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先行登记保存的条件和程序具体如下:
1、必须是在特殊、紧急情况下实施;
2、在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3、须经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的批准;
4、登记保存的物品是须是与违法行为直接关联的证据;
5、对采取保全的物品进行登记。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行政机关为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或者防止易于灭失的证据灭失,通过法定程序采取的收集证据的一种方式。目前,证据先行登记保存越来越多地被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部门所采用。但由于其法律界定的不确定性和一定的强制性,在执法过程中如果适用不当,极易成为相对人阻碍执法甚至暴力抗法的重要原因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第二十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符合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的具体事项、权限、期限等内容。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组织应当将委托书向社会公布。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适用先行登记保存的条件和程序:
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适用条件。作为证据的物品可能由于时过境迁消耗、散失,失去证据作用;也可能是人为的,如作为证据的物品被销毁、涂损、转移、隐藏等。这些情况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办案过程中会经常遇到,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决定,属于自由裁量的范畴。
先行登记保存的对象是证据,因此其必须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3个基本特征。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对与具体案件无关的物品进行先行登记保存都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六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第五十九条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的印章。
法律分析:一是性质不同。先行登记保存属于行政处罚过程中的证据保全措施,所指向的是证据。扣押则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所指向的不仅仅包括证据,也可能包括了涉案物品。行政机关在采取先行登记保存后再发现有违法行为需要处罚的,应当及时采取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则应当在法定期限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二是实施的条件不同。先行登记保存是“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实施,而扣押则应当是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下才可实施。实施扣押的条件要比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条件要严苛。
三是时限不同。先行登记保存需要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扣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
四是对物权的影响不同。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原则上应由当事人保存证据,涉案证据并未发生物权的转移,而仅仅是对其处分权做出了不得销毁或者转移的限制。行政机关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后,涉案的财物在扣押期间内不可能再由当事人控制或者保管,即占有暂时的发生了转移(扣押多为动产、查封多为不动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本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行政强制措施。
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应当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其他任何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不得实施。
是的。无论当事人7日内不不来接受调查处理,对有可能是假冒伪劣产品均要鉴定。
先行登记保存的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收集证据,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拓展资料:
一,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
1、解除封存;
2、当事人涉嫌违法需进一步调查的进入立案调查程序,保存期限顺延,以待进一步行政处理,但必须发出处理决定书,在该书中说明以立案并随案处理。
3、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4、如果七日内案件未能做出处理决定,往往是由于多种原因。现行法律法规没有保存期限顺延的规定。执法实践中,许多管理相对人往往在七日内不到指定机关接受处理,反而到处反映、投诉、上访,给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施加压力,造成执法人员处理较困难和办案被动。
5、可在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同时,及时弄清登记物品属性,该依法没收的依法予以没收,该退还的依法退还,需变更为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查封的,就依法扣押查封。如属易损易坏物品,当事人又恶意不配合,可依法进行“拍卖”,将货币进行“提存”;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准确判定物品属性,当事人又不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可移交法院实行保全证据,但执法机关需要及时保全证据。
二,根据《文化市场行政执法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此处的“处理决定”具体是指:
1.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鉴定;
2.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3.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4.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将做出没收、销毁等。应告知当事人所做出的上述具体处理决定,并记录在案。