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会议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除第一届任期为两年外,立法会议员每届任期4年。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
香港立法会:
第六十六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第六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但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
第六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选举产生。
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全部议员由普选产生的目标。
立法会产生的具体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由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规定。
立法程序是指国家制定法律的一系列程序和步骤,也是实现法律权威的程序化过程。它是政府和民众之间进行权力分配的重要手段,通过立法程序,民众可以行使其在政治决策方面的权力,参与到国家法律的制定过程中来。
立法程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立法主体的确定:立法主体是制定法律的权力机构,根据国家制度的不同,可以是议会、国会、立法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等。
2.立法草案的起草:立法草案是制定法律的基础,起草程序包括收集资料、研究法规、协商讨论等。
3.立法草案的审议:立法主体对立法草案进行审议,包括讨论、修改、表决等步骤。
4.立法草案的公开:立法草案的公开可以让公众了解和参与到立法程序中来,通常通过公告、公示、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
5.立法的通过和公布:立法主体通过立法草案后,将法律正式公布,以便民众知晓和遵守。
立法程序的重要性在于确保法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立法程序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和程序,确保法律制定的过程公开、公正、透明,从而保障法律的权威性和实施效力,同时也保障了民众的合法权益。
立法会是全香港的立法机构,有真正的立法权。区议会是香港18个区的议事机构。香港区议会虽然是香港议会制度的一部份,但在香港政治架构中只是区域咨询组织,并无很大的法定权力,尤其不具有现代议会最重要的两项权力:立法和审批政府公共开支的权力,因为香港并没有区域性的法律及税收。只有在立法会个别授权下才有部分立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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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相当于我们大陆各省的人民代表大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由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组成(非中国籍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和在外国有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也可以当选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员,其所占比例不得超过立法会全体议员的百分之二十)。
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基本法》亦详述香港特别行政区在何种程度上享有自行制定法律的自主权。根据《基本法》第十七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属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后,如认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任何法律不符合《基本法》关于中央管理的事务及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的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经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发回的法律立即失效,但该法律的失效无追溯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