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义::
抵押价值:以抵押方式将房地产作为债权担保时的价值。
市场价值:指生产部门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形成的商品的社会价值。
实质:
抵押价值的实质是当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依法将抵押人提供担保的房地产折价或者拍卖。
市场价值是指一项资产在交易市场上的价格,它是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竞价后产生的双方都能接受的价格。
扩展资料:如果市场是有效的,即所有资产在任何时候的价格都反映了公开可得的信息,则内在价值与市场价值应当相等。如果市场不是完全有效的,一项资产的内在价值与市场价值会在一段时间里不相等。
投资者估计了一种资产的内在价值并与其市场价值进行比较,如果内在价值高于市场价值则认为资产被市场低估了,他会决定买进。投资者购进被低估的资产,会使资产价格上升,回归到资产的内在价值。
市场越有效,市场价值向内在价值的回归越迅速。在马克思的《资本论》第三卷论述利润率平均化时提出市场价值指生产部门所耗费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形成的商品的社会价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抵押价值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_市场价值
权利价值:房屋的他项权利值(贷款金额);
房屋价值:房屋的市场价值(评估价值)。
两值可以相等,只要银行同意。
房屋抵押权证中的权利价值一般是你获得贷款的金额。有时为了考虑利息的因素也许会大于贷款本金。而贷款金额的也是根据房屋评估价格与贷款成数来确定的。如贷七成,是指贷款金额为房屋抵押评估价格乘70%。
扩展资料
房产抵押贷款利息
一般房产抵押贷款利息都为同期的利息上浮百分之10到30。而房产抵押贷款利息是分为两种的,一是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利息,还有是企业房产抵押贷款利息。这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大家不要混为一谈,要好好的区分开来。
同样的房产抵押贷款利息,不同的是本质,所需要的资料也是不一样的。个人房产抵押贷款利息是需要房产证,购买合同和发票,身份证,户口簿等。
而另一种房产抵押贷款利息需要房产证,使用权和购房的合同,企业法人身份证明等。每家银行的利率都是不一样的,所以大家在选择银行的时候,可以多走几家,选择最实惠的,才是最好的。
房产抵押贷款利息相对来说比较高,所以也就有点不划算,在我们国家是比较少见的一种。是属于消费的房产抵押贷款利息,最主要是看你怎么用了,如果真的是急需用钱,那么也是没有办法的,只能用这个方法了。
而如果不是非常的紧急,那么可以选择其他的贷款方式,根据自己的情况来进行选择。觉得吃得消的来申请,因为它的种类还是比较多了,也给了我们很多的选择机会。
不要因为贷款而影响到了自己的正常生活,这就有点吃不消了。也是不值得的,所以希望大家都有这方面的意识。这个房产抵押贷款利息自己也是可以计算的,只是比较的麻烦,如果你不嫌麻烦,那么可以去算算。
在当地政策允许办理个人对个人的房产抵押时,借贷利息按照双方协定计算,但是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法律不予保护。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房产抵押
房产剩余价值抵押指借款人已经办理了住房按揭贷款或其他形式的住房抵押贷款,在偿还一定贷款本息后,如一时需要资金用于个人消费或经营,可用该房屋抵押价值减去原贷款余额后的差额作为抵押,再次追加贷款额的个人业务。
比如说一套房产价值100万,从银行贷出60万,剩下的40万就是房产价值的剩余价值。同时,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扩展资料:
抵押权是一种价值权利,它所支配的是抵押物的价值。即使我们承认实现抵押权时应将土地和房屋一并拍卖,也并不能得出抵押权人可以就全部的变卖价值优先受偿。
抵押物价值的实现和抵押物的价值绝对不是一回事,不能因为抵押物的价值的变现需要同时转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就可以违背当事人的约定,任意扩张抵押权可以支配的抵押物价值的范围。
在这方面,土地上已经建有房屋但是仅仅约定抵押土地使用权的,和土地使用权抵押后又建有房屋的处理方法应该是一致的。因为二者设定抵押权的合意都只是针对土地使用权或者地上的房屋所有权。
二者都牵涉抵押权实现时如何避免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异其主体的问题。根据《担保法》第三是五条的规定,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
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抵押
上中顾法律网查查,什么都有,,我只知道以下这些,肯定是不全面的
一、抵押权人应怎么处理抵押的房地产受到侵害而使价值降低的情况?
房地产抵押是以房地产的价值作为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的,因此抵押房地产遭受侵害,导致抵押房地产的价值降低,致使房地产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不能完全获得清偿。因此,在抵押房地产的价值降低的情况下,法律赋予抵押权人以一定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
(一)有权请求停止侵害。
(二)有权请求恢复原状或设定与抵押房地产价值降低额相当的担保。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房地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对抵押房地产价值减少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抵押人因损害而得到赔偿的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房地产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三)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抵押权人在抵押房地产价值降低,抵押权受侵害时,还有权请求有过错的侵害人赔偿损失,其取得的赔偿金仍应作为抵押财产。
二、抵押权人在什么情况下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
一般来说,抵押权人只有在债务到期而债务人无法偿还债务时,才可以行使抵押权,由拍卖抵押物所得优先受偿。但有些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以使自己的债权免遭风险损害。
根据《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和《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规定,在下列情形下,抵押权人有权提前行使抵押权:
1、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2、抵押人被依法宣告解散或者破产的;
3、抵押人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擅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以上规定不是很全面,建议公民在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时,应特别约定,在下列情形发生时,抵押权人可以提前行使抵押权:
1、抵押房屋受到查封、冻结或扣押等影响的;
2、债务人或抵押人已不能偿还一般债务或其他欠债;
3、债务人或抵押人财产的全部或任何重要关键部分,遭受或可能遭受没收、征用或强制性收购等。
这种特别约定,对于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是非常有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