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相关规定之考察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当事人因劳动争议纠纷要求保护其合法权利,必须在法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否则,法律规定消灭其申请仲裁权利的一种时效制度。
1、1993年8月 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3条规定:“当事人应当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前款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这是我国最早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所作出的规定。这一规定将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确定为6个月,并规定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可以引起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
2、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从法律的效力来看,这是对仲裁时效具有最高权威性的规定。《劳动法》将仲裁时效的规定,以《劳动争议处理条例》所规定的6个月改成为60天,并将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改成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计算。当时修改的主要理由是认为6个月的仲裁时效过长,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从审判实践中来看,由于60天的时间过于短暂,实践中很多劳动者往往在用人单位交涉的过程中就超过了仲裁时效,加之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难以理解,结果劳动者的权利反而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3、1995年8月11日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仲裁时效的起算点及中止事由作出了解释。《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这一《意见》出台之后,从各地劳动争议案件的审判实践中来看,最初大多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都是以《意见》第85条解释后的《劳动法》第82条计算仲裁时效的起算点,认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应为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60天。但随着审判实践中不断深入,我们开始发现《意见》第85条对起算点的理解不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且越来越受到置疑。《意见》第89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以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仲裁申诉时效中止,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结束调解,即中止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0日。结束调解之日起,当事人申诉时效继续计算,调解超过30日的,申诉时效从30日之后的第一天继续计算。《意见》第90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对未予受理的仲裁申请,应逐件向仲裁委员会报告并说明情况,仲裁委员会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及时通知当事人。当事人从申请至受理的期间应视为仲裁时效中止。“
4、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的法释(2001)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3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82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这一规定确定了人民法院不但要受理这类案件,还要依仲裁时效予以审查。
5、2004年7月29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4]8号《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第25条第4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规定了针对解除劳动合同计算仲裁时效起算点的问题。就这种情况的规定,首次打破了以往实践中参照《意见》第85条“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的笼统理解。
综上,上述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解释,明确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期限为60天,计算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和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解释,以及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为实践中审理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这些对仲裁时效的规定显然不尽完善,过于粗糙且难以操作,导致实践中难以适用。
二、当前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存在的问题
1、对仲裁时效的起算点难以把握。这是当前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普遍存在的问题。根据上述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考察,对《劳动法》第82条所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点的理解,劳动争议仲裁部门或有些地方的人民法院参照原劳动部《意见》第85条之规定理解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并以此作为仲裁时效的起算点。但目前审判实践中已经意识到原劳动部《意见》第85条的解释规定不合理,也不合乎逻辑。各地相继采取了不同的做法,造成了当前对仲裁时效起算点适用混乱的局面。
2、对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不够具体。从上述相关法律、法规及其解释的考察可以看出,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规定了仲裁时效中止制度。并将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以及争议的调解时间和仲裁处理失误的时间确定为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但对“其他正当理由”怎样理解,应当包含哪些“正当理由”,没有作出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而现实中的情况又十分复杂,对于当事人是否属于因“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了仲裁时效,是否认定为仲裁时效中止的事由,实践中很难把握。
3、仲裁时效缺乏时效中断制度。在我国目前处理劳动争议的法律法规之中,没有规定仲裁时效中断制度。这样就导致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不能因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致使大量的劳动者在反复与用人单位协商、请求及轻信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或搪塞、推诿过程中,超过了60日的仲裁期限,从而使劳动者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三、审判实践中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理解和适用
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已经充分地暴露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困惑,加之绝大多数劳动争议案件由基层法院和中级法院进行审理,对发现的问题,难以进行深入的研究,并有效地形成统一适用的尺度。因此,各地法院在实践中对仲裁时效的适用和理解不一,有鉴于此,笔者在学习各地法院的做法和经验的基础上,结合审理这类案件的体会,对仲裁时效的理解与适用阐述如下意见:
1、对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起算点的理解。
原劳动部的《意见》第85条将《劳动法》第82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理解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不完全正确,不符合逻辑,也不能适用所有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其理由是:①从字面意思上来理解,所谓争议,即为争辩异议的意思。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并不能等同于就发生了争议,争议必须发生在双方之间,而侵权只须单方行使即可。②从时间顺序上来理解,侵权发生在前,是引起争议的原因,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并不等同于争议就必然发生之日。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为一方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后,向对方进行争辩或明确表示异议之日。两者的时间概念截然不能等同。③从《劳动法》立法的价值取向来看,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而制定的。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属于弱势一方当事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地位实质上不平等,其权利被侵害不能按照一般民事法律关系进行调整和规范。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的起算规定,是《民法通则》对一般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侵权所规定的时效起算点。将两者视为等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护,与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不相一致。④从实践中案例分析来看,在当前就业困难的情况下,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在劳资关系中,往往在知道或者应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或者是不想失去来之不易的工作岗位;或者是轻信了用人单位的口头承诺和保证;或者是希望用协商的方法解决纠纷等等,通常不会马上要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甚至并没有向用人单位提出异议,拖过了60天,甚至拖至几年的情况屡见不鲜。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简单地将“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理解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只要超过60天,仲裁委员会就不予受理,无疑是对当前“就业难”所造成的劳资关系失衡的社会问题的漠不关心,客观上会纵容用人单位随意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有悖于劳动法的立法目的。
实践中,对“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理解,在仲裁阶段,多数地方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按照原劳动部《意见》第85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之日”来理解的。但是在诉讼阶段,许多法院已经感到不能参照原劳动部《意见》第85条的理解,认为其不是《劳动法》第82条的本意,也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精神。为此,有些高级法院为了统一本辖区内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制定了相关规定。如安徽省高级法院于2003年12月31日制定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条规定,将“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理解为:①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赔偿的,应当从其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评定结束之日起算;②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工资的,应当从用人单位明示拒绝支付或承诺支付劳动报酬的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未明确偿付日期的,从劳动者追索之日起算;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开除、辞退、除名等决定的,从该决定送达之日起算。又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制定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指导意见》将此作了如下理解:①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应从劳动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日起算。②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承担工伤待遇的,应从其治疗终结之日或伤残等级评定之日起算。③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拖欠的工资的,应从劳动争议纠纷发生之日起算。④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返还订立劳动合同时收取的定金、保证金或抵押金(物)的,应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算。;
仲裁办半年工作总结优秀范文
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青岛仲裁办认真贯彻落实市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履行仲裁工作职能,仲裁各项工作有序进行,基本实现时间过半、任务过半的目标,为保障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上半年主要工作完成情况
(一)坚持发展第一,仲裁定位更加科学明确。认真贯彻落实市领导关于仲裁发展工作的指示精神,多次召开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部署青岛仲裁科学定位问题。一是开展仲裁定位大讨论,对照国际知名和国内一流仲裁中机构在办案数量、质量、效率、司法纠正率、调解和解率等方面的主要指标,按处室职能设置项目专题,查找自身差距并分析原因,撰写分析报告,明确青岛仲裁发展方向。二是成立2个仲裁发展调研课题组,按照“五标”工作要求,考察学习国内先进仲裁机构推行仲裁法律制度、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仲裁裁决执行、仲裁员聘任管理、办案秘书培训、派出机构建设及人员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做法,制定长期发展规划和目标。三是开展走访调研活动,征求各方对仲裁发展的意见建议,同时与市商务局、市贸促会等加强相互沟通与合作,借助我市商务网络平台“走出去”,宣传运用仲裁方式解决国际贸易纠纷,更好地为我市国际贸易中心城市发展服务。
(二)坚持质量第一,仲裁办案更加公正高效。一是快捷受案,全程服务。截至6月25日,共受理各类民商事案件966件,涉案标的额7.6亿元,当日立案率100%,市区内仲裁案件全部直接送达,协助当事人完成财产保全19件。如一次性受理物业合同纠纷170多件,全部提前送达,主动上门解决业主与物业公司的欠费纠纷。二是高效审理,全面调解。上半年审结案件725件,商事调解中心协助行业调解 65件,快速(一个月内)结案率88%,调解和解率87%。如3月份一次成功调解230多件电信服务合同纠纷群体案件,在不到20天时间内,加班加点做好调解工作,制作仲裁文书千余份,彰显了仲裁高效、快捷的优势,受到双方当事人的好评。三是排查案件,全面提速。根据审限预警提示,逐案排查并分析未结案原因,制定工作措施,对正在鉴定、审计、调查取证的案件,督促有关机构尽快出具结论,对已庭审完毕的案件,督促仲裁员及时合议作出裁决,5、6两个月审结了超过60%的未结案件。
(三)坚持推行第一,仲裁服务领域更加拓宽。一是开展集中专项服务活动,制定了《青岛仲裁办开展集中专项服务活动方案》,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活动中,设立“快速立案通道”,做到快审查、快立案、快送达、快移交、快审理、快结案,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二是成立了青岛仲裁委员会国际商会仲裁中心,方便快捷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三是成立了青岛仲裁委员会驻韩国商会仲裁办事处,搭建起为外资企业提供仲裁法律服务的新平台。四是走访了市保险业协会、银行业协会、市典当行业协会、市道路交通运输协会、装饰协会、婚庆礼仪协会和市民间组织管理局,做好联合调解工作;走访海尔、海信、青岛港、青建集团、韩国商会等单位,为企业提供仲裁咨询服务20余次。五是制定《201*年仲裁宣传工作要点》,仲裁法律宣讲团进入蓝色硅谷核心区、西海岸经济新区和银行协会、海湾集团等宣讲仲裁法律5场次;做好青岛政务网、青岛仲裁网和《亲和仲裁》期刊的信息采集,上传信息162篇;完成了青岛仲裁网站改版;完成《民生在线》、《行风在线》和上半年《网络在线问政》访谈活动,全部回复网民提问136个。
(四)坚持管理第一,仲裁活动更加规范有序。一是建章立制。利用两个月的时间,修订完善了24项办案制度和58项管理制度,新增严肃机关工作纪律等7项规定,形成了比较全面的涵盖仲裁业务、机关建设、行政管理等八类82项办案和管理制度;二是走访、信访和电话访问部分仲裁员,征求对办案工作的意见,组织保险行业仲裁员庭审现场观摩,落实当事人意见反馈制度,对仲裁员办案进行个案考评,补充完善部分仲裁员电子档案相关信息,为仲裁员使用打好基础。三是下发了仲裁中心201*年工作要点,在仲裁中心中开展“办案质量年”活动,仲裁中心建设、办案等各项工作取得了较好成绩。四是制定了《关于开展“学规章、守纪律、转作风、促发展”作风纪律整顿活动方案》和《建设“廉洁青岛”贯彻实施意见》,在工作人员中深入开展治理“庸懒散慢拖瞒”行为,严肃政治纪律和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推进“廉洁仲裁”建设等方面有了较大改观,未发生办案秘书被当事人投诉现象。
(五)坚持队伍建设第一,工作作风更加廉洁务实。一是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按照制定的《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的意见》,组织处以上干部开展集中学习,党组成员上党课,撰写体会文章进行学习交流;外请专家举办了“中国梦”讲座。二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定了《201*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对廉政目标进行责任分工;对全部岗位进行了再一次的风险排查,制定高级风险岗位人员职责和防控措施。三是严格落实“八项规定”。学习市委常委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政治局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八项规定的办法和市委《关于狠刹公款吃喝严谨铺张浪费的通知》精神,制定了《关于加强作风建设提升仲裁服务水平的意见》,调查研究、廉洁办案、厉行节约、精简文件会议等方面取得了成效;完善《接待管理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审批流程,控制接待标准,“三公经费”大幅下降;加大公务用车管理力度,落实定点加油、定点修理、定点保险“三定”制度卓有成效。
二、存在主要问题
上半年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还有差距。比如:仲裁宣传推行工作的力度、深度和广度还不够,全市重点项目跟进工作欠主动;仲裁案件结案率有待进一步提高,还存在一定数量的陈年积案;队伍自身建设需进一步加强等。针对存在的问题,下一步我们将采取有效措施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三、下一步改进措施
(一)突出仲裁发展和宣传。完成青岛仲裁发展定位,出台五年发展规划,向市委市政府报告仲裁科学发展的意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凝聚社会力量发展“大仲裁”;进一步加大仲裁宣传工作力度,调整仲裁法律宣讲团成员,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立体式的仲裁宣传活动。
(二)突出办案质量和效率。优化立案服务,提高当日立案率、仲裁文书直接送达率,全程协助当事人保全;狠抓案件审理工作质量,提高结案率、快速结案率、调解和解率、当事人满意率和自动履行率,及时研究解决案件审理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加强办案监督,切实把好裁决“出口关”。
(三)突出仲裁管理和服务。加强对仲裁员、办案秘书管理教育、业务培训和个案考评,采集仲裁员信息,全面做好为仲裁员服务工作。加强对新类型案件、特殊类型案件、复杂疑难案件的分析研究,着力培养“专家型”办案秘书队伍。按照市考核办下发的《201*年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计分办法》,量化分解年度业务职能目标任务;做好换届前期各项准备工作,组织召开换届工作会议。
(四)突出队伍建设和提高。按照市委市政府部署,做好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各项工作;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扎实推进“廉洁青岛”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八项规定”,搞好“学规章、守纪律、转作风、促发展”作风纪律整顿活动总结,搞好廉政党课教育和学习交流;开展好创先争优、深入基层联系服务群众等活动,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综合素质,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取得明显成效,推动青岛仲裁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201*年,我局就业服务工作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就业局的精心指导下,紧紧围绕上级下达的目标任务,深入落实各项就业扶持政策,强化培训,千方百计增加就业岗位,全力扶持自主创业,实施就业促进民生工程,推进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制度化、专业化、信息化、均等化,努力开创了就业工作新局面。
一、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城镇新增就业8006人,占全年目标任务8000人的100.08%。城镇失业人员再就业1035人,占全年目标任务900人的115%。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525人,占全年目标任务450人的116.67%。城镇登记失业率为4.3%,控制在了4.4%以内。促进高校毕业生实现创业人数35人,已完成目标任务的175%。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个数目前已经有10个见习基地,已完成目标任务的142.86%。创建充分就业社区4个(小龙孙家坪社区、小龙门社区、东顺街社区以及都京红旗坝社区),创建信用社区1个,白塔社区。
全区共组织就业培训11478人。其中,失地农民培训1010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44%;校企合作培训7317人,完成全年目标任务的146%;创业培训396人,已完成目标任务的132%;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2755人,已完成目标任务的145%。
预计今年年底,为近60户创业人员提供贷款帮助,其中大学生16人,妇女同志29人,其他人员15人。贷款金额达400余万元,带动就业150余人。
参加失业保险13100人,征收失业保险基金570万元,占全年目标任务550万元的103%。征缴失地农民失业保险基金9.34万元;全年发放失业保险金5629人次(其中失地农民1345人次,代理人员4284人次),支出失业保险金450.83万元(其中失地农民104.75万元,代理人员346.08万元)。
二、就业服务工作主要工作举措
(一)就业创业指导工作
1.千方百计保障区内企业用工。今年春节后,全区园区缺工企业20多家,缺口人数近6000人。为化解园区企业“招工难”症结,我局积极搭平台、抓对接,全方位服务园区企业。一是定期收集用工需求信息,利用电子显示屏和南充公共招聘网,及时更新招聘信息。二是适时举办各类现场招聘会,发动用工紧缺企业到乡镇举行小型现场招聘会,将岗位送到老百姓家门口。三是带领用工紧缺企业赴周边县(区)、市招募,延伸招募网点到周边省、市,建立长效人力资源招募网络。四是派专人进驻企业协助招工,确保送来的人员符合企业用工需要。今年8月份,三环电子急需用工1200多人,通过我局多管齐下的招募方式,圆满帮助三环完成了招工任务。
2.稳步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一是有针对性地举办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项活动,增加就业机会。今年毕业季,我中心联合教育局、团委、工业园区管委会等多家单位,组织举办“201*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座谈会”,为高校毕业生宣传就业创业新政策,提供就业见习岗位60余、企业招聘岗位400余个(其中:本区企业300个岗位,区外企业100个岗位)。二是落实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政策,缓解大学生就业难问题。积极向省、市申报高校毕业生见习基地,抓好见习基地管理,多渠道为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联系对应的见习岗位。截止目前,我区现有92名见习生。三是落实就业援助政策,积极提供就业服务。通过政策宣传,加大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的知名度,引导、鼓励大学生自主创业。预计今年年底,为近60户创业人员提供贷款帮助,金额400余万元,带动就业150余人。
(二)培训工作
1.丰富培训形式,解决创业培训手段单一的问题。一是结合学员实际情况,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实行流动招生、流动培训,随到随学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培训模式,便于学员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培训项目。二是充分发挥榜样的力量,组织带领参会高校毕业生参观玛思特农业基地、华全醪糟厂等一系列由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优秀企业,用先进事迹引导毕业生们到基层、艰苦边远地区创业,激化干事创业激情。三是根据创业培训项目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在外区请来教学经验丰富的教师余细基先生和创业成功学员明姣、王兰等进行串讲,让全体学员不同层面地了解和掌握到了创业培训的知识。
2.整合培训资源、搭建互动平台,提升职业培训针对性。一是从实效性出发,对现有的职业培训场地、师资、设备进行清理、整合,进行统一规划,科学配置。二是搭建互动平台,发挥乡(镇)村(社区)两级与城乡劳动者联系紧密的优势,调查摸底城乡劳动者培训意愿需求、动员和组织他们参加职业技能培训,以增强市场就业竞争能力。努力实现“培训一人、就业一人、致富一家和素质就业、稳定就业”的工作目标。
3.积极启动扶贫攻坚工程,开展职业培训和农村实用技术培训。通过对失地农民、农村剩余劳动力、返乡农民工调查统计,针对性开展电焊工、驾驶、计算机操作、家政及育婴员、创业培训等培训工种,提高农村劳动力的职业技能素质和就业能力,扶持创业以创业带动更多就业。今年对长乐镇、凤凰乡、江陵镇、永安镇开展培训,实现了农村实用技术培训300人次,职业技能培训500人次,创业培训60人次。
4.加强培训监管力度,提高培训质量。进一步加强对各培训学校的监管,深入培训现场,随时掌控培训进展,并要求各培训学校建立和完善培训台账资料,报账资料要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三)就业服务工作
一是努力扩面,加大基金征缴力度。通过发放宣传单、到工业园区实地走访等方式,广泛宣传失业保险相关政策,增强企业及职工的参保意识。二是严格发放标准,确保失业金发放到位。发放过程中严把审批关,严格按标准发放(201*年7月起发放标准为875元/月),坚持审核公开,发放公开,实现了失业保险金社会化发放,社会化发放率达100%。三是制定稽核方案,开展实地稽核。我局多次与劳动监察等部门协调配合,重点开展了对企业的实地稽核和书面稽核工作,强化了失业保险欠费的催缴。四是加强监管,减少基金流失风险。严格按照业务系统的操作要求办理业务,强化领取失业保险待遇人员的资格认证,严防欺诈冒领失业保险待遇行为,减少人为因素干扰基金安全运行。五是夯实基础,提供良好服务平台。以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为契机,以创建“优质服务窗口”为纽带,在加强硬件设施投入的同时,提升窗口单位工作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养,推动经办机构服务的信息化、标准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四)就业援助工作
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严格按照川人社发〔201*〕18号、南人社发〔201*〕14号文件要求,首先根据本区实际岗位需求和资金量确定公益性岗位开发数量,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并报区人社局备案。严格按照享受对象依申请审核确定,个人和用人单位双向选择,公开招聘,动态管理,并对特殊困难人员进行优先帮扶;其次建立了常态化管理机制,定期和人社局领导对公益性岗位人员在岗情况进行抽查,对占位不到岗、到岗不尽责或无法胜任的工作人员实行动态退出;最后严格把关公益性岗位补贴资金申领程序,对到期、到龄的人员及时清退,以保证岗位补贴资金的合理规范使用。
三、存在的问题
(一)企业招工方面
一是企业制度不够完善,薪酬福利水平不及沿海一带。三环电子厂和龙运鞋业新增生产线,嘉美印染厂搬迁至都京,用工需求突增,导致招工难。二是群众的就业观念转变不够,对政策不熟悉,在找工作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盲目性。大多扎堆去“北、上、广”,不愿“就近、就地”就业。
(二)服务高校毕业生方面
一是高校毕业生存在就业偏好。大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堵在政府、机关或是国企门口,不愿从事一线工作,不会根据自己情况选择岗位,高不成低不就,导致就业难。二是服务学子难度大。高校毕业生报到登记后,电话号码错误或停机换号的情况比较普遍,造成无法联系,使我们后续服务工作不能很好开展。
(三)培训方面
一是组织学员难度大。个别城乡劳动者自信心不足,满足于现状,思想观念陈旧和认识上的'错位,不愿意参加技能和创业培训。二是培训后的输出组织化程度不高。培训后学员自发式、零散式输出的多,有组织输出和有序流动的少,导致城乡劳动者外出务工的风险性和盲目性大。三是创业培训后续服务有待加强。我区创业培训工作起步较晚,尚且缺乏有效的创业项目开发和征集机制,学员参加创业培训后的后续扶持和跟踪服务有待加强,集创业培训、项目推荐、开业指导、政策咨询、后续扶持等为一体的创业服务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
(三)失业保险工作方面
一是失业保险欠费征缴难,扩面工作举步为艰。企业不积极、员工不参保,执行力度弱,影响参保人数的增长。部分员工对失业保险参保意识差,认为缴纳也难以享受,他们只关心了解养老,医疗这些和自己密切相关的保险。二是由于发证对象主要针对广大城镇失业、灵活就业及个体经营劳动者,覆盖面广,涉及业务量大,需办证的人员首先应到该户口所在地的各社区、街道、乡镇提供相关资料申报并填写登记表严格审查合格后再由各社区、街道、乡镇统一上报区就业局。为此办理程序复杂、办证工作日稍久,有些办证人员不予理解、支持区就业局工作、难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四、201*年就业工作安排
(一)加大宣传力度,转变就业观念
通过加大政策宣传,完善政策引导、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创业培训、信息服务工作制度,努力转变群众特别是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观念。下一步还要加强宣传引导力度,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围绕政策咨询、创业培训、项目推介、创业孵化、小贷服务、开业指导和后续服务七个方面的内容,形成“七位一体”的创业扶持机制,建立和完善“一站式”“一条龙”创业服务制度,力争为促进全区就业创业培训工作作出更大的贡献。
(二)发挥创新思维,促进工作效率
一是抓好三环电子、龙运鞋业、嘉美印染等园区用工紧缺企业的人力资源招募工作。积极联系营山、嘉陵、南部、阆中等周边县区人力资源招募网点,争取为园区输送更多的劳动力。加强对乡镇招募工作的指导,逗硬奖惩,确保全面完成今年的目标任务。二是进一步抓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和创业指导工作。毕业前,深入到各个高校进行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毕业后,组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召开座谈会,提供就业援助。积极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推荐、创业培训、信息服务等就业服务。三是加大对公共招聘网的建设和宣传力度。利用网络平台发布招聘和求职信息,方便企业和求职者,提高工作效率。
(三)推进失业保险工作,控制失业率
一是做好失业保险扩面征缴和待遇发放。以非公单位、私营企业和农民工为失业保险参保扩面的重点,努力做到应保尽保。二是建立健全失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严格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和人社部《关于切实做好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失业保险相关数据的采集与审核、保管与维护、查询与使用,加强保密和安全管理。预防在征缴、管理和待遇支付各环节出现新的问题。三是加强失业保险信息化建设。加快基础数据清理,全面使用就业服务信息管理系统业务软件失业保险模块,确保失业保险联网数据的上报。
市政府的关心和大力支持下,永州仲裁委员会坚持以“服务市场经济、化解社会矛盾、创建和谐社会”为宗旨,以学习贯彻仲裁法为主线,努力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就。
一、案件办理情况
我委共受案23件,其中保险案件8起,集体仲裁1起。标的额700余万元。受理的范围涉及商品房买卖、保险合同、工程合同、借款合同、销售合同、租赁合同等。目前,在受理的23件案件中,已结案18起,5起正在审理,其中调解和解结案3起,撤回申请2起,裁决结案13起,申请法院撤销和不予执行的案件2起。
二、加强仲裁员队伍建设,着力提升仲裁员的素质。
仲裁员是仲裁委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从社会各界中挑选出来的法律工作者,他们有精湛的专业技能和广泛而良好的社会关系,发挥好每一个仲裁员的作用,是促进仲裁事业发展的关键所在。为确保日益增长的仲裁案件的审理质量,我们要求每一位仲裁员严格职业操守和纪律,履职实行公正承诺和公开披露制度,严格遵守《永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保证中立,按期结案,接受监督。仲裁员公正声明的承诺与签订,能有效约束其行为,保证仲裁庭公正、及时地仲裁案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加强仲裁委内部管理,着力提高办案质量。
(一)、完善仲裁案件审理措施。本委要求仲裁庭认真负责审理每起案件,不偏不倚,公正裁决。尤其是对群体案件要加强协调,力求同类案件采用同一裁量原则,以维护裁决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坚持重大疑难案件的讨论制度,对于仲裁庭意见不一致,争议较大,案情复杂的案件提交专家委员会讨论,提出指导性意见,以免错案。同时,积极开展对结案期限将至案件的提醒和催办工作,避免久拖不决。
(二)、建立健全规章制度。根据仲裁法等规定,我们结合仲裁工作实际,为使仲裁在立案、组庭、仲裁程序、实体处理、法律文书、案件报结等各个环节有章可循,逐步建立健全了有关规章制度,以保证办案程序规范,质量提高。
(三)、加强学习交流。为开阔眼界、增长见识,全面提高仲裁委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我委多次组织人员参加全国仲裁年会和片区仲裁年会,并与各兄弟市仲裁委员会相互交流学习。
永州仲裁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困难和不足。一是对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推行形式单一,深度、广度不够。二是仲裁体制还没有完全理顺,机制还不够完善。三是仲裁员和仲裁机关工作队伍结构有待进一步改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四是仲裁工作网络建设滞后,有待继续加强。
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在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扩大仲裁影响、提高案件质量、完善管理制度、加强文化建设”为主要工作思路。一、加大仲裁法律制度的宣传力度,继续加强与律师行业、各大企业、单位的业务联系,努力开拓案源。二、加强仲裁员和仲裁工作人员培训和管理,不断提高仲裁员和办案秘书的办案能力和业务水平。三、树立优先调解理念,开创和谐仲裁局面,要充分发挥仲裁的独特优势,努力为创建平安永州、和谐永州贡献力量。
;【#报告#导语】为什么农民工工资是年年清年年欠的现状没有从根本上转变,甚至有愈清愈多,越清越难呢?以下是整理的欠薪问题调研报告,欢迎阅读!
1.欠薪问题调研报告
一、前言部分
近些年来,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随意克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十分突出。为了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有效防范、杜绝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行为的发生与蔓延,同时也为了保证社会的安定团结,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中国经济健康快速发展,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亟待解决。这就需要我们思考更深的是如何探寻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治化之路,建立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发生的长效机制,通过法律措施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
调查人:朱龙生调查时间:xx年4月
调查地点:铜陵县钟鸣镇所属企业
调查方法:走访企业、镇社保所、部分职工
二、事实部分
我国新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就目前统计,钟鸣镇管辖内的企业176家,规模以上企业8家,劳工总人数5380人。据统计,xx年长顺服饰、金盛服饰等企业欠薪事件,追讨回农民工工资23万余元,宝莉菲服饰已通过信访代理,铜陵县法院已向市法院申请执行,执行金额5万余元。从统计上看,拖欠工资问题越演越烈,主要原因是因为劳工和企业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导致追要工资方面比较困难。
三、分析部分
(一)拖欠劳工工资的原因分析
1.立法方面存在缺漏劳动保障法律法规不够配套和完善,缺乏法律保驾护航,是拖欠工资问题难以根除的重要原因。主要表现在:
第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劳动行政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的职权规定得过于灵活,不利于严格执法,不能有效制裁、扼制用人单位的拖欠工资行为。
第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用人单位与农民工形成劳动关系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未作行之有效的规定,不利于对劳动合同制度的完善,也不利于农民工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及时举证,反倒容易助长用人单位的欠薪行为。
2.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方面存在不足。
劳动行政管理部门执法监察不严,有隙可乘,是部分用人单位屡次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要原因。其主要表现在两点:一是对用人单位不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熟视无睹,不能及时责令其改正并对其进行行政处罚。二是劳动行政执法中对国家有关规定大打折扣。
3.工会方面尚不完善。
从诞生之日起,工会一直在为提高工人工资和改善劳动条件而不懈奋斗,是代表和维护工人利益的特殊社会组织。虽然《工会法》逐渐臻于完备,但实际生活中,工会在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方面仍存在不足。具体表现在:
第一,目前非公有制企业中大多尚未建立工会组织,严重制约着工会职能的发挥。
第二,个别工会受用人单位影响太大,根本无法担负为农民工维护的责任。因此,工会在经济上对用人单位的依赖性较大,也易沦为企业行政的附庸。
第三,由于工会既有错误认识的存在以及宣传组织力度不够,致使农民工入会积极性不高。
4.用人单位自身的急功近利。
企业用人单位劳动法律意识淡薄,不能正确处理企业利润与劳动工资之间的合理分配关系,总想通过拖欠工资以降低生产成本,进而获取的经济利益并控制员工流动。“当违法成本低于违法者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时,违法者肯定会选择后者”。
5.农民工自身的弱点。
农民工处在弱势地位,法律意识淡漠,依法维权意识差。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不知订立劳动合同。而在工资被企业拖欠时,不知道或不敢向劳动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审判机关申诉、起诉,及时主张自己获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二)解决思路及对策
为有效地防范、杜绝拖欠农民工工资这一现象的发生和继续蔓延,必须明确拖欠农民工工资是严重的违法行为。解决拖欠工资问题是一项关系到社会稳定和民心安定的重要任务。针对前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成因,结合学术成果和实践经验,笔者提出以下几项具体应对方案:
1.完善劳动立法,加大处罚力度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首先应从立法入手,建立完善配套的劳动法律法规规章体系,加大对拖欠工资行为的处罚力度,改变以往立法中存在的“有规定,没处罚,有职责,无手段”的漏洞。具体来说,有以下解决手段:
(1)加快建立起完备的劳动法律体系,尽早出台专门调整劳动报酬关系的法律,如《工资法》、《农民工权益保护法》、《社会保障法》等,并及时修改《劳动法》和相应法律法规,吸收目前地方立法中的成功经验,使我国劳动关系的法律调整趋于统一,构成一个完善的立法体系,从而使农民工的权益得到全方位的保护。
(2)加大对恶意拖欠工资者的惩治力度,在刑法中可以增设侵占工资罪,将恶意欠薪行为规定为犯罪,给予有力打击,使恶意欠薪者付出得不偿失的代价,从而不敢再侵吞农民工的血汗钱,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工资问题。
(3)加大对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经济处罚力度,加重用人单人因拖欠工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改变《劳动法》第九十一条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的弹性规定,增大用人单位实施该行为的违法成本,使之得不偿失。如南京市的《工资支付条例》就规定,当用人单位出现拖欠劳动者工资的情形时,劳动行政部门除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外,还应“责令其按相当于被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总和的一至五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4)全面规范各类企业,尤其是私营、外资、港澳台投资企业和包工单位的劳动用工行为,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完善劳动合同管理,以立法形式,强调用人单位必须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强调劳动行政管理部门要定期进行劳动审检,如年审、季审,对用人单位未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要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经济处罚。
2.加强劳动行政执法工作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劳动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重点,提高地方劳动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律意识,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工作,采取有力措施,积极预防和认真查处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具体而言,一是建立和加强用人单位劳动年审和劳动规章备案制度,把用人单位工资发放等情况作为劳动年审的重点内容,逐步建立并推广“劳动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将长期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录入系统,向社会曝光。二是建立健全用人单位工资发放监控制度。对经常拖欠工资的企业要进行备案,列入“黑名单”,限制其银行贷款、工程投标等行为资格。
3.增强农民工法律意识,建立合作自助组织。各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加大对农民工的宣传和培训,普及劳动法律知识,加强劳动合同观念,培养维权意识,鼓励其在发生用人单位拖欠工资时,主动向劳动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或司法机构寻求权益的法律救济。
4.改革完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应完全脱离行政机关,建立类似于仲裁机构的劳动仲裁机关,并用类似于仲裁法的法律法规规范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以保证其独立性、公正性和权威性。应当建立或裁或审、裁审分轨的争议处理机制,以解决劳动争议处理耗时耗力,不利于劳动者维权的问题。在此种制度下,农民工可以申请仲裁,可以直接起诉,也避免了因劳动仲裁机构久拖不决,导致仲裁期限延误的情况。
2.欠薪问题调研报告
拖欠农民工工资是全国普遍存在的现象,国家对此给予高度重视并出台各项措施规范且打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近年来此类问题得到了有效遏制,但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仍然存在。今年以来由于受整体经济形势下行的影响,我旗各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频繁发生,主要集中在建筑和酒店餐饮行业,且解决的难度较大。拖欠农民工工资不仅不利于保护农民工本人的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城市建设的推进和城市经济的繁荣,甚至,有的农民工在讨薪过程中由于情绪过于激动,可能采取一些过激行为激化矛盾、扩大纠纷,容易引发集体上访和群体性事件,甚至导致恶性案件,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
为全面、系统地掌握我旗拖欠民工工资案件的具体情况,更好地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针对我旗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了专题调研,从掌握此类问题的基本现状入手,分析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的原因,从而提出通过各种途径妥善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的若干思考,以更好地保护民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维护社会稳定。
一、我旗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现状
举报投诉案件居高不下,劳动关系错综复杂。xx年以来,我旗劳动监察大队共受理举报投诉案件95件,涉及农民工1281人次,追还拖欠工资2610多万元。其中群体性来访案件逐渐攀升,主要是外来务工人员,尤其以江苏、四川、陕西、宁夏以及东三省劳动者居多,而且劳动关系错综复杂,建筑领域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包工头及挂靠现象非常普遍。劳务分包企业注册资金低下,抗风险能力较差导致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情况普遍存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签订劳动合同,不缴纳保险,出现劳资纠纷后劳动者掌握依据不足,劳动监察大队协调解决难度较大。
二、产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原因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执行的不完善。目前我旗尚未全面实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按照制度在建筑施工企业预存保证金后方可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各苏木镇、工业园区的大量建设项目并未预存保证金,预存保证金的建设项目较少,产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主要集中在未预存保证金和无建筑审批手续的项目。
(二)建筑市场管理不规范。一是建设项目垫资现象普遍。房地产开发项目多为施工企业垫资建设,开发商按进度给建筑方付款,建筑方再按进度给劳务公司付款,劳务公司再把钱给包工头,包工头支付农民工的工资。由于受国家房地产宏观调控政策及整体经济形势下行的影响,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压力较大,导致拖欠施工企业工程款,继而引发施工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有所增加。二是建设工程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施工等现象。由于建设项目层层转包、分包,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问题,都可能导致最下游的农民工拿不到工资;建筑领域挂靠联营现象普遍,部分不具备建设资质的单位或个人通过使用大企业资质承揽工程,一旦发生问题必然导致农民工工资被拖欠。
(三)劳务公司注册资金少,抗风险能力差。农民工与劳务公司签订用工合同,由过去的散兵游勇成为实行公司化管理的员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农民工的合法劳动权益。但目前劳务公司大多注册资金少,抗风险能力差,一旦发生上游企业拖欠工程款的情况,根本没有能力垫付农民工工资,目前我旗工商登记注册的劳务公司有35家,大部分注册资金较少,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极为普遍。另外,部分劳务公司签订合同时未充分考虑人工成本的上涨因素,出现劳动力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时,公司无力支付人工工资,便会出现公司负责人携款逃逸或工人工资被拖欠的问题;还有部分企业负责人在此情况下,煽动工人情绪,借讨薪之名讨要或要求追加工程款,形成恶意讨薪。
(四)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责任主体不明确。按照现行法律,农民工是与劳务公司签订的合同,发生工资拖欠时应该是劳务公司的责任,但追根溯源,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多是由于建筑企业拖欠工程款或工程款结算纠纷造成的,劳务公司在工程款被拖欠时必然会拖欠农民工工资,因此责任主体很难界定。而且作为拖欠工程款的上游企业与劳务公司之间是经济合同关系,不在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调整范围,劳动监察部门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往往缺乏依据,这也是造成“讨薪难”的重要原因。
(五)劳动监察人员力量薄弱、执法手段单一。目前,我旗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1个,人员10名,承担着对全旗所有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劳动者的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任务,远远不能适应日益繁重的工作任务,难以对用人单位进行全面有效监管,同时劳动监察执法缺乏强制手段,遇到拒不支付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最终必须通过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移交公安机关,难以对农民工的权益做好有效保护。
三、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议
(一)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是从源头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治本之措,今后我旗将全面推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建立防范制约机制。一是严格新建项目的审批程序,对建设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予立项、不办理项目审批;对于施工企业过度垫资而引发的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承担农民工工资支付的连带责任。二是施工企业原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未解决的,一律严禁参与新建工程的招投标;对有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工程,问题未解决前一律不予办理验收备案手续。三是对有“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非法经营活动的施工企业,给予其限制承接新项目、停业整顿直至降低资质等级的处罚,并计入企业信用档案,降低其信用度。
(三)加强对劳务公司的监管,规范用工行为。要研究制订具有较强操作性和约束力的劳务企业管理制度,明确劳务企业市场准入条件,按注册资金的大小、信誉度的高低对劳务公司设臵不同的等级,按等级承揽相应的工程量,以增强劳务公司的抗风险能力,还可引导、扶持有实力的施工企业自己设立劳务公司,避免劳资纠纷。要规范劳务合同签订及监督要求、工人工资支付方式、解决拖欠工人工资方式或途径等,对发生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吊销其相关资质。
(四)加强法制宣传,提升农民工的法律意识。加强法制宣传,从帮助农民工树立基本的法律意识入手,强化农民工的维权意识,是一项必须长抓不懈的工作。一方面,要通过法制宣传普及法律知识,使农民工懂得一些基本的法律常识和诉讼知识,强化农民工的维权意识,使他们变被动为主动,勇于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要通过法制宣传督促用工单位自觉规范自己的用工行为,防止主观上出现偏差,这也有利于减少“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案件的发生,有利于从根本上维护广大农民工的根本利益。
3.欠薪问题调研报告
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是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重要举措,事关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全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在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实现农民工工资基本无拖欠的目标仍需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
一是工程建设领域监督管理不够规范。建设领域施工企业借用资质、层层转包、违法分包、垫资施工等现象比较突出,支付环节及利润分配次数较多。无用工主体资格的“包工头”带队施工比较普遍,各承包人之间责任主体不明,用工随意性大。劳动合同签订率低,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劳务费)专用账户管理和银行代发工资等制度落实不力,工资支付与工程款交织,发包、承包、分包“三角债”严重,极易产生“包工头”携款逃匿和农民工工资被克扣或拖欠问题。
二是经济下行导致部分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受经济下行压力影响,一些企业和单位生产经营困难,部分行业产能过剩矛盾比较突出,容易产生欠薪问题。例如:某市受房地产行业市场需求下滑、库存增加影响,部分开发商资金回笼难度加大,资金链出现问题,造成拖欠劳务承包费,不能按时发放劳动者工资的情况;某市化工类企业受环保和经济下滑双重影响,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资金链断裂,加之融资困难等,导致拖欠职工工资及劳务费情况严重。
三是个别地方和单位不作为、乱作为。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对解决农民欠薪问题重视不够,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落实不力,监督检查搞形式、走过场,处置农民工欠薪案件缺乏责任担当。个别地方政府不顾投资能力盲目投资项目,拖欠工程款引发农民工欠薪问题。个别地方领导干部插手工程项目建设,为一些资金不足、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项目“打招呼”“开绿灯”,直接导致欠薪案件发生。例如,某市政府投资项目农民工工资拖欠数额已占到欠薪总额的47%。
对此建议:一是严格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查,在易欠薪行业全面推广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二是规范建设领域生产经营秩序,加强工程建设领域经营行为监管,落实人工费用与其他工程款分账管理制度,避免因工程款拨付问题导致工资拖欠。三是落实地方政府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对地方政府治欠保支工作的督查考核,“兜底”解决农民工欠薪问题。
所谓涉法涉诉信访,主要指公民以来信和来访的方式向法院和检察院就与司法有关的事项提出申诉或要求解决问题的行为。涉诉信访事项主要表现为不服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和调解,有时也衍生检举、投诉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不当和违法行为。涉诉信访问题,往往是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相互交织,法度之外和情理之中的问题相互交织,法律诉求和利益诉求相互交织。
涉法涉诉信访改革是中央部署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总体要求是把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纳入法治轨道解决,实现从过分依赖行政手段化解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向依法按程序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转变。为了落实中央部署,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意见》。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意见,要求细化涉法涉诉信访改革配套措施,建立健全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工作机制,倡导诉访分离、依法治访,鼓励信访群众选择司法渠道反映和解决问题,呈现“弃访转法”的良好势头;越来越多符合受案条件的信访问题在法律程序内得到受理,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问题的效果逐步显现。
但是,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入口不顺、程序空转、出口不畅等难题逐步凸显出来,成为制约改革深入推进的瓶颈和障碍。如今中央政法委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制定“三个文件”,其中,《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导入法律程序工作机制的意见》,主要着眼于解决入口不畅的问题,确保符合条件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在法律程序内得到及时处理;《关于建立涉法涉诉信访执法错误纠正和瑕疵补正机制的指导意见》,主要着眼于防止法律程序“空转”,解决有错不纠的问题;《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主要着眼于解决出口不畅的问题,防止终而不结、无限申诉,切实维护司法权威。本文结合中央政法委出台的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文件,以景洪市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为样本,试图分析涉诉信访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一、景洪市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总体形势及特点
上半年,我院共接待群众来访55件/次,共收到信访件15件,同比基本持平。通过分析,2015年的信访态势呈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信访总量虽呈降低趋势,但重点信访户、多年信访户反复信访、缠访的现象仍不容乐观,化解的难度大,息诉罢访的任务依然严峻。二是金燕与罗发明两件信访案件,一直是我院长期化解未结的信访积案,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精力、物力,也难以收到明显的成效。三是信访案件的构成比例,以反映执行问题居多,诉讼案件多为反映办案周期过长、服务态度差,反映违法违纪属于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的事项也占有一定比例。
从目前涉诉信访案件评查情况看,成因非常复杂,有的时间跨度大,各类案件类型都有,环节、层次较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以经济利益诉求为目的。大多数涉诉信访人以经济利益诉求为目的,即便最初是为了反映案件办理问题,最终还是落到经济利益上。如钱某反映交通肇事一案,其多次反映案件办理过程中的瑕疵问题,得到解决签下停访息诉保证书后又反悔,先后多次上昆进京非正常访,并要挟法院拿出80万元赔偿。类似的还有金某反映国家赔偿案、李某不服法院判决案等等。
2、从信访的内容看,以民商事、执行案件居多。涉诉信访案件中,民商事案件、执行案件的比重比较大,其中大部分案件涉及当事人的人身权、生产、生活资料等基本权利。
3、上访时间择机性强。每逢在党和国家重大政治活动或节日期间,如在我州、我市召开“两会”、国庆等期间上访,给党委、政府施压,以便造成不良的政治影响。
4、重复访、缠访,甚至闹访。主要表现在:一是借助新兴网络媒体进行炒作。通常方式是在各个论坛发帖,传播诉求,以引起网民、新闻媒体和相关部门的注意。或是找到新闻媒体反映,用媒体的影响力扩大传播效果,给法院施加压力。二是存在一定程度的缠访、闹访情况。个别上访人固执己见、坚持自己的不合理诉求。有的案件已经得到解决,上访人写出息诉罢访保证书,表示不再上访。但过一段时间后,就同一问题又开始上访。如钱某反映交通肇事一案较为典型。三是越级上访、多头上访。有些属于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到中院、省高院甚至进京非正常上访。有些上访人除向法院系统上访外,还同时向党委、政府、政法委、人大、信访局等多部门反映诉求,进行多头重复上访。特别是一些上访老户非常偏执,追求利益最大化,加上一些导向不对,无形中形成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当事人集体上访和串联性上访问题日益凸显,出现有组织、有计划、有领头人的聚众上访,或联合家族成员集体上访,壮大声势,扩大影响。例如曾某挪用资金一案,其家属组织80余人,统一服装,拉横幅进行上访,影响较大。对集体上访处理稍有不慎,极易引发矛盾升级,酿成群体性事件,对法院工作造成很大挑战。另外,还发现不同的案件当事人相互邀约串联,组合起来进行结伴串联上访的情况。例如郑某和陶某,本是两个不相干的案件当事人,反映不同的诉求,但仍时常邀约、联合起来共同上访。
5、对抗情绪大,息诉罢访难。有些信访案件的形成,成因复杂,随着时间的延长,历史条件的变化,有的案件跨地区跨部门,虽然一个环节与法院有关,但仅凭法院就案说案无法解决,对抗情绪大,息诉罢访难。
6、有些当事人形成信上不信下,信权不信法,信访不信法,谋求利益最大化。不管案件是否处理正确,不管经过哪一级机关处理,要求得不到满足的,便漫天要价,多头申诉、多部门信访,导致重复交办,多头交办,增加了信访案件的办理难度和司法成本。信访案件客观存在,旧的处理,新的情况又出现。多年来,无论涉及刑事、民事、行政、执行案件,除按正常程序申请再审外,仍有许多当事人给有关机关和部门、有关领导写信、举报,反映问题。牵扯了党委、政府、人大和法院很大精力,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影响法院形象和司法公信力的突出问题。
(二)、存在问题
1、信访办以及专门人员的问题。涉诉信访案件已经成为影响当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应高度重视。建议法院尽快明确固定的信访场所作为信访办公室,并安排有丰富工作经验善于做思想工有责任心的专门人员,对涉法涉诉案件进行分析受理、依法办理。
2、信访案件终结的稳控问题。对一些案件裁判正确、各项工作到位、信访人反映问题无理的案件,按照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涉诉信访案件终结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查后决定予以终结,按照该规定还需要先行确定稳控责任单位,落实稳控措施。虽然中央政法委和我省政法委出台了文件对终结案件的稳控责任落实作了规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许多障碍,尤其是“三跨三分离”的案件。建议信访人所在地的党委政府督促稳控责任单位加大特殊敏感时期的教育稳控。
3、对违法上访人员的打击问题。少数信访人诉求无理(如李本金),一些信访人的案件已经依法终结(如金燕),但信访人仍然上访。由于缺乏具体、规范、操作性强的制裁规定,致使其无理上访行为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4、社会矛盾转移,导致法院维稳压力大。上访人进行非正常上访,其动机就是要制造更大影响,让上级或通过其他方式向法院施加压力,以达到所诉目的。有的非正常上访人过分夸大或故意歪曲事实,甚至胡搅蛮缠,有意扩大影响、激化矛盾等,严重影响法院的形象,甚至影响社会稳定。此外,一旦上访发生,法院为做好疏导、稳控工作往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造成诉讼成本增加和司法资源的极大浪费。有的干警因此背上沉重的思想包袱,严重影响干警身心健康。
(三)、涉诉信访案件产生的原因分析
当前,发生涉诉信访案件的原因是多方面深层次的,情况错综复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社会层面看,有社会转型利益结构调整的因素。
随着依法治国进程的深入推进,公民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社会利益结构的进一步调整,使得不同社会阶层、不同利益主体的矛盾凸显出来,大量原本可以用行政、经济手段解决的社会矛盾纠纷涌入法院,如企业改制、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等问题,有的当事人诉讼目的没有得到实现,就千方百计寻求各种可能的救济途径,维护自身合法利益或者自认为合法的利益。如黄某某上访案,该案中某镇政府欠其工程款130多万元,虽经法院判决确认,但因该政府欠款太多而难以执行,上访人从1999年9月申请执行至今已十余年,先后多次进京上昆非正常上访。该案表面上是法院执行不能引发的涉诉上访案件,但实则是由政府欠债引起,虽由政府、法院参与多方协调、商谈,但由于政府没有及时履行和解协议,使得该案始终未能得到妥善解决,至今仍然上访不断。
2、从制度方面看,有法律规定不完善、制度不健全的因素。
一是法律法规不完善。如审判监督程序的制度设计有缺陷,申诉极易引发再审程序,但对再审次数未做出强制性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申诉“永无止境”,案件“一审再审”。
二是部分当事人的愿望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最为明显的是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赔偿标准问题。前几年附带民事案件赔偿数额在20万元左右,虽然看似维护了司法公正,但由于被告人在监狱长期服刑,判决结果往往无法得到执行,造成了太多的“法律白条”,从而有损司法公正。近年来尤其是新刑诉法修改以来,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依法不再支持,导致附带民事案件赔偿数额大大降低,这与当事人的要求相距甚远,致使受害人家属认为司法不公,导致上访。
三是涉诉信访终结机制操作困难,效果不好。在目前涉诉上访案件中,有大量的重复访,其中有一部分是经过多级、多次复查复核无误的案件。虽然最高法院、省高院相继建立了案件终结机制,但在实际操作中无法实现终结,出现办案部门终结但信访人不终结的尴尬局面。最终,当事人一旦上访,案件仍然要登记,并要求法院继续办理,使得部分无理上访人长期上访。
四是制裁处理机制不健全。面对一些无理上访人的违法上访行为,由于制裁处理机制不健全,导致工作中一味地姑息迁就,息事宁人,放纵当事人违法上访行为的发生,甚至无原则满足上访人的要求,致使个别老上访户无视法律、反复缠诉缠访,进而带动其他上访者加以仿效,形成了“上访越高,解决越快”甚至是“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不良局面。
3、从法院自身分析,存在个别干警作风不实、执法能力不强,司法公信度不高、诉求渠道不畅的因素。
一是没有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有的干警执法思想僵化,机械执法,就案办案,孤立办案,审理案件不注重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导致“案结事不了”。
二是执法不规范。有的干警在执法办案中仍然存在着办案能力不强、工作作风不实、办案质量不高等问题,案件办理过程中瑕疵不断,引发当事人不满导致上访。
三是对判前释法、判后答疑重视不够。有的干警认为案件办理没有任何问题,对当事人提出的法律解释要求,认为是无理纠缠,因此导致当事人误认为案件办理不公正,从而引发上访。
四是司法公信力不高。近年来法院干警连续出事,严重影响了法院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另外部分当事人对法院判决不尊重,一些案件判决后无法得到执行,导致不同形式的“法律白条”,损害了司法权威。
五是诉求渠道不畅。表现为信访接待方法简单,不讲究方式方法,不做细致的法律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或对群众来信来访关注不够,该答复的不予答复,互相推诿扯皮,逃避责任。对一些事实及理由充分的问题,交办后该纠正的不纠正,该解决的不解决,使信访人对法院产生不满情绪,从而引发越级上访或重复上访。
4、从上访人的情况分析,存在自身法治观念淡薄,法律意识不强的因素。
一是法治观念淡薄。法治要求公民尊重和信奉法律权威,把法律作为解决问题的最终途径。但是,一些信访人在碰到法律问题时,“不找律师找熟人”、“不找证据找领导”的现象十分常见。当处理结果对自己不利时,就开始四处上访,寄希望于上级部门或领导的批示来实现自己的愿望。
二是法律意识不强,法律素质不高。多数涉诉信访人文化水平不高,法律知识缺乏,对涉及自己案件的法律知识一知半解,道听途说,或以个人利益标准看待法律,尤其当信访人对法律的理解与法院的判决结果有较大差距时,便坚持以自己的理解上访缠诉。还有少数信访人将自己参与交易应该承担的市场风险转嫁给法院,认为打赢了官司,法院就应该“承担责任”,为他挽回全部损失,否则就是损害了他的利益,因而上访。
三是反映诉求不切实际。少数信访人性格偏执,行为极端,只从自身利益上思考问题,提出一些超越法律的过高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无理要求,并不断到有关部门反复纠缠、不断上访。还有些信访人企图通过越级上访向党委、政府、法院施加压力,一而再、再而三提出不合理要求。
二、健全涉诉信访案件救助机制
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帮助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对纳入不到司法救助范围又确有实际困难,或是救助以后困难仍没有得到明显缓解的,引导当事人按规定申请社会救助,依靠当地党委、政府解决好实际困难。
三、健全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机制
《关于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制度的实施意见》,主要着眼于解决出口不畅的问题,防止终而不结、无限申诉,切实维护司法权威。重点明确了依法终结的范围和法律依据,细化了终结标准和程序,确保终结案件质量;对问题已经依法公正解决仍然缠访缠诉的个案,明确了综合化解的具体要求,以确保终结事项依法有序退出法律处理程序。
(一)、健全涉法涉诉信访依法终结要做到:
1、对当事人反映问题已经依法按程序处理完毕,合理诉求已经依法按政策公正处理,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对该信访事项依法终结,不再启动复查程序。
2、对信访事项的终结,必须经过复查、申报、审查、备案、告知5个环节,符合终结标准,并经中央政法机关或省级政法机关审批。仍继续缠访的,各级政法机关不再作为信访事项进行统计、交办、通报,重点是做好对当事人的解释疏导工作。
3、落实善后工作。信访联席会议、党委政法委、综治办要建立协调机制。对已经终结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地方党委和政府及基层组织,动员各方力量,做好对信访人的教育疏导、帮扶救助和矛盾化解工作,促使信访人息诉息访,回归正常的生产生活,使信访终结事项依法有序退出法律处理程序。
4、用好救助手段。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当事人,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按规定及时给予救助,帮助当事人摆脱生活困境。对纳入不到司法救助范围又确有实际困难,或是救助以后困难仍没有得到明显缓解的,引导当事人按规定申请社会救助,依靠当地党委、政府解决好实际困难。
(二)、同时,多措并举,维护良好信访秩序。违规上访、违法闹访已经成为影响一些地方信访秩序、社会秩序的一个突出问题。各级政法机关要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正常信访秩序,为有序推进涉法涉诉信访改革、依法处理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创造良好环境。
1、坚持依法解决实际问题与依法处理违法行为两手抓。不论是哪一类信访事项、什么性质的上访行为,都要按照依法解决问题与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并重的原则进行处理。既不能纵容极少数闹访滋事人员挑战法律底线,也不能只注重处理违法行为而不解决当事人合理合法的诉求,防止矛盾激化。
2、严格落实办理时限。对群众反映的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要公开承诺办理期限,限时办结,是否受理、是否立案以及办理结果,及时答复当事人,说明理由和依据,努力使上访群众的合理诉求在本级得到妥善解决,最大限度减少重复访、越级访。
3、大力推广视频约访。在办理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过程中,需要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当面做解释说明工作,或者当事人需要反映情况的,原则上应通过视频约访、远程接访,必要时上下级政法机关联合接访,让当事人感受到,通过视频约访,反映问题快捷、解决问题高效,逐步扭转赴省进京上访高发的局面。
4、依法处理违法上访行为。对到非指定场所上访、聚集上访、闹访滋事等违法上访行为,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采取疏导劝离、批评训诫、依法处理等方式进行区别处理。对妨害公共安全、扰乱社会秩序的,公安机关及时依法处置。对采取极端方式闹访、借上访之名煽动闹事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对违法闹访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教育引导信访群众依法理性反映问题。
四、解决涉诉信访的对策和途径
坚持依法治访这条道路,坚持用法治方式解决涉法涉诉信访问题这个方向,要善于用法治思维来思考改革中遇到的问题,善于用法治方式来解决改革中遇到的困难。切实做到每一个环节都依法按程序办理,每一个处理结论都依法有据。比如,在受理环节,要引导信访人通过法定救济渠道反映问题,案件是否受理,要以法律规定的条件为标准,而不是以当事人诉求愿望、情绪是否强烈为依据。案件进入法定程序后,要严格依法按程序办理,依法纠正执法错误,依法维护公正结论,既不能因当事人闹访而随意更改司法结论,也不能有错不纠、硬扛着不解决实际问题,更不能突破法律底线,简单地花钱买平安,要努力实现法律公正与社会公正的高度统一。在结案环节,反映问题已经得到公正解决的,要依法退出法律程序,既不能有困难不解决,简单地推出不管,也不能任由当事人无理缠访、无限申诉,要敢于对违法闹访行为严肃依法处理,努力实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秩序高度统一。要通过以法治思维解决问题的过程、以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实效,来教育群众、宣传群众,引导群众自觉通过法定程序表达诉求、依靠法律手段解决纷争。
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往往是法律问题和社会问题相互交织,法度之外和情理之中的问题相互交织,法律诉求和利益诉求相互交织。要全面解决好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必须在法治方式主导下,坚持多部门联动,多管齐下、多措并举、综合施策。注意发挥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动员方方面面的力量,共同做好化解矛盾、救助帮扶工作。如对一些涉众型、政策性强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要积极协调相关政府部门参与进来,依法按政策解决问题。对生活确有困难的信访人,要紧紧依靠当地党委政府,加大司法救助和社会帮扶力度,通过解决其实际困难来促进息诉息访。对终结退出的案件,要积极动员基层党政组织、社会团体接手,落实好对当事人的思想疏导、说服教育、后续帮扶等工作,促使其回归正常生产、生活。要协调新闻宣传部门,加强对涉法涉诉信访改革的宣传报道,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和正面引导。
在具体案件处理过程中,既要坚持法治思维又要加强感情沟通,善于把法理情结合起来做工作,努力做到法平、理顺、情通,实现案结事了人和。针对特殊案件和当事人实际,要主动邀请相关领域专业人员参加,为当事人提供专业咨询和服务;要引入律师、心理咨询师、专家学者等参与化解工作,通过购买服务、严格管理、奖惩激励等手段,建立规范、可持续的第三方参与化解机制,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做好矛盾化解、息诉息访工作。
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形成一整套网上办案机制、信息化处理模式,提高信访工作效能;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信访工作考评指标体系,引导干警把工作重心放到依法解决问题上来,切实提高信访事项的审查率、立案率、化解率;健全第三方参与化解的机制,探索研究申诉、申请再审代理制,提高信访处理的公信度;建立与新闻媒体的协调联动机制,提高重大敏感信访案件的舆论引导能力,防止误读误判和跟风炒作等。
(一)、要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信访工作是人民法院联系群众的桥梁,倾听群众呼声、解决群众诉求的重要途径,是维护和实现群众民主权利的重要手段,它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法院干警要彻底改变当事人申诉、信访、上访是“挑毛病、找麻烦、无理取闹”的错误观念,坚持以人为本,提高对涉诉信访的重要性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的责任心和使命感,解决好对人民群众信访的认识问题,解决好干警作风问题,打牢做好涉诉信访工作的思想基础。
(二)、要加大工作力度,努力化解社会矛盾。要集中精力解决已出现的涉诉信访问题,该纠正的要坚决纠正,该赔偿的要尽快赔偿,该救助的要及时救助。要按照包案责任制的要求,落实案件办理责任,尽快办理并及时向当事人反馈办理情况。要严格依照法律办事,坚决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既不能随意打折扣,又不能随意开口子,真正把解决问题的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要深入细致做好思想教育工作,将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与引导人、教育人、说服人结合起来,把法律讲清,把道理讲透,尤其针对一些群众提出的不合理要求多做说服工作,帮助调整心态,理顺情绪,使矛盾纠纷得到妥善解决。
(三)、要重视初信初访,认真做好涉诉信访接待工作。法院立案庭是处理涉诉信访工作的“窗口”,是解决涉诉信访问题的初始环节。在涉诉信访接待工作中,一是要转变作风换位思考,让当事人在感受法律威严的同时,还能体会到“被尊重、被理解、被关怀”的司法人文氛围,在接访时要“带着深厚感情做工作”,做到“群众利益无小事”,由此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达到有效化解涉诉信访案件的目的。二是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切实做好立案信访接待工作。三是认真做好申诉案件复查工作。申诉案件的复查是法律规定的最后司法补救措施,法院立案部门要认真对待信访人提出的申诉,全面审查,对信访材料要进行分析、审查、判断,实事求是地做出处理决定。
(四)、要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诉信访案件。一是要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案件不能简单处理,走完程序,一纸判决了事。办理案件,既要依法办事,还要讲究方式、方法,找准依法处理与当事人诉求的结合点,切实做到“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二是案件承办人要加强执法中的释疑解惑,对涉案当事人进行法治宣传教育,耐心解释作出裁判的法律依据和理由,使当事人从具体的个案中理解法律规定,将当事人对一些法律问题产生的疑惑,消除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三是要切实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要努力把已有的制度落实好,把没有的制度完善好,强力推进执法公开,切实强化工作责任,努力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业务能力,从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入手,降低涉诉信访率。四是进一步强化调解工作。要充分发挥立案环节的调解职能作用,通过立案调解,减少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量,从而降低可能引发涉诉信访的案件比率。五是强化责任追究。对于引发当事人上访的案件,经调查确实存在有执法不作为、乱作为、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是徇私枉法的,必须下决心坚决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要落实稳控工作责任制,依法规范信访行为。一方面要切实加强稳控工作。上访人所在单位或乡(镇)党委政府、社区要承担起稳控工作责任,采取有效措施,把上访人稳控在当地,承办案件的法院要与稳控单位和人员加强信息沟通并及时向上访人反馈案件办理情况,协同做好工作。另一方面要依法制裁非法上访。对于经过审查、复核后认定结果无误的案件上访当事人,继续无理上访,经教育仍坚持缠访、闹访、非正常访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理。同时,对于诉求已经得到解决,签过停访息诉保证书,又出尔反尔,再次非正常访的人员,也要坚决制裁。彻底打消少数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的不良心态,规范信访行为,杜绝无理上访。
(六)、要建立健全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促进涉诉信访工作的规范化。一是建立操作性强的涉诉信访案件终结机制,改变法院案件终结后,当事人以同一事实和理由继续信访的被动局面。因此,对重复访、集体访等信访案件,建议组织公、检、法、司等部门成立专门机构,对法院诉讼程序已经终了的案件,用经济的、政策的、行政的、法律的措施进行集中化解,分不同情况该救助的救助、该帮扶的帮扶,对长期访人员进行疏导化解;对闹访、缠访等无理访予以制裁,如治安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建立公开听证制度,对进京上昆访、串联访、集体访及其他上访案件法院可将信访人、案件承办人以及有关当事人召集起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有关专家等参加,充分听取各方意见,促使上访案件得到及时、公正的处理。三是建立涉诉信访案件的排查研判制度,通过定期不定期地排查研判矛盾纠纷,对倾向性、苗头性信访信息进行梳理分类,研判分析,制定预案,做到关口前移、防患于未然。四是建立案件社会维稳风险评估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对案件受理、审判、执行中存在的稳定风险进行全面认真的评估分析,并及时报告相关情况。五是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引发当事人上访的案件,经调查确实存在违反法院工作纪律,甚至是徇私枉法的,必须坚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六是进一步建立完善涉诉信访救助机制,切实帮助信访人解决实际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