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犯罪的间接故意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行为人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
比如,行为人在其妻碗里投毒杀妻,明知孩子可能分食毒药,但由于杀妻心切而放任孩子中毒死亡。
(2)行为人为追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比如,行为人为了打野猪而对可能打死路人这种危害结果采取放任的态度,结果把行人打死。
(3)在突发性犯罪中,行为人在瞬间情绪冲动下,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比如,一些青少年临时起意,不计后果,捅人一刀而去并致人死亡。在这些案例中,行为人对于行为会给对方造成何种损害并无明确的认识和追求,但无论出现什么结果,都在行为人主观预见范围内,并持放任其发生的态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1、为了防止果子被偷。果园主人已经认识到私拉电网可能会导致他人死亡,而在园子四周拉上电网果园主人为防止果园内水果被偷,最终导致前来偷水果的李某触电身亡。这种就属于间接故意,放任了这种危害的发生。
2、年仅17岁的周某因偷自行车而被失主颜克于等人抓获。为了给小偷吃一点苦头,颜克于等三人用扳手和石块殴打周某。被打破头的周某突然挣脱,逃上了停靠在码头的大货船。韩应龙等三人也跳上船对周某进行围追堵截。
周某看无处可逃,就跳入河中,并向河对岸游去,游到河中央的周某自觉体力不支,准备游回岸边,但刚回游一两米便渐渐开始下沉,最终沉入河中。韩应龙等人在看到周某下沉时,并没有实施抢救,而是一直等到周某全身沉入河中后,各自离去。
三被告人不予救助,这种不作为行为导致了周某死亡的后果,所以应当以故意(间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某日凌晨4时许,王某(系车主)与叶某(在逃)乘坐苗某(系王某雇佣的司机)驾驶的小客车,将村民刘某(男,77岁)撞倒。王某和叶某下车把刘抬至路旁,然后指使苗某驾车逃逸。苗某说:“不能走,走了罪更大。”
王某说:“如果被发觉,我就是倾家荡产也赔不起,一辈子也翻不了身。”苗某遂驾车逃逸。当天,王某又对叶某、苗某说:“此事对谁也不能讲。”事后,刘某因未能及时救治而死亡。苗某第二天在家人的劝说下投案。王某不久被逮捕,并被提起公诉。
4、1999年3月,浙江省浦江县农民李家波和同在工厂打工的女青年项兰临相识并相恋,不久项兰临就怀孕了。同年6月,李家波提出要跟项兰临分手,并要项兰临去医院做流产手术。项兰临坚决不同意,几次欲跳楼自杀。
1998年9月5日中午,李家波与项兰临发生争吵,争吵中,李家波还用打火机扔打项兰临。项兰临感到绝望,走到走廊里,喝下了事先准备好的一瓶敌敌畏,又走进了李家波房间。此时,李家波不但没有及时去救人,反而一走了之,临走时怕被人知道还将房门锁上。
李走后很长时间,项兰临才被人发现送往医院,但因救治无效死亡。案发后,李家波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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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理论上把犯罪故意区分为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两种类型。
1、二者的相同之处有:
(1)在认识因素上,二者都明确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在意志因素上,二者都不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此外,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分类只是犯罪故意内部的一种理论分类,在立法上确定罪名和司法上使用罪名时,都不使用这两个概念,统称为故意。如故意杀人罪不能分别称之为直接故意杀人罪和间接故意杀人罪。
2、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1)在认识因素上,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犯罪的直接故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也可以是明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犯罪的间接故意只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2)在意志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不同: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发生。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则是持放任的心理态度。
(3)危害结果是否发生对二者支配下的行为的定罪具有不同的意义。第一,对直接故意来说,危害结果发生与否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只影响犯罪的既遂与否。第二,对间接故意来说,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是构成犯罪的必备条件
3、在司法实践中,间接故意犯罪有以下三种典型情况:
(1)行为人为追求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另一结果发生了,行为人对这一结果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2)行为人在追求一个非犯罪的目的的行为过程中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果这一危害结果发生了,行为人对这一结果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3)在突发性的犯罪中,行为人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发生。
参考资料:间接故意犯罪--百度百科
间接正犯:根据犯罪事实支配说,间接正犯是指通过强制或欺骗手段支配他人的行为的人,行为人不必出现在犯罪现场,也不必参与共同实施,在幕后支配整个犯罪的实现。其中利用被害人的行为使其自杀、自伤的,利用者本人就是间接正犯,犯罪结果要归责于利用者,但要求利用者对被害人有完全的操控和支配力。
间接故意:行为人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持放任的态度。
我认为二者区别在是否利用他人实施犯罪,且间接正犯对危害结果是希望的态度,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是放任的态度。
正犯本质为犯罪事实支配,直接正犯为犯行支配。间接正犯,“直接正犯”的对称。又称“间接实行犯”。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图,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犯罪意思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人。
例如:利用精神病人或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儿童实施犯罪;利用不知情的人实施犯罪行为等。一些西方国家的刑法理论中,间接正犯按正犯处罚,而被利用者则无罪。
间接正犯与共犯的区分标准在于被利用人是否属于实现犯罪的规范上的障碍。考虑法秩序,如果将具有期待可能性者作为工具实施犯罪,那么就成为实现犯罪的规范障碍。
反之,如果被利用者不具备期待可能性,不能成为规范障碍,利用者利用他人实施犯罪行为就像自己亲自实现犯罪一样,足以认定其行为的正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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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犯人的分类:按照分工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实行犯、教唆犯、帮助犯和组织犯。
实行犯,又被称为正犯,包括直接正犯、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
按照作用不同,共同犯罪人可以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
两种分类之间存在交叉关系。实行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或胁从犯;教唆犯根据作用大小,可以是主犯、从犯(特殊情况下也可能是胁从犯);帮助犯可以是从犯(包括胁从犯),而不可能是主犯。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间接正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