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起征点与免征额同为征税与否的界限,对纳税人来说,在其收入没有达到起征点或没有超过免征额的情况下,都不征税,两者是一样的。但是他们又有明显区别。其一,当纳税人达到或超过起征点时,就其收入全额征税;而当纳税人收入超过免征额时,则只就超过的部分征税。其二,当纳税人的收入恰好达到起征点时,就要按其收入全额征税,而当纳税人收入恰好与免征额相同时,则免予征税
起征点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免征额则是税法规定的全部数额中免于征税的数额。两者有部分相同点,即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以征税。但是两者有着很大的不同,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的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采用免征额制度的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在税法中规定起征点和免征额是对纳税人的一种照顾,但两者照顾的侧重点显然不同,前者照顾的是低收入者,后者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对所有的纳税人来说,个人所得税的计税额度都会扣除低于法定界限的部分,仅对界限以上的部分征税,因此,个人所得税的这种法定界限应称免征额。
我们可以通过具体的例子来区别。假设起征点和免征额都为1600元,应该如何课税呢?若实际发生额为1400元,则无论是按照起征点的规定还是免征额的规定,都不用课税。若实际发生额为1800元,情况就不一样了。按照免征额的规定,国家只能对超过部分的200元(1800元—1600元=200元)进行征税;而按照起征点的规定,国家必须对所有金额1800元征税。个税的征收显然是按照200元的模式而不是1800元模式,因此,个税的“起征点”实际应为“免征额”。
起征点,是指当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一定数额标准不征税,达到后即对全部征税对象征税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免征额,是指在征税对象中确定一个固定的数额给予免税,只就征税对象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免征额,以缴纳个税为例,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假设工资是4000元(忽略五险一金费用),应缴纳个税=(4000-3500)*3%=15元。没超过3500元则不需要缴个税。
也有以起征点来计税的。例如,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按规定可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规定也可免征增值税。但如果月超过3万元或季度超过9万元,则按全额征税。例举:假设某家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3%(行业不同,税率也不同),季销售额为91000元(已超过起征点),应该缴纳增值税=91000*3%=2730元,不能是扣除9万后征税。
简单地说,起征点是指超过了的部分“全额”征税。免征额是超过了的部分“扣除免征额后”征税。
问题一: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区别起征点与免征额是税收要素减免税中相关的两个概念,都是对纳税人的一种税收优惠,但在实际操作中二者经常被混用,其实两者并不是一回事。
(一)起征点
起征点是对课税对象征税的起点,即开始征税的最低收入数额界限。规定起征点是为了免除收入较少的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缩小征税面,贯彻税收负担合理的税收政策。
起征点的主要特点是:当课税对象未达到起征点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达到起征点时,对课税对象全额征税。
起征点在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应用比较多,主要是针对增值税和营业税中的个人。
(二)免征额
免征额又称“费用扣除额”,是在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预先确定的免于征税的数额,即在确定计税依据时,允许从全部收入中扣除的费用限额。规定免征额是为了照顾纳税人的生活、教育等的最低需要。
免征额的主要特点是:当课税对象低于免征额时,不用征税;当课税对象高于免征额时,则从课税对象总额中减去免征额后,对余额部分征税。
免征额在个人所得税中的应用比较多,如工资、薪金所得的免征额为3500元;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或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免征额为定额800元或定率为收入的20%等。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二者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
1.两者的相同点
(1)二者均属于减免税范围。
(2)一般都是针对于个人。
(3)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二者都不予以征税。
(4)二者都是针对课税对象而言,而不是针对税额而言的,如关税中一票的关税税额在50元以下的免征关税,此处的50元不是免征额。这一点是特别重要的。
2.两者的不同点
(1)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的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采用免征额制度的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2)两者的侧重点不同,前者照顾的是低收入者,后者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举例】假设有甲、乙、丙3人,其当月的收入分别是999元、1000元和1001元。假设现在规定1000元为征税的起征点,并规定税率为10%。那么,这3人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时的纳税情况应该是:
甲的收入因为没有达到起征点而不纳税;
乙的收入正好达到起征点,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000×10%=100(元)
丙的收入已经超过起征点,也应该全额计税,应纳税额=1001×10%=100.1(元)
假设其他条件不变,规定1000元为免征额,税率依然为10%。
这时,3人的纳税情况应该是:
甲的收入在免征额之内而不纳税;
乙的收入正好属于免征额的部分,也不需要纳税;
丙的收入比免征额的数额要多,则需要纳税,但应该是收入中扣除免征额部分的余额部分纳税,应纳税额=(1001-1000)×10%=0.1(元)
由上面的例子可以看出,同样的数额规定为起征点和规定为免征额,对那些收入在规定数额以下的人来说,似乎看不出有什么差别,但对于收入超过规定数额的纳税人而言,其影响就截然不同了。乙和丙在两种不同规定的情况下,所纳的税额均相差100元。
问题二:什么是起征点和免征额?两者有何联系和区别?起征点不等于免税,起征点是对征税对象应当征税的数量界限。征税对象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并超过起征点,按全部数额征税。例如,我国营业税法规规定,起征点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不超过起征点的不课税,超过起征点的,就营业额的全额课征,不会从全额中扣除起征点。
免税是对纳税人按税法规定应纳的税额不予征收。
两者的区别是:起征点是不需要纳税,即没纳税义务;免税是应该纳税而国家减免,有纳税义务而不需要实际交纳,其法律性质是不同的。两者的法律地位也不同,由于起征点是决定是否具有纳税义务,所以一般只有国务院才能设立起征点,而免税则根据国务院的授权税务总局也可以免税。
另外需要注意掌握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区别。起征点是不到不征,达到或者超过全额征收;免征额是不到不征,达到的就其超过部分征收。答案补充起征点指税法规定的对课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最低界限。免征额指税法规定的课税对象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
相同点:即当课税对象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予征税。
不同点:即当课税对象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的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采用免征额制度的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在税法中规定起征点和免征额是对纳税人的一种照顾,但两者照顾的侧重点显然不同,前者照顾的是低收入者,后者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问题三:免征额和起征点的区别?举例子解释一下起征点,是指当征税对象的数额未达到一定数额标准不征税,达到后即对全部征税对象征税的一种税收优惠措施。
免征额,是指在征税对象中确定一个固定的数额给予免税,只就征税对象超过免征额的部分征税。
免征额,以缴纳个税为例,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以及附加减除费用后的余额。假设工资是4000元(忽略五险一金费用),应缴纳个税=(4000-3500)*3%=15元。没超过3500元则不需要缴个税。
也有以起征点来计税的。例如,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按规定可免征增值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规定也可免征增值税。但如果月超过3万元或季度超过9万元,则按全额征税。例举:假设某家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3%(行业不同,税率也不同),季销售额为91000元(已超过起征点),应该缴纳增值税=91000*3%=2730元,不能是扣除9万后征税。
简单地说,起征点是指超过了的部分“全额”征税。免征额是超过了的部分“扣除免征额后”征税。
问题四:免征额和起征点这么区分?起征点是征税对象达到一定数额开始征税的起点。免征额是在征税对象的全部数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起征点与免征额同为征税与否的界限,对纳税人来说,在其收入没有达到起征点或没有超过免征额的情况下,都不征税;它们的区别在于:其一,当纳税人的收入恰好达到起征点时就要征税,而当纳税人的收入恰好与免征额相同时,则不征税。其二,当纳税人收入超过起征点时,要按其收入全额征税。而当纳税人收入超过免征额时,则只就超过的部分征税。两者相比,享受免征额的纳税人就要比享受同额起征点的纳税人税负轻。此外,起征点只能照顾一部分纳税人,而免征额则可以照顾适用范围内的所有纳税人
问题五:简述起征点和免征额的区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财政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起征点”是指按税法规定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即:纳税人的应税收入达不到起征点的不纳税,达到起征点的就要按全部数额计算纳税。假设某地增值税起征点(以销售货物为例)为月销售额2000元,甲、乙两纳税人某月收入分别是1800元、2100元,甲由于收入没有达到起征点不需要纳税;而乙由于收入达到了起征点,就要按全部收入2100元乘以适用税率缴纳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8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那么800元以下的属于免征额,“免征额”是指课税对象金额中免于征收的部分,税务机关只对超过的部分计算征税。假设甲、乙两人某月的工资薪金分别是700元和1000元,甲因没有超过免征额部分的收入,应纳税额为零;而乙超过免征额部分的收入是200元,就其应纳税额 200元乘以适用税率缴纳税款。
问题六:起征点和免征额数额是一样的嘛起征点是税法规定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起点数额。征税对象的数额“达到”起征点的就“全部数额征税”,“未达到”起征点的“不征税”。
免征额是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只就减除后的“剩余部分”计征税款,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注意】区分起征点和免征额,不达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都不交税,但是一旦达到起征点是全额征税,超过免征额是只对超过部分征税。
【举例】某税种,税率为10%,ABC三人的征税对象数额分别为A:999元、B:1000元、C:1001元假设:该税种起征点为1000元
A应纳税=0(元)
B应纳税=1000×10%=100(元)(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全额纳税)
C应纳税=1001×10%=100.1(元)
假设上例中的1000为免征额,则
A应纳税=0(元)
B应纳税=0(元)(只对超过免征额部分纳税)
C应纳税=(1001-1000)×10%=0.1(元)
问题七:个税起征点和个税免征额的区别(1)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大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采用起征点制度的要对课税对象的全部数额征税;采用免征额制度的仅对课税对象超过免征额部分征税。
(2)两者的侧重点不同,前者照顾的是低收入者,后者则是对所有纳税人的照顾。
(1)二者均属于减免税范围。
(2)一般都是针对于个人。
(3)当课税对象的额度小于起征点和免征额时,二者都不予以征税。
问题八:减税和免征额有什么区别减憨是指要收税,但可少收。
免税是指不用交税。
免征额是个应纳税所得额或是计税依据的概念。如营业税起征点是5000元,那5000元以下都是免征额。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扣除费用标准2000元,也可以说你工资2000元以下都是免征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