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是进入当地的工商局网站,进行核名查询办理。需要对公司的名字进行查重,没有重复,提交审核就可以了,如果不符合起名规范,或者公司名称已存在,那就无法通过。需要注意的是,要提前想好自己准备注册的公司的名称,一般准备三到四个,以避免重名后,再次费时间去核。
一、营业执照核名网上的流程是:
1、登录当地工商局网站,注册并登陆账号;
2、选择网上核名,按照页面提示填写上传文件;
3、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审核,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核准。
怎么网上申请个人营业执照
二、个人营业执照办理流程:
1、在当地的政务服务网找到“工商全程电子化登记平台”注册新用户,并登录系统。
2、在平台中,注册帐号、个人用户录入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等信息,信息验证成功后完成注册
3、企业名称申报:登录用户名和密码后进行名称申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住所、类型,填写字号和行业完毕后点击“名称查重”。
4、申请登记:填写预审通过的企业名称和通知书文号,进入申报界面,在系统录入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在工商局官网进行执照注册申请。
5、设立登记程序完成,电子营业执照会即时生成并存储于电子营业执照库。在手机中装载有电子营业执照应用程序的智能移动终端进行领取、下载和使用即可。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办理个体户营业执照的方法如下:
1、主管工商登记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
2、核名通过后,正式提起企业注册登记申请,准备注册资料;
3、前往工商登记机关提交注册资料,经审核通过后获得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
4、保存好准予设立登记通知书,根据通知书通知的时间内领取营业执照。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七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
金融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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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到工商局去领取表格,表格包括营业执照变更登记表、章程修正案、股东会协议、委托授权书;
2、章程修正案和股东会协议要股东和法人签名;
3、带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章、营业执照正副本到工商局排位做变更;
4、取回新工商执照后,带上新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国地税正副本、公章到国地税做变更备案。
网上审核营业执照流程如下:
1、登录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入后选择您所属地区,企业所属哪个城市就进入哪个城市,或者直接进入省份。进入企业公示信息填报;
2、选择新用户注册,个体在下来菜单中选择个体注册即可填表。按要求填写信息,点击验证,验证通过后设置密码后登陆(登录需要填写手机号接收验证码);
3、登录后选择要报的年。开始填写基本信息,可以选择否对外公开;
4、填写完毕保存并下一步,到出资情况添加股东出资时间。保存下一步,按要求填写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及损益表。保存下一步,如无对外提供担保信息选择保存下一步;
5、按要求填写建党信息。下一步预览并公示,如需打印选择预览打印。提交后你的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年检就完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第一百九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核名网上的流程是:
1、登录当地工商局网站,注册并登陆账号;
2、选择网上核名,按照页面提示填写上传文件;
3、公司登记机关进行审核,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核准。
设立公司应当申请名称预先核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批准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五条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第六条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