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评估探矿权价值的意义
探矿权的价值评估是商业性矿产勘查筹融资的基础。矿业权的价值,由全部为获得物质性资产的权利和权益组成,包括各种工商证照和许可证。在矿业权涵盖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国家,矿业权包括矿业权区内矿产资源量/储量、找矿潜力、矿山地下地表的设施。在探矿权和采矿权分立的国家,探矿权的价值最重要的体现是,在探矿权区内商业性矿产勘查的找矿潜力,部分情况下,探矿权可以含有控制程度不高的矿产资源量。探矿权是财产权,对探矿权的评估,就是以货币的形式表达探矿权的财产数量。
通过对探矿权的价值评估,探矿权以货币形式表现其价值,使商业性矿产勘查的各类融资有了一个基础。为了建立一个为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广泛接受的评估标准,在市场经济国家,由矿业的协会组织制定探矿权价值的评估标准。因为商业性矿产勘查涉及各类市场主体,他们都非常关注探矿权的价值的评估。加拿大采矿和冶金协会(CIM)在制定矿业权评估标准(CIMVal)时,广泛征求了加拿大采矿协会(MAC)、加拿大会计师协会(CICA)、加拿大管理会计师协会(SMAC)、加拿大金融分析委员会(CCFA)、多伦多证券交易所(TSE)、加拿大证券管理委员会(CSA),以及银行、勘查公司、矿业公司、咨询公司人员的意见。我国的做法是由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组织专家,起草和编纂了三版《矿业权评估指南》,作为各评估事务所评估探矿权的价值的依据。《矿业权评估指南》主要是从技术层面提出指导性意见,缺陷是制定过程未请公司、银行、证券管理机构的专家参与。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成立,标志着政府部门将从探矿权评估领域的管理位置上逐步退出,这是我国商业性矿产勘查走向规范化的一个重要标志。
二、“赌石理论”
如第一章所述,在市场经济国家勘查阶段大致相当于我国的预查、普查阶段。在勘查阶段,探矿权区内是否存在经济矿床,还是未知的,绝大多数探矿权区内不存在经济矿床。如前所述,矿产勘查是高风险投资,因此探矿权的价值评估必须与此相适应。笔者提出,可用“赌石理论”来说明。国内对高风险的矿产勘查探矿权的评估,多数使用重置成本法,强调投入与产出的关系,强调要有一个“计算出来”的具体数字,要有“一定的精度”。认为合资协议法是“拍脑袋”,缺乏依据。而在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上,最广泛使用的是恰恰是合资协议法。在2004年12月版的《矿业权评估指南》中,已不采用合资协议法。笔者认为,这是探矿权的价值评估误区,对勘查企业和地勘单位是不利的。
风险投资的回报,即探矿权的升值,与矿产勘查投入的成本基本不相关,探矿权的评估依据是“赌石理论”的思路。
翡翠包裹在石头里面,叫玉石毛料。宝石商通过观察玉石毛料的石质、石色,根据“种、水、色、底、裂”五字秘诀,来判断里面的翡翠的多少和品质。这种没有解开的玉石毛料,就称为赌石。买卖赌石是高风险的投资。成交后切开,在中缅边界的瑞丽的说法是“一刀穷、一刀富”。对赌石含翡翠多寡优劣的判断,是困难莫测的,玉石界的行话称“神仙难断寸玉”。对赌石价值的估计,可以类比为对探矿权价值的估计。如从缅甸找到的一块含翡翠玉石毛料,外表黝黑沉重,可以比喻为有找矿潜力的探矿权区。为了进行赌石交易,卖方在赌石上切开了两个小口子,显现了翡翠高贵的绿色,可以比喻为两个显示良好的探矿工程。买卖双方都是有经验的宝石商,为了进行赌石交易,根据这两个切口,各自估价,可以比喻为买卖双方的勘查地质师对勘查阶段探矿权价值的评估,这是根据有限资料和知识经验的综合评估。双方的出价可以相差甚远,假定卖方要价20万元,买方出价3万元,但这个要价和出价,与在缅甸找到这块赌石的花费及切开口子所花的成本,几乎无关,只与这块未琢毛料的“含宝性”有关。假定最后以8万元成交,对买卖双方都是巨大风险,毛料切开、琢磨,可能获得50万元的翡翠,也可能只有几千元的翡翠,前者卖方大亏,后者买方大亏。这就是所谓的“一刀穷、一刀富”。这对买方和卖方都是公平的,都是高风险。这可以比喻为勘查阶段探矿权评估的高度不确定性和高风险特征。这种评估不是“计算出来的”,也没有期望的“一定的精度”。
从“赌石理论”,我们可以引申出几条结论:
——勘查阶段的探矿权价值的评估,就是探矿权找矿潜力的价值评估。
——勘查阶段的有限探矿工程,仅提供了探矿权价值的有限信息。
——勘查阶段的探矿权价值,是由有经验的勘查地质师,根据有限信息和找矿知识做出的判断。
——勘查阶段的探矿权价值与勘查投入几乎无关。
——不要期望对勘查阶段探矿权评估的“准确”,对流转双方评估结果都包含巨大风险。
举例说明。有个地质队在华北地台北缘,发现了一个金矿。槽探控制地表矿化有一定规模,采样达到工业品位。有一家民营企业,想购买这个探矿权。但出让方认为,再施工几个钻孔,若深部见矿,出让价格可以提升几倍。决定先打几个钻孔,提升探矿权的价值后再转让。地质队的地质人员认为,钻孔见矿的把握很大。无奈啊,找矿就是高风险的,预计见矿的第一排浅孔,居然都不见矿,矿体在浅部迅速尖灭。进入方决定退出,第一次谈判的900万元转让费也未能兑现。这900万元的协议价格,是当时交易双方的接受的心理价位。这个例子印证了“赌石理论”。在“赌石”上多开两个口子,在探矿权上多投入一些,对于出让方和进入方都存在风险。
三、探矿权评估的要点
1.探矿权评估师
在市场经济国家,探矿权评估师和第二章中提到的独立勘查地质学家是同一概念,就是资格人士,即QP(Qualified Person)。而在我国,将这个资质“一分为三”,分为矿权评估师、储量评估师和拟建立的注册地质师。加拿大采矿和冶金协会对资格探矿权评估师的要求是:自然人,具有5年以上从业经历,具有矿业权评估的丰富经验,能完成矿业权评估的技术报告,是自律性专业协会的成员,从业的范围有限制,承担评估的法律责任,受自律性专业协会的道德规范和从业规范约束。执业的探矿权评估师一般无需通过统一的考试,无需机构的审查或批准。
2.评估拥有探矿权初级勘查公司的价值
由于大部分初级勘查公司没有生产矿山,只拥有探矿权,现金资产和设备资产也非常有限,一般只占10%~20%,探矿权的价值就是初级矿产勘查公司资产平衡表上最重要的资产。而风险勘查的融资又是以公司为单元的,评估初级勘查公司的价值,即评估探矿权的价值和风险勘查筹资的运作密切相关,是商业性矿产勘查运作的核心问题(可参阅本书第十章商业性矿产勘查典型案例)。实际操作中,往往以评估拥有探矿权的初级勘查的公司的价值来代替探矿权的价值评估。初级勘查公司的价值,取决于初级勘查公司的股票价格和发行股票的数量。
评估拥有探矿权的初级勘查公司的价值,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拥有含有储量探矿权的公司。储量是有价格的,其价格与该矿的生产成本和矿产品价格相关。例如对黄金而言,当金价上升,勘查金矿的初级勘查公司股票的似赢率上升,股票价值上升,拥有探矿权的初级勘查公司的价值也上升,实质是含有资源量/储量的金矿探矿权升值。
(2)拥有探矿权的公司。由于矿产勘查投入和回报相关性很低,没有现金回流,对探矿权的评估更多的是依靠经验。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考虑:
——探矿权区的潜力。关键看是否靠近一个大矿(Area play),是否有一个令人信服的找矿模型。例如,在东川北东部云南播卡金矿近外围的昆阳群分布区,对其金矿探矿权的评估价值就高,而远离东川类似地质条件的金矿探矿区评估的价值就低。又如,在智利从安迪纳到埃斯康迪达的斑岩铜矿带上,分布有一系列世界级的铜矿山,若在该带上发现有斑岩铜矿化的化探异常元素组合及分带,地质测量圈出了青磐岩化和泥化带及电气石爆破角砾岩,根据斑岩铜矿找矿模式,构成了一个动听的找矿故事,这个探矿权的价值就高。
——勘查结果的显示。包括矿点踏勘、物化探异常显示、山地工程和钻探结果等。像关键性的富厚钻孔,特别是首批公布的见矿工程,将大大提升探矿权的价值。例如,加拿大初级勘查公司——Aurelian Resources Inc.,在厄瓜多尔科迪勒拉的康多尔(Condor)地区找到了Fruta Del Norte金矿。2006年12月15日公布了CP-06-85孔,连续见矿260.45米,平均含金6.59克/吨。该孔使该公司探矿权的价值提高了十倍。
——有一个大型矿业公司对该探矿权感兴趣。如2006年10月,力拓矿业公司对蒙古奥尤陶勒盖铜金矿感兴趣,购买了艾芬豪矿业公司19.5%的权益。这表明,力拓矿业公司将在矿产开发的资金、技术和管理上,促进该矿的开发。消息一经披露,艾芬豪矿业公司的股票就上涨了30%。由于奥尤陶勒盖铜金矿的探矿权资产占了公司资产的80%,这就意味着奥尤陶勒盖铜金矿探矿权区的价值提升了24%。
——初级矿产勘查公司的声誉。包括初级矿产勘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在业内的知名度、该公司过去的经营业绩良好、曾给投资者带来丰厚的回报等。若知名勘查地质学家、高级管理人员加盟,初级矿产勘查公司的股价上升,从而导致初级勘查公司探矿权价值的上升。
——矿业周期。如前所述,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存在周期性。在低谷期时,再好的探矿权也要大打折扣。
四、CIMVal
加拿大采矿和冶金协会主持制定的矿业权评估标准——CIMVal,有以下特点:
1.CIMVal标准是被加拿大证监会、多伦多证券交易所、风险投资公司进行探矿权评估时普遍接受的标准
评估结果可用于初级勘查公司上市报价、公司财务年报审计、公司之间并购的价格、开展保险、上税、抵押的依据等。这里要说明一点,CIMVal标准讲的评估勘查产权(Exploration Property),是指正在勘查中、未做可行性研究、未确定其经济价值的矿产地,实质就是探矿权。
2.CIMVal标准的评估原则
执行标准的探矿权评估师,必须是能胜任该项工作的资格人士(QP)。探矿权评估师必须是某行业协会成员,服从行规,至少有5年的矿产勘查经历,在业内有信誉的自然人。探矿权评估依据的信息要充分、可靠。探矿权评估工作要独立、透明、合理。探矿权评估师有权选择他认为恰当的评估方法,并对评估结果负责。
探矿权评估师的独立性至关重要,关系到评估的公正。探矿权评估师与评估委托方的关系必须清晰,即二者之间过去、现在、将来的利益关系和业务关系必须清晰。探矿权评估师在所评估的探矿权中,没有任何的权益和利益。
20世纪90年代,加拿大的初级勘查公司:Bre-X公司,在印度尼西亚加里曼丹制造了“布桑金矿”的世纪勘查骗案,重创矿产勘查业后(参见第十章),加拿大规定了矿产勘查信息披露的法律标准,即NI43-101条款,自2001年2月1日起施行。探矿权评估师必须根据NI43-101条款披露的矿产勘查信息,来进行探矿权的价值评估。
3.CIMVal提出了9种方法供探矿权评估师选择
6种方法属于市场途径,3种方法属于成本途径。这些方法,在加拿大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被广泛接受。在探矿权评估时,必须考虑矿产资源的勘查潜力。
探矿权的价值评估,主要采用估价法,即笔者所形容的“赌石法”。在商业性矿产勘查中,这个方法实质上被最广泛地采用,但在国内外,却难以为立法者和经济工作者所接受。另外还常采用公司市场资本反算,即上市初级勘查公司的市值为股价乘以发行股数,减去现金资本和固定资产,即为初级勘查公司探矿权的价值。初级勘查公司探矿权的价值一般占到公司市值的80%~90%。在澳大利亚,不少探矿权评估师,习惯使用勘查费用倍数法,由于这个倍数因子的人为性很大,实质上和“赌石法”没有根本的区别。地质要素法作为成本评估的思路,看起来似乎比其他方法更“科学”,似乎可以“算出”一个探矿权的价值数据来,但遗憾的是,商业性矿产勘查市场上很少采用这种方法,因为这种方法不符合矿产勘查高风险、“矿产勘查赌博”的特点,不符合投入产出不对应的矿产勘查内在规律。不管怎样,选择何种评估方法,还是要由探矿权评估师来决定。
五、VOLMIN Code
VOLMIN Code即澳大利亚矿业权的价值评估指南,是澳大利亚矿业冶金协会(AusIMM)会同澳大利亚矿业咨询师协会(MICA)、澳大利亚地质学家协会(AIG)及澳大利亚证交所(ASX)、澳大利亚证监委(ASC)制定的,用于指导独立勘查地质学家、资格人士,对探矿权、采矿权的价值进行技术经济评估,对上市初级勘查公司、大型矿业公司股价进行评估计算。这个评估指南为投资银行、矿业筹资公司所接受。
VOL MIN Code共有103条,包括指南的目的、指南的拟定、指南的适用范围、评估指南的用途、主要用语定义、评估的基本原则、评估师的义务、评估师的能力、评估师的独立性、其他技术专家的参与、评估报告的类型、评估报告的用途、评估的透明度、评估方法的选择、评估报告编写的委托、评估报告的免责声明、编写评估报告费用、评估报告目录、资料和信息的来源、有关的已有评估报告、矿业权价值的性质、对评估报告必要的解释、评估师对探矿权的现场的调查情况、对探矿权状况的详细描述、找矿潜力、资源量/储量计算、采矿和选矿加工的条件、预计矿产品成本、营业收入、矿产勘查开发筹融资、勘查和矿业股票市场、勘查开发风险分析。指南后附评估报告常用的45个关键性词汇的定义。
六、探矿权评估报告
由探矿权评估师即独立勘查地质学家编写的探矿权评估报告大致包括以下内容。
(1)目的。探矿权评估报告可用于公司并购、矿权收购、私公司上市、税收计算、供探矿权出让方参考等。
(2)探矿权评估的委托及委托条款。
(3)概述。探矿权位置、公司名称、评估日期等。
(4)评估方法选择。对所选定的方法进行描述。
(5)对探矿权的描述。前人的矿产勘查工作的成果与结论。探矿权的面积、成矿地质环境、与其他矿床和矿山的位置关系、已知矿体或矿化体的长度、宽度与品位、找矿潜力。采样和化验的方法和对化验数据可靠性的评述。如果勘查程度较高,可以评述资源量和选冶条件,预计生产成本、资金成本等,做概略性的经济评价。
(6)探矿权的评估。探矿权评估师即独立勘查地质学家必须仔细说明,在评估中所用的各类技术,所用的假设条件,对勘查风险的分析,并对评估的结果进行分析。
(7)结论。得出探矿权的评估值。据统计,在加拿大多数探矿权评估值在180万~230万加元之间。
探矿权的价值评估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和指标进行,下面列举了几种常用的评估方法:
地质资源评估法:该方法基于对探矿权区域的地质资源进行评估。评估师通过对地质勘探数据、矿产储量、矿石品位、采矿成本等因素的分析,计算出探矿权的资源量和潜在价值。
收益法:该方法通过评估探矿权可能带来的经济收益来确定其价值。评估师考虑探矿权的潜在产量、市场需求、矿石价格等因素,预测未来的经济收益,并折现为现值来评估探矿权的价值。
市场比较法:该方法将探矿权与类似的探矿权进行比较,参考类似权益的市场交易价格来评估探矿权的价值。这需要考虑探矿权所在地区的市场情况、矿产资源的稀缺程度、开发潜力等因素。
成本法:该方法根据探矿权的开发成本、勘探费用、运营费用等因素来评估其价值。评估师通过计算探矿权的开发成本和相关费用,并考虑到风险和回报,来确定其价值。
综合法:综合多种评估方法和指标,结合地质资源、收益预测、市场情况等因素,对探矿权进行综合评估。评估师根据具体情况权衡各个评估方法的权重,并综合考虑多个因素来确定探矿权的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评估方法可能适用于不同的情况,评估师在实际操作中通常会结合多种方法进行综合评估,以得出更准确和可靠的结论。在进行探矿权价值评估时,建议寻求专业的矿产评估机构或矿业权评估师的帮助,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评估相关问题请点头像咨询或联系正联坤彊第三方评估咨询。
一、引言
公路、轨道、管道等基础建设及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及矿产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了影响。国家、部委、地方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矿产压覆问题的处理,希望保证建设项目实施的同时,又不影响矿产资源的合理利用,保证矿产权人的合法权益,但当建设项目压覆设有矿业权的矿产地时,双方就压覆评估范围,评估方法,补偿金额会发生较大的分歧。本文就探矿权补偿问题作一个简单的梳理,希望能对实务有所参考。鉴于篇幅有限,本文讨论的背景是合法压覆基础上的探矿权补偿问题,其他的矿产压覆问题在此不做阐述。
二、基本概念
(一)探矿权性质
探矿权,是指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内,勘查矿产资源的权利。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探矿权人。
1.探矿权为用益物权
对于探矿权的性质,国内存在不同观点:1.认为探矿权的性质为知识产权,原因在于探矿权的主要价值在于其地勘成果,认为勘探矿产资源所形成的地质资料是矿权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属于创造性的智力成果;2.认为探矿权是债权,是因为矿产资源的有偿使用,探矿权申请人向管理部门申请支付了使用费,探矿权申请人支付行为类似于民事主体权利的等价有偿原则;3.认为探矿权是准物权,探矿权虽是他物权,但与传统的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相比又有本质的差异。
现阶段,国内的主流观点定位探矿权为用益物权,主要原因为探矿权是对许可范围内的标的物实施勘探活动,仅是一种使用行为,对该区域内的勘探标的物并不具有所有权,一旦勘查结束,确定了勘查范围内的矿产资源的储量等相关信息,探矿权人就可以将探矿权投入市场进行流转,使得探矿权人变现权利获得收益。
“矿业权是由矿产资源所有权派生而来,是对矿产资源不动产所有权行使使用和收益的一种权利,具有用益物权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能。设定探矿权和采矿权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对矿产资源勘探、开发、利用并获得收益的目的”《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依法取得的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和使用水域、滩涂从事养殖、捕捞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九条“国家实行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二十一条“因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收、征用致使用益物权消灭或者影响用益物权行使的,用益物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国土资源部颁布的《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国土资发〔2000〕309号)中,该《规定》第三条明确定义探矿权、采矿权为财产权,统称为矿业权,适用于不动产法律法规的调整原则。依法取得矿业权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称为矿业权人。矿业权人依法对其矿业权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国务院颁布的《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2号)、《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3〕197号)等规范性文件中明确了探矿权的财产法律属性。
2.探矿权与采矿权的关系
探矿权和采矿权二者权利间有很多共通点,探矿权和采矿权都是用益物权,行权范围特定,超出区域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不得行使相关权利;权利的获得及流转都需国家行政审批,同时国家又尊重探矿权、采矿权的权利主体在其权利流转过程中的意思自治。但二者有本质的区别:
(1)性质不同。探矿权人的性质为用益物权;采矿权对开发的矿产品具有所有权,具有明显的不动产物权的特征。
(2)权利范围不同。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4〕第152号)规定探矿权人享有:勘查权、相邻权,优先权等权利。采矿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范围:开采权、销售权,土地使用权以及临建权等权利。
(3)权利的有效期不同。探矿权的许可勘探期限较短,在对特定矿区地下未知储量的矿产资源进行勘查时,探矿权人面临的风险较大,而采矿权的权利有效期限可长达20年至50年,它是基于已探明的矿产资源进行开采的活动,采矿权人在开采后可获得该矿产品的所有权及其收益,所以采矿权的风险程度较低。
(二)探矿权压覆
探矿权压覆是指基础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与探矿权勘查区范围叠合,导致探矿权人无法勘查矿产资源,使探矿权人行权发生困难,因此引起了探矿权人的权益受损的行为,应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处置,探矿权人有权获得补偿。
在公路、轨道、管道等基础建设及建设项目建设之前,建设项目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为了使压覆的矿业权和建设工程项目用地使用权的协调衔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以及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中作出了相关规定。其主要流程包括如下五个步骤:
1.建设项目选址前须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
2.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须经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批准;
3.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程序;
4.与矿业权人签订补偿协议;
5.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在现有的矿产资源压覆管理政策体系中,国家法律有1部,行政法规有4部,部委规章有15个(表1)。文件内容涉及压覆概念、压覆评估、压覆补偿、压覆审批、压覆登记、压覆用地审批、压覆资源调查等多个方面。
表1国家层面压覆矿产资源管理政策汇总
文件名称发文号文件名称发文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的决定主席令11届第18号国务院批转地质部制定的矿产资源保护试行条例国务院〔65〕国经42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152号国务院关于全国矿产资源规划(2016-2020年)的批复国函〔2016〕178号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统筹推进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35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1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固体矿产资源储量核实报告编写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6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实施《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国家标准和勘查规范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6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与登记、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等事项相关资料实行政务大厅接转和发送的公告 2015年第2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办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导致矿业权范围变更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5〕77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6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
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落实资源税改革优惠政策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国土资源部公告2017年第2号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床(矿产资源)审批服务指南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国情调查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18〕1694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矿产资源国情调查(试点)技术要求》的函自然资办函〔2019〕172号
三、压覆补偿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第四条规定:“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还应同时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1.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2.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即补偿压覆矿产资源依成本补偿原则进行,并非依资源价值进行补偿。
(一)补偿范围
建设工程项目单位与探矿权人通常达成同意压覆的意向性协议之后,双方会再进一步就补偿进行协商。通常情况下,为保证补偿的客观公平,双方也可以选择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为协商补偿的依据。司法实践中,有些地区的法院会参照国土资源部[2010]137号文规定的精神确定补偿或赔偿的范围,有些地区法院采取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计算。
按照国土资源部137号文的前述原则规定,压覆矿业权评估的财产范围应包括压覆范围内的矿业权价值和相应的固定资产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两部分。实务中,压覆补偿的区域范围比较确定,一般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向探矿权人颁发的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所载明的坐标范围,以及建设项目的具体坐落,结合法律规定的建设项目保护区范围来确认压覆范围,压覆范围确定后使价值的评估范围一般没有争议,争议比较大的是是在确定与矿业权相应的固定资产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范围的。
探矿权人在勘查区投资的勘查工程、临时建筑、测试测验、报告编写等费用,以及取得和维护探矿权的费用(使用费、年检费等)应纳入损害补偿范围;如果已经查明了部分矿产资源储量,其未来收益也需纳入补偿范围。某些情形下,探矿权人会考虑将探矿坑道当作将来的采矿坑道来设计和施工。这类工程是否可以视为矿建工程,在探矿权价值之外,矿建工程纳入补偿范围,如果纳入,是否会有重复计算的可能?
(二)估值方法
上文已有所提及,当建设项目压覆设有矿业权的矿产地时,双方就压覆评估范围,评估方法,补偿金额会发生较大的分歧。通常做法是双方会选定共同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将第三方的评估结果来作为补偿的依据。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矿产压覆案件中,评估报告的作用是显而易见的,有时即使评估报告存在瑕疵,法院一般也会参考评估结论的。所以,在处理探矿权补偿问题上,评估报告是重中之重。本文择评估报告中的评估方法和基准日这两个重点作下探讨。
1.评估方法
在《探矿权采矿权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1999]75号第十三条对探矿权评估方法的选用作了列举。现阶段主要的评估方法为:
(1)重置成本法
计算公式为:评估价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或者评估价值=重置全价×成新率
(2)地质要素评序法
具体是将勘查成本效用法估算所得的价值作为基础成本,对其进行调整,得出探矿权价值。而调整的根据是找矿潜力和矿产资产的开发前景。
(3)联合风险协议法
根据该矿权地已经签订的或根据近类似的矿权地,或根据实际情况假定一项联合风险经营协议的有关条款,按照参入公司(买主Buyer)所承诺的在一定时期内勘查资金投入量(一次性或分段)及其所获得的股权比例,以评估现时给予卖主(Seller)所拥有的矿权地价值的一项常用评估方法。
(4)贴现现金流量法
通过估算被评估采矿权在其服务年限内的未来预期收益,运用反算切割出剩余超额价值,并用适当的折现率折算成评估基准日现值,借以确定采矿权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5)地勘加和法
利用地勘投入的重置成本加上以地勘投入所分配的超额利润来确定探矿权价值,是重置成本法和贴现现金流量法相结合的一种评估方法
(6)勘查成本效用法
由重置成本法发展而来的。《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规定勘查成本效用法的适用范围是:投入少量地表或浅部地质工作的预查阶段探矿权评估,或者经一定勘查工作后找矿前景仍不明朗的普查探矿权评估。《矿业权评估指南》及《中国矿业权评估则》》中对勘查成本效用法的适用范围基本一致,为投入少量地表或浅部地质工作的预查阶段的探矿权评估,或者经一定勘查工作后找矿前景仍不明朗的普查探矿权评估,可以认为它属于低精度勘查阶段的评估方法。
(7)可比销售法
选择最近发生的具有类似地质特征和环境特征的探矿权交易对象作为参照依据,经比较和修正以确定探矿权转让价值的评估方法。该评估方法不考虑参照对象所采用的评估方法及其分析过程,只是考察其矿权交易中由市场性因素所综合决定的最终结果——成交价格。
评估方法的选用是需要具备一定条件的,比如如果评估范围缺少确定开发的经济、技术依据,难以预测未来的收益,就不合适用贴现现金流量法;如果未能收集到可作类比分析的相似探矿权案例,就难以采用可比销售法;如果评估对象的勘查工作程度低,仅开展了勘查区地质填图、轻型山地勘查及少量硐探工作,找矿前景不明朗,其勘查区地质工作程度无法满足地质要素评序法的要求,那么就不适用地质要素评序法了。
探矿权在评估时,会因为方法、技术原因或者市场需求、政策变动等客观因素的变化而影响评估结果,其中评估人员拥有评估方法选择的自由裁量权。在实务中“评估结果认可度不高,评估人员素质有待提高,探矿权评估难度大。且在探矿阶段,由于特定区块的自然地理条件、交通运输条件、矿产地质条件等不确定因素很多,导致地质勘查投入的劳动和取得地勘成果没有确定的比例,造成投资者收益的不确定性。”现有的评估制度对具体评估的方法、评估的程序以及评估人的责任缺乏具体规定。其评估机构行业规范不健全,对矿业权评估师等资质人的法律约束不够,评估结果的随意性很大。
2.基准日
根据中国矿业权评估师协会发布的《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CMVS30200-2008)中对基准日的定义表述为判断矿业权价值的基准时点,是评估结论成立的特定时日,通常以日历中具体日期来表示。在探矿权压覆评估中,评估基准日还起到鉴别探矿权人投资的勘查工程和矿建工程是否可以纳入补偿范围的时点依据。在评估基准日后投入的勘查和矿建工程不应纳入补偿范围。
目前已经颁布的与建项目压覆矿业权补偿的相关文件(包括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没有就补偿评估基准日的确定作出规定。实务中,有将压矿报告批准日作为评估基准日,也有将政府部门发布“停建令”的时间作为评估基准日,也有将建设方与矿业权人签订同意压覆、补偿的时间作为评估基准日,但是大多数是由评估委托方确定。
《确定评估基准日指导意见》(CMVS30200-2008)提出确定评估基准日,一般应考虑的因素:1.评估目的及对应经济行为可能涉及的其他专业评估的基准日;2.法律法规、政府相关主管部门、相关单位的有关规定;3.评估基准日尽可能接近经济行为的实现日(或交易结算日);尽可能减少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4.评估所需资料的可取得性、使用的方便性以及财务会计的结算制度;同时有利于合理选择评估参数。评估报告应当明确评估结论使用的有效期。评估结论使用的有效期原则上不应超过一年。评估结论仅针对评估基准日。如果超期,需重新进行评估。
四、其他问题
(一)资金占用成本
通常情况下,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与探矿权人签订补偿协议。实践中,有些建设工程项目单位与探矿权人只是签订了《允许压覆的协议书》,协议书中承诺按照评估部门提供的价值进行补偿,之后由于种种原由搁置,导致没有签订补偿协议,等建设工程竣工才来具体处置。本人认为基于建设项目的工期很长,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此处置,不仅剥夺了探矿权人流转矿权获取利益的机会,还让探矿权人长时间的承受资金压力,无形中大大的增加了机会成本,如果以简单的用LPR利息来处理补偿的问题,这对探矿权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
(二)预期收益
压覆的补偿一般会考虑投入成本、探明的资源储量以及所处的勘察阶段等因素来确定损失。实践中,当事人双方或者法院会选择第三方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鉴定。在主张压覆损失赔偿案件中,对于勘查程度高、有查明储量的探矿权,本人认为完全可以主张未来开采利润损失。当然,最终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取决于权利人所提供的证据可靠度和勘查资源储量的程度。
(三)效用系数的确定
效用系数是指为了反映成本对价值的贡献程度而设定的对重置成本进行溢价或折价的修正系数,定义为勘查工作加权平均质量系数(f1)和勘查工作布置合理性系数(f2)的乘积。
根据效用系数的定义,为勘查工作加权平均质量系数(f1)和勘查工作布置合理性系数(f2)的乘积。而勘查工作加权平均质量系数(f1)是各类勘查工作质量系数与各类勘查工作的重置成本的加权平均值。因此,效用系数是通过评判勘查工作质量系数和勘查工作布置合理性系数进行确定的。
探矿权的风险收益的体现主要使用效用系数来体现已完成的各类勘查工作及其成果对受让方利用价值的大小。在具体的实践中,效用系数的确定是评估师根据探矿权评估项目的具体情况、结合评估目的进行分析和测算的。
采矿权价值
采矿权的价值评估实质上是基于社会平均生产水平,采用适宜的评估方法,在特定的条件下作出的价值估算。由于客观上评估对象范围内不同区位的矿石品位、厚度、开采条件等都存在差异,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对应的生产成本、采选技术指标也不尽相同。但在评估实践中,为了便于操作,对矿石品位、厚度、开采条件等都按其平均值来考虑,即将评估对象范围内的矿体视为均质体来处理,不同区位的矿石质量、品级及生产成本指标也都完全相同。按照这种操作思路,我们可这样理解,就评估对象整体范围而言,不同区位的单位矿石价值是相同的,反映在评估计算期内不同区位的单位可采储量的采矿权评估价值也应该相同。因此,可以用整合区内的“单位可采储量采矿权评估价值”这个概念,来表征该整合区内评估对象——矿产资源的禀赋、开采该资源所需的内外部经济技术条件及盈利能力。
以多矿整合的整合扩大区、生产矿山的边角扩大区及新增资源储量为评估对象的采矿权价款评估,就评估对象本身而言,在现实生产中是作为整合区或原矿山的一部分进行整体设计、开采的,而非单独将其作为主体进行开发。按评估应遵循的客观性工作原则,我们认为将整合扩大区、边角扩大区及新增资源储量并入整合区、原矿山进行整体评估,然后再用其单位可采储量采矿权价值分割估算评估对象的价值是目前评估条件下解决该类问题的有效途径之一。对这种评估方法我们暂称为“单位可采储量采矿权价值估算法”。
三、评估方法
将整合扩大区、生产矿山的边角扩大区或新增资源储量为对象的采矿权按其所依附的划定矿区范围或采矿许可证载明的矿区范围作为一个整体。选用适宜的评估方法进行采矿权价值估算,然后求出其单位可采储量的采矿权价值(评估值除以评估利用的可采储量),再用评估对象范围内的可采储量与其相乘,即为评估对象的采矿权价值。用公式表示为:
式中:q—评估对象范围内的可采储量;
pp—评估对象所在矿区范围内,其单位可采储量采矿权价值。
四、应用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1、对整合区的采矿权评估,参照《中国矿业权评估准则》中评估方法列述的注意事项即可。
2、在整合区采矿权价值估算中,对非煤矿山评估选用的矿石品位、品级应与评估对象范围的矿石平均品位或矿石品级应相同;对煤矿其原煤的销售价格应按评估对象范围内的煤质,采用当地原煤价格确定。
3、评估对象范围内的设计损失量计算相关图件及汇总表应附在报告附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