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私募管理办法》未禁止债权投资
根据证监会颁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管理办法》”)以及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基金备案及信息更新填表说明》的规定,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将私募投资基金区分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基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私募创业投资基金及其他投资基金四大类别。通常理解,债权投资基金是指以非标债权、委托贷款等方式对被投企业进行投资的私募基金,一般不包括私募投资基金直接向被投资企业发放贷款方式。
《私募管理办法》第二条对于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范围,采取的是列举方式而非限定方式,同时原则规定了“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并未排除债权投资的范围;其次,《私募管理办法》秉承“负面清单式”原则,私募基金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等方式实施债权投资,并未违反中国现有法律的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因此,虽然没有明确、具体的法律依据,私募投资基金开展债权投资并无不当。
二、债权投资已有先例与规定
虽然《私募管理办法》没有明确列举债权投资范围,但是也并非没有出处。目前仍在实施的《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九条规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用于下列投资:“…(二)未通过证券交易所转让的股权、债权及其他财产权利;…”
依据该规定,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可以通过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开展债权投资业务。在实践操作中,基金子公司的多数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也都是通过债权方式或者债权加股权等夹层方式进行对外投资。
三、委托贷款方式合法合规
委托贷款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经营业务之一。《贷款通则》第十二条规定,委托贷款,系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而代理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贷款人(即受托人)收取手续费,不得代垫资金。
私募投资基金作为委托人,将其资金委托给商业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实施债权投资,在遵守《贷款通则》规定的情况下,属于合法业务模式,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或禁止性规定。
四、非法金融活动并不包含委托贷款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所规定的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主要是指企业违反《贷款通则》等金融管理规定,直接或变相经营借贷融资业务。
《贷款通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各级行政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供销合作社等合作经济组织、农村合作基金会和其他基金会不得经营存贷款等金融业务。企业之间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办理借贷或者变相借贷融资业务。”
私募投资基金所开展的债权投资,一般是通过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实施的,并非私募投资基金直接与被投资企业之间开展借贷业务或变相经营借贷融资业务。因此,现有规定所禁止的非法金融活动,并不包括委托贷款等合法债权投资方式。
五、企业之间直接借贷与委托贷款有所区别
根据《人民法院报》2013年9月25日刊载的《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对于企业间借贷的借款合同的效力,应当区分情况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1)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但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来源的,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2)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此处讨论的借款合同效力问题,是指企业之间直接借款的合同,并不包含企业通过委托贷款发放的贷款合同。私募投资基金通过委托贷款银行发放委托贷款实施债权投资,并不在此处讨论的企业间借贷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范围之内。委托贷款合同法律关系有法律依据并且得到司法确认。
六、建议与理解
当前国务院与证监会均强调坚持“负面清单式”监管原则,对于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减少事前许可准入,强化事中与事后监管。在目前各方对于私募投资基金能否开展债权投资存有争议或疑问的情况下,建议监管部门进一步明确意见,避免市场主体抱持观望状态,调动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积极性。
1、投资标的不同:股权投资主要投资于未上市但具有潜质的公司,投资期限较长。
2、发行方式不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一般非公开,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是公开的,有直销,在券商一般都有代销。
3、风险不同:一般情况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风险会远高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形象地理解是,股权投资是投资一家未上市的公司,目的是为了它能上市;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是已经上市的公司,目的是这个公司的成长性。
扩展资料:
私募股权基金是用来投资目标公司的股权,以溢价转让及上市流通后作为主要退出方式;债权基金则是以借贷方式融资给目标公司,由目标公司偿还债权为主要退出方式。
其实股权基金和债权基金这两种形式是相辅相成的,主要还是从借款主体的实际情况出发,如果是抵押物比较充足,以债权形式较好,如果抵押物不足,为了控制风险以股权投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私募股权基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私募债券
1、由购买债权人承担。债券投资是投资者通过购买各种债券进行的对外投资,它是证券投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一般来说,债券按其发行主体的不同,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公司债券。
3、债券投资的风险是指债券预期收益变动的可能性及变动幅度,债券投资的风险是普遍存在的。与债券投资相关的所有风险称为总风险,总风险可分为可分散风险和不可分散风险。
拓展资料:
一、私募债券持有人所面临的风险
1、信贷风险。
中小企业私募债是一种高风险债券,其风险核心是信用风险,即存在到期无法兑付的风险。从监管者的思路来看,中小企业私募债试点初期,并没有大踏步地迈向高风险、高收益的方向,而是在尽量避免违约风险。当前我国信贷风险管理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缺乏有效的风险隔离、分散和转移机制。由于我国信用衍生市场尚不发达,资产证券化刚刚起步,信托制度尚不完善,缺乏市场工具转移和对冲风险。
证券交易机构和经纪商都倾向于要求发行人采取各种增信措施和设定偿债保证条款,但多数中小企业缺乏资产作抵押,担保公司难以担保,即使有了担保,担保率居高不下也给企业增加了负担。
2、是流动资金风险。现行法律规定,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应在交易所综合协议交易平台或通过证券公司转让,由于私募债券市场存量较小,无法在交易所进行交易,如果市场流动性不好,将增加投资者的隐性持有成本。
但从发行以来的市场投资者参与度来看,中小企业私募债市场投资者参与度不高,一、二级市场不活跃。
二、私募债券的投资优势:
1、降低融资成本
发行债券可以拓宽融资渠道,银行信贷规模进一步收紧,改善企业融资环境。通过为中小企业发行民间债务,有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综合融资成本高的问题。有助于解决部分中小企业银行贷款中的短期贷款和长期错配问题。在经济形势和自身情况不明朗的情况下,增加直接融资渠道将有助于维持资金债务融资的稳定。
2、发行审批方便
中小企业在发行审核中率先实行“备案”制度,从收到材料到取得备案同意的时间期限为10个工作日以内。民间负债与净资产的比例不限,融资规模可根据企业需要自主决定。就发行期限而言,期限可分为长期(10-15年)、中长期(5-8年)和短期(1-3年)。债券也可以设置赎回权、提高票面利率期权等期权条款,也可以分期发行。在信用增级机制的设计中,可以是第三方担保、抵押/质押担保等。它还可以设计股权证书等。
3、资金使用灵活
中小企业民间债务融资没有明确约定资金,对资金使用的监管较松,发行人可以根据自身业务需要设定合理的融资目的资金。中小企业民间债务募集的资金允许全部用于偿还贷款和补充资金的运营,如果公司需要,也可以用于在股权的融资项目投资和收购。
4、增强市场影响力
由于合格投资者范围广泛,包括理财产品、特别账户和证券公司,债券发行过程中与投资者的宣传、公告和交流可以有效提升企业形象。债券的成功发行显示了发行人的整体实力,债券的上市和转让将进一步为发行人树立资本市场的形象。民间追债也有助于企业在监管部门预先建立良好的印象,为日后上市等其他融资安排创造条件。
一,私募债和私募股权的区别:
私募债也被称为高收益债券,由低信用级别的公司或市政机构发行的债券,这些机构的信用等级通常在Ba或BB级以下。由于其信用等级差,发行利率高,因此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征。2012年5月22日,《深交所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业务试点办法》发布。
私募企业债券是发行者向与其有特定关系的少数投资者为募集对象而发行的债券。该私募企业债券的发行范围很小,其投资者大多数为银行或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
私募股权投资(简称PE),是指投资于非上市股权,或者上市公司非公开交易股权的一种投资方式。从投资方式角度看,私募股权投资是指通过私募形式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在交易实施过程中附带考虑了将来的退出机制,即通过上市、并购或管理层回购等方式,出售持股获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