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 抵押权是他物权

qq745048485 2024-12-04 阅读:1

为什么说抵押权属于物权,而抵押合同属于债权

物权的核心特征是处分权,是一种支配能力,具有排他效力,也就是说具有对世性,能够对抗除权利人以外的其他人。但是抵押合同具有相对性,抵押合同所设定的权利义务仅仅针对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人,仅仅针对相对方,债权具有相对性。

抵押权等其他物权的 抵押权是他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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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因此,抵押合同设定的义务属于债权,抵押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只能向合同相对人主张。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之一就是,物权具有对世效力,具有排他性,债权仅仅能向权利义务相对方主张,所以抵押合同作为具有特定的权利义务相对方的合同,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属于债权,但是抵押权经过公示具有对世效力,属于物权。另外,抵押权属于担保物权的一种,所以抵押权当然是物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设立的,所以抵押权属于物权的一种,另外想指出的是,说抵押合同属于债权是不严谨的,抵押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对于合同相对方来说,属于一种债权,需要向特定的相对方履行,因此,这就是为什么抵押权属于物权,而抵押合同属于债权的解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六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三条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条房地产抵押,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二条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三条申请抵押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由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凭证:(一)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证明;(二)机动车登记证书;(三)机动车所有人和抵押权人依法订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抵押登记的内容和日期。

物权和抵押权

法律分析:抵押权是担保物权的一种。担保物权包括抵押、质押、留置的统称,也即是质押、抵押是担保物权的具体表现形式。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不动产或动产,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所产生的担保物权。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财产的价金优先受偿。他可以申请法院变卖抵押财产抵偿其债权;如有剩余应退还抵押人,如有不足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但对不能强制执行的财产不能设定抵押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什么优先受偿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或者质权人受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四百五十七条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留置权人与债务人应当约定留置财产后的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留置权人应当给债务人六十日以上履行债务的期限,但是鲜活易腐等不易保管的动产除外。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法典规定什么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

一、《民法典》关于物权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第二百零五条【物权编的调整范围】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二百零六条【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

国家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第二百零七条【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二、物权是如何分类的?

1、自物权与他物权

自物权是权利人对于自己的物所享有的权利。以其与他人之物无关,故称作自物权。所有权是自物权。他物权是在他人所有的物上设定的物权。他物权是对他人的物享有的权利,其内容是在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某一方面对他人之物的支配。

2、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这是根据物权的客体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所作的分类。不动产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动产抵押权等是不动产物权,而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

3、主物权与从物权

这是以物权是否具有独立性进行的分类。主物权是指能够独立存在的物权,如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从物权则是指必须依附于其他权利而存在的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是为担保的债权而设定的。地役权在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关系上,也是从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