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活动 计生政策法规知识

qq745048485 2024-11-04 阅读:4

法律分析:

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活动 计生政策法规知识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计生办的主要职能: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及地方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规、条例;执行上级下达的各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指标;

(2)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数据和情况的收集、调查、统计、上报;

(3)抓好计生队伍的建设与管理,督促和组织计生服务人员开展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活动,做好已婚育龄妇女的孕期监测和环情监测,组织育龄妇女落实各种避孕节育措施;

(4)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搞好流动人口的管理,组织开展优生优育的咨询与服务;

(5)组织计生服务人员做好受术对象术前思想和术后随访工作,组织对手术后遗症进行调查和处理;

(6)负责组织查处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的行为;

(7)负责指导村级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的建设;组织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指导与管理;

(8)指导计划生育协会工作;

(9)完成党委、政府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三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衍生问题:

计划生育证的分类?

1、生殖健康服务证:符合政策怀孕时需要办理的,一般来说孩子出生后报户口还需要。

2、流动人口婚育证:当你离开户籍地,到外地工作或生活时,需要办理的。

3、一孩父母光荣证:当你生了一个孩子,不打算生第二个(当然是要符合政策,不违法计生法的情况下),需要办理的证,一般来说孩子上学会用到。

一是强化宣传引导意识。依法管理计划生育是实施依法治国战略的必然要求,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做好计生工作的现实选择,是计划生育长期依赖行政管理后出现的新生事物,如何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依法管理,思想、组织、措施保证是关键。在实施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过程中,依法管理是前提,宣传教育是先导。因此,要把解决基层干部和群众知法、懂法的问题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来抓,要大力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并在宣传内容和宣传形式上进行了一些探索和突破。在宣传内容上,突出“一法三规一条例”的宣传,让广大群众懂得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就是违法行为,必须承担法律责任。突出强制案件的宣传,通过对案件的跟踪报道,公开曝光,增强宣传的震动性和警示性。突出政法部门保驾护航的宣传,营造令行禁止、违者必究的氛围。在宣传形式上,除了坚持过去成功的做法外,还要学习借鉴法律规规六进农家的好做法(普法联系员进农家、法律书籍进农家、“致农民普法公开信”进农家、普法联系卡进农家、普法信息进农家、法律法规座谈会进农家),把宣传教育向广泛性和深层次拓展。通过深入、广泛、扎实、有效的法制宣传教育,党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深入人心,促使群众实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自觉性得到明显增强。

二是强化提升队伍素质意识。实施计划生育依法管理,必须有一支素质高、能力强、作风硬的工作队伍。在队伍建设上,要抓好计生队伍的整顿,通过考核,推行竞争上岗,择优用人办法,下决心精简计生工作队伍。要抓好对计生工作人员的专业培训,使计生人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和法律程序,减少在行政执法中的盲目性。在行政执法中,要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在立案、查证、下达处罚决定书、送达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五个环节中,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一旦发现有违法违纪现象,经查实后,轻者批评教育,重者调离岗位,为人口计生依法管理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三是强化为民服务意识。要拓宽对育龄群众的服务内容和服务渠道,最好限度地利用好已经形成的世代服务体系建设,充分发掘基层卫生资源,利用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为育龄群众提供政策法规、科普知识及各种致富技能培训服务,定期邀请专家前来指导讲课,为已婚育龄妇女开展生育、节育、不育、生殖保健等知识教育。注重发挥卫生医疗网点和医疗专业人员作用,在中小学开展人口国情教育与计划生育专题讲座,为学生讲授人口、青春期生理及心理知识,向青少年普及计划生育知识。全面开展以妇女病为重点的生殖保健服务。与卫生医疗部门密切配合,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妇科病普查。针对大部分育龄妇女工作较忙的实际情况,把妇科病普查与双查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积极推进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造福于广大育龄群众。

四是强化依法治“育”意识。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强化、深入,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计划生育工作由“由人治向法制,由单纯的行政管理向依法管理与服务并重”转变。做好新形势下的计划生育工作,必须靠深化改革,以改革促发展,以改革求突破,就必须走依法管理的路子,用法律手段解决现阶段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的新矛盾和新问题。要实行“党政牵头、舆论先导、部门联动、综合施治、依法管理”计划生育的新思路。在具体运作中,坚持“思想引导,经济处罚制约,部门联动助阵,执法部门攻坚,政法部门护航”的原则。促使基层计划生育工作正在从粗放型管理中解脱出来,真正实现依法开展计划生育的新路子。要建立有规可循、有矩可蹈、有章可依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执法人员上岗责任制》、《立案审批制度》、《错案追究制度》、《社会抚养费征管制度》等工作制度,完善《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工作管理程序,严格规范计划生育工作中的各种行政行为,增强原则性,克服随意性。为了保证制度和管理程序更好地得到执行和遵守,要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管理措施,并长抓不懈。

五是强化部门配合意识。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关键是一个“法”字,离不开法律部门的参与和支持。多年来的工作实践告诉我们,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单靠计生部门是难以完成的,公、检、法、司全面介入,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整体行动是突破行政执法难点,保证依法管理全面实施的有效途径。为了加强执法力度,基层要联合法院成立“计划生育巡回法庭”,由县法院行政庭庭长担任计生法庭庭长。计生法庭做到当时接案,当时受理,保证执法效率、执法质量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公安、检察等部门紧密配合。快速反应,现场办公,从快处理,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创造宽松的依法行政环境。

六是强化民主监督意识。积极推动人口与计生工作重心下移。把开展村民自治,落实计划生育合同化管理,作为基层依法管理计划生育工作的一个突出点,它是农村民主与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的体现,也是“县指导、乡负责、村管理、户落实、群众参与”的成功实践。要突出计生事务的公开性,凡是与群众利益相关的,都要通过合理的渠道告之群众,使群众有知情权、监督权、决策权和建议权。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由于把权利返还给群众,使群众在计生管理中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最大限度地解决计划生育工作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1.计生法律法规小知识(人口计生政策法规知识)

计生法律法规小知识(人口计生政策法规知识) 1.人口计生政策法规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宪法还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计划生育主要内容及目的是:提倡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从而有计划地控制人口。

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自制订以来,对中国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积极作用不可忽视,但计划生育一味的只控制人口数量,忽略世代更替,造成国家严重的老龄化,未富先老的格局。到21世纪初,中国的计划生育政策又做出了一些调整。

由于20世纪80年代出生的第一批独生子女已经到达适婚年龄,在许多地区,特别是经济较发达的城市,计划生育政策有一定程度的放松。

2.计划生育法律法规

原发布者:不想起网络名字

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搞好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公司可在行政序列或工会内设立计划生育委员会或办公室,具体负责公司职工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第三条计生部门根据公司职工年龄、婚育状况和结构,提出公司职工计划生育工作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及经费预算,在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第四条实行计生工作分层负责制,各级领导和主管对本部门、单位的计划工作负有责任,在其目标责任体系中应有计划生育方面的考核指标。第五条宣传国家和当地***计划生育的法令、政策,及时发布、传达计划生育的政策动态。第六条公司推行计划生育以宣传教育为主,经济和行政奖惩手段为辅。第七条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宣传计划生育的重要性,教育员工自觉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且男女职工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第八条分析公司婚育状况,区分计划生育的重点对象和目标,进行重点监控。推行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严格控制生育条例允许的生育第二个孩子的情况。第九条掌握公司已婚女职工节育措施情况,坚持杜绝非法生育和超生;发现计划外怀孕者,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第十条严格按国家政策规定办理员工结婚登记手续,以及独生子女登记。不得开口子批准早婚、早育。第十六条第十章

3.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试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何年何月何日实施?答:2002年9月1日 2、公民在计划生育中享有的权利义务是什么?答: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3、国家现行生育政策是什么?答: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 4、《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何年何月何日正式实施?答:2003年4月1日 5、符合法律、法规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年龄为多少周岁?答:26周岁。

6、符合什么条件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答:(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2)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一方是独生子女的;(3)双方均为少数民族,且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的;(4)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是国家确定的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的;(5)双方均为海岛居民,且连续在海岛居住5年以上的。(6)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其中一方残疾,且残疾程度相当于残疾军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

(7)一方是革命烈士的独生子女的;(8)一方为残疾军人,且残疾程度为二等甲级以上标准的。(9)女方是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只有一个女孩也为农业户口的;(10)子女经市级以上病残儿医学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该夫妻可以再生育的;(11)同胞兄弟均为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且只一人生育能力的;(12)农业户口的农村村民中有女无儿户的所有女儿和女婿均为农业户口,其中招婿一女的; 7、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哪些服务?答:(1)领取非卖品的避孕药具;(2)参加孕情和宫内节育器检查;(3)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4)施行输卵管结扎输精管结扎,皮下埋植避孕剂和人工流产术,中期妊娠引产术;(5)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治;(6)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有关常规医学检查;(7)国家规定的其它项目。

文@章@超@市 8、男女晚婚年龄是多少?女晚育年龄是多少?答:男女晚婚年龄:男满25周岁,女满23周岁初次结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满23周岁后怀孕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9、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城镇居民,享受哪些待遇?答:(1)从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一次性奖励1500元;(2)子女托幼费,医疗费,出其所在单位按照当地规定予以补贴;(3)职工退休后,由其所在单位每月发给10元或一次性发给2000元补助费。 10、取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村民,享受哪些待遇?答:(1)领证之日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10元或者一次性奖励1500元,或者给予相应待遇;(2)在子女入学、就医、入托、招工、参军等方面给予照顾;(3)优先列为家庭经济发展的重点扶持对象,在资金、技术、培训和信息服务等方面给予照顾;(4)年老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后,由当地人民***给予照顾。

11、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的夫妻,但未办理批准手续生育的,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答:属于城镇居民的,以所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5倍标准征收的;属于农村村民的,以所在县农村村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0.5倍标准征收。 12、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答:属于城市居民的,以所在市上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标准征收;属农村村民的,以所在县农村村民上年人均纯收入的5倍以上10倍以下标准征收。

13、不符合法定再生育条件,多生育两个子女以上的,如何征收社会抚养费?答:以多生育一个子女应征收的社会抚养费为标准,按照多生育子女数加倍征收社会抚养费。 14、您知道几种避孕方法?答:男女结扎术、皮下埋植剂、上环、用药、用具。

15、亲婚夫妇采取的首选避孕方法?答:男用避孕套。

4.计划生育条例、法律、法规

1.夫妻双方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调进或者迁入。

6.国家机关,接受所在镇,称非婚生育、调动或者户口迁移手续时、国有控股企业、镇集体企业不予招工、录(聘)用。4.在评选先进集体、授予个人荣誉称号和确定综合性奖励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镇集体企业对其超生职工应当给予行政开除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

3.对超生人员,有关单位依照规定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公安等部门在办理市外育龄人员的录用。2.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区计划生育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7.未登记结婚而生育子女。不实计划生育是违法行为、任用等方面实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度、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及下属单位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实行单位法定代表人责任制,五年内不得录用、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应当核查其原户籍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经户籍迁入地镇区计划生育办公室查验过的计划生育证明;对超生人员,从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也称非法生育,是一种违法的生育行为、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五年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相关法规条例。

5.人事、劳动。

5.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请问生二胎小孩要罚款多少

根据当地的收入水平,缴纳社会抚养费。

具体的费用标准都是省,直辖市,自治区来确定。

通常来说如下:

征收标准

1、提前生育(含婚前生育、未满生育间隔期生育、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审批生育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百分之六十至一倍征收。

2、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二至三倍征收。

3、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四至六倍征收。

4、多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

5、婚外生育一个子女的,按当事人双方上年收入总额的四至六倍收入。

6、婚外生育第二个以上子女的,从重征收。非法收养子女的,比照上述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不能确定双方收入的,按照城镇,农村的上年度平均收入标准确定。

6.计划生育法律规定,

社抚费的征收是县级人口计生部门委托的乡镇人民***征收,而乡镇人民***具体办此业务的是计生办。

资阳市各县市区的社抚费征收标准大概都在2万元左右,而镇村为了推动工作,按标准的百分几十计征第一次,绝大部分乡镇应该在1万3仟元左右。 12月份开始全国各地人口计生部门正在核查2000年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期间的出生人口信息及其他们的父母信息,为明年的人口普查作充分准备。

明年3月份核查、双向协查完毕,全国各地均可通过网上进行人口信息交换,并且有望在2012年之前,全国违法生育对象户即可进入征信验证,为异地征收社抚费、法院强制执行提供便利。劝违法生育对象尽快、尽早接受国家政策处理,免得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负担。

7.卫生计生政策法规培训需要注意哪些

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培训总结为以下几点:

一、《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在实行计划生育中应当履行哪些义务?

1、公民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2、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责任;

3、公民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规范生育行为的义务;

4、公民有自觉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接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指导的义务;

5、公民有协助***开展人口计划与生育的义务;

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有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义务;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公民在实行计划生育中享有哪些合法权益?

1、依法生育的权利;

2、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3、获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信息和教育的权利;

4、获得避孕节育技术和生殖健康服务的权利;

5、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6、获得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奖励、优待、社会福利、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的

权利和平等发展的权利;

7、公民实行计划生育,其人身权、财产权不受侵害的权利;

8、公民有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

人口问题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它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关系到民族的生存和人类社会的稳定和繁荣。在我国,人口数量最多的确成了“中国最大的难题”,在生产力还很不发达的情况下,吃饭、教育、就业等都成为严重的问题。实行计划生育,就是要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完善人口结构。而我国人口多、底子薄,提高人口质量,完善人口结构的任务十分艰巨,因此必须坚持实行计划生育。

三、我国的现行生育政策是什么?

国家提倡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子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合理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政策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四、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应当办理哪些手续?

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在怀孕三个月内主动到乡级计生机构办理生育登记,领取《第一个子女生育登记卡》。

计划生育宣传员职责朝阳望京街道

居民自治小组长、宣传员人口计划生育岗位责任制

1、熟悉本楼育龄群众的基本情况。

2、协助包楼居干向本楼门的育龄群众宣传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普及“三优”知识。

3、做好本楼门重点户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映。

居民自治小组长、宣传员职责

1、宣传党的法律、法规、政策,了解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情况,当好群众计划生育的服务员,科学知识的讲解员。

2、思想工作做在前;《生育服务证》办在前;避孕药具送在前;节假日宣传赶在前。

3、勤走访,勤检查,及时发现苗头及时处理。

4、清楚党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掌握人口计划生育知识,当好小教员。

5、了解新婚情况,办理《生育服务证》情况,怀孕情况,育龄妇女情况,迁出迁入情况。

山东大学计划生育宣传员工作细则

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的原则,坚持实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落实“宣传教育为主,避孕节育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和“深化宣传,依法办事,优质服务,积极创新”的工作方针。努力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为全面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责任目标,把我校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抓紧做好,特修改制订《山东大学计划生育宣传员工作细则》,望计划生育宣传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计划生育宣传员的职责主要是:协助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和本单位领导抓好计划生育工作,宣传和落实党和国家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执行学校关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规章制度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各项措施,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切实担负起本单位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一、做好计划生育的宣传教育工作。对本单位教职工进行宣传教育,带领他们参加学校组织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的理论课和各种宣传活动。当前要重点抓好晚婚晚育和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宣传教育。

二、配合学校计划生育办公室为教职工进行计划生育政策和业务方面的咨询服务,解决他们有关方面的实际困难。

三、摸清本单位女教职工的各种情况(重点是已婚育龄女教职工)。已婚育龄女教职工有婚、孕、育、节育、离婚、丧偶、调出、调入等情况,要及时向校区计划生育办公室派出办公室(以下简称“校区计生办”)报告。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如有变动,随时调整。计划生育统计合格率要达到100%。

四、落实已婚育龄女教职工的节育措施。生育过一个子女后,已婚育龄女教职工可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要求节育措施落实率达到100%。

(一)带节育环可到各校区医院妇科,平时避孕药具由女职工或宣传员到各校区计生办领取(不供应男教职工,按规定均在女方处领取)。积极避免计划外怀孕,做好生殖健康保健工作。

(二)女教职工因避孕失败造成的怀孕要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在校医院做流产手术,经所在校区医院妇科同意,在其他医院做流产手术的可到校区医院审核报销。

五、落实好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待遇。掌握各种计划生育假期规定,婚假:男女双方符合晚婚条件的(男25岁,女23岁),除国家规定的婚假(三日)外,再增加十四日,共休十七日,不符合晚婚年龄结婚的不增加婚假。产假:女方晚育的(23岁零7个月后生育的即为晚育),除国家规定的产假(正常产假休九十日,剖宫产或双胞胎增加15天)外,再增加六十日的晚育奖励假,即正常产假休一百五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产假遇寒暑假顺延。流产假休十四日;放环假休2日;取环假休1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津贴、奖金等发放,福利待遇不变。晚婚和晚育的奖励假(十四日和六十日)均为一次性,享受过的不再享受。

有的女教职工虽然符合二胎生育条件,但是自愿不生的,可以向计划生育办公室写出报告,经审核后给予2000元奖励(夫妇双方单位各负担50%)。

女教职工有需要休哺乳假的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时间为十个月,每天喂奶时间为一小时再加往返路程。

各单位和校办产业对非事业编制的女职工也要落实以上待遇,生育和流产的费用及子女入托费等应及时给予报销。

六、做好流动人口规范化管理工作。根据《条例》规定,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实行“双向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规定,坚持谁用工谁负责、谁受益谁管理、谁管理谁服务的原则,与正式职工同样管理服务。

管理对象是流动人口中的18--49岁的育龄妇女(无论婚否)。对她们进行宣传教育,使之遵守国家及学校的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要求她们持有其户口所在地开具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来校后交校区计生办审验盖章,建立详细档案。对她们的流入、流出、婚、孕、育、节育等情况也要当月内向校区计生办报告。其中已婚育龄妇女是管理重点,学校与她们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书,定期与其户籍地联系,进行双向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按规定,不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不能招用。

七、做好经常性工作

(一)做好教职工结婚登记后的备案工作。提倡和鼓励晚婚,按照《山东大学关于教职工办理结婚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男女教职工结婚登记后,一个月内持结婚证到宣传员处和校区计生办登记备案,宣传员要作好记录,纳入计划生育管理。

新调入的男女职工和出国归国人员也须持入校手续单到校区计生办登记备案。

(二)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女职工和要求生育的学生在怀孕后要及时到校区计生办填写《育龄妇女信息卡》,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并上报孕情信息。

(三)二胎《生育证》办理程序:符合生育二胎条件的女职工要先向校区计生办提出申请,再婚的需要提供离婚协议书或判决书原件及其复印件;病残儿的须有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书及济南市计生委批件,填写好《济南市照顾生育二孩申请审批表》,由所在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审核盖章后到所属区计生局办理二孩《生育证》,按规定,在未办理完《生育证》之前不能怀孕,必须在拿到《生育证》后方可怀孕生育。

(四)男教职工和男学生要求生育的,先由所在单位在严格审查后为其出具婚育证明,再到校区计生办出具有关证明,由女方单位办理《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或《生育证》。

(五)报出生:婴儿出生后必须当月(指日历自然月份)内报告校区计生办,并将《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交校区计生办。在办完落户手续后办理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手续。

要求女教职工生育后30天内采取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措施防止计划外怀孕。

(六)转移计划生育关系:教职工、招聘人员和学生如有已办理过《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和以前已纳入我校计划生育管理系统的人员,在调出、毕业或同我校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时,要及时转移计划生育关系。到校区计生办开具《计划生育移交管理通知书》,在外面落实好关系后要将《计划生育移交管理通知书回执》交回计生办。如果不转移计划生育关系,调出人员的计划生育仍然属于我校管理,一旦其违反了计划生育政策,我校就得承担责任,因此,宣传员要对这部分人员掌握清楚,及时督促她们到校区计生办办理。

(七)学生申请生育的按《山东大学关于在校学生结婚和申请生育管理的规定》办理。

(八)独生子女家长奖励费的发放:独生子女家长每人每月5元随工资发放,办理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我校正式职工,要及时将独子费发放通知单交到校区计生办,以便向计财处报表发放独子费。各单位企业编制和集体编制的职工独子费,由所在单位发放,各单位要按规定落实。

(九)子女入托管理费、代办费的报销:就近入托送外单位幼儿园的,一年报销两次,分别在6月份和12月份的10日至20日办理。先到校区计生办审核签字,再到学校计财处报销,届时请宣传员及时通知有关家长。

(十)总结、统计报表:学校每两年与各单位签订一次《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并进行总结表彰。各种统计报表均按有关要求办理。本单位计划生育档案要齐全,要求计划生育统计合格率达100%。

山东大学计划生育办公室

200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