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清算业务招待费?所得税清算业务招待费标准

qq745048485 2024-11-04 阅读:4

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所得税清算业务招待费?所得税清算业务招待费标准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按照发生额的百分之六十(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

例如本年业务招待费发生额是10万元,税前只能扣除6万,纳税调增4万,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1000万元的千分之五为5万元,则只能扣除5万,纳税调增5万。

扩展资料:

企业所得税中的分类:

企业所得税是对我国内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范围比公司所得税大。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所有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内资企业或其他组织,包括以下6类:

(1)国有企业;

(2)集体企业;

(3)私营企业;

(4)联营企业;

(5)股份制企业;

(6)有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组织。

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是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企业所得税是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及非居民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其生产经营所得为课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所得税。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除外。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企业所得税

一、所得税汇算清缴中,收入为0,但发生业务招待费的填写方法:

1、假设B企业2017年全年收入额为0元,实际发生业务招待费1000元,企业纳税调整金额是:

(1)B企业收入限定标准=0元×5‰=0元

(2)B企业业务招待费限定标准=1000元×60%=600元

(3)B企业纳税调整增加金额=1000-0=1000元

二、根据税法实施条例中第四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发生额的60%扣除,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

三、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

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计算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

扩展资料

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基数

在纳税申报时,对于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首先需要确定扣除的计算基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规定,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等项扣除的计算基数为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根据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一(1),即销售(营业)收入及其他收入明细表,销售(营业)收入包括:

1、主营业务收入:(1)销售商品(2)提供劳务(3)让渡资产使用权(4)建造合同;

2、其他业务收入:(1)材料销售收入(2)代购代销手续费收入(3)包装物出租收入(4)其他;

3、视同销售收入:(1)自产、委托加工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2)处置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的收入(3)其他视同销售的收入。

因此企业计算年度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应以上述规定的销售(营业)收入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之和为基数计算确定。对经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根据规定,销售(营业)收入是纳税人的申报数,而不是税务机关检查后的确定数,税务机关查增的收入应在纳税调整增加额中填列,不能作为计算招待费的基数。

业务招待费税务处理的扣除比例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扣除比例改变了以前分内、外资企业的不同标准。上述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千分之五)。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业务招待费

是指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业务招待费按你所记录在账上的60%准预在税前扣除。

拓展资料

业务招待费是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招待费用。在本次财务制度改革以前,全国各类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没有统一的标准,除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中有业务招待费的支出标准外,其它各类企业基本上没有标准(1992年6月颁布的《股份制试点企业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采纳了外商投资企业的标准)。国营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支出采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根据企业生产经营规模等不同情况确定不同限额,企业在限额内掌握开支的招待费实报实销、年终审计的办法。这种管理办法,不利于为各类企业创造平等竞争的外部环境,也不利于政府职能部门转变职能,加强财务监督。此次财务改革,对各类企业的业务招待费标准进行了统一规定。

业务招待费会计与税法处理的差异

税法与会计制度的差异主要有:

1.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会计规定可据实计入相应的成本费用中,税法规定要按一定比例扣除,形成的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2.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计入开办费。会计制度规定,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起一次计入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税法规定从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形成时间性差异在企业所得税申报时进行纳税调整。

3.业务招待费的计税基数会计与税法不同,会计上允许扣除的基数是纳税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汇算清缴业务招待费需调增怎样做分录?

补交的所得税:

计提: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贷:应交税金--所得税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缴纳后:

借:应交税金--所得税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2008年汇算清缴之后由于业务招待费调增20000元钱,

20000元你是按照发票入账业务招待费的会计上是正确的对业务招待费不需调整只不过超出了税法的规定要调整利润对损益调整补交所得税

补交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补提所得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000

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到利润分配去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3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3000

汇算清缴招待费调整是调增还是调减

只要发生了业务招待费支出,一般情况下都会出现调增情况。因为税法规定按照发生额的60%和营业收入的千分之五孰低原则,所以即使是1元,也会出现调增0.4元的情况。

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业务招待费需要调整会计分录吗

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业务招待费需要不调整会计分录。只进行纳税调整就可以了。

关于汇算清缴,调赠业务招待费,也就是纳税调赠,还需要调账么?分录应该怎样做?

审计的调整分为两类,一类是审计调整,一类是纳税调整。业务招待费的调增是纳税调整,是税务口径与会计口径不一致造成的差异,不需要调账,还有不清楚的可以私信。---中税兴税务师事务所

汇算清缴是不是只调整工资与业务招待费(无福利费),本公司工资不需调整,只调增业务招待费,亏了30多万

汇算清缴只调整工资与业务招待费(无福利费),本公司工资不需调整,只调增业务招待费2千多,亏了30多万,结果是不用交税能行的。

但是有可能要调整其他方面,详细的以所得税法和税务局所得税清算会议要求为准。

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业务招待费怎么办?

这个筹建期间是没有收入的,就按业务招待费的60%计入开办费,另外的40%到所得税是直接调增就可以了。开办费的那部分不限制按收入的0.5%扣除。我这阵正听汇算清缴的培训呢,你也可以去看看,反正免费的,百度搜一下会计家园,他们周四的讲堂有

1.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计提依据(收入)范围: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包括销售货物收入、劳务收入、出租财产收入、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收入、视同销售收入等;

你的情况,由于没有收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需要全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账载金额列示。

此调整过程只是计算应交企业所得税之用,无需用会计分录反映

08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业务招待费超支

2008年税法变了,一共两道标准.

1)收入*0.5%

2)招待费*60%

因此,如果销售收入3000万,招待费实际发生了18万;则应调增:

标准1 15万

标准2 10.8万

两者取小,应调增18-10.8=7.2万

因此,如果销售收入3000万,招待费实际发生了12万;则应调增:

标准1 15万

标准2 7.2万

两者取小,应调增12-7.2=4.8万

08年汇算清缴时候的业务招待费都包含什么费用呢?

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纳税人为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而发生的招待形式多种多样,特别是随着社会物质文化、精神文化生活的丰富,招待形式也出现多样化,如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活动等。在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上,到底哪一些支出是属业务招待费的范畴?不论是财务会计制度,还是税收制度上都未给予准确的界定。例如财政部在《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中对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当然这对企业并不适用,并且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作为“其他扣除专案”,而并未作为“招待费”处理。虽然在税收政策中并未对业务招待费的范围作出更多的解释,但在税务执法实践中,税务机关通常将业务招待费的支付范围界定为餐饮、住宿费(员工外出开会、出差,发生的住宿费为“差旅费”)、香菸、食品、茶叶、礼品、正常的娱乐活动、安排客户旅游产生的费用等其他支出。但上述支出并非一概而论,如:一般来讲,外购礼品用于赠送的,应作为业务招待费,但如果礼品是纳税人自行生产或经过委托加工,对企业的形象、产品有标记及宣传作用的,也可作为业务宣传费。同时要严格区分给客户的回扣、贿络等非法支出,对此不能作为招待费而应直接作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