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具有特殊性。就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问题的性质而言,其和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是一样的,都是经济赔偿问题,属于民事诉讼性质。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具有依附性。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居于主导地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处于依附地位。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具有特殊性。
就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问题的性质而言,其和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是一样的,都是经济赔偿问题,属于民事诉讼性质。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所不同,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同时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诉讼法律关系,即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对于被害人的赔偿是基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产生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由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审理,所以它又属于刑事诉讼的一部分,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具有依附性。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居于主导地位,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处于依附地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立案需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刑事诉讼不存在,附带民事诉讼就无从谈起。另外,附带民事诉讼的判决、起诉时效、上诉期限、管辖法院等方面都要受到刑事诉讼的制约,不具有完全的独立性。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法律适用具有复合性。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依附性,决定了其法律适用具有复合性的特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使用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可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法律适用上不仅要遵循刑法的相关规定,而且要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诉讼证据、先行给付、诉讼保全、调解、撤诉、反诉等方面都要遵循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
首先小编要告诉大家的是附带民事诉讼,他指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其次就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它具有特殊性,并且在审理案件的过程当中,它具有依附性。最后就是在法律的适用方面,他具有复合性。
在下延伸阅读:
法律主观:
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有以下这些:(一)起诉人符合法定条件;(二)有明确的被告人;(三)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四十五条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特征:
1、附带民事诉讼对刑事诉讼的依附性:
(1)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附带民事诉讼以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行为为侵权事实为前提,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范围,应严格限定在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民事侵权范围之内。
(2)诉讼时效、地域管辖、上诉期限、审判组织、期间和送达等方面与刑事诉讼的一致性。
2、附带民事诉讼对刑事诉讼的相对独立性: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分开审理、分别判决。
3、赔偿范围的物质性、直接性:
(1)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仅限于因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性损失;
(2)不包括被害人的精神损失、其他类型的物质损失、间接损失。
4、程序特点:
(1)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通常由刑事审判组织一并审判;
(2)所依据的法律具有复合性: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条件起诉条件:
1、刑事案件法院已经受理:附带民事诉讼必须以刑事诉讼成立为前提条件;
只能提起独立民事诉讼:
(1)刑事诉讼不成立;
(2)刑事诉讼尚未启动;
(3)刑事诉讼已经结束。
2、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造成物质财产损失;
3、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形成的报告,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报告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意见,经法庭查证属实,且调查程序符合法律、有关规定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一,复合性。在行政诉讼中不再只存在着单一的行政诉讼,而是包含两种不同性质的诉讼即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
第二,关联性。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之间有着内在联系,即二者之间存在着关联性。具体而言,本来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行为就可能产生民事争议,由于行政权力的介入,使行政纠纷和得民事纠纷交织在了一起。这样一来,一旦进入司法程序,民事争议的解决必须仰仗于行政争议的解决。
第三,主从性。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具有特殊性的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两个诉有主从之分,行政诉讼处于主要地位,民事诉讼处于附属地位,如果没有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将不复存在。没有附带民事诉讼,不影响行政诉讼的成立。
第四,目的特定性。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最终目的是获取民事利益。在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中,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他们起诉最终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民事利益。行政争议的解决,只是他们寻求权利司法救济的中间环节而已,他们的真实目的是寻求民事实体权利的救济。
第五,当事人的特定性。附民诉讼的原告、被告只能是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或者第三人。行政诉讼的被告不能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
第六,分合性。从性质上讲,行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的行政部分和民事部分,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因此完全可以分开审理。也就是说,附带民事诉讼的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在性质上是可以分的,也是应该分的。“混合进行诉讼活动,容易导致法律关系的混乱,破坏诉讼程序的阶段性和完整性。附带民事诉讼的合,并不是混合。合是在分的前提下的合,分是在合中出现的结果。”是否进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取决于行政相对人是否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