或原邮电机关。

▲补充侦查的期限与次数

审查起诉阶段——补侦期限每次1个月,以2次为限。

法院审判阶段——补侦期限每次1个月,以2次为限。

▲技术侦查期间

批准技术侦查的决定自签发之日起3个月以内有效,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3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