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违反竞业协议怎么赔偿(签了竞业协议公司不给补偿怎么办)

qq745048485 2024-11-15 阅读:5

竞业协议违约金标准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规定,但在签订合同时可以由双方协商进行认定,一般情况下不超过经济补偿的三倍标准,如果超出了这个范围的,可以协商更改或者起诉到法院进行判决处理。

员工违反竞业协议怎么赔偿(签了竞业协议公司不给补偿怎么办)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一、竞业协议违约金标准是多少?

《劳动合同法》中对竞业合同违约金的数额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不可以超过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给付的经济补偿的三倍。但是这种对竞业合同上限的规定,也不失为司法实务中确定竞业合同违约金提供了一个值得借鉴的计算标准。在实际中,面对用人单位要求给付竞业合同违约金时,仲裁庭和法庭应该参考这个竞业合同违约金数额上限,从公平合理原则出发,综合考虑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额确定违约金的数额。

二、竞业合同违约金要参考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那么经济补偿金的标准是怎样的呢?

法律对竞业合同违约金和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都没有明确规定数额标准,在司法实践中,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一般标准是不低于劳动者工资的20%,一般在工资的30-50%之间。竞业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订立的竞业禁止协议,是禁止劳动者在职期间到其他与本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兼职,或者禁止劳动者在离职后一定时间内从事与原单位有竞争的业务的合同。

三、哪些劳动者需要签订竞业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签订竞业合同的劳动者限于以下三种人员:

(一)高级管理人员

一般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高级技术人员

很容易知道公司商业秘密的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

(三)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竞业协议在签订时,可以按照法律上规定的程序来进行合法的处理,特别是对于违约金的具体标准是基于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认定的,如果合同双方对相关情况的认定有异议的,必须在协商后才可以签订,涉及到强迫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法律分析】:根据相关法律,竞业禁止协议的补偿金,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共同协商确定,双方没有签订竞业禁止补偿协议的,按劳动合同终止前的12个月职工平均工资的30%赔偿,但该金额标准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劳动者领取补偿金后,需得依法在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后的一定时间内,不得在生产类似产品。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的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法律主观:

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来赔偿;如果上述合同或者条款中没有约定明确的赔偿数额和方法的,则可以根据实际所造成的损失来赔偿。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分析:1、以商业秘密被侵害遭受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额。如商业秘密被泄露后客户的丢失,导致应当签订的合同没有履行,为此造成损失的赔偿额。

2、以违约人违反约定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作为赔偿额。比如原先约定好的合作方,被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员工挖走,因此给原公司带来的利益损失。

3、以被擅自公开的商业秘密的全部价值作为赔偿额。因员工违约造成某个商业秘密完全公开,该商业秘密的全部价值即为赔偿损失的依据。并且商业秘密的全部价值,可由委托国家认可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定。

4、以约定双倍或多倍返还竞业限制的补偿费为赔偿额。

5、以违反保守秘密和竞业限制所获得的收益为赔偿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