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赵作海案件?河南赵作海现状2019

qq745048485 2024-11-15 阅读:8

赵作海叔叔赵振举介绍,赵作海弟弟赵作星1990年被杀害,后被怀疑对象失踪。现在有村民怀疑无头尸是该人,且该人家属也报了案

河南赵作海案件?河南赵作海现状2019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简介: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1999年5月8日,赵楼村村民挖井时发现一具无名尸体:高度腐烂,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

通报显示,被刑拘的赵作海,从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做了9次有罪供述。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院提起公诉。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河南省高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判决。

今年5月5日下午,河南省高院在听取了商丘中院关于赵作海案件情况汇报后,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5月7日下午,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5月8日下午,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主持召开审委会,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贺恒扬列席,审判委员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

详见:http://hb.qq.com/a/20100510/000858.htm

商丘市有关部门已指定睢县(商丘下辖县)检察院抽调人员调查赵作海案件。2010年5月8日,刘本云、赵晓启均被调查人员询问。据赵作海的家属介绍,1999年主抓此案的领导之一,是时任柘城县公安局副局长的朱培军,朱现任商丘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局长。

2010年5月8日9时开始,公安机关使用挖掘机,挖开赵楼村村西掩藏无头尸体的机井。记者在现场看到,至昨晚7时,挖出当年压在尸体上的三个石磙。这些石磙自然是打开无头尸体迷案的一把钥匙。

办案机关承认“赵作海冤案”存在刑讯逼供:法院在接受央视记者采访时承认赵作海案确实存在刑讯逼供,才得出9次有效证词。当时在这个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赵作海也曾经提出来,他被刑讯逼供过。“杀害”同村人在监狱服刑10多年的河南省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赵作海,2010年5月因“被害人”赵振晌的突然回家,冤案浮出水面。该案被称为河南版的“佘祥林案”。当地决定查处政法系统涉案干部的失职行为。

停职前,这三名法官都在商丘市中院刑一庭工作。此前,魏新生告诉同事:“法官一生中如果办这样一个错案的话,都是一生中非常难受的记忆。”

因涉嫌当年对赵作海刑讯逼供,民警郭守海和周明晗已经被刑拘。昨日下午,柘城县公安局一位刑警透露,郭守海和周明晗的亲属2010年5月情绪不是很稳定。他说,两人的亲属告诉他,如果当年赵作海案的分管副局长丁中秋未得到处理,他们两个人被处理的话,那么他们一定要上告,“因为两个人只是小兵”。

对于当时办案组成员之一李德领,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启钟表示之前的信息有误,李德领并没有在逃,他说“对李德领并没有刑事拘留,怎么能说是在逃呢?”对于李德领,他说只能说是在调查。当时办案组另两名成员郭守海、周明晗涉嫌刑讯逼供已被刑拘。

商丘柘城杀人碎尸案告破

在商丘市委、市政府和河南省公安厅的领导组织指挥下,经过商丘市公安机关30天的缜密侦查,曾导致赵作海被判刑的商丘柘城“1999·5·8”杀人碎尸案成功告破。该案3名犯罪嫌疑人及涉嫌包庇犯罪人员全部到案,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证据确实充分。1999年5月8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村民在淘井时在一废弃机井内发现一男性人体尸块。柘城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根据1997年10月30日失踪的村民赵振晌的家人辨认,误将死者认定为赵振晌,并错将同村与赵振晌有矛盾的赵作海认定为犯罪嫌疑人,致使赵作海被追究刑事责任。2010年4月30日,失踪的赵振赏回到柘城县家里后,2010年5月8日,赵作海被省高级法院再审后无罪释放。

省委、省政府、公安部、省公安厅和商丘市委市政府对“1999·5·8”杀人碎尸案的侦破工作高度重视。省公安厅组织全省刑侦、技术和审讯专家到一线指导破案。商丘市迅速抽调精干警力组成强有力的专案组,开展攻坚破案。

经深入侦查和技术鉴定,于2010年5月14日检验确定死者为1998年9月12日晚外出后失踪的商丘市睢阳区包公庙乡十字河村东五组村民高宗志。经进一步侦查,专案组认定柘城县老王集尹楼村人李海金、商丘睢阳区张庄村人杨明福、商丘睢阳区张庄村人张祥良有重大作案嫌疑,三人获悉媒体披露赵作海被无罪释放的消息后,便相互联系并分头潜逃外地。专案指挥部立即派人分头展开追捕,在有关地方公安机关的配合下,于2010年5月14日在商丘市区内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杨明福,2010年5月22日在天津市抓获了犯罪嫌疑人李海金,2010年5月24日在辽宁省沈阳市抓获了犯罪嫌疑人张祥良。

在专案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专案侦查人员对涉案人员审讯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于2010年5月26日押解3名犯罪嫌疑人依次对作案、抛尸、埋尸现场进行了现场指认,同时录音录像,3人指认相同。2010年5月27日,对现场具有明显标志的掩埋被害人头颅现场进行现场勘查和挖掘,在3名犯罪嫌疑人指认的地点挖出了一人头骨,2010年5月29日,经公安部技术检验确认该人头骨系商丘柘城“1999·5·8”杀人碎尸案被害人高宗志被割头颅,案件顺利告破。

经审讯和调查证实,李海金因与高宗志在山东菏泽做月饼生意期间产生矛盾,便怀恨在心,预谋将其杀死。1998年9月12日晚,李海金指使杨明福、刘院喜(2006年5月24日,刘院喜因抢劫杀人被判处死刑)先到李海金所在的手巾李村村边等候,李海金、张祥良将高宗志约至离李海金家不远的本村西地,几人将高杀死、肢解并抛尸。为掩盖尸体不被发现,四人在作案后又先后将三块石磙推入扔放尸体躯干的机井内。

据了解,2010年6月3日,此案仍在进一步依法审理中。 2010年6月21日,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率领省高院和商丘市中院两级法院的领导班子来到柘城县农民赵作海的新家。针对因法院判错案给赵作海一家带来的困境,张立勇院长向赵作海鞠躬致歉。面对高院院长,赵作海感到极为意外,说:“我对现在的生活很满意,现在是满天的云彩都散了……”当天上午,两级法院还就如何避免再次发生类似案件专门进行了反思。张立勇鞠躬向赵作海表达歉意。

2010年6月21日下午3点钟左右,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和副院长孙振民,在商丘市中级法院院长宋海萍的陪同下,来到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作海新建的家中。赵作海案发生后,在省高院的指导下,经商丘中院协调,柘城县委、县政府为解决赵作海的生活困难,专门为赵作海盖了6间新房。2010年6月21日,该房已装修一新,赵作海搬进新家不到3天时间。

赵作海的新家贴着一副对联:望前程一帆风顺,创大业万里生辉。横批:家兴财源旺。整个院落在周围显得很惹眼。据了解,整个新房从施工到建成仅用了20天时间。

张立勇刚进院,赵作海便迎了上来。张立勇立即向赵作海弯腰鞠躬,对由于法院判错案给赵作海造成的伤害表达歉意。

赵作海表示,家里的茶几、条几、柜子等家具,也都是政府帮助置办的。家里的音响、DVD等是儿子买的。他被释放后,3个儿子先后回家看望他。他还有一个女儿远嫁到山东,2010年6月21日还没见面。2010年6月21日家里仅有大儿子在照顾他。政府为照顾他们家,答应给他儿子再盖6间房子。2010年6月21日,房子正在建设中。

张立勇询问赵作海还有什么困难时,赵作海说,入狱前,他家里有9亩地,2010年6月21日已收回5亩地,还有4亩地别人种着没收回来。张立勇当即指示当地负责人:尽快帮赵作海收回土地,并想法弥补这些年赵作海土地上的损失。对赵作海入狱后丢失的家庭财产,也要想法找回来。

当得知赵作海血压不是很正常时,张立勇当即指示:由法院出钱,立即找个医院,给赵作海作个全面体检,要到正规的医院,市医院不行到省会医院。有病要及时治疗。

赵作海表示满天的云彩全散了

张立勇说:“这次专门登门,一是道歉。事情做错了,让你在监狱白白坐了这么多年,这次专门代表法院向你道歉。另外,想告诉你:法院专门将你释放的那一天,当作‘错案警示日’,以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你是付出了牺牲的,但我们不能让你白白牺牲,今后要以你的事情为警示,让错案不再发生。最后,想过来看看你的新房子建得怎么样。我们最大的愿望就是,希望你把日子过好,光有房子不行,要尽快建立新家庭,也帮助儿子把家庭早日建起来,尽快和村民融为一体,进入正常的生活状态。”

赵作海对张立勇的登门看望一再表示感谢,并表示今后一定会把日子过好。赵作海说,他对2010年6月21日的生活感到很满意。像是在做梦。以前的领导做错了,政府已对其进行了赔偿。今后能不给政府找麻烦就不给政府找麻烦,今后尽量靠自己把生活过好。过去的生活对他来说,是满天的云彩散完了。

从赵作海家出来,张立勇感触很深,他说:“赵作海在长达11年的非法监禁中,不仅失去了人身自由,失去了创造财富、享受生活的机会,也因错判让他背负了杀人犯的恶名,使其家庭破裂、妻离子散,其四个子女因为没钱上学成为文盲,可以说祸及三代。错案对他本人和亲属造成的损失和精神痛苦是难以弥补和无法估价的。如果赵作海骂我一顿,我的心里或许会好受点儿。但赵作海的朴实,让我感到很难受。”

张立勇强调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

当天上午,张立勇院长带领高院副院长田立文、孙振民和办公室、刑事审判庭、审判监督庭、赔偿办的负责人,针对赵作海案件,就如何“纠正执法问题,促进公正执法”进行专门讨论。张立勇说,赵作海案件的教训是极其沉痛的,我们应该认真反思,从中找出原因。国家司法制度之所以设置公、检、法部门,就是要让几个部门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通过相互制约,来保障人权不被侵害。但监督没有了,几个政法机关只剩下相互配合。这就导致了赵作海案件的发生。在当时的庭审中,尽管辩护律师为赵作海作了无罪辩护,但声音很微弱。法官先入为主,一开始就把被告人定做罪犯。辩方和控方,没有平等的话语权。所有这些,最终导致法官职业操守的缺失。法官不能坚守职业操守,最终导致冤案发生和法院的地位下降。张立勇说,赵作海案件,反映出我们法院有些法官没有很好地处理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司法原则,没有坚持疑罪从无。法院要进一步在转变司法理念上下工夫,始终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无罪推定、疑罪从无。所有这些值得我们法院反省,我们必须负起责任,不能牺牲法律原则,使法院真正成为负责任、有担当、有能力、能够为百姓伸张正义的机构,真正在建设和谐社会中发挥作用。 2010年7月17日上午11时许,听说儿媳的婚车到来,赵作海迫不及待地挤到门口,看着儿子赵西良将儿媳迎进家中。赵作海的儿媳一头卷发,身着旗袍出现在婚礼现场。

2010年7月17日上午,和赵作海迎娶儿媳的热闹喜庆相反,赵作海冤狱案的另外一个重要人物——“死者”赵振裳坐在赵作海家东边百余米处一个石磙上显得十分落寞。2010年7月17日借住在侄子家的赵振裳说:“我现在就想申请一份低保或者五保,乡里面把我送到敬老院也行!”

备了10桌酒席,路边冒雨迎婚车

2010年7月17日上午9时许,记者赶到赵作海家时,天空下着小雨。赵作海家南侧唢呐台子已搭起,院子里,厨师正在紧张地准备饭菜。

“老赵让准备10桌酒席,饭菜标准在农村算是一般化!”厨师余传新说。

记者找到赵作海时,他正冒雨蹲在路口一边焦急地等待迎接儿媳的婚车,一边和旁边两个打着雨伞的村民聊天。“老赵,你可是有福啊!听说,你儿媳是个大美女,6万块钱彩礼值啦!”村民说。“能过好日子就行!”听到村民夸儿媳,赵作海开心地笑了。洗冤出狱的赵作海,无偿为21年前一起伤害致死案件的家属当起民事赔偿代理人。1989年,62岁的韩秀枝在一场多人参与的纠纷中被伤害致死,由于对当时的处理有异议,在家属的申诉下,2009年案件重新立案,法院一审判决凶手免于刑事处罚,对被害者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也不予支持。该案被发回重审后,被害者家属找到了赵作海代理该案。赵作海称这仅仅是他“出来后办的第一件事”。

2010年5月,赵作海案件曝光后,引起段铁岭的关注。2010年7月,他萌生了一个念头:法院重审该案时,聘请赵作海担任民事赔偿的代理人。

“2010年7月底,我到他家见他,他看了案卷,感觉我们的委屈太多了,当时就同意代理。”段铁岭说。“在禹王台区法院,赵作海办代理人手续的时候,法院的人都吃了一惊。”

禹王台区法院的工作人员立即向该院领导做了汇报,最终代理手续还是办了下来。几天后,禹王台区法院的工作人员多次与段铁岭联系,希望不要赵作海代理该案,但遭到段的拒绝。

2010年9月29日,在郑州,赵作海说“这是我出来办的第一件事!”他称自己坐监多年,对法律程序还是了解的,参与庭辩没有问题。

“高院领导支持我监督法院工作,说我做得很对,办了件好事。”赵作海说,他还给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打过电话。

段铁岭说,赵作海是无偿代理,从未索要过报酬。

从1994年2月到2003年5月,我国侦查机关先后立案侦查的几起刑事大案,后经审判机关判决,最重的死缓、无期,最轻的有期徒刑15年。然而,这些判决都是错的,从而导致了冤假错案之发生,极大的刺激了国人神经,激起了公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强烈质疑,也极大地损害了我国司法机关的形象与信誉。笔者研究发现,这些冤假错案有一个共同特点,即都与刑讯逼供相联系。有鉴于此,笔者据此进行实证分析,以期从中总结吸取教训。

一、据以研究的几个典型案例之实证分析

近9年之间发生的具有较大影响的案例,诸如湖北佘祥林案、云南杜培武案、河南赵作海案、杨波涛案、浙江张高平、张辉叔侄案等,都曾先后对中国司法正义产生过重大负面影响,对公、检、法司法机关的司法理念及司法作风诟病极重。

将上列五案的基本案情进行比较分析,可以看出各案之间存在着惊人的相似:其一、“犯罪性质”相同。五个案件都是故意杀人案件。尽管各个案件的杀人动机不完全相同,比如杜培武作为民警杀死同为民警的妻子及公安局副局长,疑为情杀嫌疑;佘祥林杀妻疑为感情问题,赵作海杀堂兄疑为争风问题,杨波涛杀人疑为强奸反抗问题,张氏叔侄强奸杀人疑为死者搭乘过二张的便车。但五案都是剥夺他人生命的犯罪。其二、证据倾向相同。五个案件几乎都没有收集到作为物证的杀人凶器,鉴定结论(精斑、痕迹、人体检验等)均与被告人不符,主要依据审讯笔录的供认材料定案。用业内人的行话说,即都是“做出来”的案子。其三、裁判思维相同。五个案件作为“罪大恶极”案件,除杜培武一审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被告人上诉被云南高院改判死缓外,其余四案都是一审留有余地的“法外开恩”,判了死缓、无期甚至有期徒刑。“疑罪从轻”的裁判思维和“保险司法”的办案理念十分明显。其四、错案基础相同。五个案件都是刑讯逼供,屈打成招,最终促成冤假错案的发生。

二、刑讯逼供是渗透各个冤假错案的普遍现象

云南杜培武案,是1998年4月22日昆明警方发现,停放在圆西路人行道上的一辆昌河面包车内被枪杀的石林彝族自治县公安局副局长王俊波、昆明市公安局通讯处民警王晓湘,因王晓湘的丈夫即是昆明市戒毒所民警杜培武,通过侦查认为杜有作案可能,但杜培武一直拒不承认。侦查机关提请检察院批捕后,检方接触杜时,杜推翻原来所谓供述,控诉系刑讯逼供所致,但却遭到专案组的否认,最终导致冤案发生。湖北京山县28岁的佘祥林杀妻案、河南商丘拓城县的赵作海杀害堂兄案以及浙江张氏叔侄强奸杀人案,都是刑讯逼供的产品。而近期媒体披露的河南商丘杨波涛强奸杀人案,称得上血泪控诉的令人发指的刑讯逼供案。根据杨波涛的辩护律师证实,2005年8月8日第一次开庭时,杨波涛即“大喊冤枉”,且其在亲自书写的上诉状中称:他们“连着17天17夜把我关在宾馆里,十几个人分三班轮着熬我、殴打我、渴我、饿我,每天只给我一杯水和一个小馍”。“他们不断地给我上背铐又给我上绳,还把我吊起来,吊得我昏死过去好多次并且大小便失襟,生不如死。他们折磨得我出现各种幻觉、错觉,就象灵魂飞出去一样”(《民主与法制》2014年第7期《商丘13年悬案》专题报道第12页)。

上列五案中,因刑讯逼供造成的后果不但十分严重,而且让人啼笑皆非,令国人十分震怒。第一、有两案“被杀死者”奇迹般回了家。湖北佘祥林杀妻案,警方认定1994年4月在吕冲村一水塘发现的一具女尸即是佘祥林妻子张在玉,佘祥林也因此以故意杀人罪判刑15年,佘多次申诉但冤情依旧,服刑11年后,妻子张在玉奇迹般回了家,真相大白,经重审改判无罪,坐了11年牢的佘祥林走出了监狱。河南赵作海被指控杀害其堂兄赵振堂,侦查认定1999年5月在赵楼村发现的无头尸体即是死者,被法院判处死缓。2010年4月30日赵振堂回到了赵楼村,赵作海方被河南高院再审宣判无罪。第二、有两案的真凶另有其人。云南杜培武警官被指控故意杀害二民警被判处死缓后,2000年6月14日,昆明警方破获的杨天勇劫车杀人团伙案,查明杀害二民警的就是杨天勇等3人所为。同年7月,云南高院再审改判杜培武无罪。浙江张氏叔侄被控在杭州西湖区一水沟内发现的女尸即是5月18日搭乘张氏叔侄便车的女青年王某,被浙江高院判处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后来查明杭州另一起杀人强奸案中的凶手勾海峰才是真凶。第三、一案的被告人至今“悬而未决”。河南杨波涛“强奸杀人”案被国人称之为“新版赵作海案”。两案的当事人都是商丘人,又都是商丘中院判决的冤案,但结局却有所不同。赵作海作为老实巴交的农民已再审无罪释放,并获得65万国家赔偿;而杨波涛作为当代奉公守法的大学生,却因被控强奸杀人,由商丘中院两次判决死缓、一次判决无期,终因河南高院三次以事实不清发回重审,2013年8月23日商丘市检察院才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决定撤回公诉,商丘中院裁定准予撤诉。杨波涛在监狱里被关押3341天后,在家人的一再苦劝下,不得已取保候审,带着一身病痛无助地离开了监狱(《民主与法制》2014年第7期《商丘13年悬案》专题报道)。

三、“疑罪从轻”是对刑讯逼供的袒护、容忍与认同

依赵秉志老师的观点,所谓冤案主要是指把无罪的人认定为有罪;所谓错案,既可以是把本来有罪定为无罪而放纵坏人,也可以是把本来无罪的人错定为有罪而冤枉好人(法制日报2013年7月10日法学院版)。笔者十分赞同这一定义。关于何谓假案,在笔者看来,凡刻意做出来的案子都不是真案,只能是假案,其是包括冤案和错案。试想,一个重大的刑事案件,居然谁是犯罪主体都弄错了,居然被害的死者尚可奇迹般活着回家了,这难道是真案?难道是个真真切切、实实在在的案件?赵老师在概括冤错案件的形成因素时,归纳了三个问题,即理念上的有罪推定和疑罪从轻、制度上的协作办案和实践中的控辩失衡、政治上的维稳思维和法律工具观。这三个方面揭示了导致冤假错案的实质和要害,是值得我们认真思考的。结合上列五案,笔者认为,有罪推定和疑罪从轻本质上都是违反疑罪从无规则的。在疑罪从轻的理念支配下,必然以有罪为前提,必然篡改和异化疑罪从无。因此,实行疑罪从轻,本质上是对刑讯逼供这一野蛮司法的袒护、容忍与认同。

上列五案均是在疑罪从轻理念支配下促成的冤假错案。

一方面,有了疑罪从轻的办案思想,侦查机关就把主要精力用于突破嫌疑人的口供上,认为口供就是万证之王,因而轻视对其他证据的收集,严重违反“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办案原则。为了逼取口供,可以践踏人道,施以刑讯逼供或者诱供,违反职业道德去“做案子”;为了把口供做精做绝,可以排挤其他法定证据甚至对与口供不一致的技术鉴定不随案移送(杨波涛案)。

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既作为对侦查案卷负责审查批捕、提起公诉的法定机关,又作为对侦查活动和审判活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机关,明知事实不清而退回补充侦查,却因讲协作丧失原则而提起公诉(赵作海案),由坚信口供致使公诉关口失守。

第三方面,审判机关经过审判发现疑点重重,本来完全可以据此按疑罪从无原则下判,却因为讲协作不讲制约,每每给足侦查、公诉机关的面子,咬定口供“一惯认罪”,无视被告人当庭对刑讯逼供的控告及其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主张,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使“最后一道防线”失守。比如,杨波涛案的一审主审法官在商丘中院一审开庭后,曾主动问公诉人:“这个案子你就这样移送过来,是要我掉饭碗”(《民主与法制》2014年第7期载《商丘13年悬案》专题报道,第16页)。

第四方面,偌大的公、检、法机关,不把精力放在依法各自履行法定职责上,却寄希望于政法委员会的协调。每次协调的结果几乎形成一贯性定式:口供可信,认定有罪,从轻判处。这些问题,才是上列冤假错案发生的深层原因。

1998年2月15日,商丘市柘城县老王集乡赵楼村赵振晌的侄子赵作亮到公安机关报案,其叔父赵振晌于1997年10月30日离家后已失踪4个多月,怀疑被同村的赵作海杀害,公安机关当年进行了相关调查。

1999年5月8日,赵楼村在挖井时发现一具高度腐烂的无头、膝关节以下缺失的无名尸体,公安机关遂把赵作海作为重大嫌疑人于5月9日刑拘。

1999年5月10日至6月18日,赵作海做了9次有罪供述。

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赵作海犯故意杀人罪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02年12月5日商丘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赵作海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省法院经复核,于2003年2月13日作出裁定,核准商丘中院上述判决。

2010年4月30日,赵振晌回到赵楼村。经调查,1997年10月30日夜,赵振晌携自家菜刀在杜某某家中向赵作海头上砍了一下,怕赵作海报复,也怕把赵作海砍死,就收拾东西于10月31日凌晨骑自行车,带400元钱和被子、身份证等外出,以捡废品为生。因去年患偏瘫无钱医治,才回到村里。

2010年 5月5日下午,省法院决定启动再审程序。

2010年5月7日下午,商丘中院递交了对赵振晌身份确认的证据材料。

2010年5月8日下午,省法院召开审委会,认为赵作海故意杀人一案是一起明显的错案,审委会决定:一、撤销省法院(2003)豫法刑一复字第13号刑事裁定和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02)商刑初字第84号刑事判决,宣告赵作海无罪。二、省法院连夜制作法律文书,派员立即送达判决书,并和监狱管理机关联系放人。三、安排好赵作海出狱后的生活,并启动国家赔偿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