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公安打架视频?警察公安打架视频真实

qq745048485 2024-11-14 阅读:5

警察如果确定视频的合法的是不可以删除的,如果确定不合法是有权删除的。

警察公安打架视频?警察公安打架视频真实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法律分析

警察删除群众拍的视频需要符合以下条件:拍摄的视频违反法律法规;拍摄的视频侵犯他人的权利,在没有经过别人允许、同意情况下公开他人隐私。这两种情况下,警察在持有效证件,有关部门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强制删除视频,如果视频构成违法,或者给他人带来损失,拍摄者也会被追究责任。如果是侵犯了别人的隐私权,警方有权删除,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隐私就是私事,个人信息等个人生活领域内的事情不为他人知悉,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禁止他人干涉的纯个人私事。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行为视频可以作为一方证据。但如果视频危害到社会,警察就能删除。如果是警察私自删除当事人的合法视频,属于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也可以去举报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需依情况而定。如果当事人是路过看到双方打架后拍的视频,交给警察后不算是违法,算是双方打架的证据,对当事人不会有任何影响。如果当事人是打架的人,还在旁边拍,那就是同谋,会对当事人进行治安处罚。如果构成对方轻伤或以上,将构成故意伤害罪,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发生伤害案件后被害人应当及时报警,出院后要求派出所出具伤情鉴定函进行伤情鉴定。伤者经司法鉴定,如果是轻微伤打人者将面临最高十五天行政拘留。造成轻伤的要负刑事责任,自首的可以酌情减轻刑罚。把对方打成骨折,要经过法医鉴定,如果属于轻伤涉嫌伤害罪,要判刑的。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要予以治安处罚,要拘留。但如果对方谅解或放弃起诉,可能不会判刑。如果达到轻伤二级,根据相关法律将会对打人者追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如果打人者是累犯,公安机关按照相关法律,应当从重处罚。无论是哪一种,均需要赔偿医药费等费用。对于人身损害的伤残等级确认后,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之一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金华法官打人事件尚未平息,陕西又有19名执行法官在山西遭围攻,河北又传来警察与市民街头对跪的惊人消息。作为一名普通的政法同行,在得知这些(尤其是警察陪跪式执法)后深为震撼,许多话语如梗在喉不吐不快。

1、在众目睽睽之下,面对拒不服从处罚的违法者,两名警察身着制服,头顶巍巍国徽,一个耷拉着脑袋卑微的跪着认怂,另一个向犯罪嫌疑人及其母亲陪跪着解释酒驾规定。面对这一幕,试问这就是有人所谓的人性化执法吗?反正我是毫无这种感觉,我第一感觉只是深深的莫名悲哀。

2、在现代社会的任何文明国家,公(检)法都是国家暴力机器的典型代表,在整个国家权力架构中的地位和作用非常特殊。相对其他政府机关,公检法固然也有服务功能,但其最鲜明的职责还是打击犯罪、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公平和公共秩序。在提倡依法治国的今天,公检法在当今中国社会管理体系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特殊重要作用。

3、按照现代政府理念,国家的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公职人员接受委托管理社会公共事务。因此警察履职时,其个人的法律人格被完全吸收,与被执法者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其代表的单位,警察执法时的一言一行并非个人行为而是国家行为。所以,警察的执法权威绝对不容挑战,一切妨碍警察执行公务的行为,不管是暴力还是软暴力,都是挑战公权力而必须受到谴责和惩罚。

4、当然,违法者也有合法权益,这个自然要保护,但过度弱化公检法权威已成为当下中国执法的现状和特色。与国外相比,中国警察的执法权威之低堪称世所罕见。姿态低到尘埃里的中国警察,这种无奈的跪地式执法到底羞辱了谁?事实上,河北警察的惊人一跪,所受辱的并非警察自己,真正受辱的是其所执行的法律,受辱的是其代表的国家公权力机关,受辱的是正处于风雨飘摇之路上的法治中国建设。

5、醉驾者母亲爱子心切,出于母爱跪地求情当然可以理解,但是,这种要挟式的非暴力抗法的无理行为,难道就不应该受到舆论的谴责吗?如果警察这次枉法放了醉驾者,那不光是渎职问题,更是对社会其他公众的安全严重不负责任。试想,有没有这种可能,这次因母亲求情而放过的醉驾者,下次会因再次醉驾而造成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6、人们往往习惯性的认为,代表公权力的公检法异常强势,被执法者都是讲理的弱势群体,都是生活困难的值得同情之人,事实真的如此吗?执法实践表明,答案是否定的。现在社会转型,各种鸡鸣狗盗之徒多的去了,大量矛盾如潮水般涌向公检法。动辄下跪就一定有理么?我曾遇一年过六十的当事人,为实现其无理诉求,在下跪威胁不成后,径直躺在法官办公室上睡大觉。

7、十八大后,贪官听闻纪委约谈,无不胆战心惊,这种好事说明纪委职责充分发挥。如果违法者不怕公检法,就如同贪官不怕纪委,其带来的后果将是灾难性的。如果公检法无威信,姿态低到尘埃里,能换来绚烂花朵的开出吗?答案是否定的。如果不管什么情况,尤其是刑侦和执行工作中,一味强调文明执法,那违法者根本不拿你当回事,结果只会纵容其更加恣意妄为,最终受害的将是法治中国建设,受害的将是每个国民和整个社会。

8、你跪我可以扶起,我依法履行公务,为什么要陪跪?河北警察的惊天一跪,是被谁逼的?原因很简单,政法人员被媒体给整怕了。如果今天不陪跪,明天一张照片,一个标题,一篇《老妇跪地乞求,警察冷酷微笑》的头条,就足以让你一夜成名,百口莫辩。这方面教训实在太多,远的如《警察打死讨薪女民工,倒地后仍遭脚踩头发》,近的如刚发生的《法院庭长不堪言语刺激,办公区殴打案件当事人》等,无不是鲜活的典型案例。

9、现在部分大V和无良媒体,基本节操全无,为哗众取宠造成轰动独家报道,早已忘记了新闻人的职业操守。某些媒体有无冕之王大帽,随意煽风点火挑拨官民矛盾,已经无良到了必须整治的地步。一遇到公职人员可能的负面消息,就仿佛比打了鸡血还要兴奋,只要能博取眼球,标题怎么起都无所谓,内容怎么片面都不要紧,即使是单方报料之词不及核实也要发,全然不顾事件本身的来龙去脉和事非曲直。

10、一旦出了事情,单位不问青红皂白,先处理自己人平息众怒。如此做法,不但伤了自己人的心,也显示了单位的不自信,更重要的是损害了执法机关应有的权威。当对外遭受要挟和谩骂,对内感受不到组织体恤和温暖时,试问政法人员的职业保障何在?此外,对恶意造谣中伤、威胁公检法正常办案者,必须依法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这个愿景,在崔慧事件中虽已无望,但我们还有金华法官打人事件可以期待。

来自网络庐州判官!

派出所泄露打架案件的相关信息,属于泄露警务工作秘密的行为,是违法的。

但是,如果只是将监控视频提供给当事一方观看,则不构成该行为,依法不能对警察处理。

法律链接:《警察法》第二十二条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

(三)弄虚作假,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犯罪活动;

(四)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人犯;

(五)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

(六)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七)殴打他人或者唆使他人打人;

(八)违法实施处罚或者收取费用;

(九)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任何个人或者组织;

(十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十二)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