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法的原则:
1、处罚法定原则;
2、处罚公正原则;
3、处罚公开原则;
4、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我国行政处罚法主要有以下五项基本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
处罚法定是行政处罚的核心原则,贯穿整个行政处罚法的始终。它是现代行政管理依法行政的必然要求。
依法行政是现代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特征,它是现代行政管理区别干古代社会人治化行政管理的一个基本标志,现代行政管理本质上是一种法制化管理。在行政处罚中,实行处罚法定是法制化管理的必然要求,是行政管理依法行政的具体表现。为此,行政处罚法在总则第三条以及在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机关、管辖、适用和程序等方面的内容规定中,都十分明确地规定了处罚法定的原则。行政处罚法定原则主要有三层含义:首先,处罚主体必须是法定的。其次,处罚依据必须是法定的。最后,处罚程序必须是法定的
二、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公开原则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基本标志,也是我国制定行政处罚必须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包括公正和公开两个原则。所谓公正原则,是指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要贯彻和体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精神。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性质决定了行政机关在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一般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过程中,不能搞资产阶级的惩办主义,而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四、保障当事人权利原则。
保障当事人的权利。该原则是由我们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决定的,是社会主义行政管理民主化的必然要求,因而也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权力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行政处罚过程中必须坚持的一条基本原则。
五、行政处罚不能代替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
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和其他法定组织对因违反国家行政法律规范而负有行政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处罚,属于国家三大法律责任制度中的一种,即行政法律责任。它与民事法律责任、刑事法律责任是不同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为各自违反了什么法律,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是不能混淆的,因而也是绝对不能互相代替的。
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有五项基本原则。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保障当事人权原则、行政处罚不能代替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原则。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制定本法。
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第五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简述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一、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是行政处罚的核心原则,贯穿整个行政处罚法的始终。它是现代行政管理依法行政的。
二、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法》总则第四条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五条规定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罚是为了更好的教育,不教育单纯处罚是专制,但是仅仅教育往往达不到预期目的,辅助以处罚,让违法者感受到痛苦,就会促使其避免或者减少违法行为。处罚和教育都是手段,在行政处罚中应当灵活掌握。
4.权利保障原则《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5.一事不再罚原则。行政处罚实施中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一个或者多个行政机关多次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既不符合法理,又会出现重复处罚即“一事二罚”的问题。
1、法定原则。包含三个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定依据,没有法定依据不能行政处罚;二是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三是行政机关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违反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即无效。补充: 2、公正、公开原则。公正原则要求行政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中的自由裁决权,保证行政处罚的合理性;公开原则要求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过程和结果必须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开放、以接受社会的民主监督,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4、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行政机关给予行为人行政处罚,必须为其提供救济途径,否则,就不应对其实施处罚。例如受到行政处罚的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申请复议、向法院起诉、请求行政赔偿等,就属于救济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