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管人与管事相结合又互制约的原则,对公务员的行政处分一般由公务员的任免机关批准。其中“开除”处分是最严重的行政处分,关系到公务员的去留,因此更要慎重。凡给予公务员开除处分的,应当报上级机关备案。县级以下的国家行政机关无权批准对公务员的开除处分。即使违纪公务员的任免机关达不到县一级的政府,也要报县政府批准。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在必要时也可以给予公务员处分。具体来说,给予公务员处分的批准权限为:
给予各级行政机关任命的公务员处分,由任免机关批准。其中给予行政开除处分,需报上级机关备案。给予县级以下行政机关公务员开除处分,必须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给予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各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公务员行政处分,必须报上级行政机关批准,同时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对于严惩违纪,不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的公务员,应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予以罢免,或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按照职权范围予以撤销职务,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上级机关备案。在罢免前上级机关可以先行停止职务,必要时上级行政机关也可以予以撤职。
监察机关直接立案调查的违纪案,需要给予公务员处分时,监察机关应向公务员所在机关提出处分建议,由公务员所在机关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必要时监察机关也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直接给予处分。
国家行政机关发现所属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不适当或者错误时,要本着认真负责、有错必纠的精神,及时予以改正。根据具体情况,分别作出予以加重、减轻或者撤销的决定。
【答案】:A、C、D
根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35条的规定,A项正确;根据该条例第36条的规定,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B项错误;根据该条例第37条的规定,C项正确;根据该条例第38条第2款的规定,D项正确。
根据我国《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四章处分的权限
第三十四条对行政机关公务员给予处分,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以下统称处分决定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决定。
第三十五条对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组成人员给予处分,由国务院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国务院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或者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罢免或者免职前,国务院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六条对经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
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员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
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通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七条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员给予处分,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其中,拟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免职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被调查的公务员在违法违纪案件立案调查期间,不得交流、出境、辞去公职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扩展资料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
第五章处分的程序
第三十九条任免机关对涉嫌违法违纪的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经任免机关负责人同意,由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对需要调查处理的事项进行初步调查;
(二)任免机关有关部门经初步调查认为该公务员涉嫌违法违纪,需要进一步查证的,报任免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立案
(三)任免机关有关部门负责对该公务员违法违纪事实做进一步调查,包括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听取被调查的公务员所在单位的领导成员、有关工作人员以及所在单位监察机构的意见,向其他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并形成书面调查材料,向任免机关负责人报告;
(四)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的公务员本人,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被调查的公务员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五)经任免机关领导成员集体讨论,作出对该公务员给予处分、免予处分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六)任免机关应当将处分决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并在一定范围内宣布
(七)任免机关有关部门应当将处分决定归入受处分的公务员本人档案,同时汇集有关材料形成该处分案件的工作档案。
受处分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期满解除处分的程序,参照前款第(五)项、第(六)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办理。
任免机关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处分决定或者解除处分决定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严肃行政机关纪律,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为,保证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给予处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有规定的,依照该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执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对行政机关公务员应当受到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做了规定,但是未对处分幅度做规定的,适用本条例第三章与其最相类似的条款有关处分幅度的规定。
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可以补充规定本条例第三章未作规定的应当给予处分的违法违纪行为以及相应的处分幅度。除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外,国务院其他部门制定处分规章,应当与国务院监察机关、国务院人事部门联合制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务院决定外,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设定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事项。第三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受法律保护,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受处分。第四条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法违纪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六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第七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第八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受撤职处分的,应当按照规定降低级别。第九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不得再担任公务员职务。
行政机关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处分期满后,应当解除处分。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第十条行政机关公务员同时有两种以上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的,应当分别确定其处分。应当给予的处分种类不同的,执行其中最重的处分;应当给予撤职以下多个相同种类处分的,执行该处分,并在一个处分期以上、多个处分期之和以下,决定处分期。
行政机关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受到新的处分的,其处分期为原处分期尚未执行的期限与新处分期限之和。
处分期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公务员2人以上共同违法违纪,需要给予处分的,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纪律责任,分别给予处分。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在2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第十四条行政机关公务员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并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应当减轻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第十五条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内从重或者从轻给予处分。
行政机关公务员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在本条例第三章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个处分的档次给予处分。应当给予警告处分,又有减轻处分的情形的,免予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